范文资料网>规章制度>安全制度>《种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种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时间:2024-05-03 14:24:58 晓丽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种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精选8篇)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种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种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精选8篇)

  种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审批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审批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负责审核、审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五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符合种子产业安全和农业生产安全,有利于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生产水平,不得妨碍公平竞争,不得干扰种子市场秩序,不得造成种子市场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

  第二章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和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审批。

  第七条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达到如下要求:

  (一)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不少于1500万元;申请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不少于250万元。固定资产中直接用于种子生产的比例不低于70%。

  (二)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

  (三)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检验室面积150平方米以上。申请杂交玉米、杂交水稻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配备PCR仪、pH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等。上述仪器设备产权归属申请单位。

  (四)有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烘干设备。上述场地、设施产权归属申请单位。

  (五)有专业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和室内检验类别)各3名以上。其中,生产杂交稻和杂交玉米种子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和种子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和室内检验类别)各5名以上。上述人员与申请单位有稳定的劳动合同关系。

  (六)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

  (七)符合种子生产规程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

  (八)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第八条 申请领取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一条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达到如下要求:

  (一)生产的品种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并通过品种审定。

  (二)申请转基因稻、玉米、小麦种子生产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其中固定资产不少于5000万元。申请其他农作物种子生产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不少于1500万元。固定资产直接用于种子生产的比例不低于70%。

  (三)种子检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要求,并配备高速离心机、酶标仪、洗板机、凝胶成像系统等转基因成分检测专有仪器。

  (四)种子库房和晒场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的要求。

  (五)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五项的要求,种子检验人员含转基因检验类别的3人以上。

  (六)生产地点在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批准的区域内,无检疫性有害生物。

  (七)符合种子生产规程和转基因种子安全生产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

  (八)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第九条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当年种子生产播种50天前,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审核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条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注册资本及固定资产证明、种子检验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种子检验、贮藏等场所的产权证明;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三)种子生产、检验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及聘用劳动合同;

  (四)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五)品种审定证书。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应提交品种权人出具的同意生产书面意见。

  (六)种子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

  第十一条申请领取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物安全证书;

  (二)转基因检测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及聘用劳动合同;

  (三)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安全管理、防范措施说明。

  第十二条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和审批,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者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

  (二)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三)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生产许可证并予公告;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当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注明许可证编号、生产者名称、生产者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发证机关、发证时间,以及生产种子的作物种类、品种名称、审定编号、植物新品种权号、生产面积、生产地点(明确到县)等项目。

  第十四条 种子生产企业每年度生产种子的总面积受其注册资本控制。杂交种子每1万元不超过10亩;其他种子每1万元不超过20亩;转基因种子每1万元不超过5亩。同一生产周期不同作物面积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种子生产许可证在生产年度当年办理,有效期一年。同一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同一审批机关申请增加生产同一类作物的,只发放一个生产许可证。

  第三章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农作物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下列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审批:

  (一)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二)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三)从事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经营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申请杂交玉米、杂交水稻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达到以下要求: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不少于1500万元,直接用于种子生产的资产比例不低于70%。

  (二)种子检验设施设备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要求。

  (三)种子仓库和晒场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的要求。经营场所面积300平方米以上。

  (四)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不低于10吨/小时,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设施产权归属申请单位。

  (五)有专业的种子加工技术人员5名以上、种子贮藏技术人员3名以上,有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5名以上(涵盖扦样、室内检验类别)。上述人员与申请单位有稳定的劳动合同关系。

  第十八条申请杂交玉米和杂交水稻种子以外其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达到以下要求: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不少于250万元,直接用于种子生产的资产比例不低于70%。

  (二)种子检验设备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要求。检验室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三)有仓库300平方米以上、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相应的烘干设备,上述场房、设施产权归属申请单位;经营场所面积200平方米以上。

  (四)经营常规稻、小麦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经营大豆、棉花、油菜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经营棉花种子的还应当配备完成脱绒烘干作业的棉籽化学脱绒设备;经营其他种子的,具有相应的种子加工设备。种子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上述场房、设施产权归属申请单位。

  (五)有专业的种子加工技术人员3名以上、种子贮藏技术人员2名以上,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3名以上((涵盖扦样、室内检验类别))。上述人员与申请单位有稳定的劳动合同关系。

  申请不宜加工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符合前款第一项的规定,种子检验、加工设施设备和人员的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九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达到以下要求:

  (一)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不少于1500万元,直接用于种子生产经营的资产比例不低于70%。

  (二)具备省级以上商务部门核准的对外贸易资质。

  (三)其他条件达到本办法规定的相应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要求。

  第二十条申请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达到以下要求:

  (一)经营的品种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并通过品种审定。

  (二)申请转基因稻、玉米、小麦种子经营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其中固定资产不少于5000万元。申请其他农作物种子经营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不少于1500万元。固定资产直接用于种子生产的比例不低于70%。

  (三)种子检验设施设备、种子库房和晒场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要求。

  (四)有专业的种子加工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涵盖扦样和室内检验类别)各5名以上。种子检验人员含转基因检测类别。上述人员与申请单位有稳定的劳动合同关系。

  (五)经营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六)其他条件达到本办法规定的相应作物非转基因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的公司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农业部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达到如下要求:

  (一)注册资本中固定资产不少于5000万元,直接用于种子生产的资产占固定资产的比例不低于70%。

  (二)种子检验设备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要求,仪器设备数量增加1台(套)以上。检验室面积200平方米以上。

  (三)库房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晒场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具有相应的烘干设备。上述库房、晒场产权归属申请单位。经营场所面积500平方米以上。

  (四)种子加工设备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申请杂交玉米和杂交水稻种子的,还应当配备种子烘干设备,总加工能力应当达到20吨/小时以上,加工厂房800平方米以上。申请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加工能力和加工厂房应当达到相应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要求。上述厂房、设施产权归属申请单位。

  (五)有专业的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涵盖扦样、室内检验、田间检验类别)各5名以上。上述人员与申请单位有稳定的劳动合同关系。

  (六)有专门的育种机构,有固定的育种人员和工作经费,自有科研实验室面积300平方米以上,长期稳定的育种场所面积100亩以上。在全国不同生态区有多点品种测试条件,有完善的品种评价体系。具有专职从事科研育种的中级以上研究人员5名以上,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每种作物从事科研育种的高级研究人员不少于1名。上述人员与申请单位有稳定的劳动合同关系。

  (七)申请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有申请企业选育或由申请单位和科研单位共同选育、以申请单位名义申请审定的,近10年内通过国家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1个以上或不同省(区、市)审定(不含引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5个以上(须为2个以上不同作物)。申请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应有申请单位选育或由申请单位和科研单位共同选育、以申请单位名义申请新品种保护的,近10年内获得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品种5个以上。自有品种的经营量占公司经营总量的比例达到50%以上。申请许可的农作物种子经营量应当连续三年占全国该作物种子市场份额的1%以上,自主知识产权品种的经营量占公司经营总量的比例达到20%以上。

  (八)申请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有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5000亩以上;申请其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有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500亩以上。

  第二十二条申请、审核、批准种子经营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者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

  (二)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机关应当对经营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进行现场核查。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经营许可证并予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三条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验资报告、申请日之前180天内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申请单位性质、资本构成等基本情况证明材料;

  (三)种子检验、加工等设施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种子检验、加工、干燥、贮藏等场所的产权证明;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四)种子检验、加工、贮藏等有关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或有效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其它应提交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还应当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公司,向农业部申请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除提交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育种机构、设施设备情况说明、实景照片及其产权证明材料;

  (二)育种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及全职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品种审定证书或植物新品种保护权证书,具有品种自主生产经营权的证明。近3年(不含申请当年)申请许可作物种子的经营量、经营额及占全国市场份额的说明及相关证明。自主知识产权品种的种子经营量、经营额说明及相关证明;

  (四)连续3年的生产基地证明材料,包括制种合同复印件(10份以上),制种地点(省、县、乡、村)及基地村(组)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制种面积等(可列表)。

  第二十六条申请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除提交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品种审定证书;

  (二)品种权和基因权人的书面意见书;

  (三)转基因检测人员资格证明及有效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转基因种子检验设施设备情况说明、实景照片以及有效的产权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注以下内容:

  (一)许可证编号,格式为“(x)农种经许字(xxxx)第x号”,其中第一个括号内为发证机关简称,第二个括号内为年号,号码为顺序号;

  (二)经营者名称、经营者住所、法定代表人、申请注册资本;

  (三)许可证有效期限、有效区域,其中有效区域按行政区域填写,最小至县级,最大不超过审批机关管辖范围,由审批机关决定;

  (四)种子经营范围,按作物种类填写,主要农作物填写作物名称,非主要农作物可以填写作物名称或非主要农作物类别;

  (五)种子经营方式,即批发、零售或进出口;

  (六)发证机关、发证时间。

  第二十八条 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在有效期内许可证标注项目有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经营许可证期满后需继续经营种子的,申请人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材料要求申请换发许可证。换发经营许可证不改变许可证编号。许可证期满后继续申请未被批准的,原许可证编号可以保留1年,未继续申请的,原许可证编号自动注销。

  到期重新申请或申请经营许可证变更的,还应提供原种子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上一个有效期内种子经营情况的证明材料。到期重新申请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还应当提供企业近5年科研投入(包括经费、育种条件、科研人员等)和选育品种(包括通过审定品种、参加区域试验品种及申请保护品种等)情况说明及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种子经营者(含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经营者)应当在其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内从事种子经营活动,品种的经营区域不得超出其适宜种植区域或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批准区域。

  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种子经营许可证审核和审批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不得超越其所属企业法人。备案时应提交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分支机构的住所、经营方式、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送达及完成备案。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种子生产者应当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组织种子生产。种子生产者应当建立种子生产档案,并在播种后30天内,将生产种子的具体地点(注明县、乡、村)、品种名称、生产面积、制种村联系人方式(每个县3人以上)等信息向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生产信息汇总后逐级上报至农业部。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种子生产者的种子生产具体地点保密。其中,涉及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的,还应当报告所采取的生产安全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种子生产过程进行监督,对违规生产种子行为,责令改正。

  第三十一条种子经营者应当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种子经营。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并在每年5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主要经营活动向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构将种子经营信息汇总后逐级上报至农业部。

  第三十二条 未按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报告种子生产、经营情况的,视同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处理。

  第三十三条对于在一定区域内某一作物种子市场形成垄断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发证机关有权调控其种子生产、经营规模。

  第三十四条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或者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生产和经营条件、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发证机关应当将许可证注销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报有关情况,不予许可,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报有关情况,撤销行政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种子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和主要责任人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相应作物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对下级行政机关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由发证机关撤销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审批权限发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二)擅自降低审批标准发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三)其他未依法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第三十七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撤销、注销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在作出决定后1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注销或变更营业执照。

  第三十八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种子生产和经营许可管理网上查询系统,公布相关发证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种子,是指《种子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农作物种子。本办法所称杂交种子、转基因种子包括其亲本种子或原种。本办法所称不适宜加工种子,指以非籽粒形式存在的农作物繁殖材料,如果实、根、茎、苗、芽、叶等。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农作物。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是指主机和配套系统相互匹配并固定安装在加工厂房内,主机及配套系统相互匹配,实现种子精选、包衣、计量和包装流水作业功能的种子加工系统。主机主要包括风筛清选机(风选部分应具有前后吸风道,双沉降室;筛选部分应具有三层以上筛片)、重力式清选机和电脑计量包装喷码设备(有计量器具许可证);配套系统主要包括输送系统、储存系统、除尘系统、除杂系统和电控系统。杂交水稻种子的加工成套设备还包括能够完成长度清选作业的窝眼筒清选机。

  第四十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农业部统一印制。

  种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我县自然资源和区位优势,加强种子生产基地建设,规范种子生产秩序,提高种子质量,保护种子生产各方的合法权益,发展我县种子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区域内从事水稻、玉米、油菜、小麦种子的生产管理,其它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真正具有技术和经营实力、市场信誉度高的大型种子龙头企业按照“企业+基地+农户”、“企业+基地+协会”等模式在本县开展种子生产活动,鼓励和保护生产条件好、法制观念强、诚信度较高的乡镇承揽种子生产任务,逐步建立规范化、专业化的种子生产基地。

  县农业局要加大引导和规划力度,引进实力强、信誉好、效益佳的大型龙头企业,加快我县种子产业化发展。

  第四条 县农业局主管本县农作物种子工作。制定本县种业发展规划,安排生产基地,审核企业资质,监督生产行为,提供技术培训和指导,加强质量监督,协调种子生产企业与基地之间关系,维护种子生产秩序,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种子行为。

  第五条县工商、公安、物价、法制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种子生产管理。

  第六条种子生产基地各级干部要树立法制意识和质量意识,严格乡镇和村组干部管理,加强种子法制宣传和市场诚信教育。遵从农业局的统一规划安排,确保我县种子产业的规范、有序和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各种子生产企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统一管理,遵循同业规范,积极维护种子生产正常秩序,团结协作,共谋发展。

  第八条种子生产基地要建立健全种子生产目标责任制,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专职协调组织种子生产活动,确保种子产业有序健康发展。

  第九条 县农业局设立有奖举报制度,及时受理社会各界的举报和投诉,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并保护举报人。

  第二章生产准入管理

  第十条 种子生产要坚持先办证后生产的原则。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的单位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一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申请并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

  第十一条委托法人企业生产种子的,由委托单位或被委托单位申办许可证,委托乡(镇)、村生产种子的,一律由委托单位申办许可证。

  第十二条种子生产单位应当在种子生产业务具体开展之前90日,持相关材料到县农业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和统一协调安排生产基地后,到省农业厅申办《种子生产许可证》。并在与基地签订生产合同之前持证报县农业局备案。

  第十三条凡上年受委托生产种子,次年不能提供继续委托生产合同的,以及生产品种、地点、面积、期限、法人代表、合同各方当事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的,均须重新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申办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向县农业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需要保密的应注明;

  (二)种子质量检验人员资格证明,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四)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五)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六)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七)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八)生产品种介绍。生产授权品种的,还应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权转让合同;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九)种子生产技术规程、质量保证制度。

  第十五条 县农业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对生产地点、晾晒烘干设施、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对人员资格等证明材料必须查验原件。具备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省农业厅;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对生产规模小、信誉差、实力弱、管理不规范、个人挂靠的种子企业,要对其资质严格审查。

  第三章基地管理

  第十六条县农业局统一制定种子生产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全县基地,促进种子产业规模化发展。

  第十七条各种子生产单位只能在县农业局安排的区域内开展生产活动。基地安排原则上一乡(镇)一企、一乡(镇)一品。已发展成型的基地优先安排种子龙头企业。新开辟基地,谁建设谁发展谁受益。

  第十八条 种子生产基地应当具备与所生产种子相适应的生产条件、设施及技术人员,保证种子标准化生产。

  (一)有熟知种子政策法规、熟悉种子生产技术,具有较强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

  (二)有具备丰富的种子生产经验并经县农业局职业资格培训合格,持有《农作物种子繁育员证书》的技术人员。

  (三)有符合种子生产技术规程要求的、相对稳定、集中连片、土地肥沃、水源有保障、隔离条件好、无检疫性病虫害的基地。

  第十九条凡进入我县从事种子生产的企业,均应首先到县农业局申报登记,接受资质审查并服从管理。未经县农业局资格审查核准,乡(镇)不得允许任何种子生产单位和个人在本辖区内从事种子生产,种子生产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到乡(镇)建立种子生产基地。

  第四章合同管理

  第二十条 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可以委托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其它经济组织生产商品种子,但不得委托个人生产。

  鼓励农民以乡(镇)或村为单位组成种子生产协会从事种子生产,增强专业化程度和抗风险能力。

  第二十一条种子生产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履行合同约定。合同的签订要按照《合同法》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规范、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报县农业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委托生产商品种子的单位有义务提供合格的亲本或原种,负责技术指导,按照合同约定收购种子,及时足额兑付种子款,承担因亲本种或原种质量和技术指导失误造成的损失;有权拒绝收购未按照种子生产技术规程或者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生产的不合格种子,有权获得因受托方责任造成的损失赔偿。

  第二十三条受委托生产商品种子的组织及其成员有义务按照种子生产技术规程或者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生产,接受技术指导,不得违反合同拒绝交售种子或者转售他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获得种子生产收益,有权获得因委托方责任造成的损失赔偿。

  第二十四条种子生产企业与基地签订生产合同之前,应由县农业局对合同格式文本予以审查,并统一组织对亲本(原种)参考价格、收购粮比、技术指导费等重要事项审查。不得为争夺基地而擅自提高粮比和增加组织费用,不得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五条 种子生产企业在与农户签订种子产购合同之后,必须按照实际生产面积将扣种农的种子质量赔偿金预交县农业局,并由县农业局法规股专户储存,双方共同管理,待企业按照合同足额兑付农户全部种子款后,全额退回。

  质量赔偿金预交的具体数额按照上年同品种种子亩产值10%确定。

  第二十六条 在本县区域内依法生产种子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须向农业局缴纳产地检疫费。

  除合同约定费用外,基地乡镇不得以公开招标或其他方式向生产企业另行变相收取额外的组织费用、基地建设费用、辛苦费等,加重企业负担。

  第五章生产与质量监督

  第二十七条 种子生产企业在全面落实生产计划后,应与基地农户分户签订种子产购合同,并分户造册报县农业局备案,作为农户合法生产种子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在本县内从事种子生产应当执行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确保种子质量。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316—1998水稻原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314—1998籼型杂交水稻“三系”原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315—1998玉米杂交种繁育制种技术操作规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317—1998小麦原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3543.17—199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4404.1—1996粮食作物种子?禾谷类;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4407.2—1996经济作物种子?油料类;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5671—1995主要农作物包衣种子技术条件;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7414—1987主要农作物种子包装;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7415—1987主要农作物种子贮藏;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5569—1995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规程;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8731—1987水稻种子产地检疫规程;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412—1987小麦种子产地检疫规程;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标准5—01—01—03农作物种子繁育员;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414—2000低芥酸低硫苷油菜种子;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T603—2002甘蓝型、芥菜型双低常规油菜种子繁育技术规程;

  (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T611—2002农作物种子定量包装;

  (十八)国家新近或即将发布的相关标准。

  第三十条 从事农作物杂交制种、亲本繁殖和异花授粉作物(含常异花授粉作物)种子繁殖的,要严格按照相应的种子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建立隔离区,不得随意放宽隔离条件。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投入商品种子生产:

  (一)品种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

  (二)亲本或原种不合格的;

  (三)品种性状尚不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种子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种子质量控制制度。切实加强质量管理,严格制种基地落实程序,认真把好亲本纯度关、规划隔离关、花检去杂关、入库验质关。

  第三十三条 种子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种子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立健全种子生产档案,并于田间花检之前报县农业局。

  物种类、品种(组合)名称、生产面积、生产地块环境、隔离条件、前茬作物、亲本种种子生产档案必须根据种子生产业务进程及时制作并妥善保存,载明生产地点(具体至乡镇、村、组、户、田块)、作源、质量技术负责人、田检情况、产地气象、收贮入库及种子流向等细目。

  第三十四条 县农业局要加强对种子生产全过程的监督检查,根据企业生产档案制定抽查方案。要在苗期、花期、成熟期组织开展亲本质量、制种基地及其隔离条件、田间质量和生产档案检查,在收贮入库阶段对种子纯度进行抽查。

  第三十五条建立不合格种子公示回收制度。县农业局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检查、抽查不合格的种子,要及时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并责令企业收回转商。

  对种子企业试制、试繁的未审定种子要注意跟踪监控,不得商用。

  第三十六条 未经县农业局质量检查和产地检疫合格的种子,不得调运出县,不得投入商品生产。

  第三十七条种子入库严格执行谁生产谁收购的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到他人的种子生产基地串购套购抢购种子。

  种子生产基地乡镇政府应切实加强对种子收购入库工作的领导,帮助种子生产企业维护收购秩序,及时组织农户在规定的收购时间内严格按照种子产购合同将生产的种子一次性全额交售种子生产企业。

  种农交售种子不得掺杂使假,不得擅自串套出售给他人。

  种子生产企业应及时组织对合格种子全部收购,不得无故拒收限收、压级压价、哄抬种价。

  第三十八条 为避免压级压价收购和抬价抢购,种子收购价格应以产购合同为基础,由县农业局参考周边区域行情,与县内种子生产企业共同确定,同一系列品种应实行同一收购价格。

  第三十九条种子入库必须现款收贮,各种子生产企业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按时兑付种子款。

  种子生产企业当场兑付资金有困难的,可以采取短期分批付款方式。在开称入库之日起10日内应当兑现50%以上,收购余款部分必须在收购结束之日起30日内结清。

  委托种子生产基地发放种子款的,生产基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农户。

  第四十条 种子收贮时扣除的种子质量保证金,必须在种子纯度鉴定合格后于下一年种子生产播种季节之前返还给农户。

  第六章保障责任

  第四十一条种子生产企业和基地,在生产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年之内不得在我县区域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活动。

  (一)故意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

  (二)不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的;

  (三)违反诚信原则不严格履行种子生产、收购合同的;

  (四)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

  (五)不服从县农业局依法管理的;

  (六)不按规定预存种子质量赔偿金的。

  第四十二条种子生产企业、基地和个人在种子生产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农业局按照《种子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生产假劣种子的.;

  (二)未经县农业局批准使用不合格亲本种子的;

  (三)生产种子隔离条件经检查整改仍达不到技术规程标准要求的;

  (四)去杂去劣措施不及时不彻底的;

  (五)交售种子过程中掺杂使假的;

  (六)农户生产的种子经田间鉴定不合格的;

  (七)将不合格报废种子当作种用的。

  第四十三条企业、基地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农业局按照《种子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委托方未经县农业局资质审查核准擅自签订种子生产合同的;

  (二)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的;

  (三)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的;

  (四)种子生产情况与许可证核定内容(或申报档案)不符的;

  (五)将生产种子转售倒卖给非生产合同方的;

  (六)擅自到县农业局统一规划于其他企业的生产基地内签订种子生产合同从事生产种子的;

  (七)种子生产许可证过期未续展换证的。

  第四十四条 对未经检验、检疫的种子,由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就地封存,责令补办相关手续,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准予调出县境。

  第四十五条 擅自违反规定程序以乡(镇)、村、组集体名义签订种子生产合同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及经济责任。

  第四十六条因农作物种子质量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县农业局或相关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申请检验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交纳费用。

  第四十七条 因种子生产、收贮等活动而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县农业局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八条种子企业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未给基地种农结清种子价款的,经查证属实,由县农业局从企业预存的质量保证金中直接兑付给基地农户,并按拖欠种子价款总额3—5%处以违约金。

  第四十九条因种子生产企业提供亲本种子质量问题,技术指导失误,提供配套农用物资质量原因而造成基地和农户损失的,企业应承担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种子生产基地、农户因不服从统一规划,不执行技术操作规程而造成生产的种子产量质量损失的,基地和农户应当承担种子生产企业的直接损失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在依法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种子生产过程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种子生产活动相关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涉嫌违法生产、收贮种子采取抽样取证、就地登记保存和异地封存方法;

  (三)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

  (四)查验复制当事人生产记录、档案、帐册等相关材料。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妨碍、拒绝、阻挠农业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五十三条国家法律法规对种子生产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种子生产合同》、《种子产购合同》格式由县农业局统一审核,《种子生产档案》由县农业局统一印制。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种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

  仓库管理制度

  1、质量检验制度:种子收购入库,必须坚持做好田间纯度检验和场地质量检验关,场地质量检验按国家标准,凭证收购。场地质量检验重点做好水分、净度、发芽率三关,杜绝不合格种子入库。

  2、储藏保管制度:良种入库要分品种堆放,要有明显的品种标记,堆高要适度掌握,要定期检查仓温,建立仓温管理档案,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立即采取措施,及时严格做好夏粮薰蒸,正确、合理、科学用药,确保种子质量和薰蒸效果,努力达到四无仓库。

  3、杂物保管制度:除种子以外的各种物品,都应有专人负责,切实抓好保管,麻袋要根据不同成色,分别包装,整齐堆放,各种机械加工包装设备,要定期进行保养,确保正常运转,对其它杂物要分门别类,整齐堆放。

  4、账务管理制度:仓库建立存销账,有专人负责记帐,凡入仓的种子要有进仓单,凭证入帐;凡出仓的种子要有发票单据,凭票记帐,对于供应的种子要分品种日清月结,达到帐实相符。

  6、进仓出仓制度:凡公司种子进出一律凭票结算,要一式二份单子,购种方、仓库各执一份,要有经手人签字,确保正确无误。

  7、种子加工精选制度:凡公司供应的种子,一般都要加工精选,要根据每年的不同品种、数量,确定加工精选时间,要正确计量,确保精选质量,确保供应时间。

  8、检查督促制度:仓库人员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努力做好各项工作,同时要加强检查,仓库负责人要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有关问题要督促做好,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

  9、安全卫生制度:仓库要加强安全防范工作,重点做好防盗、防火防电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杜绝事故隐患,同时做好卫生工作确保办公室、仓库、场地整洁,努力创造一个优美的环境条件。

  种子贮藏管理制度

  1、生产岗位责任制:要挑选责任心、事业心强的人担任这一工作。保管人员要不断钻研业务,努力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有关部门要对他们定期考核。

  2、安全保卫制度:仓库要组织人员巡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保证不出事故。

  3、清洁卫生制度:做好清洁卫生工作是消除仓库病虫害的'先决条件。仓库内外须经常打扫、消毒,保持清洁。要求做到仓内六面光,仓外三不留。种子出仓时,应做到出一仓清一仓,出一囤清一囤,防止混杂和感染病虫害。

  4、检查和评比制度:检查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气温、仓温、种子温度、大气湿度、仓内湿度、种子水分、发芽率、虫霉情况、仓库情况等,根据种子仓库情况开展“五无”仓库的评比。“五无”种子仓库是指种子贮藏期间无虫、无霉变、无鼠雀、无事故、无混杂。通过评比,交流贮藏保管方面的经验,促进种子贮藏工作的开展。

  5、建立档案制度:每批种子入库,都应将其来源、数量、品质状况等逐项登记入册,每次检查后的结果必须详细记录和保存,便于前后对比分析和考查。有利于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改进工作。

  6、财务会计制度:每批种子进出仓库,必须严格实行审批手续和过磅记账,账目要清楚,对种子的余缺做到心中有数,不误农时,对不合理的额外损耗要追查责任。

  物资器材库管理规定

  一、物资器材库是存放各类物资器材的重要场所,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

  二、所有物资器材必须严格使用管理制度,不得随意动用,确需动用,需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使用,使用后应及时进行擦拭、保养并及时入库。

  三、认真搞好各种物资器材的登记、统计,严格出入库手续,做到账物相符。

  四、经常保持室内的卫生整洁,做好仓库的防火、防潮、防蛀和通风工作。

  五、物资器材库实行专库(柜)存放,专人保管。

  六、严格执行管理、保养规定,做到无损坏、无丢失、无锈蚀、无霉烂变质和被盗。

  种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

  1.加工任务的调配,加工通知的审核、登记和执行。

  2.加工计划的'检查和进度控制工作。

  3.费用预算的控制与管理,加工成本控制。

  4.加工效率的管理与改善,方法的改进。

  5.操作规程的制定,并严格按标准作业方法组织实施。

  6.编制设备采购、维修、报废计划,并经批准后实施。

  7.生产加工现场管理,生产现场财产管理。

  8.生产负荷统计和产销平衡调度,实施成品、半成品存量控制。

  9.加工过程质量控制,质量自检。

  10.安全生产检查与处理。

  11.负责各个分厂的协调工作。

  12.与营销各部门沟通、联系、协调。

  13.内部员工培训。

  种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

  种子检验制度:

  一、对本公司基地生产的种子进行田间纯度检验和室内检验。

  二、对从外公司调进的种子进行有关项目指标的检测检验。

  三、对作好的检验原始数据整理、填写检验报告单。

  四、必须按检验规程进行操作,检验报告单要填写清楚。

  五、不定期地对种子检验员进行种子检验操作考察。

  质检部主任职责:

  1、在公司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农作物种子的质量检验工作全面负责。

  2、制定田间检验计划和扦样计划,确保按时完成。

  3、负责审核检验结果报告单,对本部出具的检验结果报告单的正确性和可靠性负责。

  4、负责调配本部人员的工作,检查其是否履行本岗位职责。

  5、对本部检验业务、执行标准、操作规范性负责。

  6、负责审核仪器设备更新、物品购置的报告,报经理批准。

  7、对本部检验仪器、环境安全、整洁、有序负责。

  8、负责本部人员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和考核。

  9、负责本室的质量监查工作。

  检验员职责:

  1、负责本公司生产的种子田间纯度检验和室内检验。

  2、负责有关单位、个人的委托检验。

  3、熟练掌握种子分级标准,品种标准,严格执行种子检验操作规程。

  4、作好检验原始数据的.整理,填写原始记录表,检验结果报告单,对原始记录、结果报告的正确性负责。

  5、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定期保养、校正仪器设备,对仪器设备出现的故障及时报告部主任并作好记录。提出仪器设备等物品购置计划报部主任审核。

  6、保持检验室的整洁有序。

  扦样员职责:

  1、熟练掌握扦样知识和方法,严格按标准程序进行,对所扦样品的代表性负责。

  2、负责对调出、调入的种子做好共同扦样、封样工作。

  3、负责样品的登记、保管、处理工作。

  档案管理员职责:

  1、负责本部所有文件、资料、原始记录、检验结果报告单的整理归档工作。

  2、对档案内容的齐全、存放有序、便于查找负责。

  3、协助检验员作好检验工作。

  种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6

  1.加工任务的调配,加工通知的审核、登记和执行。

  2.加工计划的`检查和进度控制工作。

  3.费用预算的控制与管理,加工成本控制。

  4.加工效率的管理与改善,方法的改进。

  5.操作规程的制定,并严格按标准作业方法组织实施。

  6.编制设备采购、维修、报废计划,并经批准后实施。

  7.生产加工现场管理,生产现场财产管理。

  8.生产负荷统计和产销平衡调度,实施成品、半成品存量控制。

  9.加工过程质量控制,质量自检。

  10.安全生产检查与处理。

  11.负责各个分厂的协调工作。

  12.与营销各部门沟通、联系、协调。

  13.内部员工培训。

  种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7

  1.加工任务的调配,加工通知的.审核、登记和执行。

  2.加工计划的检查和进度控制工作。

  3.费用预算的控制与管理,加工成本控制。

  4.加工效率的管理与改善,方法的改进。

  5.操作规程的制定,并严格按标准作业方法组织实施。

  6.编制设备采购、维修、报废计划,并经批准后实施。

  7.生产加工现场管理,生产现场财产管理。

  8.生产负荷统计和产销平衡调度,实施成品、半成品存量控制。

  9.加工过程质量控制,质量自检。

  10.安全生产检查与处理。

  11.负责各个分厂的协调工作。

  12.与营销各部门沟通、联系、协调。

  13.内部员工培训。

  种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8

  种子是农业生产的基础,其质量直接关系到农作物的生长和产量。因此,种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至关重要。本文将从制度的重要性、制度内容以及实施措施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种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种子是农业生产的源头,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种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确保种子的质量、纯度和适应性,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品质,促进农业生产的健康发展。同时,它还能有效预防和减少种子生产中的`安全隐患,保障农民的利益和生产安全。

  二、种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内容

  种子生产许可制度:对种子生产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其具备种子生产条件和技术水平,保障种子生产的质量和安全。

  种子质量监管制度:制定种子质量标准,加强种子质量检测和监管,确保种子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农业生产要求。

  种子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建立种子生产档案,记录种子生产的全过程,包括种子来源、生产过程、质量检测等,为种子质量追溯提供依据。

  种子生产安全责任制度:明确种子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生产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三、种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实施措施

  1、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和培训,提高种子生产单位和农民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2、建立完善的种子质量检测体系,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管和检测,确保种子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农业生产要求。

  3、加强对种子生产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其按照制度要求进行种子生产,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4、建立种子质量追溯体系,实现种子生产全过程的可追溯,保障农民的利益和生产安全。

  总之,种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保障种子质量、提高农业生产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应该加强制度宣传和培训,完善质量检测体系,加强监督检查,建立质量追溯体系,确保种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种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生产安全管理制度02-15

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08-27

生产安全管理制度03-30

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09-18

生产安全应急管理制度_生产安全应急管理制度规定11-29

种子生产合同02-02

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11-27

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12-04

后勤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