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资料网>规章制度>安全制度>《街道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街道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时间:2022-04-16 22:41:18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街道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第一、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监督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制定本制度。

街道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第二、 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按照“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抓好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 村书记为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 抓好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指标的贯彻落实。

(二) 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 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

(四) 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辖区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 及时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部署并督促检查。

(六) 落实本地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加强考核,建立约束、激励机制。

第四、 村辖区内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主任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 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标、主持研究制定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的办法和措施。

(二) 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会议,研究和协调处理安全生产中的重要问题。

(三) 组织并参加本辖区安全生产重要工作、重大活动。

(四) 督促、检查村和辖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责令有关单位和部门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

(五) 监控安全生产专项目标、控制指标运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六) 督促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

(七) 制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和开展消防安全事故演练。

(八)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按规定启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第五、 村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做好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党委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在分管工作范围内的贯彻落实。

(二) 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三) 督促分管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能,适时组织开展并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协调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

(四) 明确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并改善其工作条件。

(五) 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按规定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

第六、 村检查小组协调办事处安监所监督本辖区内各行各业的安全生产、消防工作外,还应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工作:

(一) 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指标的贯彻落实。

(二) 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专项目标任务,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

(三) 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本部门的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四) 组织和领导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督促隐患单位制定整治措施并加以落实,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由监管单位跟踪督察。

(五) 组织、指导村企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强制培训。

(六) 依法行使辖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辖区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辖区安全生产形式,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七) 负责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在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下独立开展行政处罚,对权限外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件应科学及时向有关部门转报。

(八)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应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并按规定启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第七、 本村辖区内的安全生产负责人具体负责抓好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 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标,结合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 受主要负责人委托,主持召开辖区相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贯彻上级指示,分析安全形势,部署工作任务。

(三) 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辖区企业抓好隐患的整改落实,参加办事处组织的各项安全生产重要活动。

(四) 落实街道安排的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任务,组织督促辖区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五)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

(六)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按规定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

第八、 其他部门负责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 各企业和村辖区内有关负责人及其所属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告戒、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淮安市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暂行规定政策解读2015-09-21 16:33 | #2楼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监管,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有关意见要求,结合淮安实际,制定了《淮安市政府及部门和单位领导成员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暂行规定》(淮政发〔2015〕38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对《规定》作如下解读:

问:《规定》“一岗双责”指的是什么岗、什么责?

答:《规定》所称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是指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每一名领导成员均应在履行本岗位职责的同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具体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具体责任。

问:制定《规定》的思路和目标是什么?

答:市政府和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单位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全面落实本地、本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形成“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生产齐抓共管格局。

问: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主要履行哪些职责?

答: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承担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积极推进安全发展战略,支持、监督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抓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2、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县(区)政府常务会议每年不少于4次,研究落实安全生产规划、专项整治、安全资金投入、隐患治理等重点工作,解决安全生产热点难点问题。

3、建立健全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4、按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保障相关工作条件。

5、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需要,足额安排安全生产经费预算,不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执法装备建设、重大隐患治理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6、深入基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促检查,指导和帮助基层及时解决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等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7、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问:各级政府其他负责人主要履行哪些职责?

答:各级政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抓好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定期研究部署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2、支持分管部门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帮助其改善安全生产工作条件,督促其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3、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

4、督促指导分管部门认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

5、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抓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标准化建设和“打非治违”等重点工作,推动重大隐患和重大问题的整改。

6、分管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督促做好事故信息上报工作。

问:各级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还承担哪些领导责任?

答:各级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除对分管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外,还承担以下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

1、协助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工作计划和重大措施,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负责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领导工作,安排部署综合性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统筹组织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标准化建设、“打非治违”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重点工作。

3、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指导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下级政府认真落实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

4、组织制定本级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救援演练,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体系。

5、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认真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制度并确保事故调查按期结案,积极支持配合上级政府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6、受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委托,协调、支持、配合政府其他负责人做好其分管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问:《规定》对安全事故应急响应责任制度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凡我市境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较大以上事故和较大影响的安全事故,有关处置工作按以下规定执行。

1、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和其他相关领域事故信息接报中心,应建立全市安全事故信息报送联动制度,完善各行业领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明确事故现场救援指挥与工作协调关系。凡报送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或报送、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应同时报市政府相关行业领域分管负责人和相关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并同时通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2、发生超过7人(含7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较大影响的安全事故,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工作;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副、事故涉及所属分管范围的副和各相关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属地县(区)相关人员等均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3、发生3人以上(含3人)死亡的火灾或5人以上(含5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较大影响公共安全事故,市政府分管公安与消防工作的副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涉及生产企业的火灾,市政府分管工业经济工作的副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涉及到其他相关领域和行业的火灾,市政府分管相关领域和行业工作的副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市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各相关领域和行业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等都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4、发生3-6人死亡的企业较大事故或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市政府分管工业经济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市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各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和分管负责人等都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5、发生3-6人死亡的水上运输、建设等领域的较大安全事故或较大影响安全事故,市政府分管水上运输和建设等领域工作的副、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市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各相关领域和行业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等都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6、其他领域或行业发生3-6人死亡的较大安全事故或较大影响安全事故,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市政府相关领域分管副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各相关领域或行业监督与管理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等都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7、发生1-2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各级各有关监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发生1人死亡事故,属地乡镇(街道)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属地乡镇(街道)和县级相关监管部门分管领导接报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发生2人死亡事故,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县级各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淮安市相关监管部门人员接报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事故发生单位为市直属企业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问:如何成立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组?

答:根据国务院第493号令和有关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对于发生的各类较大以上安全事故,按以下规定,相关分管领导任事故调查组组长:

1、发生7人以上(含7人)死亡的道路交通或火灾较大事故或其他较大影响事故,由市政府分管公安消防工作的副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副组长可由市公安、安监、监察及行业监管等部门分管负责人担任。

2、发生7人以上(含7人)死亡的各类企业生产安全较大事故或其他重大影响事故,由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副组长可由市安监、监察及行业监管等部门分管负责人担任。

3、发生3-6人死亡或其他较大影响的道路交通或火灾事故,分别由市公安、消防部门的负责人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市安监、监察和相关行业监管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

4、发生3-6人死亡或其他较大影响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安监局负责人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由事故牵头调查处理部门负责人任组长;市监察、相关行业监管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

5、较大以上事故的调查组一般下设综合组、管理组、技术组、善后组等四个工作小组,可分别由市安监、监察、行业监管和当地政府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人员组成。

问:如何保证“一岗双责”制度落实到位?

答:《规定》对推进落实作了如下规定:

1、建立安全生产履职汇报制度。各级政府及部门和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纳入当地政府对行政机关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各县(区)、乡镇(街道)政府和各级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其主要负责人每年12月20日前,分别向上一级政府提交年度安全生产履职报告。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当于每年7月5日和12月20日前,以文件形式向市安委会书面报告半年、全年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2、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对同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建立并落实“一岗双责”制度的,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进行追责。

3、严格安全生产问责。对各级领导干部不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导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打击制止不力、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不及时不彻底的,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依法依规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街道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相关文章:

街道安全生产整改报告05-19

街道安全生产述职报告01-29

街道安全生产责任状05-01

街道安全生产工作计划04-14

街道安全生产大检查总结12-13

街道安全生产检查活动总结05-07

安全生产的制度01-18

安全生产制度01-31

生产车间安全生产制度03-14

安全生产台账制度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