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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安全生产巡查制度

时间:2022-04-16 22:41:19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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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安全生产巡查制度

六榕街道出租屋安全管理日常巡查制度

街道安全生产巡查制度

为加强出租屋和流动人员的管理,规范租赁秩序,维护本地区的安全稳定,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市政府第2号令)和《广州市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工作职责(试行)》(穗出租屋[2015]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巡查范围

凡在本街辖内暂住或工作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和以营利为目的供他人租用的出租房屋。

二、巡查内容

(一)消防情况

1、除大门“全封闭”式的出租房屋,窗户、阳台的防盗网是否在适当位置(不在大门附近)设有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

2、超过60平方的房间是否设置2个出口(“房间”是指该套房屋里的单个房间,2个安全出口的方向应是不同的);

3、是否按建筑面积每50平方米配备灭火器1个,并保持其性能良好;

4、出租屋内是否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包括汽油、煤油、天那水、酒精、液化石油气、氢气等);

5、是否乱拉乱接电线和电器设备(包括电线没有穿管保护或在屋内使用电炉煮东西等);

6、是否使用可燃材料进行间墙;

7、厨房是否单独设置;

8、租住人的人均居住面积是否不少于3平方米(居住面积是指住人居室的面积);

9、房间内是否设置住人阁楼或3层以上床位;

10、超过6层的出租屋是否设置室内消防栓或消防卷盘;

11、楼高3层以上且居住50人以上是否设置2座楼梯(有直通楼顶天面的楼梯或通道的视为有2座楼梯)。否则,该楼房居住人数不得超过50人;

12、未设首层直通楼顶天面的楼梯或通道,楼梯宽度不足1米的楼房,是否按人均居住面积不小于6平方米控制居住人数,且每层最多不超过20人。

(二)结构安全情况

1、是否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严重损坏房”或“危房”;

2、是否已发布房屋拆迁公告,需要拆迁的房屋;

3、房屋建造年代砖木及简易结构至今已超过30年、混合结构已超过40年、其它结构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或房屋遭受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火灾事故的要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不得出租。

(三)产权情况

1、是否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其它合法权属证明(详见穗府办函[2015]19号《广州市出租屋整治专项工作方案》);

2、是否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

3、共有房屋是否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出租;

4、权属是否有争议。

(四)违法建设情况

1、是否属于违章、违法建设(详见穗府办函[2015]19号《广州市出租屋整治专项工作方案》);

2、是否有拆改房屋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房屋使用荷载的情况,或擅自改变房屋规划使用性质。

(五)治安情况

1、出租人是否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明的人员居住;

2、租住人员是否有正当职业,非本市流动人员是否办理了IC卡暂住证;

3、出租屋是否存在吸毒贩毒、卖淫嫖娼、“黑诊所”、“黑网吧”以及其它治安隐患;

4、出租屋内是否有涉嫌其它违法犯罪行为。

(六)生产经营情况

承租人有无利用出租屋进行非法生产经营等活动,商铺、工厂是否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取得合法生产经营许可证。

(七)缴纳税费情况

出租人、承租人是否按规定依时缴纳出租屋综合税、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向用工单位收取)、治安联防费。

(八)计划生育情况

承租人有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已婚育龄妇女是否办理计生手续,取得《计生证》。

(九)信息采集情况

1、出租人是否及时将流动人员信息登记在《交换册》上,是否定期与屋主交换《交换册》,每半月一次与中介、物业管理公司交换出租屋及流动人员动态信息。

2、非本市流动人员是否按规定登记《广州市流动人员信息登记表》等相关资料。

(十)登记备案情况

出租人是否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十一)卫生防疫等其它情况

出租屋内及周边环境卫生状况如何,是否有传染病疫情等情况。

(十二)履行责任情况

出租人、承租人是否签定《治安责任书》、《计生责任书》,并履行相关责任。

三、组织实施

出租屋管理服务站(站长由社区民-警担任)在出管中心的领导下,社区居委会的协助下,组织实施对出租屋日常管理的巡查工作。落实出租屋管-理-员责任制,对辖区内出租屋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做好出租屋的安全管理。

四、反馈告知

(一)出租屋存在违反消防和治安管理规定的,以及流动人员不办理IC卡暂住证的,向公安机关告知,落实整改并依法处理。

(二)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向居委会或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告知,落实整改并依法处理。

(三)利用出租屋进行无照经营、违法生产的,向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落实整改并依法处理。

(四)出租屋的结构安全或产权存在问题,向房管部门告知,落实整改并依法处理。

(五)出租人不按时缴纳税款的,向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并依法处理。

(六)出租屋出现违法建设或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告知,落实整改并依法处理。

(七)出租屋及周边环境卫生、疫情等方面的问题,向环卫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告知,落实整改并实施有效防预。

五、出租屋类别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重点户(C类):

1、出租屋消防不合格、结构不安全或属于违法建设;

2、出租屋内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制假贩假、吸毒贩毒、 “黑诊所”、“黑网吧”、“地下旅店”以及非法废品收购站等隐患问题;

3、出租屋内存在其它治安或安全隐患;

4、承租人涉嫌有违法犯罪行为;

5、流动人员未办理IC卡暂住证。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般户(B类):

1、出租屋用于发廊、加工厂、仓库等,易出现安全隐患的场所;

2、房屋出租未得到共有出租人的书面认同;

3、出租人拖欠缴纳出租屋综合税,或未办理租赁备案以及合同到期未办理续期手续的;

4、承租人无固定职业,经济来源不明,出租人、承租人未签订《治安责任书》、《计生责任书》等。

(三)以下条件均符合的属放心户(A类):

1、出租屋各项指标均符合出租条件,产权清晰、消防合格、结构安全、不是违法建设;

2、业主按要求办理了租赁备案、签订了责任书,按时缴税。

3、承租人有正当职业、有合法经济来源,遵纪守法,证件齐全。

六、巡查要求

1、出租屋管-理-员上门巡查要统一着工作服,佩带工作证,着装要整齐。做到依法文明登记检查,不得假公济私,向被检查登记人员索取财物或金钱。

2、巡查方式实行走街串巷和上门检查相结合,可错开上下班时间,利用晚上和休息时间上门检查。对重点户至少每周上门检查1次,对一般户每半月上门检查1次,对放心户每月上门检查1次,对流动人员集中居住的工棚工地等场所每月检查2次以上。如租住人员发生变更要在二十四小时内上门采集租住人员信息。

3、在巡查中要耐心向出租人及流动人员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讲解相关知识,教育、劝说不符合管理规定的出租屋业主及租住人主动配合整改,能现场整改的立即现场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要向出租人或承租人发出整改告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办理相关手续。检查中发现较严重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要及时向出管中心及有关职能部门汇报。

4、上门巡查要携带好《出租屋安全巡查记录本》、房屋“栋”、“套”表以及人员信息登记表、交换册等资料。认真做好出租屋及流动人员的信息采集工作,掌握辖区内出租屋及流动人员动态,如实记录出租屋巡查情况。督促屋主纳税、办理租赁备案、签订有关责任书,流动人员办理IC卡暂住证,对无正当职业或形迹可疑人员要重点防控。

安全生产巡查员管理规定2015-09-21 8:46 | #2楼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监管网络全覆盖,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粤府〔2004〕1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村(居)委会应根据本村(社区)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配备兼职的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员,负责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巡查工作。

第四条 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须经县级安监机构培训合格;

(四)能胜任安全生产巡查工作。

第五条 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由村(居)委会推荐,镇级安监部门审查,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并聘任,报县级安监部门备案。

镇级安监部门具体负责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订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台帐;

(三)了解和掌握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加强辖区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公众聚集场所、建筑等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安全巡查,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发现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活动及时制止,同时向镇级安监部门报告;

(四)每月向镇级安监部门汇报安全生产巡查工作情况;

(五)其他安全生产巡查工作。

第七条 镇级安监部门每季度对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报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安监部门备案。

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的绩效考核标准由市安监部门制订。

第八条 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的报酬及发放方式。

(一)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的报酬为每月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市、县补助所需经费列入财政专项预算。市对各县(市、区)按每村(社区)每月补助5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并每月统一拨付各县(市、区);

(二)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的补助发放方式:每月固定发放定额补助的70%,剩余30%与季度绩效考核挂钩。季度考核合格的,季度绩效考核补助部分全额发放;季度考核不合格的,季度绩效考核补助部分全额扣除。

第九条 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季度绩效考核一年内两次不合格的,或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安全生产违法活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没有及时发现、报告的,或有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由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解聘,并建议县级安监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巡查员资格。

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履行职责时违法违纪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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