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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与防暴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16 22:49:37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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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与防暴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一般要求

防火与防暴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生产办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第二条禁止产生明火的机动车辆进入罐区、厂区内、易燃物质储罐等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进入时必须加阻火器。电瓶车禁止入内。

第三条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易散发可燃蒸气的液体擦洗设备、工具及衣服等。

第四条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现场禁止堆放油布、油棉丝纱或其它易燃物品。现场生产用油存放量一般不应超过48小时的使用量。

第五条使用搬运危险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搬运铁质物品时,不准抛掷,拖拉或滚动。

第六条在带有易燃易爆物质(残渣、残液和余气)的设备、管道、容器上工作时,禁止使用铁质工具,应使用铜质等不产生火花的工具。若必须用铁质工具,则需在工具接触面上涂以黄油,或采用其它安全措施。

第七条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甲乙类生产所用设备、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非燃烧的材料,并应防止可燃液体渗入保温层。高温设备、管道禁止使用易燃,可燃物保温。

第八条必须加强火源管理。厂区内一切动火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要防止可燃易燃物与高温物体接触或靠近,高温工件禁止带入防火防爆区,不准在高温设备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可燃易燃物体。

第十条危险物品仓库、气柜。主配电设备、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设备等必须装设避雷装置,每年雨季前必须对装置检查试验一次。避雷装置单独设置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如与电气设备共用,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管道法兰之间电阻不大于0.3欧姆。

第十一条厂区内未经批准,不准随意搭设临时工棚和其它建筑物。

第十二条化工生产区域在有液化石油气及可燃气体容易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并应加强气体监测工作。

第十三条所有设备、管道、阀门、仪表和零部件,必须有合格证并按要求使用,不明规格、型号的材质禁止使用。禁止擅自代用。

第十四条消防机构必须健全,消防器材的设置必须按规定配备齐全。厂区内的一切消防设施或器材未经许可(非火灾情况下)不准动用。消防道路必须保持畅通无阻,占用道路,必须经生产办批准。

第十五条厂内所有职工必须进行消防知识教育,掌握灭火知识,并会正确使用各种消防器材。

第十六条禁止使用氧气代替空气对设备、管道充压、保压、试压、置换或吹扫。禁止擅自向缺氧的设备、管道、井下等场所输送氧气。

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2015-09-21 15:31 | #2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本厂生产、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安全,全面加强防火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和各部委的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生产、使用的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物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第二章防火防爆一般规定

第三条厂内非吸烟区禁止吸烟,也不得到厂外吸烟而擅离职守。严禁携带香烟、火种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场所。

第四条进入生产区、易燃物质储罐等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的机动车必须戴阻火器。

第五条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现场禁止堆放油布、油棉纱或其他易燃物品。

第六条必须加强火源管理,厂内焊割动火、熬炼用火等一切动火工作,必须执行厂《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易燃、易爆场所电气设备的布置和安装〈包括临时用电设备〉必须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

第八条禁止使用氧气代替氮气对设备、管道充压、保压、试压、置换和吹扫。禁止擅自向缺氧容器、管道、井下等场所输送氧气。

第三章防火防爆技术要求

第九条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连锁装置等设施。

第十条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

第十一条所有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第十二条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但不宜单独采用单向阀。

第十三条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槽等措施。

第十四条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第十五条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范》(CD90A3—83)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生产停车前要将相应设备、管线吹除干净,使用易燃易爆物料的系统进行充氮保护;

第十七条停车期间各单位要坚持巡检制度,作好记录;长期停车装置要切断电源,如临时需使用电源可接临时线路。

第十八条严格实行盲板制度。在开车前,要将闲置设备、无关系统及其辅助系统(公用工程等)与运行系统断开并打上盲板。并行的独立系统,亦应做相应的合理的切断处理。

第十九条易燃易爆区域低压灯实行定置管理,由技安处对全厂范围内低压灯的位置、连接线长度作出规定,各使用岗位要避免大幅度移动和野蛮移动灯具装置。

第二十条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储存设备,应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道。

第二十二条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第二十三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出厂时,必须有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说明书中必须有经法定检验机构测定的该物品的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灭火、安全储运的注意事项。

第二十四条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储存应根据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在同一库房内存放。参见附件二十一《有反应危险的非互溶物质》

第二十五条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要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倾倒。

第二十六条化学性质、安全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混合装运。

第二十七条遇热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按夏季限运物品的安排,宜在夜间运输。必要时采取隔热降温措施。

第二十八条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不宜在阴雨天运输。若必须运输时,除具有良好的装卸条件外,还应有防潮遮雨措施。

第二十九条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其安全标志及槽罐的颜色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2894—82),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

第四章消防设施要求

第三十条厂内的消防设施,应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有关单位的消防协作条件等综合考虑。

第三十一条室外消火栓,应根据需要沿道路设置,且宜靠近路边。其间距和保护半径不宜超过120米。

第三十二条除全厂性消防设施外,还应在生产装置、变配电所、仓库等场所,设置一定数量的小型灭火器和简易灭火器材。小型灭火器设置的种类、数量,应根据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占地面积及有无消防设施等情况综合考虑。

第三十三条加强对消防器材的维护管理,消防器材应放在明显便于取用的地方,灭火器放置的地方应当干燥,远离热源,不受高温辐射、阳光爆晒、温度适宜、不受化学物质侵蚀,周围不得有障碍物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保卫处。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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