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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

时间:2022-03-29 21:04:00 停车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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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突出收费的管理,维护治安秩序,北京市发布了停车收费相关管理规定。以下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北京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希望能帮到你。

  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一、为规范居住小区停车秩序,保障居住小区停车管理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包括地面停车场、路边划线停车位、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的机动车停车服务等)统一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提供或由物业管理企业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由房屋管理单位或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

  三、停车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收取停车费的,应达到以下要求:

  1.遵守本市停车行业经营管理服务的有关政策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业主(临时)公约等;

  2.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停车管理方案,方案应包括停车管理方的职责、停车位的管理分配方案、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等;

  3.有专人对进出停车场的车辆进行登记,进门发放停车凭证,出门查验停车凭证后放行;

  4.维护小区停车秩序,指定停车区域,保证车辆停放整齐,行使通畅;

  5.24小时专人看管停车场或采用电子监控手段进行不间断监视,劝阻、制止损害停放车辆的行为,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车辆丢失;

  6.保证交通设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四、对临时进出小区的车辆管理制度,由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协商议定。

  投递邮件的邮政车辆需要进入小区的,停车管理单位不得拒绝其入内,进入小区的邮政车辆应遵守小区停车管理制度。

  对临时进出车辆实行收费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在车辆进门时发放临时停车凭证,出门时验证收费放行。

  禁止停车管理单位在机动车进门时预收停车费用。

  五、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停放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业主大会决议、业主(临时)公约和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制度,服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

  2.按照规定或约定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用;

  3.禁止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等。

  六、除临时进出小区停放车辆外,其他机动车停放人应与停车管理单位签订停车管理服务协议,协议一般应包括双方当事人、机动车基本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价格、管理责任、管理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七、凡利用业主共用场地施划的停车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建设单位拥有车场、车库所有权的,应优先出售或出租给业主;建设单位、停车管理单位在未满足本居住小区内业主停车需求前,不得将车位出售、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小区车位难以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措施提高现有车位利用率。

  八、停车管理单位在小区内部道路上施划停车位,应当符合交通设施国-家-安-全标准的规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设置停车位,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

  九、停车管理单位应及时对居住小区内道路、停车场地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

  十、对不按规定停放的车辆,影响小区道路通畅或影响小区公共安全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按照停车管理服务协议、业主(临时)公约或业主大会决议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停放人承担。

  十一、各级国土房管部门应加强对居住小区停车管理服务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处理停车管理纠纷。

  十二、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加强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2002]973号)同时废止。

  调整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

  为合理充分利用现有停车资源, 加速停车场建设,促进首都停车业的发展,进一步改善首都交通状况,适应首都向国际化大都市发展的需要。经市政府批准,自2002年6月6日起调整我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定价形式。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在行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经物价部门核准收费标准,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方可按照新的收费标准收费。

  三、各机动车停车场需在入口处及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接受社会监督。

  四、机动车停车场(不含临时占道停车位)所收费用为管理服务费,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为交纳停车费的车辆提供管理服务,及时疏导车辆交通,保持良好的交通秩序、保障停车安全,杜绝事故隐患。

  五、机动车停车场收取停车费实行计时收费,不足一个计时段按二个计时段计收。各机动车停车场可对长期停放车辆按月、按年出租停车位。按月、按年租用停车位的车主昼夜24小时均可在已交费停车场停车。

  六、经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市政管委核准的封闭式居住小区内设立的`停车位,实行在小区入口计时、出口收费,任何车辆进入小区第一小时内不得收取停车费。

  七、居住小区地下停车库按年、按月包租停车位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制定或变更收费标准需与小区业主委员会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持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到物价部门办理核准手续后方可收费。

  八、未按规定到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未经物价部门核准收费标准的停车场不得收取停车费。单位大院、居住小区及停车场除经批准收取车辆管理服务费外,不得收取进门费、泊位证明等其他针对机动车的费用。

  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车场,因收费标准明显不合理造成社会反映强烈的,市、区县各级物价部门有权干预。

  十、区县物价部门需严格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核准停收费标准,同时加强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收费、不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单位及个人,应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北京市物价局京价(收)字[1991]第472号、京价(收)字〔1992〕第315号、京价(收)字〔1993〕第035号、京价(收)字[2002]第088号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二年五月十五日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居住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通知

  文件编号:京价收字[2002]088号 颁布日期:2002-2-21 实施日期:2002-2-21

  各区县物价局:

  为做好对我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和经营备案工作,规范居住小区停车收费经营行为,根据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地方税务局、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对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和经营备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居住小区内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需按照《通知》规定,经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市政管委(建委)核准,依法取得经营资格后,到所在区县物价部门办理收费审批手续。

  二、居住小区内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对临时停放车辆收取的停车费按京价(收)字[1991]第47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对长期停放的车辆收取的'停车费标准,按京价(收)字[1997]第19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居住小区内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除可在经批准收费的停车场地内收取车辆管理服务费外,不得借加强管理等原因,收取小区进门费、泊位证明费等其他针对机动车的费用。

  四、居住小区内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所所收费用为管理服务费,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为缴纳停车费的车辆提供管理服务,及时疏导车辆交通保持良好的停车秩序、保障停车安全,杜绝事故隐患。

  五、经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市政管委(建委)核准以整个封闭式居住小区为整体设立停车场,应实行入口计时、出口收费,任何车辆进入小区第一个小时内不得收取停车费。

  六、居住小区内设立的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所须按有关行业管理规定完善停车收费计时设备、设施,统一标志、收费人员须佩带统一标识,亮证收费。为出入机动车停车场(位)的车辆出具停放时间凭证。

  七、居住小区内设立的经营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按照《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

  八、市、区县各级物价部门对未经批准擅自收费、不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管理办法和标准、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单位及个人,应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特此通知。

  二00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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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序号 收费项目 单位 收费标准 服 务 内 容 服 务 标 准 备 注

  一 住户个人交费项目

  1 装修房屋垃圾外运费 元/自然间 20.00 清运因室内装修而产生的建筑垃圾 日产日清 如住户自运,不收此项费用。

  2 保洁费 楼宇内公共部位及小区内道路环境的日常清洁保养。 道路每天一清扫,垃圾每天一清运,楼梯及扶手每天清扫、擦拭一次,院内道路、庭院绿地废弃杂物及时清理。 执行小区所在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制定的收费标准。

  3 保安费 元/户·月 3.00—5.00 1、维持小区公共秩序。2、日常巡视。 1、积极与派出所配合,保护小区安全。2、24小时昼夜巡逻值班。3、对小区可疑人员进行查问。4、对小区内违法分子,与派出所配合进行处理。5、巡逻时发现火警事故或隐患、治安事故、交通事故,要及时处理,并上报有关部门。 必须是封闭式小区雇用专职人员

  4 各项费用统收服务费 元/户·月 1.00 代为收取水、电、气、房租、卫生费等项费用。 按月查表,记数准确。

  5 车辆存车费(自行车,三轮车,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 元/辆·月 看管自行车等车辆。 专用存车场所,有专人看管。 执行所在区县物价局制定的收费标准

  6 机动车存车费 元/辆·月 大型车210 小型车150 认真检查停车证。 专用停车场、位收此项费用。收费同时发给车主存车凭证,车辆如发生丢失,收费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赔偿。

  二 产权人交费项目

  1 绿化费 元/m2·年 0.55 小区内树木、花草、绿地等的日常养护和管理。 ① 植物配置基本合理,乔灌花草齐全,绿地较充分,基本无裸露土地。② 有多种树种,以落叶乔木为基干树种,有一定数量的耐荫灌木、耐荫宿根花卉、草坪衬托美化环境。③ 花草、树木生长正常,修剪及时,无明显枯枝死杈及病虫害侵害现象。树木缺株率在4%以下。花卉缺株在5%以下。树木基本无钉拴、捆-绑现象。④ 绿地整洁,无杂物,无堆物堆料、搭棚、侵占等现象,设施基本完好,无明显人为损坏。 绿地率超过30%的小区,标准可上浮20%。

  2 化粪池清淘费 元/m2·年 0.30 定时清淘,保证正常使用。

  3 管理费(1)一般住宅(2)乙类住宅(3)甲类住宅 元/m2·年 2.402.823.50 1、组织接管房屋及设备2、办理进住手续和房屋更名、换房手续。3计算房租。4建立房屋管理账册、档案。5、组织房屋安全检查,制定房屋修缮计划。6、处理违约,办理房屋撤管手续。7、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定期召开代表大会。8、组织物业管理的其他费用。 ①组织房屋设备接管验收工作,保质、按期完成接管验收工作。②健全完善房屋管理的各种基础资料,台账报表、图册等符合要求,完整准确。③组织好小区房屋设备的日常管理及维修保养工作,并及时做好回访工作,回访率每月不低于15%。

  4 小修费(1)一般住宅(2)乙类住宅(3)甲类住宅 元/m2·年 2.363.544.72 按京房修字[1994]第521号通知 ①完成零维修任务指标,零维修及时率均达到100%。②水电维修不超过24小时,土建维修不超过3天。 小修工程:1、凡以及时修复小损小坏,保持房屋原来完损等级为目的的日常养护工程。2、综合年均费用为所管房屋现时造价的1%以下。房屋公共部分维修费占维修费的38.7%。

  5 中修费(1)一般住宅(2)乙类住宅(3)甲类住宅 元/m2·年 5.427.068.19 按京房修字[1994]第521号通知 基本保持房屋完好率不降低。 中修工程:1、凡需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构件,但保持原房的'规模和结构。2、中修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的新建造价的20%以下。3、中修后的房屋70%以上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的要求。4、中修工程主要适用于一般损坏房屋。房屋公共部分维修费占维修费的38.7%。

  6 小区共用设施维修费 元/m2·年 1.00

  7 电梯费高压水泵费共用电视天线费 京价(房)字[1996]第274号

  注:1、本标准中m2系指建筑面积。

  2、大修费:甲、乙类住宅每年每建筑平方米7.56元,一般住宅每年每建筑平方米5.04元。

  3、高档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

  临时停车收费

  一、露天停车场:

  白天收费标准(7:00---21:00):

  1、四环路内设置的普通露天停车场

  小型车每小时2元,大型车每小时4元。

  2、四环路外设置的普通露天停车场

  小型车每小时1元,大型车每小时2元。

  3、居住小区内设置的露天停车场

  小型车每两小时1元,大型车每两小时2元。

  4、王府井东单、西单、前门、金融街、朝外大街、崇外大街、朝阳商务中心区、中关村核心区等八处繁华商业区设置的露天停车场

  小型车每小时5元,大型车每小时10元。

  夜间收费标准(21:00---7:00)

  上述停车场不分地区类型一律执行小型车每两小时1元,大型车每两小时2元

  二、地下停车库、停车楼

  1、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

  小型车每小时5元,大型车每小时10元。

  2、居住小区配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

  小型车每小时2元,大型车每小时4元。

  上述停车场经营者可在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3、独立经营的地下停车库、停车楼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远郊区县旅游景点停车场全天收费标准

  小型车每次5元,大型车每次10元。

  长期包租停车收费

  一、露天停车场

  1、按月租用停车位:

  小型车每月150元,大型车每月210元。

  2、按年租用停车位:

  小型车每年1600元,大型车每年2300元。

  二、居住小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按月、按年租用停车位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部门协商制定,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三、独立经营的地下停车库、停车楼停车实行市场调节价。

  特殊情况收费

  1、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动车停车场停放交通肇事、违章车辆,按照四环内每24小时不超过40元、四环外每24小时不超过20元(不足24小时按24小时计)收取停车费。

  2、经有关执法部门指定的'停车场停放按照法律法规查扣的非法运营车辆,按照每车每天100元执行。

  3、首都机场停车楼、北京西客站地下停车库收费标准暂不做调整,按照北京市物价局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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