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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消防安全职责制度

时间:2022-04-18 12:55:44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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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消防安全职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酒店消防安全职责制度

(一)为了切实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安徽省消防条例”,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杜绝火灾事故,确保饭店防火安全,保障宾客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上述法律条例及“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本安全制度。

(二)防火安全工作是饭店经营、发展事业的必不可少的重要保障,必须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实行各级行政领导负责制,总经理为本店防火安全责任人,各部门经理为所管理部门的防火安全责任人。总经理领导饭店防火安全委员会并行使职权,积极开展本店的防火安全工作。

(三)各部门经理(部门防火责任人)必须把防火安全工作列入管理目标,与生产、工作、营业同时布置、检查、考核和奖惩,建立和健全各项防火安全规章制度,落实管理措施,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整改,确保安全。

(四)凡本店员工(包括临时用工)及外来培训、实习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制度的一切规定,接受公安、消防部门和本店保安部的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如不遵守或不听劝阻,违反本制度,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一旦发生火警,应立即向消防中心、饭店总经理(或在店值班最高行政领导)、保安部报警,总经理(或在店值班最高行政领导)任救灾现场总指挥,应迅速组织力量全力扑救,必要时及时疏散客人。在店员工必须服从领导和消防人员的统一指挥。

(六)消防设施设备应始终保持完好,正常运行,消防器材不得擅自移动、挪用,更不得损坏,消防通道不得堆放物品,路面不准随意开掘施工,以保持消防通道始终畅通。

(七)机械和电器、电气线路等设备应建立明细管理和检查制度,确保各种设备安全运行。

(八)饭店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进行定期和日常的安全检查,切实做好防火安全工作。饭店制定“灾害事故应急方案”,并组织全店员工演练,一旦发生火警、爆炸、地震、雷击等灾害事故,由总经理指挥按应急方案处理。

第二章各级行政领导负责的逐级防火责任制

(一)总经理防火安全工作职责:(饭店防火责任人)

1、总经理领导饭店防火委员会,任防火委员会主任,负责全饭店的防火安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的消防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防火工作的指示,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2、审定并组织实施本店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3、组织职能部门制定和修订各项防火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发布防火安全工作指令,并督促检查落实。

4、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饭店总体管理目标,在研究和布置工作任务时,同时提出防火安全要求和指令,对消防整改项目进行立项和费用审批,并指令职能部门及时整改。

5、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和培训,组织防火安全检查,部署整改防火安全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6、组织制订、审定紧急状态下的灭火疏散方案,责成职能部门进行培训演练,一旦发生火灾,总经理任现场总指挥,负责指挥职能部门和全店员工扑救初起火灾和指令安全疏散。

7、灭火后,指令职能部门保护好现场,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组织防火委员会追查、处理火警事故责任,并对全店防火工作作出奖惩决定。

(二)部门经理防火安全职责:(部门防火责任人)

1、部门经理是所管辖部门的防火责任人,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做好本部门的防火安全工作,认真督促检查本部门的防火安全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接受饭店防火委员会的消防监督和管理,定期向总经理汇报防火安全工作。

2、把防火安全工作纳入本部门的管理目标,在布置本部门业务工作时,要同时提出防火安全要求和措施。

3、经常组织本部门的防火安全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及其它不安全因素,要及时整改,本部门无能力整改的,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或领导汇报。

4、经常对本部门的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消防安全意识,教育员工正确使用和维护消防器材。

5、一旦发现火警,应立即组织本部门员工全力扑救,并迅速向总经理、保安部、消防中心报警,施救完毕后,要保护好现场,并协助有关部门查明原因,明确责任,进行考核,落实整改措施。

(三)工程部经理防火安全职责:

工程部经理除担负上述部门经理防火安全职责外,还必须担负下列职责:

1、在总经理领导下,负责全饭店的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交付保安部接收操作运行。

2、组织本部员工,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其始终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3、组织本部门员工对工程部管辖的变电、锅炉、供水、空调等工程设备和全店的所有电气线路、电器设备、机械设备进行维修保养,并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安全。

4、负责在本部门组织一支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队,平时应制订预案,并进行训练,一旦发生火警、爆炸、雷击、地震等灾害事故,工程部经理任现场付总指挥,在总经理(现场总指挥)的指令下,率部进行抢险救灾。

(四)保安部经理防火安全职责:

保安部经理除担负上述部门经理防火安全职责外,还必须担负下列职责:

1、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全店防火安全日常管理工作,拟定全店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和应急救灾方案,报总经理审批。

2、组织保安部人员进行24小时火警自动报警监控值班,一旦发生报警,按“明日大酒店消防报警程序图”正确操作,确认火灾发生后,一面向总经理、保安部报警,一面按程序开启消防系统开展施救。

3、负责组织日常的防火安全检查,对烟感探头、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自备消防泵等消防设备进行调试检测,发现故障及时报工程部检修,使其始终保持良好运行状态。对检查出的不安全因素,有权签发火险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相关部门整改,并报总经理备案。

4、负责对全店员工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和防火灭火技能,形成“人人搞防火,处处保安全”的局面。

5、负责组建、管理义务消-防-队,并进行业务训练,使之成为一支“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平战结合”的应急队伍。

6、负责对本店灭火机进行检测、维护、充气、换药,始终保持良好的备用状态。

7、一旦发生火警、火灾,保安部经理任灭火现场付总指挥,在总经理(现场总指挥)的指令下,组织率领保安人员,义务消-防-队和一切可以调用的员工,按“应急救灾方案”迅速展开扑救抢险,灾后组织保安人员保护好现场,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事故原因,并写出书面报告,呈总经理考核处理。

8、负责和公安、消防部门上级保卫部门联系,接受其业务领导和培训,完成上述部门布置的任务。

(五)主管、领班(班组长)防火安全职责:

1、在部门经理领导下,负责本班组的防火安全工作,检查落实防火安全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组织本班组员工学习防火灭火知识,做好安全值勤,严格执行防火安全制度。

2、在布置班组工作任务时,要同时布置防火安全要求,对所使用的机械、电器等设备加强检查,确保安全运转,正确使用,防止发生故障引发火警或其它安全事故。

3、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要把机械、电器等设备运行、事故隐患等防火安全情况交待清楚。

4、重点控制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使用和保管,严格遵守防火安全规定。

5、保管、维护好本班组范围内的灭火机、消火栓等消防设备,不准挪作它用,教育员工熟练使用方法。

6、一旦发生火警,要带领全班组员工积极全力扑救,并迅速向保安部、消防监控中心报警,事后配合保安部门保护现场,协助有关部门查明起火原因,明确责任,落实整改措施。

(六)员工防火安全职责:

1、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饭店各项防火安全制度,积极参加防火安全知识教育培训,熟练掌握本工种、本岗位的防火安全基本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熟知应急扑救疏散方案。

2、根据“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值班岗位的安全工作,工作时不得擅离岗位,勤观察,勤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或其他事故苗子,应立即报告,并采取果断防范措施。

3、严格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要把值班时发现的可疑事故苗子和不安全隐患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以便接-班人员心中有数,采取防范措施。

4、饭店确定的重点要害部位,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进入。

5、不得擅自挪用或移动消防器材和设施,做好岗位责任范围内的消防器材维护、保管工作。

6、一旦发生火警,应立即奋勇扑救,并及时向消防中心、保安部、饭店总经理报警。

7、消防中心如发出火警查询电话要求,要无条件立即赶往消防中心指示的部位及附近检查,并迅速回复消防中心,以便及时处警和消警。

第三章 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

(一)电工防火安全职责:

1、电工必须技术熟练,经考试考核取得合格证、上岗证,掌握用电安全防火知识,才能独立上岗操作。

2、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用电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供用电设备,应向领导汇报并提出整改意见。

3、安装电气线路、电器设备必须符合安全规定要求,严禁乱拉乱接,不准随便增容,电器设备不准带病运行。

4、经常检查全店电器设备和线路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更换,防止由于短路、过载、接触电阻过大产生电火花和电弧而引发火灾事故。

5、加强对电烤炉、电熨斗、电烘箱、取暖器等电热设备防火安全管理,对违反规定、不听劝阻的要及时报告工程部领导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6、电工是饭店防火灭火的一支主要队伍,应熟练掌握防火灭火技能和灭火器材设施的使用方法,掌握扑救电气火灾的知识,一旦发生火灾事故,电工应火速赶到现场,采取应急措施,投入灭火救灾战斗。

(二)受电室人员防火安全职责:

1、严格执行送变电安全操作规程,值班人员不得擅离职守,无关人员不准入内,非变电所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变电所的,要认真做好登记工作。

2、变电所内严禁烟火,不准带入易燃易爆物品,不准带入食物。

3、加强门窗纱窗管理,防止小动物入内。

4、配电间应保持整洁,不准堆放杂物。

5、遇有电气事故,须及时查清原因,采取安全处置措施,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记录。

6、必须熟知防火安全知识,熟练掌握电气火灾的扑救知识,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7、一旦店内发生火警火灾,得到现场总指挥的确切指令后,立即切断相关部位的电源,并确保消防水泵房、总机房的电源。

(三)电焊、气割工防火安全职责:

1、电焊、气割工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技术培训,经考试考核取得操作证、上岗证后方能上岗独立操作。

2、必须严格遵守电、气焊工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防火安全制度,不准违章作业,不准让无证人员操作。

3、作业前,必须执行“动用明火审批制度”,由施工部门事前提出申请,经防火安全部门审批后,才能动火施工。

4、电焊、气割工具设备必须合格完好,符合防火安全要求。

5、氧气瓶、乙炔气瓶间距离不小于5米,动火作业点距上述两种瓶间距离不小于10米,如在室内应开窗通风。

6、动火前应认真清理作业点现场及溅落点周围的可燃物,对焊接、气割的物件内部结构、性质和周围相连环境应了解清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严禁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动火作业。

7、动火作业时应有监护人员持灭火机就近监护现场。

8、作业完毕后,立即关闭电源、气源,及时清理现场,彻底清除遗留下来的火种和易燃物,确认无火险隐患后,方可撤离。

9、氧气瓶、乙炔气瓶应分开专库存放,不得在灼热阳光下暴晒,使用和搬运过程中,要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

(四)木工防火安全职责:

1、严格遵守防火安全制度,木工间严禁吸烟,禁止动用明火。

2、加强对电动砂轮机的管理,防止因火星溅入木屑、刨花引发火灾。

3、电刨机、电锯、电钻等电动工具设备,必须符合用电防火安全要求,不准乱拉乱接电源,及时清除电气线路和设备上的粉尘及周围的可燃物。

4、强立胶等易燃物品必须专库存放,用多少领多少,每日用毕归放专库。

5、及时清除木工房内及周围的锯屑、刨花和废料,运至指定地点,保持整洁。

6、木工房应配置相应数量、品种的灭火机,木工应熟练掌握其使用方法,并维护保管好。

(五)电控室人员防火安全职责:(电梯机房、闭路电视控制室)

1、电控室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防火制度。

2、电梯内和电梯机房、电控室内严禁吸烟,如因工作需要,维修用油、酒精等易燃物品进梯上下,必须用专员工工作梯,不准带乘宾客。

3、发现电梯、闭路电视、电气或机械设备发生故障或存在不安全因素时,要及时抢修和报告有关部门,不准带病运行。

4、电梯机房和闭路电视控制室要保持整洁,不准堆放废旧杂物,废油和油回丝应及时清理。

5、机房、值班室内各种维修用油类、酒精等易燃物品要妥善保管,数量控制在一周用量之内。

6、值班室内不准卧床吸烟,电烙铁等用品用毕要立即切断电源。

7、要熟练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使用灭火器材的方法。

(六)电话总机房、电脑房防火安全制度:

1、总机房内严禁烟火,不准带食物入内。

2、严格执行各项防火安全和其他规章制度,无关人员不准入内。

3、总机房要经常保持整洁,不准堆放杂物。

4、正确使用和认真检查电源、电器设备,发现故障或不安全因素要及时报请专业人员修理,清除隐患。

5、一旦发生火警,要镇静,正确传递火警信息,立即向饭店总经理汇报,接到总经理(或当天值班最高领导)指令后,才可撤离岗位。

6、应熟悉一般电气防火知识,熟练掌握消防器材使用方法。

(七)空调机房防火安全制度:

1、严格执行各类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和防火安全制度。

2、电器、机械设备周围不得堆放杂物,保证通道畅通。

3、经常检查电器、机械设备的完好状况,如有故障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报修,不准带病运行。

4、如须动用明火焊割,应请专职电焊工操作,并在施工现场做好防火防爆监护工作。

5、在修理中,对于油类等易燃易爆品严格控制使用,维修用油应专库存放,废油、油回丝和其他易燃废料应及时清理,妥善处理。

6、熟练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八) 危险品仓库防火安全制度:

1、危险品仓库严禁烟火,严禁带进火种,值班员工必须穿防静电全棉工作服,不准穿带铁钉的鞋子。

2、危险品仓库应安装防爆照明灯具,防爆换排气扇。

3、危险品应按不同性质分类分库存放,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要分库存放,严禁混放。

4、严格保管,严格领用审批制度,必须做到帐物相符,使用部门用剩的危险品必须归还库房,空瓶空罐不得随意抛弃,要集中妥善无害处理。

5、无关人员不准进入库房,领用人员一律在门外接货。

6、剧毒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实行双人双锁制度。

7、危险品采购、运输、保管人员需持证上岗每年考试考核年审一次。

8、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切断电源,关锁好门窗,才能离开库房。

9、熟练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灭火器材使用方法。

(九) 物资仓库保管防火安全制度:

1、严格执行防火安全制度,保管员应经常进行安全自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排除或报修。

2、仓库区域内严禁烟火,不准无关人员进入库房。

3、仓库内不准装日光灯,只准装白炽灯泡,功率不得大于40W,如因潮湿需安装吸湿器、换气扇,必须安装在离物资顶距大于1M,远离可燃物的部位,勤检查,保持设备安全运转,人离关机,切断电源。

4、熟悉和掌握贮存物资的性能,根据不同性质、分类存放,化学危险品要放入专门危险品库,严禁放进一般物资仓库。

5、物资堆放要掌握“五距”(顶距、跺距、墙距、栏距、灯距),留有消防通道。

6、仓库内经常保持整洁,库内及其周围的废纸箱、木板条和杂草等易燃物要及时清除。

7、每天下班时,应仔细关锁好所有门窗,切断电源,确认安全无误后才可离开。

8、学习和掌握防火灭火知识,熟练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十) 厨房防火安全制度:

1、粮、油、物料库房严禁烟火。

2、严格按“液化气灶安全操作规程”正确操作,经常检查灶具、电器、机械设备的完好状况,发现故障要立即报修,各种电动机械用毕应立即切断电源。

3、厨房内一切电器设备和电源开关,不准用湿手和铁勺等导电物品去开关。

4、起油锅时不准离人,要集中思想,正确掌握油温,防止外溢或过热而引起火灾。

5、及时清除烟罩、烟道和灶台上的油污,排气扇不得昼夜不停地运转,工作结束,要及时切断电源。

6、一旦发生油锅起火,应立即关闭液化气灶具开关,然后再用锅盖或石棉布盖住油锅,待火熄灭,最后用湿布包垫端离灶台,切不可往油锅里泼水。

7、厨房工作人同要熟知防火灭火知识,熟练使用灭火器材使用方法。

(十一) 厨房液化气灶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1、液化气灶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学习,掌握安全操作液化气灶的基本知识,方准独立上岗操作。

2、员工进入厨房前,应先开启防爆排风扇,以便排除可能积淀于室内的液化气。

3、员工进入厨房后,应首先检查灶具是否有漏气情况,如果发现漏气现象,不准开启电器开关(包括电灯),并立即报修。

4、操作前应检查灶具的完好情况。

5、点火时,必须执行“火等气”,千万不可“气等火”的原则,即:先点燃火柴或打火机,再打开点火棒供气开关,点火棒点燃后,将点火棒火源靠近灶具燃烧器,最后打开燃烧器供气开关,点燃燃烧器。

6、各种液化气灶具供气开关,必须用手开闭,不准用其他器具敲击开闭。

7、灶具点火操作后,应有人值班,不得离人,以防火焰被汤水溢熄或被风吹熄,造成液化气外泄,酿成事故。

8、灶具每次用气完毕后,要立即将供气开头关闭,每餐结束后,值班人员要认真检查每只供气开关是否关好,每天夜点结束后,要先关厨房总供气阀门,等燃烧器气尽火灭后,再关闭所有灶具供气阀门,然后通知供气室关闭气源总阀门。并做好值班记录,签字确认。

9、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和安全部门,并及时关闭厨房供气总阀门。

10、经常做好灶具和烟罩的清洁保养工作,以便确保安全使用液化气灶具。

11、无关人员不得动用液化气灶具。

(十二)液化气供气站防火防爆安全岗位责任制:

1、值班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坚守岗位,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正确操作,勤检查,勤监测,确保安全供气。

2、值班人员严禁穿铁钉鞋,应穿防静电服装进入站(库)区大门,严禁吸烟和一切烟火,并交出一切火种。

3、除上级主管领导、安全防火部门、工程部维修人员外,非值班人员严禁进入站区。

4、值班人员必须定人员、定班次,不得无故脱岗、缺勤,随时关锁好库区大门。

5、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范和交接-班制度,认真做好各种值班记录。

6、经常检查供气设备上的压力表、开关、阀门、管道接口,有否损坏或漏气,及时做好维修保养工作。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报修。

7、站区内必须配备相应数量和品种的灭火器材,并时刻保持完好备用状态,岗位人员必须熟练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使用灭火器材的技能。

8、如果发现重大隐患和事故苗子,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和保安防火部门报告。

(十三)餐厅(酒吧)服务员防火安全职责:

l、坚守工作岗位,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和防火安全制度。

2、经常检查工作服务场所的电灯、空调机、电器开关、电热炉具和其他用电设备的安全运行情况,发现故障或不安全因素,及时停止使用,报工程部检修。

3、值班时发现异常的烟雾、气味、声、光等情况,要认真查清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并报告有关部门排除隐患。

4、如发现客人中有危及防火安全的行为,应立即打招呼,有礼貌地加以劝阻制止,向客人讲清道理,取得客人的理解和配合。

5、清理更换客人的烟缸时,注意绝不能将未熄灭的烟头倒入垃圾筒,收台面时不能将未熄灭的烟头卷入台布,以免引发火警。

6、工作结束时,应认真清理工作服务场所有否客人遗留的烟头等火种,关闭所有照明、空调等相关电源,确认安全可靠后,才能锁门离岗。

7、一旦发生火警,应忠于职守,立即引导客人疏散至安全地带,同时一面报警,一面利用就近灭火器材扑救。

8、应熟练掌握防火灭火知识,维护好岗位上配置的灭火器材,熟记工作服务场所的疏散安全通道。

(十四)客房服务员防火安全职责:

1、上班时坚守工作岗位,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和防火安全制度。

2、经常检查工作范围内的所有电灯、空调、抽风机、电热水壶、冰箱等用电设备的运转情况,发现故障或不安全因素,立即停止使用,报工程部检修。

3、对客人的活动情况,要做到心中有数,如发现容人酒醉后吸烟等不安全因素,应注意经常在走廊区巡回检查,若发现宾客在客房内擅自违章使用电炉等电热器具或大负载的用电设备时,要礼貌地加以劝阻制止,向客人讲清道理,取得客人的理解和配合。

4、值班时要经常进行巡回检查,若发现有异常的烟雾、气味、声、光等情况,要认真查清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并报告有关部门排除隐患。

5、清理或更换客人的烟缸时,要注意绝不能将未熄灭的烟头倒入垃圾筒内,收会议室台布时不能将未熄灭的烟头卷入台布,以免引发火警。

6、当接到消防控制室要求协查处理报警信号时,应立即对相应部位或房间进行仔细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反馈消防控制中心,如进入客人房间检查,应按服务规范礼貌地操作,向客人讲清情况,取得客人的理解和配合。

7、维护好客房服务区内配置的防火灭火器材,做好清洁保养工作,并熟练掌握这些器材的使用方法,熟记服务区内的消防安全疏散通道。

8、应熟知并会实施消防应急方案,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应忠于职守,立即向消防控制中心报警,迅速沉着地引导客人疏散到安全地带,并积极利用就近灭火器材进行扑救。

(十五)公共娱乐、健身、KTV、桑拿防火安全职责:

l、坚守工作岗位,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和防火安全制度。

2、每日检查各类灯具、器械、电子电气设备的安全完好状态,发现故障或不安全因素,立即停用并报修。

3、公共娱乐、健身服务场所宾客人数应保持在额定范围内,安全出口标志要醒目明亮,疏散通道始终保持畅通。

4、加强巡回检查,发现有异常的烟雾、气味、声、光等情况,要认真查清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相关部门。

5、对客人的活动情况要勤观察、勤关照,做到心中有数,发现客人酒醉失控或有危及防火安全、人身安全的行为时,应按服务规范礼貌地给予特别关照、劝阻,必要时加以阻止,向客人讲清道理,取得客人的理解和配合。

6、应熟知并会实施消防应急方案,熟悉服务场所的消防安全疏散通道,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应忠于职守,立即向消防控制中心报警,迅速沉着地引导客人疏散到安全地带,同时积极进行扑救。

7、客人活动结束后,应认真清理现场,仔细检查客人是否遗留诸如未熄灭烟头等火种,清理更换烟缸时,绝不能将未熄灭的烟头倒入垃圾筒,待经认真仔细检查确实安全无误后,关闭相应的电源开关,才可锁门离岗。

8、平时应熟悉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技能,维护保管好消防器材,做好清洁保养工作。

(十六)办公室防火:

1、办公室内的各种报纸、书籍、资料,文件不得随便乱放,不得堆积;对必须存放的,要争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2、机要室、电脑房、档案室等重要地方,不准吸烟和其他明火作业。

3、下班时将电器电源断开,关好门窗后方可离开。

4、对用过的废纸、无用的文件资料和其他可燃废物等要及时清除,需烧毁或粉碎的资料应注意安全。

5、办公室应根据情况配备适当的灭火器材,以备急需。

(十七)义务消-防-队员职责:

1、严格执行饭店一切规章制度,加强防火安全责任心,随时作好灭火救灾准备,服从命今,听从指挥,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2、根据“平战结合”的原则,义务消-防-队员平时应协助各自部门领导做好防火安全工作,起消防骨干作用,经常向员工进行防火灭火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加周边员工的防火安全意识,传授灭火救灾知识。

3、积极参加消防学习和训练,不断提高防火灭火技能,熟练掌握本店各处消防设施、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熟悉本店各处消防器材的分布情况和安全疏散通道的走向,熟知并会实施本店消防应急扑救疏散方案。

4、负责本部门、本岗位的消防器材管理、维护和清洁保养工作,如果发现移位、短缺或损坏,应及时处理汇报。

5、一旦发生火警火灾,接警后应立即赶往现场,听从现场指挥,奋勇扑救,必要时及时疏散宾客。战斗结束后维护好现场,协助消防部门勘察火灾原因。

(十八)动用明火管理:

1、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的不批准动火。

2、周围的易燃杂物没清除的不批准动火。

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措施的不准动火。

4、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将残存的油质洗刷干净的不准动火。

5、凡盛装过气体,受热膨胀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准动火。

6、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场所,未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准动火。

7、在悬空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除干净或未采取安全防护的,不准动火。

8、未配有相应灭火器材的不准动火。

9、未经工程部、保安部批准,且无现场安全负责人、监护人的不准动火。

(十九)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施工现场消防管理,根据《中华人员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如下规定:

1、凡外包的项目,饭店要认真核查承包单位和施工资格和能力。满50万元的项目需经招标、投标市场确认,外地施工单位必须有市建委核发的许可证。

2、凡扩建、改建和内部装修等施工项目,都必须由施工单位报请市政府建设管理部门

批准。

3、施工前饭店要与承包单位签订消防安全协议,并由饭店和施工单位的行政领导成立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

4、承包单位在工程设计、材料选用、施工方案等方面,必须符合防火规定和要求,并在开工前十五天,报市消防支队审批。

5、施工单位要严格按设计施工,认真遵守安全制度,不得擅自更改方案,违反操作规程。

6、施工现场要设专职安全员,负责工地的安全鉴督,并佩戴明显标志。工地要制定切实好行的安全制度,并在显著位置张贴。

7、施工现场用电要向饭店工程部申请,电器设备需由持证电工安装,按规范设置配电箱,不得随意乱拉临时电线,必要的临时线要使用双护套电线。

8、施工单位需要使用明火时,必须事先向保安部办理审批手续。严禁无证电焊工进行电、气焊、切割,操作要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准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和设备。

9、施工中需使用稀料、汽油、脱漆剂等易燃品时,必须符合《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易燃品要用专用库房,由专人保管,配备相应数量的灭火机。不得将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施工现场。

10、施工中不得大面积使用脱漆剂等易燃液体。尽可能不在现场进行喷漆作业。如必须在现场喷漆时,要有良好的通风措施。不能和其他工种交叉作业;严禁明火,使用非防爆电器等。

11、施工现场严禁吸烟,不得将任何火种带入工地。

12、施工的堆料或建筑垃圾不得圈占消防设备及通道;不得堵塞走廊、楼梯或疏散通道。

13、对进店的施工人员要进行安全教育,要求每个人都遵守饭店的规定,熟悉所在部位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14、施工人员进出饭店,要自觉接受饭店保安人员的检查,不得在非施工区域闲逛。

15、以上各项由饭店保安部负责监督执行。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的给予500元至于1000元的罚款处理,对重大火险隐患不进行整改的令其停工整顿。

(二十)奖励和惩罚: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1、对消防工作一贯重视,模范遵守并积极、认真贯彻各项防火安全制度的。

2、严格执行操作规范,经常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进行安全防火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及时排除,当好领导参谋的。

3、积极钻研消防业务,参加消防训练,并提出合理化建议的。

4、坚持防火安全制度,敢于制止违反防火规定的。

5、对消防设备、设施和器材维修、保养,及时解决问题,成绩显著的。

6、发现起火扑救及时,灭火中机智勇敢、不怕困难,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的和为保护饭店财产和宾客、员工的安全,表现突出的。

凡下列情况之一者,根据责任轻重给予处罚

1、对防火安全工作不重视,违反防火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而起火灾的。

2、违反防火制度,不听劝阻;对检查出的火险隐患不按时整改,也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3、私自将消防设施、器材挪做他用,或有意损坏的。

4、违反饭店关于吸烟和动用明火制度规定的。

5、对发现火险隐患,不及时报告和处理造成火灾事故者。

6、对贯彻各项防火安全制度不力,发现情况不及时解决,不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造成火灾损失的直接领导者。

上述奖励和分罚,由保安部门提出,报人力资源开发部核实,并按规定权限报防火安全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明日大酒店员工防火守则

为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确保本店防火安全,使国家财产和中外宾客、全体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得到保障,特制订本守则:

1、全店员工都要严格执行各项防火安全规章制度和各级岗位防火责任制,百倍提高警惕,防患于未然。

2、各岗位、各工种员工都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饭店内动用明火施工作业须经防火部门审批,采取严密的防火监护措施,确保安全。

3、员工在饭店区域内,一律禁止吸烟。

4、宿舍内一律不准擅自使用电炉、电熨斗及各种电热器具,不准私自乱接电线,不准卧床吸烟,不准私自使用电视、音响等用电娱乐设备。

5、必须保持全店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通道的畅通无阻。

6、全体员工都要学习防火灭火知识,掌握饭店现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爱护各类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设施和器材除用于防火救灾外,一律不得用于与消防工作无关的方面。

7、任何员工发现火警时,都应迅速准确地向饭店各级领导或防火保卫部门报警,并积极地全力参加扑救,必要时及时疏散宾客至安全地带。

8、凡员工在消防工作中有显著贡献的,本店将给予表扬和奖励;凡违反防火安全规定或酿成火警火灾事故的,将按规定予以处罚,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正熙酒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015-10-18 21:24 | #2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对消防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消防装备。

第九条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原有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解决。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

第十二条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十三条 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十七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第十八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 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配件或者灭火剂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

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和品牌。

第二十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第二十二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定期监督检查。

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审核、验收等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 公安消防机构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增强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公安消-防-队除保证完成本法规定的火灾扑救工作外,还应当参加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核电厂、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大型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第二十九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第三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乡、村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由职工或者村民组成的义务消-防-队。

第三十一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并有权指挥调动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三十二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三十三条 公安消防机构在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现场扑救时,火场总指挥员有权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六)调动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助。

扑救特大火灾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第三十四条 公安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实施。 第三十五条 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任务或者执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任务时,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必须让行,不得穿插、超越。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第三十六条 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不得向发生火灾的单位、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的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依照规定予以补偿。

第三十八条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三十九条 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对于特大火灾事故,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停止举办,可以并处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的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警告。

营业性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

(二)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三)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维修、检测消防设施、器材的单位,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进行维修、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第四十五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三)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四)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五)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六)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有第一款第二项所列行为的,还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 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身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条 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处罚,由公安消防机构裁决。对给予拘留的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公安消防机构执行。

第五十二条 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通过审核、验收的;

(二)对应当依法审核、验收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故意拖延,不予审核、验收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改正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指定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有违反本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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