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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22-04-18 14:34:41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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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落实食品经营者驻店监管措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工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及责任追究办法》,结合黄冈实际,制定本办法。

工商局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驻店监管是指对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大型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及零售店,各县、市、区工商局指派工作人员对其食品安全依法实施的全方位监管;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店铺、摊点,各县(市、区)局指派专人对其食品安全依法实施全日全方位监管。所指派的工作人员为驻店监管员,大型商场、超市、批发市场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零售店实行一人多店。

第三条 驻店监管工作实行“四定”即定店铺、定人员、定标准、定责任,做到不漏一场、一市、一店。驻店监管员与所驻食品店从事经营的规范程度、经营质量实行责任挂钩。

第四条 本市各级工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据本办法认真履行食品安全驻店监管职责,促使全市食品经营户符合规范化管理基本要求,防止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如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驻店监管职责,对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的,依照本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

第五条 食品安全驻店监管工作由各县(市、区)局“一把手”负总责,驻店监管员为第一责任人,基层分局(所)负责人为第二责任人,县、市区局分管副局长为第三责任人。

第六条  县(市、区)局在食品安全驻店监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将食品安全驻店监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分析布置、督促和检查本地区驻店监管工作,及时研究和解决驻店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相关制度,实行驻店监管目标管理责任制,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三)建立健全本地区食品安全组织协调机制,组织开展日常性的、专项的、突击的食品安全监管活动,督促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执法;

(四)设立食品质量专项检测费用,及时有效开展流通环节食品质量检测活动,做到专款专用;

(五)加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的力度,统一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行为;

(六)制定本地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应急求援体系。

第七条 基层分局(所)在食品安全驻店监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明确监管人员,划分责任区域,落实目标任务,报县(市区)工商局审批后通知到监管人和监管对象;

(二)把好食品经营市场准入关,建立好食品经营户档案,与食品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状》;

(三)着力抓好“两图两网”建设,充分发挥执法监督网络作用;

(四)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执法行动和食品质量检测活动,依法取缔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销售不合格食品等违法行为;

(五)经常性地对驻店监管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对辖区内容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企业、场所及相关食品,明确防范责任,落实防范措施,严格监督检查;

(七)对驻店监管员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对上级局交办的事项要认真落实;

(八)有计划地抓好对监管工作人员和食品经营者的教育培训;

(九)执行食品安全监管情况、问题及案件报告制度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第八条 驻店监管员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开展对监管区域内食品经营户的专项整治、清查工作,依法监督经营者将禁止销售食品下架退市。

(二)督促和指导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食品进销货台账制度、食品质量管理制度、食品质量承诺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等。

(三)运用快速检测手段,对食品经营者所经营的散装、裸装食品进行抽样检测;参与实施对食品质量的不定向监测;并按规定公示检测结果。

(四)以“六查六看”(查经营资格,看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是否按要求悬挂;查进货票证,看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检查验收责任;查经销食品,看是否有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查包装标识,看食品标示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查商标广告,看食品商标是否有侵权和违法使用行为;查市场开办者责任,看经营场所内部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为内容,对驻店及责任区内的经营者食品安全实施经常性、全方位监管,查处食品经营违法行为,取缔无照经营食品行为。

(五)及时处理12315转办的各类消费者咨询和申诉,按照程序处理食品消费纠纷,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加强对食品经营者法律法规宣传和政策教育,提高经营者法律水平和责任意识。

(七)通过经常性的督促检查,保证每一户食品经营户达到规范化管理的基本要求;

(八)做好日常检查记录,定期反馈工作情况,有重大事项要随时上报。

第九条 食品经营户规范化管理的基本要求是做到“四有”、把好“四关”,即:

(一)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证件,并在醒目位置悬挂公示;

(二)有健全适用的经营者自律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建立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质量承诺、不合格食品退市等五项自律制度。超市和食品批发企业在此基础上还应建立市场开办者责任和协议准入制度。

(三)有与驻店监管员签订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状》,并向消费者公开《食品安全承诺书》;

(四)有与保障食品安全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人员,商场、超市、食品批零市场应当确定处理食品质量安全纠纷的专兼职人员和12315申(投)诉平台;

(五)把好食品卫生关。做到店内干净整洁,卫生达标,食品摆放整齐,分类合理;

(六)把好进货审查关。进货时要严格审查供货者资格及食品质量,不得经营“三无”食品及伪造或冒用产地、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质量认证标志等标识的食品。

(七)把好验证建账关。要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妥善保管索取的供货者主体资格证明文件、食品来源票证及检验检疫证明,并及时核对。进货台账内容要完整,填写要及时。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者要使用规范的“三合一”销售台账。

(八)把好时效查验关。要根据食品保质期限,定期检查待销食品、库存食品的质量状况,及时清理过期、变质食品。

第十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驻店监管员不认真履行驻店监管职责,涉及违反《工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及责任追究办法》的,依照其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在暗访、抽查、检查、举报核实时,出现以下三种情形的,从严追究行政责任:

(一)发现责任场店内有无照从事食品经营的、食品经营户销售过期变质或“三无”食品的、上级及质检部门通知应下架食品未下架的,对驻店监管员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二)发现食品经营者未建立索证索票制度和进销货台账的,对驻店监管员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建立不健全的通报批评;

(三)因驻店监管员工作失职、渎职,造成责任区域内食品经营户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对驻店监管员给予开除处分;对分局长给予行政记大过、撤职处分;对县市区局分管局长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各级工商部门在对驻店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抽查时,认为应当追究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行政责任的,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向其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责任追究书面建议,按程序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负责解释。

浙江出台新规 明确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2015-10-19 14:24 | #2楼

日前,浙江省政府出台《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政府、食品安全相关职能部门和行政责任追究方式,建立了及时查办、移送、奖惩机制,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职情况置于社会监督之中。

《办法》强调,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负领导责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监管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

职能部门在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过程中,对需追究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的,要建议或提请相关部门研究决定。对应提出行政责任追究建议而不提出,应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行政责任而无正当理由不追究的,将追究责任人员责任。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应给予党纪处分的,要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指出,对应追究政纪责任的,将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此外,食安委可根据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对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责任约谈,提醒、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办法》还规定,浙江省监察厅要定期集中通报全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情况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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