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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环保健康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18 14:36:26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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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环保健康管理制度

环境保护部成立后,环境与健康管理的职责纳入到了环境保护部的职责范围,但是,环境保护部和卫生部之间在环境与健康管理方面的职责如何分工,并没有很明确的职责要求,这会带来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都不明白自己部门应该管理的具体范围、职责和内容到底是什么,会出现有的事情都在管,有的事情又都不管,导致管理的重叠或缺位。二是在行政问责制实施的情况下,容易导致各自的行政责任不明确,既会带来管理的责任无法确定,无法追究管理失职的行政责任,也会带来管理部门和管理者的责任风险。为此,本文对环境保护部和卫生部在环境与健康管理方面的职责范围和分工,进行粗浅的讨论和研究,供有关部门参考。

安全环保健康管理制度

环境与健康管理工作,其工作对象是由于环境污染导致的人体健康损害事项,从大的方面看,涉及到对导致污染损害因素的预防管理和人体健康损害的救治管理两个内容。所以,我认为环境保护部管理的重点应该是对导致健康损害的要素进行管理,也就是侧重于人体健康损害的“防”。卫生部管理的重点应该是对已经造成的人体健康损害进行救治管理,也就是侧重于“治”。由两部门共同合作完成对环境污染导致的人体健康损害“防和治”的管理工作,实质上是分别对环境污染所致健康损害的原因与结果的管理,这样的职责分工界定,既符合事件发生的逻辑顺序和规律,又各有侧重点、明确的范围和任务,并形成一个有机衔接、互相关联的管理体系。

这里对卫生部的管理职责不做研究,只重点讨论一下环境保护部立足于环境污染健康损害预防的管理职责内容。目前,环境保护部在这方面的工作还是处于初始的起步阶段,主要是做了一些基础性的调研和研究,所做的这些工作与环境保护部门形成环境污染健康损害预防的职责好像联系的不太紧密,无法形成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日常性的管理工作,也无法对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形成具体的管理职责和任务,长期这样下去就不能实现环境污染健康损害预防的管理目标。

应该说环境污染健康损害的预防是整个环境与健康工作的重点,保证人体健康也是环境保护的根本目标。所以,我们必须把环境与健康工作的重点放在环境污染导致的健康损害预防的基点上,要实现这个职责定位的转移和确立,我们从现在开始就应该把工作的重点由基础研究为主转移到以环境与健康管理的制度建设和由上到下的管理体制建设为主上来,具体应该开展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  建立环境与健康调查制度。

目前我国在这一方面没有形成常规性的管理制度,在调查方法上也没有统一的技术规范,只是哪里出了问题才临时性地组织调查,了解情况,采取措施,所以,现在只了解那些个别的已将发生了环境污染导致健康损害的地区的情况,但是对全国整体的环境污染健康损害的情况并不了解,特别是哪些地区污染严重、主要的污染因子、所致健康损害的范围和程度、以及潜在的环境污染健康损害的高风险区域等情况都不很清楚。

因此,我们要预防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的损害,首先必须要了解和掌握全国环境污染健康损害的整体情况,才能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那么,先决条件就是必须要建立环境污染导致健康损害的调查制度,把这项制度纳入常规化、规范化的轨道,成为各级环境保护部门重要的常规工作内容。

这项制度应该包括:1  制定环境污染导致健康损害的调查技术规范,主要是对调查的组织机构、方法程序、范围内容、结论分析、调查报告内容等方面作出规定,使其调查活动有章可循。2  制定环境污染导致健康损害调查的管理制度,主要是对调查的管理机构、管理职责、管理要求、调查的实施,以及调查资料的处理传递和发布等作出规定。这项制度应该要求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辖区进行定期普查和日常例行调查,掌握环境污染健康损害区和环境污染健康损害潜在风险区的情况,并向上级报告和以适当的方式发布。

通过这项制度建设,一是可以规范调查工作,充分掌握重点区域的分布、损害的程度、风险的高低等情况,使环境保护部门做到了解全局、心中有数、耳聪目明、有的放矢,以便即时地采取防范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人体健康的损害;二是使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都有相应的职责和日常任务,改变目前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在环境与健康管理方面找不到切入点的问题。三是可以做到信息透明,让政府、企业和公众了解情况,提高认识,主动采取措施,加强自我防范,消除或减少环境污染对健康造成的危害。

二  建立环境与健康事故报告制度。

目前,环境污染健康损害事件发生后,在我们环境保护系统没有象其他的紧急事件那样形成例行的报告制度,只是作为环境污染事故按规定进行报告,但是对健康损害这方面的报告内容要求不太具体,语焉不详,很难收集到具体详细的资料和情况,这对管理是很不利的。我们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健康损害事故报告制度,这项制度应当对新发现的环境污染健康损害事件和潜在的环境污染健康损害高风险区,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的责任、对象、时限、内容、途径和方式等内容作出规定。这项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及时传递信息,掌握情况,正确决策,化解危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  建立环境污染健康损害综合监测网络体系。

这个综合监测网络体系的建设是我们环境保护系统,在环境污染健康损害管理工作中,体现“预防为主”管理职责的最好手段之一。这个综合监测网络体系的建设,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要求,不同于一般的环境污染常规监测,根据环境污染健康损害监测的特点和需要,从宏观设计上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素

(一) 监测网络体系结构和保障条件

监测网络组织结构:环境污染健康损害监测网络体系不按现行的环境监测网络国家、省、市县三级分别设置、相互分离的模式。可以考虑分为国家、省、市(县)三个层次,实行国家、省、市(县)环境保护部门三级管理。国家级网络由省级网络组成,省级网络由市县级网络组成,市(县)级网络是构成整个监测网络体系的基本单元。这样可以实现对全国重点区域的全覆盖。

监测对象:环境污染健康损害监测网络所监测的对象,应该包括环境要素的监测和生理病理要素的监测。过去我们环境保护部门只监测环境要素,卫生部门只监测生理病理要素的监测,形成两张皮,不能很好地发现环境要素与生理病理要素之间的关系。因此,新建立的环境污染健康损害综合监测网络体系,应该弥补这一弊端,在考虑监测对象时,必须要包括环境要素的监测和生理病理要素的监测,二者缺一不可。

监测网络覆盖的地域:环境污染健康损害监测网络所覆盖的区域不是一般常规环境监测覆盖的区域,应该是已经发生环境污染健康损害的区域和有潜在的环境污染健康损害高风险的区域。省、市(县)监测网络覆盖的区域由省、市(县)在调查的基础上自行选择和确定。

监测点位分布和确定:国家应当制定环境要素监测点位设定的原则,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规定的点位设定原则选择和确定具体的监测点位,明确环境监要素测点位所在的具体位置(坐标、编号)、数量,并导入地理信息系统,形成电子地图,便于管理。国家还应当确定生理病理要素监测人群的范围、对象、数量、要素等的选择原则要求,具体的内容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确定。

监测频次和内容:要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主要是明确不同监测对象如水、土壤、人群、食物等,和需要监测的导致健康损害的环境要素,包括物理的、化学的、生理的、病理的等方面的具体指标。在环境要素监测方面应重点考虑有毒有害的高分子有机物、重金属、辐射以及放射性物质的监测,在生理病理要素方面的监测应重点考虑前述三类污染物质引起的生理病理指标的监测。此外还要明确各类要素监测的时间和频次。通过监测网络体系方案设计明确这些内容,便于监测单位在工作中实际操作,也有利于数据的可比性。

监测方式和方法:要制定采样和监测的统一方法,以及采样、样品处理、数据分析等方面的相关技术规范,监测数据资料来源的途径,如自动监测、人工监测、现场观察、抽样调查、历史资料查询等。这样可以保障监测方法的统一规范和监测数据的准确。

监测数据处理和发布:制定监测数据信息管理技术规范,对环境要素监测数据和生理病理要素监测数据的记录、处理、分析、传输、数据信息汇总单位、信息发布程序、发布单位,范围、方式及周期作出规定,这样可以规范和统一监测数据信息的管理,避免多渠道发布信息引起信息本身的混乱和社会混乱的弊端。可以考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省级环境监测站分别作为国家和省级环境污染健康损害监测网络体系的数据收集汇总中心。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要制定承担监测任务的监测单位的资质条件,对承担环境污染健康损害的监测单位应具备的软硬件条件作出规定。选择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环境监测站或社会性的专业监测单位承担环境监测要素的监测,选择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疾控中心、大专院校、医疗检测单位承担生理病理指标的监测

监测经费预算:按监测点位和工作量预算监测工作业务经费,制定一个经费预算的原则,具体经费的规模和经费来源按监测网络的管理权限,由各级政府确定,国家级监测网络所需经费由国家财政考虑,地方监测网络所需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和划拨。

(二) 监测单位的选择和监测网络体系的组成

承担具体监测任务的监测单位,可以按确定的一个监测网络覆盖区域为单元,进行监测任务承担单位的招投标。

环境要素指标的监测,可通过招投标选择具有规定资质条件的环境监测站承担;环境监测站不能监测的环境要素指标,可通过招投标选择社会上具有规定资质有条件的监测单位承担;生理指标和病理指标的监测,可通过招投标选择有资质的疾控中心、大专院校、医疗检测单位承担

承担监测任务的监测单位确定之后,覆盖一个特定区域的环境污染健康损害监测网络体系即宣告形成,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监测网络及其成员单位和监测范围、监测任务,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三)  监测数据的处理和管理

环境污染健康损害监测网络体系建立后,承担检测任务的监测单位应按环保部门制定的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监测点位、开展监测工作;将监测原始数据传输给市(县)级环境监测站,由市县级环境监测站传输给省级环境监测站,省级环境监测站再传输给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级监测站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成立环境与健康专家组,对监测数据进行处理分析,提出结论性意见;分别统一对社会发布特定区域的环境污染健康损害相关信息。

(四)  监测网络的监督管理

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对本级环境与健康监测网络的监督管理,对按质按量按时完成监测任务的监测单位,按合同规定划拨监测经费;对没有按质按量按时完成监测任务的监测单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并减拨监测经费;对多次不能按质按量按时完成监测任务的监测单位,不予划拨监测经费并取消监测网络成员资格,不再承担监测任务;对篡改监测原始数据,故意弄虚作假的监测单位,不予划拨监测经费,处以罚款,并取消监测网络成员资格和监测单位资质;由地方省级环境监测站对监测网络成员单位进行质量控制管理和人员技术考核,以及对监测单位监测资质的管理。

环境污染健康综合监测网络体系的建设,可以使我们环境保护部门尽快掌握第一手资料,摆脱过去在这方面的被动局面,尽快地作出反映,掌握主动权,实现预防环境污染导致健康损害的目的。我们应该把它作为一项刻不容缓的重点工作坚定不移地做好做实。

四  建立环境污染健康损害风险评估及预警机制。

要建立环境污染健康损害风险评估及预警机制,要把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的损害方面的内容纳入到环境影响评价之中,在工业项目的设计和建设阶段,就充分地考虑到环境污染对健康损害的预防。另外,要建立环境污染健康损害风险评估办法,对风险评估的内容、方法、程序作出规定,还要根据环境污染程度高低水平同人体健康损害之间的响应关系,作出风险度高、中、低的分级标准;并可以根据一个区域环境污染水平的高低和人体生理变化的状况,作出环境污染健康风险水平高、中、低的预测,及时向当地发出环境污染健康风险警报,要求他们及时采取管理的措施,减少和消除环境污染,降低发生环境污染健康损害的风险,预防对人体健康的损害。

通过上述四项环境污染健康损害管理制度的建设,和相应工作机制的完善,可以在环境保护部门从上至下建立起有序的环境污染健康损害方面的预防管理体系,使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在这方面都有各自具体的管理职责,任务也有条件落到实处,能够充分地体现环境保护部门在这项工作中的预防作用,减少社会经济的损失以及对百姓健康的危害,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落实到环境保护的具体行动中。

总之,环境保护部门在环境污染健康损害管理中的职责定位问题,是需要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充实、丰富的问题,相信随着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不断的深入发展,环境保护部门在环境污染健康损害方面的管理职能一定会得到进一步的加强,会对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民健康方面作出更大的贡献。

企业环保管理制度2015-10-19 11:30 | #2楼

为加大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结合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1、公司在生产发展中坚持贯彻环境保护这一基本国策,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保护资源与控制损害相结合、统筹规划、专项治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2、公司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是:依靠科技进步治理生产废水、以及生产废水闭路循环、生产废渣综合利用、烟尘治理、防治环境污染、发展洁净生产。

3、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环保处对全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

4、公司任何单位和个人享有在清洁环境中工作和生活的权力,也有保护环境和国家资源的义务。

二、环境管理

公司环境保护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及上级环保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解决公司环保工作的重大问题,审查、确定公司环保规划和目标并提出相应要求,领导和协调全公司的环保工作,建立定期例会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

公司环境保护处是公司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发挥管理职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的环保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公司的环保规划和目标及全年工作计划;负责全公司环保监督和管理工作,组织技术培训和推广环境保护先进技术,并及时上报有关环保报表。

2、各单位要建立环保目标责任制,行政正职对本单位环保工作负总则,负责制定环保工作年度计划、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及污染事故的处理。

3、各单位要制定本单位污染源治理规划和年度治理计划,经公司审查后列入年计划,并要认真组织实施,做到治理一项、验收一项、运行一项。

4、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有害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得超过规定标准排放。

5、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加强污水治理,减少污水排放量;坚持做好生产废水闭路循环和生产废水综合处理工作。

6、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控制噪声污染。

7、强化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健全管理制度:

(1)、环保设施必须与生产主体设备同时运转、同时维护保养;

(2)、环保设施由专人管理,按其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做好运行记录;

(3)、实行环保设施停运报告制度,使用环保设施如发现有问题要及时填写《环保设施停运报告》并上报环保处。

8、执行国家环境报告书制度;执行国家“三同时制度”;执行国家排污申报和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执行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执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9、及时上报环保报表,做到基础数据准确可靠。

10、搞好环保宣传教育和和技术培训,加大环境保护力度,提高全公司职工的环境保护意识。

11、努力做到清洁生产,治理好公司的污染源,减少和防止污染物的产生。

12、绿化、美化环境,加强树木、花卉、盆景、景点的管理,建成“花园式”工厂。

13、引进和推广环保先进技术,开展环保技术攻关。

14、加强环保档案管理,制定档案管理制度。

三、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1、公司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在可能或者已经发生污染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控制污染蔓延,减轻、消除事故影响。在重大事故或者突发性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应向公司环保处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2、各车间负责控制有害污水“零排放”。

3、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选择符合环保要求的方式和设施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并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和其他防止污染的措施。对固体废物不得随意异置、堆放、倾倒。

4、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类、碱液、剧毒液的废水,严格限制向水体排放、倾倒污染物,防止水体污染。

5、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6、设计、制造、购销、安装、使用锅炉设备,必须执行国家或省有关锅炉设备环境保护的规定。

7、金属冶炼、一吨以上锅炉燃煤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必须配备脱硫设施或采取其它脱硫措施。运输、贮存能够散发有害有毒气体或者粉尘的物质,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泄漏污染大气和环境。

8、严格控制噪声,防治噪声的污染,公司内各种噪声大、震动大的机械设备、机动车辆,应当设施消声、防震设施。

四、环境监测

1、不定时由公司环保监测人员进行环境监测。

2、由各单位环保管理人员定期配合、接受中钢环保处对单位内锅炉、窑炉年检和污水采样测试工作。

3、各车间负责车间整个污水排放的过程化验,做好记录,并将化验结果定期报送公司环保处,同时负责厂区污水、酸碱综合处理排污工作。

五、奖励与处罚

1、公司将对下列人员给予表彰或奖励:

(1)、认真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在环境管理、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工作中成绩显著者;

(2)、在环境管理、清洁生产、推广应用洁净技术、防治污染、综合利用工作中有重大贡献者;

(3)、在防止污染事故或对污染事故及时报告的有功人员。

2、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管理条例的单位或个人,将上报公司监督检测中心环保部处,并由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将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或者100-1000元罚款:

(1)、拒绝环保办公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2)、拒报或者谎报污染物排放情况的;

(3)、未对原有污染源进行治理,再建对环境有污染建设项目的;

(4)、在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污染事故或突发性事件不及时上报公司环保处的;

(5)、凡有污染源单位,因自身管理不善造成污染事故,被上级主管部门处罚的。

附件:1、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制度

2、环境保护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3、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制度

4、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5、环境保护奖罚管理制度

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制度

一、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巩固治理成果,特制定本制度。

二、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平流、竖废式两种水处理设施。

三、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单位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经设施处理后的水质,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方可排放或循环使用。

2、设施必须配备专门操作人员,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操作人员必须按规程操作做好设施运行记录、监测结果记录。

3、污水处理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公司环保处审查和批准:

(1)、需暂停运转的;

(2)、需拆除或闲置的;

(3)、需更新改造的。

4、污水处理设施因事故停止运转,要立即采取措施,停止废水排放,并报公司环保处。

5、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进行批评,并写出书面检查:

(1)、操作者不按规定进行操作的;

(2)、擅自拆除或闲置处理设施的;

(3)、设施停运、造成污染和危害,未报公司环保处的;

(4)、拒报或谎报污水处理设施情况的。

6、公司内不许乱设排污口。

环境保护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开展环境保护统计工作。

二、坚持实事求是,上报的统计数据要做到真实可靠。

三、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搜集、整理和分析环境保护的统计资料,正确反映本单位对环保法规的执行情况。

四、及时、准确地将环保情况提供给公司领导,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五、按时完成上级环保部门及本单位安排的环保统计工作;每年对公司“三废”排放量进行一次考核。

六、负责环保原始记录管理,并积累、整理本专业统计数据资料,做好归档工作。

七、以上6条由公司环保处负责考核。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充分发挥环保档案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环境保护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环保档案主要指公司在环境管理监测、科研、宣传、教育等环境保护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三、环保档案工作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将其纳入本单位的环保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中。

四、为保证环保档案完整、准确、安全、有效地利用,要采用先进技术,逐步实现环保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五、档案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认真执行档案管理制度,钻研业务,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规定,确保环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六、借用环保档案者应负安全和保密责任,不得擅自转借,不得折叠、剪贴、抽取和拆散档案,严禁在环保档案上勾画、涂抹、填注、加字、改字等。

七、归档的环境保护文件、材料要做到字迹工整、图像清晰、签字手续完备。

八、科研课题、环保工程和其它任务等,承办单位应将所形成的环境保护文件、材料按本制度的要求整理归档。

九、环保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长期和短期的环保档案归环保处管理,永久性的归公司档案室保管,环保处保存永久档案的复印件。

十、本制度由公司环保处负责执行,由公司环保委员会负责考核。

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一、为强化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环保设施是指锅炉除尘设施、钢炉除尘设施、具有环保节能功能的工业窑炉、生产工艺粉尘处理设施、防止向大气中排放污染物设施。

三、凡使用环保设施的单位必须做到:

1、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记录;

2、出现故障应及时维修,杜绝“带病”运行,确保设备完好;

3、加强管理,调整好配风系统,防止滴、漏,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4、除尘设施运行效果实行年检测试,要认真做好测试前的准备工作。

5、环保设施因发生故障不能运行的,要向公司环保处提交停机报告,报告中应说明环保设施故障、抢修措施、修复日期等。

6、公司环保处将按规定对重点环保单位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及时通报单位,并将监测结果记录存档,每年填好环境保护设施档案(单台)。

四、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进行奖励或处罚:

1、擅自拆除或闲置环保设施的;

2、有意造成设施不能正常使用,使排污严重超标的;

3、更新、改造环保设施,引进、安装不符合环保规定的技术设备,致使工程不能验收的;

4、严格遵守本制度,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本制度由公司环保处负责考核。

六、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环保处。

环境保护奖罚管理制度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扣发责任单位当月奖金额的10%外,还将扣发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当月奖金的50%,罚款作为环保奖励基金:

1、环保设施操作者不按规定进行操作的;

2、擅自拆除或闲置环保设施的;

3、环保设施不能正常使用,使排污超标的;

4、环保设施停运造成污染和危害,未报公司环保处的;

5、环保工作开展不利,造成周围居民上访的;

6、生产过程与环保工作严重脱节,环保设施管理混乱的。

二、因环境污染对周围居民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要进行合理赔偿,本着谁污染谁付款的原则,赔偿费用由造成污染的单位负责解决,同时扣发该单位主要领导当月奖金。

三、环保统计报表每发现有一处错误,罚报表人10元。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1、设施运行管理良好,无污染事故的;

2、对环保设施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造效果显著的。

五、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对执行不利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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