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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蔬质量安全制度

时间:2022-04-18 14:42:40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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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蔬质量安全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蔬菜质量安全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果蔬质量安全制度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蔬菜质量安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农民种植蔬菜用于自食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蔬菜质量安全,是指蔬菜在种植、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等环节中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及其它国家标准。

第四条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蔬菜质量安全的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蔬菜质量安全的管理工作。

商务、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环境保护、工商、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作好蔬菜质量安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蔬菜生产基地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达到蔬菜产地环境技术条件要求的,不得作为蔬菜生产基地。

第六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蔬菜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推广无公害蔬菜、绿色蔬菜、有机蔬菜基地的建设。

第七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推广蔬菜生产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对蔬菜种植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指导,提高蔬菜种植人员的蔬菜病虫害防治技术和检测水平。

第八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

第九条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标准的区域种植蔬菜;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水灌溉菜田。

第十条禁止向蔬菜产区及其周边地区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放射性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以及不符合标准的废水、废气、烟尘、粉尘,或者倾倒、填埋固体废物。

第十一条种植蔬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蔬菜产地造成污染。

第十二条种植蔬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农药安全使用准则施用农药,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剧毒、高毒和高残留农药。

施用过农药的蔬菜不得在安全间隔期内采收上市。

第十三条种植蔬菜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蔬菜种植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蔬菜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蔬菜采收日期。

蔬菜种植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蔬菜种植生产记录。

鼓励其他蔬菜生产者按照本条一、二款规定建立蔬菜种植生产记录。

第十四条经销蔬菜实行市场准入制度。进入哈尔滨市市场销售的蔬菜,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蔬菜,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的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十五条蔬菜进入本市市场销售,应当出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出具的产地证明和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的蔬菜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报告单(以下简称产地证明和检验检测合格报告单)。

获得无公害蔬菜、绿色蔬菜、有机蔬菜认证的,可持蔬菜产品认证复印件或者专用标识免检进入本市市场。

第十六条禁止伪造、冒用无公害蔬菜、绿色蔬菜、有机蔬菜的产品认证复印件或者专用标识。

第十七条对不能出具产地证明和检验检测合格报告单的或者未取得相关认证的蔬菜,实行入市现场登记检测,经有资质的蔬菜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现场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经检测不合格的蔬菜,不得在本市市场销售。

进行入市现场登记检测,蔬菜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收取检测费用。

第十八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蔬菜质量安全现场监测工作的组织和监督,禁止不合格蔬菜进入本市市场销售。

第十九条蔬菜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如实出具检测结果,不得伪造蔬菜质量安全检测结果。

第二十条经销蔬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购销台帐制度,如实记录每种蔬菜的生产者、品名、进货时间、产地来源、质量等级、数量等内容;从事蔬菜批发业务的,还应当如实记录销售的对象、联系方式、时间、数量等内容。购销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蔬菜销售者在购进蔬菜时应当索要蔬菜质量合格证明,在销售时应当向蔬菜购买者出示有关蔬菜质量的证明。

第二十一条蔬菜批发市场和超市应当配置检测设施,建立检测室(点),配备专业检测人员,建立健全蔬菜质量安全检测机制。

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应当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建立健全蔬菜质量安全检测机制。

有资质的蔬菜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对相关单位的检测室(点)的业务监督、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

第二十二条蔬菜批发市场、超市和已建立检测室(点)的农贸市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蔬菜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蔬菜进行农药、硝酸盐、重金属等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量检测,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检测报告;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销售者拒绝接受检测的,不得进入市场销售蔬菜。

第二十三条未建立检测室(点)的农贸市场、经营蔬菜的副食品商店及个体经营者等,应当配备简易的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器,对市场内经销的蔬菜进行质量安全检测,记录蔬菜质量安全检测情况;经检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蔬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蔬菜质量安全公示牌,每天将蔬菜质量安全检测结果进行集中公示。

无公害蔬菜、绿色蔬菜、有机蔬菜专销区内的摊位、柜台上方应当设立公示牌,标明每种蔬菜的产地、采收日期、质量等级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蔬菜质量安全的要求,制订并组织实施蔬菜质量安全检测计划,定期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蔬菜进行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蔬菜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已经抽查的蔬菜,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市、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有关蔬菜质量安全状况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蔬菜生产者、经销者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蔬菜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对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蔬菜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小时之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不合格蔬菜实行产区品种退市制度。同一产地、同一产品连续3次抽检不合格的,其产区的相应品种6个月内禁止进入哈尔滨市市场销售,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八条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蔬菜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发生蔬菜质量安全事故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并报告有关部门;发生重大蔬菜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对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实行社会监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聘请义务社会监督员,对本市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立蔬菜质量安全管理专项资金,用于建立相关检测室(点),建立健全蔬菜质量安全检测体系,保证蔬菜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正常运行。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向蔬菜产区及其周边地区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放射性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以及不符合标准的废水、废气、烟尘、粉尘,或者倾倒、填埋固体废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蔬菜生产种植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蔬菜种植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蔬菜种植生产记录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蔬菜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蔬菜生产种植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蔬菜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责令其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蔬菜,对违法销售的蔬菜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四)蔬菜生产种植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蔬菜中农药的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责令其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蔬菜,对违法销售的蔬菜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五)蔬菜生产种植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蔬菜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或者有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情形的,责令其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蔬菜,对违法销售的蔬菜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六)伪造、冒用蔬菜专用标识的,责令改正,收缴其假冒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七)蔬菜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蔬菜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害的,并撤销其检测资格;

(八)蔬菜批发市场、超市和农贸市场未对进场销售的蔬菜进行检测或者发现不符合蔬菜质量安全标准的蔬菜未要求销售者停止销售,或者未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使用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农药安全使用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经销蔬菜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蔬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责令其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蔬菜,对违法销售的蔬菜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二)农药的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责令其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蔬菜,对违法销售的蔬菜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或者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责令其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蔬菜,对违法销售的蔬菜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建立购销台帐制度的,责令停止销售;未按照规定出示蔬菜质量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从事蔬菜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蔬菜质量安全管理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蔬菜质量安全的现状和发展展望 2015-10-19 9:55 | #2楼

食品质量安全状况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标志。蔬菜作为最基本的生活消费品之一,其安全问题不仅关系到国民的健康,并且因蔬菜是劳动密集型农产品,其出口优势、效益优势还将关系到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及其我国农业的增效、农民的增收3。因此,蔬菜质量安全问题一直受到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

一、中国现行蔬菜质量安全现状

为保证“菜篮子”安全,2001年4月农业部提出了“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2003年4月推出了无公害农产品国家认证。2015年8月开始,为恢复国际社会对“中国制造”的信心,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在蔬菜质量安全管理上,开展了高毒农药整治行动和农产品批发市场整治行动,重点打击在蔬菜产品中非法添加甲胺磷等禁限用农药成分的违法行为,并将全国大中城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全部纳入监测范围,重点检查认证农产品的资质、产地认定条件、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加强产地监测和对进入市场销售认证产品资质的确认。因而,根据农业部2015年上半年的监测结果,蔬菜中农药残留平均合格率为93.6%,蔬菜质量安全总体合格放心。

但随着检测范围从大城市到一般市、县和大城市的主要农贸市场到一般农贸市场,随着检测对象由农贸市场到生产基地,随着农药检测内容、蔬菜检测品种、批次的增加,发现蔬菜安全问题依然存在。主要表现为:高毒农药屡禁不止,硝酸盐、重金属含量超标普遍,黑心菜”、“有毒韭菜”、“青菜用敌敌畏保鲜”、“永年大蒜”等事件不时发生,出口贸易安全纠纷增多。最重要的是我国中小城市蔬菜安全保障难度大。

二、影响中国蔬菜质量安全的因素分析

影响蔬菜安全的因素非常复杂,但大致可以从表征因素、过程控制因素、制度因素三个方面进行归类。

1.表征因素

浙江省安全农产品生产保障体系建设研究项目的调查表明,针对蔬菜中三类主要有害化学因素(农药、重金属和硝酸盐)而言,引起质量安全问题的关键风险环节是源头。环境起决定性作用。工业“三废”的不合理排放和农药的滥用;生产基地污染得不到有效控制;蔬菜投入品包括各种农业生产资料,如化肥、农药、种子等。除农民使用生产资料的不科学,蔬菜投入品的结构不合理、产品质量不合格是导致蔬菜面源污染严重的又一根本原因。另外,蔬菜生长期短、肥水要求高、病虫害多、病虫种类发展迅速、防治难度大的生产特点及其上市鲜活性要求高、货架期短的需求特点,使蔬菜在农产品中的食用安全隐患大,安全管理控制难度增加。

2.过程控制因素

(1)生产环节。我国目前80%的菜区生产体系的主要特点是采取农户小规模分散经营方式,加上现有管理政策制定时缺乏对生产者质量提高和质量安全控制技术实践应用的动力等的实证分析,从而使我国现有蔬菜安全管理措施有效性差、成本高。我国蔬菜产品中发现的农药残留,大都因菜农文化素质不高,用药错误造成。

(2)加工环节。我国蔬菜产品的生产加工企业大多规模较小,生产技术条件和基础设施水平较差,生产的产品类型和产品卫生质量都难以满足国内、国际市场的需求。

(3)流通环节。当前我国蔬菜流通渠道多、流通规模小、流通路线长、市场准入门槛低、参加流通的人员复杂及流动性强等。这不仅增加了蔬菜在流通领域被微生物与有害物质污染的可能性,同时也不利于市场信息传递和质量监控。

3.制度因素

(1)管理体制的协调性不够。我国现行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实行的是“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体制。但总体上,我国政府在构建蔬菜安全管理体系上存在售前行为检查不足,蔬菜进入市场后的监管部门过多,运输中的安全管理成真空地带的状况,蔬菜质量安全管理达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管理还有一段距离。

(2)管理政策实施缺乏受众对象参与。我国的消费者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加上目前我国蔬菜市场准入制度不健全,市场认证、竞争管理等缺位,使我国蔬菜安全管理无法建立安全蔬菜的优质优价机制,从而导致现有蔬菜管理政策无法调动菜农对安全蔬菜生产的积极性和促进菜农增强安全产品的自检意识。

(3)法律法规的强制力不足。当前我国蔬菜质量安全管理主要依据2015年11月开始实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但该法是对农产品生产经营的某些主体、某个环节或某些产品进行规制,以生产记录为例,依然未对供应链各环节信息要求、问题产品追溯的实施主体及监管部门责任进行明确划分。

(4)标准体系不健全。问题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标准滞后、交叉、重复,个别的甚至是相互矛盾;二是与国际对接程度不高,国际采标率不高,有的标准与国际标准不一致;三是未形成系统的标准体系。目前我国蔬菜质量安全标准缺少生产规程、产地环境、检测方法标准等。

(5)技术经济的支撑力薄弱。我国农业科技公关的重点刚开始转向蔬菜质量安全,而与此相对应,要求蔬菜生产技术及相应的检测技术不断更新。但现实中蔬菜生产技术很难满足安全蔬菜产业发展的要求。总之,我国蔬菜生产到上市的整个运作系统中缺乏科学技术的有力支撑。

(6)风险性评价背景资料缺乏。当前我国缺乏食源性危害的系统监测与评价资料。蔬菜中的农药残留以及生物毒素等的污染状况尚缺乏系统监测资料,一些对健康危害大而贸易中又十分敏感的污染物的污染状况及对健康的影响尚不清楚,尚缺乏定点主动监测网络。而国际上,在化学污染方面,早在20世纪70年代世界卫生组织等就已启动了“全球环境监测规划/食品污染与监测项目”。一些发达国家都建立了固定的监测网络和比较齐全的污染物和食品监测数据。

三、完善中国蔬菜质量安全管理的路径与对策

针对目前我国蔬菜行业组织发育程度低,针对现有蔬菜管理的多数职能,事实上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承担,以及农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日趋成为新的农产品国际贸易技术壁垒(李岳云等,2015)等情况,为加强我国蔬菜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提出如下建议:

1.管理理念

从国外发展历程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经历了从“产品管理—过程管理—源头管理—责任追溯”的发展过程。当前我国蔬菜质量安全应树立“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管理理念,将重点放在源头管理上,并逐步建立起蔬菜质量安全责任与产品追溯的长效机制。

2.管理路径

我国国情决定蔬菜质量安全的源头管理不仅重要,而且农户参与源头管理尤其重要。但在蔬菜生产阶段,靠小农户自觉遵守各项标准、法律、法规,并主动将其产品接受检验、检测显然不行,在进入市场难与市场交易成本、安全管理成本过高的矛盾激化下,推行“加工企业、经销商、合作社带源头”产业化模式,利用这些组织因市场的压力或对品牌信誉等的追求而提高原料质量的动机,将标准化生产的装备、技术、观念、意识导入农业和农民之中。

3.体制环境

我国目前如果完全采用统一控制的组织管理体制还有困难。因此,最小的方案是将一体化组织管理体制,变为“品种监管为主,分段监管为辅”。新体制下,首先应对当前蔬菜产业链监管方面存在交叉和重复之处或目前无人管理的盲区需重新分工,分工的原则除考虑到各个部门已经形成的检验检测网络实力,总体上应向农业部门集中。还需实行蔬菜安全的行政“垂直管理”。另外,应建立统一的蔬菜标准体系。

4.具体措施

(1)制定与完善蔬菜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在现有《农业法》等法律及其配套法规基础上,出台相关政策,对蔬菜从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各个环节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规范。

(2)制定与完善蔬菜标准化体系。蔬菜依标生产已迈出坚实步伐,新的全球性标准对蔬菜供应链上各企业与组织有更多的约束,供应链上各企业必须适应。因此,除加强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对现行标准予以梳理,实施GAP、GMP、HACCP、ISO9000/14000和CAC等标准外,还需加强蔬菜供应链标准建设,推进基于整个供应链、各相关组织与环节参加、统一的ISO22000(GB/T22000-2015)标准的实施。

(3)加强产品认证。认证是生产者产品质量安全保证的勇气表现,也是产品源头追溯的基础(Schiefer,2003;Meuwissen,et al.,2003)。根据我国安全蔬菜实际,蔬菜“三品”能满足不同人群的质量安全需求,在一定时期内有存在的必要,但需进一步推进由基地认证为主向以产品认证为主的转变,严格蔬菜质量认证程序并加强认证监管,提高“三品”认证的社会公信力。

(4)严格实施蔬菜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应在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基础上,严格实施蔬菜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加重对不安全蔬菜的惩罚力度。

(5)建立财政支持制度。扶持并促进安全蔬菜,几乎所有国家都以不同形式提供财政支持。我国除将行政管理机构和监测机构等公共机构纳入财政预算外,还需要在四个方面加强财政扶持:一是大力扶持安全蔬菜检测机构,财政支持产品检验;二是对安全蔬菜供应链中的主要环节应给予适当的财政支持,尤其是对农户从事安全蔬菜生产给予直接支持,对农户安全蔬菜生产技术培训、档案记录、产品送检与质量认证等给予重点支持;三是对追溯实施中的执行成本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四是重视科学研究在蔬菜安全管理中的作用,组织、调动和协调相关科研资源,增加预算和投入,研制新型农药、有毒有害物质的速测技术、产地环境净化技术、流通中蔬菜保鲜的方法以及对污染、化学危险和泄露的评估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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