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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22-04-18 20:45:50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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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职责

乡镇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在乡镇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对所属部门、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协调、组织指导和宏观监管,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行。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具体组织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与奖惩意见上报乡镇党委、政府。

3、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要求建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配备相适应的专(兼)职安监员、安会、信息员,完善安全监督管理网络。

4、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重要时期安全监管和重点部位、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纠正违章、打击非法、治理隐患,维护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采取有效措施,重点解决工作中的难点、热点,促进各项工作的落实。

5、建立完善应急预案、编制、评估、论证、备案、演练、修订等工作制度,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6、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并在规定时限内上报。

7、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有建设工程项目,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原则

8、依法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的保护工作。

      9、上级党委政府、安监局和乡镇党委政府人大安排的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2015-10-23 21:36 | #2楼

为了有效地防范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法严肃查处和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凡乡属单位、生产及经营组织的责任人和业主(以下简称单位及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因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提请有关部门对其单位及人员,按下列规定处罚、处分及追究责任:

一、凡发生重伤事故或1—2人死亡,对责任单位以及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记过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二、凡发生一次死亡3—9人或一次重伤10以上的重大事故以及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提请县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三、单位和人员在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隐瞒、拖延或谎报事故,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撤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并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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