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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安全专项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18 20:59:38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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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安全专项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行车使用安全,维修,特制订如下管理制度: 

行车安全专项管理制度

1、行车只限于熟悉使用方法并经培训懂得操作方法的人员使用(有行车证)。 

2、行车的工作负荷,不准超过载重规定。行车检修时,必须将吊钩降放在地面。 

3、每台行车由车间负责人指定责任人,在没有得到责任人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使用行车。 

4、起吊工作有统一的信号,起吊操作人员应根据指挥人员的信号(命令、左右手)来进行操作,操作人员看不见或听不清信号时不准操作。 

5、起吊物品必须绑牢,吊钩要挂在物品的重心上,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禁止使吊钩斜着拖吊重物,在吊钩已挂上而被吊物还未提起时,禁止起重机移动或做旋转动作。 

6、行车的荷重在满负荷时,应尽量避免离地太高,起吊重物提升的速度要均匀平稳,不宜忽快忽慢,忽上忽下,以免重物在空中摇晃发生危险。放下时速度不易太快,防止吊物到地时碰坏, 

7、起吊的重物,必须先用绳子或链子很牢固平稳的绑着,绳子或链子不应有打结或拗劲的情况,所吊的物件若有棱有角或特别光滑的部分,在棱角或滑面与绳子相接触处应加以包垫,防止绳子受伤或打滑。 

8、与工作无关人员禁止在起吊工作区域内行走或停留。正在吊物时,任何人不准在吊杆和吊物下行走或停留。 

9、行车的技术检查,每年至少一次。首先应检查其有无保险装置,联锁装置 和防护装置,以及这些装置是否完好,再检查附件(绳索、链条、吊钩、齿轮和转动装置)的状况与磨损程度和固定物(螺帽开口销等)得状况,以及接地状况。 

10、禁止工作人员将吊钩推动左右晃动。 

11、起吊危险物品时(如压缩器瓶、强酸强 碱、易燃性油类等)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管理部批准方可进行 

12、起吊必须使用专用钢丝绳,严禁用麻绳,铁丝等做起吊绳索。 

13、操作人员在使用行车前,应进行例行检查、发现装置和零件不正常时,必须在使用前排除。 

14、工作中遇到突然停电,应将所有控制器手柄板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行车是否完好后方可使用。因停电重物悬挂半空时,操作人员应使地面人员紧急避让。 

15、操作人员进行行车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 

16、坚持做到“十个不准吊”: 

1、指挥信号不明或乱指挥不吊; 

2、物体重量不清或超负荷不吊; 

3、斜拉物体不吊; 

4、重物上站人或浮置物不吊; 

5、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及指挥信号不吊; 

6、工件埋在地下不吊; 

7、工件捆-绑、吊挂不牢不吊; 

8、重物棱角处与吊绳之间未加垫衬不吊; 

9、吊索具达到报废标准或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10、重物超长未采取牵引措施不吊。

行车机械特种设备管理制度2015-10-23 17:43 | #2楼

一、起重机械(行车)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加强起重机的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正常运行,提高起重机工作效率,预防发生事故,适应生产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本公司的桥式起重机、柱式旋臂起重机及门式起重机,其它起重机参照本制度执行。起重机械由工程设备部专职人员管理,安全工作由生产部安全科管理。各部门根据起重机械多少确定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

2、对起重机的要求

2.1起重机械设计,应按国家和部颁发有关技术规定执行。

2.2起重机的结构和安装地基、房架、轨道及其他建筑物,必须稳固和安全地承受运行的最大负荷,以防倾倒坠落。

2.3对新安装的、自制的、大修的和改变重要性能的起重机,应当在使用之前,经设备、安环、使用、制造或安装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和验收合格,并报劳动局安全检测检验站检验合格,符合要求方可使用。

3、安全装置、运行、保护设施

3.1起重机必须有音响清晰的电铃信号装置,在明显部位设有额定负荷和牌号标准。

3.2起重机的卷扬、行走旋转机构必须装有制动器,制动灵活有效。

3.3起重机的梯子、平台、走台,都应设有不低于1米的防护栏板、传动机构的危险部分要设有防护罩或防护栏杆。

3.4起重机的起升、行走、回转机构,须有限位开关(全回转机构除外)。行程限位开关应使起重机在驶走轨道末端或同一轨道上其他起重机互相靠近时,或在悬臂转到或接近极限角度,抬到极限位置时,能自动安全停车。

3.5在轨道末端应安装档板,起重机上必须安装缓冲器。

3.6起重机的供电滑线应有鲜明的颜色和信号灯,以便区别。在靠近供电滑线处应设置防护档板。上下平台不设在大车的供电滑线同侧。为防止钢丝绳摆动时碰撞供电滑线,应设置防护架。

3.7起重机的金属构架、驾驶室、轨道、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或其他不带电的金属部位,必须接地或接零。

3.8起重机的操作控制系统,采取零位保护,联动控制系统具备零位自锁装置。

4、对吊具的要求

4.1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链条、吊钩和吊环应当有制造单位的技术资料,作为使用的依据,如没有必须进行试验,查明规格性能后方能使用。

4.2钢丝绳和链条应当不超过最大允许范围,以防拉断,每根钢丝绳和链条的最大容许拉力和安全系数,按以下公式计算:

安全系数=抗力强度/容许拉力

4.3起重机的钢丝绳和链条的安全系数,应根据机构的重要性,使用的频繁程度及其他技术条件决定。

4.4钢丝绳固定于起重机的部件时应当用压板、锲子、锥套、卡子等可靠办法固定。当吊钩降到最低位置时,应当不少于3—5圈。

4.5为了减少钢丝绳的磨损和疲劳挤压及钢绳过早损坏,滑轮或卷筒直径与钢丝绳的直径有一定比例,这个比例,根据起重机的类型、使用的频繁程度等因素而定。

4.6吊钩或吊环必须用20#或相当于20#钢进行锻造,冲压或用钢板叠合方法制造,严禁用铸造的吊钩或吊环。

5、使用和管理

5.1工程设备部应设专职或兼职技术人员负责起重机的技术管理工作。

技术管理工作包括:

a、负责贯彻执行本制度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程细则。

b、参加起重机械的登记、建档及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

c、参加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d、根据计划检修制度,编制和审核起重机械的年度检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e、负责本单位起重机械报废审查工作。

f、定期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并负责上报。

g、组织起重机械事故调查,并负责上报。

h、起重机驾驶员应持证操作。

5.2起重机检修周期按检修制度内容进行。

5.3起重机驾驶人员必须听从挂钩人员指挥,但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5.4起重驾驶人员必须做到“十不吊”

①超负荷不吊;

②无人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③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

④吊索或附件捆缚不牢不吊;

⑤斜拉不吊;

⑥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动物的不吊;

⑦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品不吊;

⑧带菱角快口物件未垫好(防止钢丝绳磨损或割断)不吊;

⑨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⑩钢丝绳打结、违章指挥不吊;

5.5做好起重机维护工作,坚持做好巡(点)检记录,发生问题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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