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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时间:2022-04-18 23:40:24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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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电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电力企业具体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电力安全生产。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

(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

(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电力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风险预控体系,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控工作,并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进行治理、管控;

(六)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七)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八)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准确、及时、完整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

(九)建立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十)按照规定报告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并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发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水电站大坝进行安全注册,开展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对燃煤发电厂贮灰场进行安全备案,开展安全巡查和定期安全评估工作。

第十条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工程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责,并按照规定将电力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向当地派出机构备案,向相关电力工程质监机构进行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注册申请。

第十一条供电企业应当配合地方政府对电力用户安全用电提供技术指导。

第三章电力系统安全

第十二条电力企业应当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在电网互联、发电机组并网过程中应严格履行安全责任,并在双方的联(并)网调度协议中具体明确,不得擅自联(并)网和解网。

第十三条各级电力调度机构是涉及电力系统安全的电力安全事故(事件)处置的指挥机构,发生电力安全事故(事件)或遇有危及电力系统安全的情况时,电力调度机构有权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相关电力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调度指令。

第十四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加强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管理,科学合理安排系统运行方式,开展电力系统安全分析评估,统筹协调电网安全和并网运行机组安全。

第十五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发电设备设施和输变配电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强化电力监控系统(或设备)专业管理,完善电力系统调频、调峰、调压、调相、事故备用等性能,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需要。

第十六条发电机组、风电场以及光伏电站等并入电网运行,应当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符合电网运行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电力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制订、完善和落实预防电网大面积停电的安全技术措施、反事故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完善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人民政府及电力用户等的应急协调联动机制。

第四章电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国家能源局依法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 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跨区域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能源局负责或者协调确定具体负责的区域派出机构;同一区域内涉及跨省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当地区域派出机构负责或者协调确定具体负责的省级派出机构。

50兆瓦以下小水电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50兆瓦以下小水电站的涉网安全由派出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有

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的宣传,向电力企业传达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各项要求,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十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对电力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全国范围的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并对重点地区、重要电力企业、关键环节开展重点督查。派出机构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对部分电力企业进行抽查。

第二十二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责令电力企业当场予以纠正或者限期整改。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安全隐患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当责令其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离人员。

第二十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监督指导电力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

第二十四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统计分析电力安全生产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要求电力企业报送与电力安全生产相关的文件、资料、图纸、音频或视频记录和有关数据。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发现电力企业在报送资料中存在弄虚作假及其他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事故调查处理。

国家能源局组织或参与重大和特别重大电力事故调查处理;督办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派出机构组织或参与较大和一般电力事故调查处理,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组织专项督查。

第二十六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开展电力应急管理工作。

国家能源局负责制定电力应急体系发展规划和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开展重大电力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分析评估工作。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组织、协调、指导电力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七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电力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八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配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供电电源配置、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实后,对违法行为严重的电力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条电力企业造成电力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从事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通过现场检查发现电力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时,可以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可以要求其停工整顿,对发电企业要求其暂停并网运行。

第三十三条电力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时,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违规情况向行业进行通报,对影响电力用户安全可靠供电行为的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电力企业发生电力安全事件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电力安全事件信息的;

(二)不及时组织应急处置的;

(三)未按规定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的。

第三十五条电力企业未履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对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一)拒绝或阻挠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力系统,是指由发电、输电、变电、配电以及电力调度等环节组成的电能生产、传输和分配的系统。

(二)电力事故,是指电力生产、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电力安全事故、电力人身伤亡事故、发电设备或输变电设备设施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电力安全事件,是指未构成电力安全事故,但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四)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般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电力设备事故和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隐患。

秦瑞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2015-10-25 23:22 | #2楼

第一章总则

1.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员工在电力生产活动中的人生安全,保证电厂设备安全可靠发电,保证公司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依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发电行业的特点和秦瑞集团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公司系统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

3.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主管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不断完善安全设施,强化安全教育,使电力安全管理工作逐步做到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并充分发挥作用。

4.公司系统必须贯彻生产与安全统一的原则:以人为本,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

5.公司系统必须贯彻“五同时”原则:企业领导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牢固树立“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就是信誉、安全就是竞争力”的意识。

6.公司系统对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事故处理以及安全生产异常情况处理执行“四不放过”原则:发生事故后,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

7.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目标实行公司、电站(部门)、班组三级控制的原则。

第二章目标

8.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五种事故:

(1)重大以上电力生产人身伤亡。

(2)电站垮坝。

(3)主设备严重损坏

(4)重大火灾

(5)水淹厂房

9.各电站(部门)的安全生产目标为:

(1)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2)不发生人身重伤、死亡事故。

(3)不发生重大设备事故。

(4)不发生重大火灾。

(5)不发生水淹厂房。

(6)不发生恶性误操作事故。

(7)不发生由本单位责任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电力生产事件。

(8)不发生性质严重的人员责任事故。

10.公司系统实行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控制:

(1)公司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损坏和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事故。

(2)电站(部门)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重伤和水淹厂房等事故。

(3)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轻伤和障碍。

第三章责任制

11.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负全面责任。分管电力工作的行政副职是电力安全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12.公司系统各级执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度;层层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由上一级行政正职对下一级行政正职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即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与电站(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电站(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与班组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

13.各级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职责:

(1)负责组织本单位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

(2)负责建立健全并贯彻落实本单位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3)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亲自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5)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听取安全生产汇报。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生产工作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重大问题。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6)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7)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

14.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企业技术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15.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16.公司系统内对所管理的部门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经营者进行责任追究。在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上,对所管理的部门承担连带责任。

17.公司系统内各单位实行安全目标责任事故三点逐级报告制度,即:各电站主管领导、公司系统、安监系统应及时向上一级对口领导、部门报告。各部门必须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级报告系统的责任制。

第四章安全监督

18.公司系统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

各部门在授权范围内对下级行使安全监督职能。

19.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监督职能。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

20.电站主要生产车间设专职安全员或兼职安全员。由企业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

21.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配备及装备应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悉本专业技术的人员担任。

22.安全监督机构职责:

(1)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组织编制不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2)监督本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以及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和要求的贯彻执行。

(3)进入生产现场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或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及时下达安全监督整改通知书,并要求立即排除或限期整改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4)参加和协助公司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奖励考核。

23.安全监督人员的职责:

(1)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等区域检查了解安全情况;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2)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

第五章规章制度

24.公司系统各部门对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各电站在贯彻中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25.公司系统各部门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1)根据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电站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2)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管理办法、制度,制定电站的检修管理制度;根据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26.公司系统各部门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制度;

(1)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本公司事故防范措施需要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2)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现场规程宜每3~4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

27.凡在电站工作的部门、个人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工作票、操作票、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制度);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交底制度

第六章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

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28.公司各电站每年应编制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由分管生产、安全的领导组织,以技术安全生产部为主,工会、人事及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

29.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企业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

30.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颁发的标准,从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等方面进行编制。

31.公司应优先安排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

技术安全生产部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七章 教育培训

32.新入公司的生产人员(含实习、代培人员),必须经公司、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

33.新上岗生产人员必须经过下列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1)运行(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现场规章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

(2)检修、试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检修、试验规程的学习和跟班实习。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34.在岗人员的培训:

(1)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

(2)离开运行岗位三个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

(3)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4)所有生产人员必须熟悉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所有职工必须掌握消防

器材的使用方法。

35.新任命的电站领导人员,应经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由公司主管领导安排或组织考试。

36.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制度的定期考试:

(1)公司对所属部门正副职领导、技术安全生产部负责人,每两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程制度的考试。

(2)公司对各电站领导、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3)各电站对运行、检修、试验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进行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37.技术安全生产部每年应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38.公司应将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成绩计入个人教育培训档案,考试不及格的应限期补课,合格后方可上岗。

39.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障碍和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章 例行工作

40.班前会和班后会。

接-班会:接-班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和工作任务,做好危险点分析,布置安全措施,交待注意事项。

班后会: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

41.电站每月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内容应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并做好记录。电站领导应参加并检查活动情况。

42.安全专题分析会。

公司每年至少要组织召开两次(年初、汛前)安全专题分析会议,会议由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每季度要组织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会议由总经理或其授权分管副总经理主持,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电站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会议由技术安全生产部负责人或电站主管安全领导主持,电站全体人员参加。

以上会议必须做到要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

43.安全检查

公司应根据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春季或秋季以及防洪度汛安全检查应结合季节特点和事故规律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电站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公司安全检查前技术安全生产部应编制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检查内容以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程制度、查隐患为主,对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并监督落实。

44.安全简报。

技术安全生产部每月应定期编写安全简报,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

安全简报每月一期。

第九章 考核与奖励

45.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以责任论处的原则,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与奖励制度。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予以奖励;对安全工作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造成的后果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处罚。

46.安全工作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励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

47.公司应每年一次以适当的形式表彰、奖励为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十章 附则

48.本规定仅适用于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关系和规范安全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和判断民事责任的依据。

49.本规定解释权属德宏秦瑞电力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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