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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员工制度

时间:2022-04-18 23:48:57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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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员工制度

第一部分  岗位职责

物业管理条例员工制度

公司总经理岗位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方针、政策。

2、带领全体员工对物业辖区实行全方位管理,保证物业完好状态,提高使用效益。

3、注意经济效益,精心理财,开源节流,满足业主需求。

4、抓好精神文明建设,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5、制订和完善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

6、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督促所属部门履行岗位职责,坚持年终考核。

7、重视人才,合理使用干部,按照德、勤、能、绩定期进行考核。

8、调动各方积极因素,共同管好物业。定期向总公司汇报工作及经营收支情况,以各种方式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并及时答复,认真解决。

9、关心员工生活,努力提高员工工资福利,改善工作条件。

10经常与上级公司和政府相关部门沟通,理顺关系,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公司副总经理岗位职责

1、在总经理领导下,协助经理抓好全面工作。

2、主要抓好设备设施维修、保养计划的制订和落实工作。带领全体员工对物业辖区实行全方位管理,保证物业完好状态,提高使用效益。

3、制订和完善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

4、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督促所属部门履行岗位职责,坚持年终考核。

5、调动各方积极因素、共同管好物业。定期向总经理汇报分管理工作情况,以各种方式听取业主和使用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并及时答复、认真解决。

6、关心员工生活,努力提高员工工资福利,改善工作条件。

7、经济与上级公司和政府相关部门顺关系,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职能部门经理岗位职责

1、在公司总经理室的领导下,全面实施本部门的各项工作。

2、负责制定本部门的工作计划,组织各项工作的开展。

3、负责配合办公室进行本部门员工的招聘。

4、负责制定本部门员工的业务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员工培训。

5、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部门各项工作,定期对本部门员工进行考核。

管理处主任岗位职责

在总经理直接领导下,贯彻执行公司各项方针、政策,全面负责负责管理处的日常事务和管理工作。

1、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检查督促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落实奖惩制度;

2、安排和调整本部门人员工作,负责制定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并组织编写管理报告和各种通知、公函;

3、负责传达公司文件、通知及会议精神;

4、检查监督本辖区工程维修、保安清卫人员以及管-理-员工作情况并进行考核,按《员工手册》的要求抓好管理;

5、熟悉国家有关法规和物业管理规定,掌握各业主情况,检查督促各责任区管理的实际操作;

6、随时掌握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等交纳情况,及时做好物业管理费催交的组织工作,并组织解决好有关投诉,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7、抓好本部门的组织工作和思想工作,主持日常和定期工作会议,研究拟定下一步工作计划;

8、加强各班的团结合作,树立整体思想,密切与其他部门的联系,互相沟通、协调;

9、认真完成公司交给的其他任务。

内勤员岗位职责

内勤员在管理处主任统一安排下,负责文档资料的保存和管理,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

1、按照物业服务的需要,编制采购计划,并实施采购;

2、对仓库物资和其他物资进行管理,建立物资台帐;

3、协助主任组织开展社区文化服务;

4、做好本部门员工的考勤、考核管理;

5、负责管理辖区内业主档案和物业档案,做好保密工作,防止遗失、损坏;

6、负责本部门各类通知、公函、报告的收发;

7、负责接听服务电话,属于业主投诉及报修的要做好记录,并及时转交处理,对于紧急突发事件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或公司领导汇报;

8、熟悉各种收费程序,负责接待上门的交费的业主,并做好收费记录;

9、热情接待来访的业主及其他人士,对他们的咨询事项给予热情、周到的答复和解释;

10、完成本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管-理-员岗位职责

在管理处主任的直接领导下开展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1、熟悉掌握物业辖区业主和物业的基本情况;

2、建立收费台帐,掌握收费动态,及时收取、催交各项应收费用;

3、负责办理业主入住、迁出手续,监督管理装修事务;

4、负责巡视物业使用情况,以及保安、清洁、维修人员的工作情况;

5、负责对外包服务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6、负责与业主沟通、回访,有效处理业主的投诉。

文员岗位职责

1、负责部门的文件撰写、整理工作;

2、负责员工考勤、收发传达文件等日常工作,妥善保管管理处的各类来文;

3、负责办理各类外来人员的出入证件;

4、协助主任组织由管理处发起的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

5、接待来访的业主,对其提出的问题及意见,予以解释解答,并将详细内容记录在案;

6、负责做好文件、记录、卡的管理工作,并保证档案完整、齐全、保密;

7、向各业主发出书面缴交各项费用的通知书;

8、通过各种媒介做好宣传工作;

9、负责组织业主意见征询活动和社区文化活动;

出纳岗位职责

1、清点汇总部门交来的款项;

2、审核原始凭证是否完整;

3、发放工资、奖金,支付符合手续的费用;

4、处理银行存款收入和支出业务;

5、填制记帐凭证,交会计记帐;

6、正确使用发票,保证现金和银行支票使用安全。

保安人员岗位职责

(一)、总则

1、贯彻执行公安机关和上级部门制订的各项法规和制度,努力维护好物业辖区内的治安安全;

2、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服从领导,完成公司交给的其它工作任务;

3、负责做好对辖区内的巡逻、值班工作,做好大宗物品出物业辖区的登记工作;

4、负责做好机动车辆的管理和收费工作;

5、负责做好综合管理费收取工作;

6、熟悉楼宇情况、以动态、巡查等方式预防、发现、制止各类事故如:打架斗殴、盗窃等事件,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7、按规定着装,文明值勤,严格交接-班手续,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8、讲究文明、礼貌待人,耐心说服、教育住户遵守物业辖区各项管理规定。

(二)、保安队队长岗位职责

保安队长在管理处主任的直接领导下,全面负责保安队的各项管理工作。

1、了解和掌握保安队的情况,根据管理处领导的要求和意图,结合实际,建立和健全各项工作细则的奖惩条例,抓好实施组织和监督工作,对物业辖区的治安、消防、车辆交通工作全面实施管理;

2、主持保安业务工作会议,督促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重点是《员工手册》及保安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组织队员学习业务知识和形体仪表训练,认真做好培养和业务训练,提高全体队员的整体素质。;

3、经常定期不定期检查保安队员的工作情况,做好监督、检查和考评工作,落实岗位责任制和奖惩条例;

4、掌握队员的思想动态,认真做好思想工作,抓好保安队伍的思想建设,关心队员的生活状况和业务水平,做好全体队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精神教育,帮助下属正确处理好工作中的各种问题,为下属解决实际问题;

5、教育培养所属班长,不断培养他们的组织指挥能力和管理水平;

6、处理有关保安方面的事务,重大治安问题和事故及时向领导汇报,并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7、完成公司交办的收费等其它工作任务。

(三)、保安班长岗位职责

保安班长在保安队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保安队日常事务的实施工作。

1、负责组织当班的保安工作,监督和指导认真做好执勤工作,及时纠正和登记违纪违章现象;

2、检查本班人员的着装仪容、内务卫生,保管好配备的通讯器材、保安设施、自卫武器等物品;

3、负责填写《值班记录》,登记本班奖罚情况,检查各巡逻点情况;

4、按照保安部(队)制定的培训计划搞好组织实施工作,定期召开班务会,经常对队员进行具体的业务指导和岗位培训,提高本人和全班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能及时解决当班时间内的各种突发事件。

5、及时做好上传下达和请示汇报工作,与辖区业主搞好关系;

6、熟悉在紧急情况下本班的组织指挥,处理好一般性的治安事件和业主的投诉,落实安全措施,预防各种事故,工作中有处理不当的事应及时向上级请示汇报;

7、团结本班人员,坚持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熟悉和掌握队员的思想动态、工作表现和工作能力。

8、完成公司下达的其他任务。

(四)保安员岗位职责

1、门岗

①熟悉物业辖区的概况、平面布局及楼幢分布情况;

②保持威严可敬的仪表仪容,树立良好的精神风貌;

③负责做好大宗物品出物业辖区的管理工作,对住户装修人员及装修物品的出入进行管理,制止闲杂人员随意进入物业辖区;

④负责做好对机动车辆的出入管理和收费工作。

⑤熟悉保安设施设备的操作规程及报警设施的使用方法;

⑥做好本岗位的清洁卫生和交接-班工作。

⑦负责回答解决住户及来访人员提出属于本岗职责内的问题;

⑧对任何有损物业辖区物业管理的行为,及时进行规劝和制止。

2、巡逻岗

①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实行24巡视巡逻制度,严格执行队列行走标准,树立公司良好形象和个人道德风范;

②树立强烈的责任感,全面做好物业辖区的治安、消防、车辆、收费、以及住户求援、报警等工作,确保物业辖区治安安全,秩序井然;

③熟知本人责任区域内住户情况,了解物业辖区内其它区域房屋的地形以及各条通道的布局,做到勤巡逻、勤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④熟悉物业辖区消防设施的配置,并能熟练使用各种消防器材,掌握防火自救知识;

⑤巡查公共设备设施使用和公共卫生保洁情况,发现设施受损及时上报,对任何有损物业辖区物业管理的行为,及时进行规劝和制止;

⑥加强对物业辖区的机动车辆管理,维持车辆停放秩序;

⑦积极参加职业道德和业务、消防培训,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消防员(保安员兼)岗位职责

1、切实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指导方针,认真学习有关消防知识,掌握各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2、积极做好防火宣传和教育,建立消防值班和消防设施台帐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一旦发现火警即可投入使用;

3、物业辖区一旦发生火警,全体员工必须全力投入抢险工作,履行义务消防员的职责,不得临阵借故逃避;

4、发生火警事故时,迅速报告有关领导,拨打火警电话119,向消防部门报警,组织人员抢救险情,组织住户撤离危险地带,并做好妥善安排,做好现场安全保卫工作,严防趁火打劫捞取不义之财,协助有关部门查清起火原因;

5、加强辖区内动用明火的控制和管理。

监控值班员岗位职责

1、严密监视保安对象的各种情况,发现可疑或不安全迹象,及时通知值班保安处理,并及时通过对讲机或电话向队长报告,且随时汇报变动情况直到问题处理完毕。

2、熟悉所管理设备的性能、操作程序,能独立进行操作,并能进行简单的维修;

3、出现异常情况时,坚持、确认、汇报,并做好情况记录;

4、负责设备的日常巡视、情况记录;

5、保持机房干净、整洁;做好交接-班工作。

维修人员岗位职责

1、执行公司决定,服从管理、遵守纪律,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

2、熟悉物业辖区内楼宇的楼幢号、单元、户数和房屋结构、水施、电施等管线走向;

3、严格遵守服务内容与服务标准,及时受理业主提出的各种报修;

4、积极为业主提供多项便民服务,并做到服务周到、热情、规范,无投诉;

5、工作时间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以确保安全,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6、工作完毕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杂物,服务过程须请业主签字认可;

7、爱护工具,杜绝浪费,按规定领用工具和维修材料。

8、负责对共用部位设施的巡视和保养。

9、按月做好报修、维修记录的汇总和材料采购的计划编制。

清卫工岗位职责

1、遵守公司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

2、尊重领导,服从分配,及时完成工作任务;

3、上岗佩戴好工作证,穿戴好服装,并保持整洁;

4、文明服务,作风廉洁,拾金不昧;

5、按照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对物业辖区进行清洁卫生打扫,维护物业辖区的良好的卫生环境秩序;

6、及时清洗公共部位的乱涂、乱画、乱张贴的广告、标语等;

7、对保洁范围内物业的异常情况及时行保安员或管-理-员汇报;

8、对乱扔废弃物的现象应予以制止,并及时清除;

9、妥善使用并保管好清扫、保洁的工具,做到勤俭节约、以旧换新,对无故损坏的酌情赔偿。

绿化工岗位职责

1、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

2、服从公司领导和管理人员的检查监督,工作时佩戴好上岗证;

3、绿化养护操作场地及道路两旁整洁有序,无危及车辆、行人的现象;

4、对住户说话和劝阻有损绿化的行为要温和有礼;

5、正确并熟练操作使用园林器械,妥善保管好绿化工具设施、农药、化肥及其他用品,严格使用化肥和农药;

6、花草树木及时浇水,防止过旱和过涝;

7、对花草树木定期培土、施肥、除杂草和除病虫害,对新栽的花草树木要及时修剪、补苗、浇水,保证成活率达90%以上;

8、熟悉物业辖区内的绿化概况,充分利用绿地面积,合理布局、种植花草、树木;

9、对工作过程中发现的物业辖区的异常情况及时向保安或管-理-员汇报。

第二部分  公共制度

全体员工均为公司物业辖区的管理人员,无论其工作岗位、分工,需共同遵循以下制度。

接待来信来访来电投诉制度

为了实现“管理无盲点,服务无挑剔,业主无怨言”的管理目标,不断完善管理体系,提高员工素质,不断改进服务质量,严格认真对待业主(住户)反馈的每一信息,特制定本制度:

1、实行“首问责任制”,公司每一位员工,无论其部门分工,均有义务接受业主的任何来访来电、投诉,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能够给予解决的,应当场予以解决;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或不能予以解决的,不得任何理由推托、回避,应将业主(住户)反应的问题当场予以接待,而后转告相应部门。

2、每一位员工都有责任收集来自业主(住户)关于小区管理的看法、建议、意见等。

3、公司员工接听所有来电时,第一句必须为:“您好,某某物业”。

4、受理投诉时,必须热情接待,主动询问,面带微笑,不得推诿、无理拒绝,并做到一视同仁。

5、当被投诉者受理投诉时,受理者必须如实记录,不得提出回避。

6、对投诉内容要认真记录,及时派人处理或向主管汇报并在24小时内予以解决或答复,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7、凡由市政设施如水、电、气、道路、邮电、通讯等所引起的住户投诉,应努力做好解释工作,积极同市政有关部门办理交涉,尽早为业主排忧解难,决不允许推托了事.

8、员工应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为业主提供满意管理服务,减小投诉,把矛盾消灭在投诉之前。

9、对业主的投诉应及时进行分析总结,对反复出现的问题,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深入探讨并找出解决办法,防止重复发生。

10、对投诉要记录,投诉资料要存档。

管理人员文明服务标准

1、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学习管理技术,提高管理水平,树立“业主至上,服务第一”理念。

2、上班时间统一着装,佩戴工作牌,保持仪表端庄,精神饱满,不得有不雅观的举止。

3、主动向来访客人问好,待人彬彬有礼,端庄大方,解答提问掌握适度。

4、工作中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严守法纪,不以权谋私。

5、遵守制度,精简办事程序,团结协作,互相配合,互相监督,按质按量完成本职工作。

6、对业主应热情,遇个别业主无理言行时,做到耐心说服,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不以恶言相待,不得与业主发生打骂行为。

7、真热情处理业主来信、来访,积极为他们排忧解难。对业主的投诉、批评、建议,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向上级汇报。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不推诿、扯皮、更不允许有打击报复的现象发生。

员工文明服务要求

1、热爱本职工作:

①要树立干好服务工作的职业志向,热爱本职工作。

②刻苦学习,不断完善和提高管理和专业技术水平。

③待业主如亲人,热情服务,尽职尽责做好工作。

2、文明管理:

①仪态端庄:衣着打扮端庄、整洁,给业主有一个美的感觉,使人感到亲切、和蔼。

②语言谦逊:在接待业主过程中,语言要力求文雅、谦恭准确,务必做到“四个不讲”即:“不讲低级庸俗的口头语、不讲脏话、不讲讽刺挖苦话、不讲与管理无关的闲话”。不能取笑人、不能训斥人、不报复人。

③主动热情:在服务过程中要做到:“三个一样”即:“对待生人与熟人一个样,大人与小孩一个样,忙时闲时一个样”。

④优质服务:对业主负责就是对公司负责,处处应多为业主着想,为业主提供各种便民服务。

⑤讲诚信:诚信无欺是公司每一位员工应有的工作作风,也是我们经营管理中职业道德的一个重要内容,为此在工作中要实事求是,做到言而有信,严守信用。

员工廉洁工作制度

1、在工作中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2、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严守法纪。

3、不以权谋私,不利用工作之便占公司和业主的便宜。

4、不在上班时间干私活,不用公司通讯设备进行私人活动和聊天等。

5、业余时间,不利用公司机具、材料向业主承揽私活。

6、不乱收费或收费不开收据。

7、不利用工作的特殊性质,对流动、外来人员进行敲诈勒索。

8、不以次充好,弄虚作假,欺骗业主,赚取物价差额。

9、维护公司利益,遵守公司机密。

10、不利用公-款拉私人关系请、吃、喝。

11、不挪用、拖欠和侵吞公-款。

12、不索取或收受贿赂、好处,要洁身自好。

13、节约用水、用电,不浪费公司用品,坚持勤俭节约。

14、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要求享受商业网点提供优惠服务和物价。

15、不在报销凭据中作假、谎报、多报。

16、不利用工作之便和业主对公司的信任,私下向业主推销产品,赚取外快。

对外服务工作管理制度

1、思想面貌:细心、周到,要体现本公司高尚的精神面貌。

2、上班纪律:上班时间根据公司工作安排,每天必须先到公司报到,然后外出工作;工作结束后,必须及时到公司签到;上班时必须佩戴工作证,以便接受业主、住户监督。

3、服务质量:根据客户的要求,按质、按量、按时完成,以保证业主、住户满意。在工作中严禁向住户索取财物、吃、拿等不良行为,一经发现,立即作辞退处理,情节严重者还将追究法律责任。

4、工作检查:公司将不定期的进行工作检查,听取业主、住户反映,如业主、住户反映该工作人员不能胜任时,公司通过核实后,将作辞退处理。

5、工作人员如损坏住户财产,视损坏程度,扣奖金或照价赔偿。

6、凡业主、住户付给服务费一律交公司,并开具发票,若私自收取小费者,一经发现,扣工资或奖金,情节严重者作辞退处理。

鼓励员工和业主参与管理制度

1、为了改进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公司鼓励各级员工和业主、住户提出各种合理化建议,建议采纳后视施行效果对建议人进行物资奖励。

2、员工和业主、住户的建议范围包括物业管理方法和手段,改进服务质量的措施,各种设备的使用与养护方法,节约能源与原材料的方式和如何增加经济收益等方面,所有建议均可直接递交公司经理或上级主管领导。

3、公司适时召集有关人员开会讲座各项建议,如有合理化建议即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定出试行方案,并交公司领导审批后执行。

4、合理化建议试行期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定为15天和30天,期满后由公司领导会同各部门负责人共同考证该项建议的实际运用效果,并核定奖励等级,确定奖金数额。如合理化建议有明显的建设性和实际效果,可不经试行期直接奖励建议人。

5、奖励等级分300元、200元、100元、50元、30元五个等级,考证结束后立即发放,并记入员工档案。

6、员工的合理化建议记录为员工晋级、年终评比和奖励的重要依据,多次提出优质合理化建议的员工将被晋升提拔或给予特别奖励。

第三部分  管理处类制度

管-理-员工作责任监督区日巡视制度

1、各管理处必须为每个管理岗位员工划分一定范围的工作责任监督区。

2、每个工作日必须到各自的监督区域巡视两遍,并做好巡视记录,无纪录视作未巡视。

3、巡视监督要求:

①检查小区保安员、卫生员在岗位工作情况(着装、佩证及有无其他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

②检查小区是否有违章行为(有无乱搭建、违章装修、墙面有无乱涂、乱画、张贴广告,小区内有无乱设摊及跨门营业);

③小区是否有不安全隐患(窨井盖是否完好,消防通道是否被堵,室外输电线路是否完好,小区内有无可疑人员活动);

④小区内环境管理是否符合要求(树木花草有无损坏,公共场所、绿化带、楼梯道卫生情况,垃圾亭管理是否符合要求,道路上是否有乱停车辆,乱晒衣物等、小区内是否有影响正常休息的噪声源);

⑤基础设施是否完整(路面有无破损,室外上下管道是否渗漏,路口*栏杆是否完好);

⑥留意倾听业主对物业管理的意见反映。

4、在巡视过程中,做好记录。发现问题,能处理的应及时处理,对重大问题和不能处理的事项应向主管汇报。

管理处走(回)访制度

为加强物业管理处与广大业主(住户)的联系,使管理处各项工作置身于业主(住户)监督之中,从而集思广益,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管理工作,提高服务质量,特制定对住户走(回)访制度。

1、走(回)访要求

①物业管理处正、副主任把对业主(住户)的走(回)访列入职责范围,并落实到每年的工作计划和总结评比中;

②走(回)访时,虚心听取意见,诚恳接受批评,采纳合理化建议,作好走(回)访记录;

③走(回)访中,对业主(住户)的询问、意见,如不能当即答复,应告知预约时间回复;

④走(回)访后反馈的意见、要求、建议、投诉,及时逐条整理综合、研究、妥善解决,重大问题向上级领导请示解决,业主(住户)反映的问题,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走(回)访处理率达100%,投诉率力争控制在1%以下。

2、走(回)访时间及形式

①管理处主任、管-理-员每月登门走(回)访4次;

②每季度参加一次居委会召开的墙门组长会议,广泛征求意见;

③有针对性地对业主(住户)作专题调查,听取意见;

④物业管理处设立投诉信箱,投诉电话;

⑤随时热情接待来访,作好登记。

第四部分  安全、消防、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  安全管理制度

保安人员守则

一、着装仪表

1、工作或执勤时,必须身着制服,穿皮鞋,佩证上岗,制服不准混穿;

2、制服要保持整洁、平整,上岗前皮鞋要擦拭干净,打好领带,戴好帽子,不得敞胸露怀、卷袖子、挽裤腿。

二、行为规范

1、上班时间必须精神振作、精力集中,不得袖手、插手、背手;

2、站岗时姿态严整,保持立正姿势,不得东摇西晃。不得坐卧、倚靠、打盹、吸烟、与人闲聊、吃东西、看书报、乱打电话和听收、录音机等;

3、值班室内时不得躺卧、打盹、看书报、吃零食、下棋、玩弄手机,不得听收、录音机,不得两、三人聊天;

4、巡逻中无情况处理时不得进入住户楼内,不得边走边玩手机,不得听收、录音机,不得与无关人员闲聊;

5、上班人员必须提前十五分钟达到各执勤点,做好交接-班手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6、值班人员就餐必须在值班室内就餐,不得离开岗位到快餐店就餐;

7、不得脱离岗位,按照规定时间、指定地点站岗;

8、不得睡觉;

9、对住户要有礼有节,热情受理住户各种问题,特别是夜间值班,对住户提出的问题要及时解决,解决不了的作好登记,

三、日常管理

1、不得迟到早退,严格按照规定时间站岗或巡逻;

2、认真做好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和实物出入登记;

2、严格执行对讲机管理规定和警棍使用规定;

4、做好本班岗亭的清洁卫生,不得随意张贴、悬挂与堆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5、门岗值班室不得会客。

四、罚则

1、违反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八点除外)、第三条的记行政批评一次,累计记批评五次以上者作辞退处理;

2、违反第二条第八点的,第一次记行政批评一次,第二次记行政警告一次,第三次辞退;

3、本守则不尽之处,按《公司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值班管理规定

1、保安人员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制度。

2、值班人员分3个班,3个班分为早、中、晚三班,早班为:7:30-16:00,中班为:16:00-0:00,晚班:0:00-7:30。

3、各班保安员必须按照编排的值班表上岗工作,并严格履行岗位责任制的要求,坚守岗位,巡逻人员要按时巡查,提高警惕,及时处理各种突发事件。

4、当值班人员发现情况时,应做好控制工作,并及时报告当班班长、队长或部门负责人。

①报告时简要说明事发地点、性质、人数和特征等;

②及时劝阻和处理在物业区域违法管理规定的人员和事件;

③遇紧急事件及重大事故应报告相关领导;

④在当班期间发生的问题及处理经过,在《值班记录》做好记录。

保安人员值班制度

1、三星级小区保安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室值班制度,定时或不定时进行巡逻。

2、二星级小区站岗时间分为三个时段,分别为:

早间段:6:00(夏季为05:00)-8:00;

午间段:11:00-13:00

晚间段:16:00-19:00(夏季为20:00)

5:00-22:00期间,不站岗时,保安人员采取在门口游动方式进行值班,不得进入值班室,违者按脱岗处理。

3、一星级小区站岗时间为:06:00(夏季为05:00)-21:00(夏季为22:00)

05:00-23:00期间,不站岗时,保安人员采取在门口游动方式进行值班,不得进入值班室,违者按脱岗处理。

4、本规定以上所指的夏季为每年的5月1日-10月31日。

5、各管理处必须为巡逻人员划分责任片区,实行24小时不间断巡逻。

交接-班制度

为认真做好岗位的工作交接和保安器材交接,减少因交接不清引起的工作失误及保安器材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1、本班相互转换岗位时,须认真做好岗位交接。

2、接-班人须提前15分钟签到上班,接-班人未到,交-班人不得离岗,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交-班人负责。

3、接-班班长在正点时组织全班人员集合,讲明注意事项,然后各保安员到各自岗位换班;

2、本班与下班交接时,要将本班工作情况详细交待给下一班,以便下一班开展工作;

3、保安人员交接-班时,必须认真填写《宁波某某物业有限公司保安交接-班登记表》,并签名确认,发现问题,交接双方必须当面说明,如果交-班人离开后,接-班人才发现属于上一班的问题,应立即报告领班或部门负责人处理;

4、交接-班须正点、守时,非特殊情况,不得超时接-班;

保安员培训制度

1、岗前培训

上岗前向每位新入职的保安员介绍物业辖区情况、工作纪律、操作要求和岗位职责。

①上岗前必须掌握保安、通讯及消防设备器材的使用和操作;

②新入职的保安员须进行3-5天时间进行培训实习,掌握本职工作和基本技能,然后开始正式上岗;

2、岗位培训

①保安培训:根据每年制定的保安部制定的培训计划,拟订保安培训方案,通过授课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方式,分月、季定期进行培训,从而提高保安员的警惕性、“四防”意识、应变能力和身体素质,使其掌握基本技能;

②消防培训:根据每年制定的保安部内部制定的培训计划,拟订消防培训方案、年度消防演习计划安排及灭火等培训内容,通过授课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方式,分月、季定期进行培训,从而达到提高保安员的防火意识、掌握灭火抢救能力的目的;

③每位保安员必须根据培训计划参加公司和部门组织课程,培训前进行书面通知,并要求每位参加培训的人员在员工培训签到表上签到。

3、培训课程设置

①培训目的:通过培训,提高保安员的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培养一支训练有素、纪律严明、文明执勤的保安队伍;

②培训项目:

A、应知、应会部分

公司制度与规定

部门制度与规定

保安常识

服务意识教育

礼节、礼貌及员工的行为规范、个人修养

辖区设施、设备介绍

消防常识

B、岗位工作规范

岗位礼貌用语、工作方法与技巧

岗位工作职责与细则

辖区突发事件的处理

C、消防培训

D、法律常识

③培训要求

A、培训期间,不得迟到、早退、旷课,违者按上班同等情况处理;

B、理论培训时,自带笔和笔记本,认真做好记录;

C、队列训练时,按正规化军事要求操作;

D、拳术训练时,不得随便开玩笑,防止训练事故。

④考评方式

A、理论培训在结束后采取笔试闭卷方式进行,85分以上为优,75-84为良,60-74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B、军事培训由教员在一个训练阶段结束后进行考核,成绩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具体评分标准由培训教员拟定;

C、根据考评等级给予相应的奖励和处罚。

警棍使用制度

为严格规范警棍使用,特制定如下规定:

1、警棍是保安人员执行公务时佩戴的自卫防暴器械,保安员应严格保管和使用,不得将警棍转借给他人。

2、当班保安员应将警棍挂在腰带后右侧。

3、不得在岗位上随便玩耍或挥舞警棍。

4、处理一般问题时,不得手持警棍或用警棍指着住户或来人讲话。

5、非紧急情况或人身安全未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保安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使用警棍攻击他人。

6、当班保安员要妥善保管所佩戴的警棍,如有意识或损坏,要照价赔偿。

7、交接-班时要检查清除后再交接,接受人发现警棍被损坏而不报告,应负责赔偿。

对讲机使用制度

对讲机是保安人员必备的重要通讯工具,全体人员必须执行对讲机使用规定,熟悉对讲机的使用功能,爱护并熟练使用对讲机。

1、使用规定

①使用对讲机要本着“爱护设备、小心轻放,妥善保管、正确操作”的原则,不得磕、碰、扔、摔以及玩弄对讲机,保持对讲机清洁,定期进行擦拭、维护;

②持机人负责保管和使用对讲机,禁止转借他人或拆卸机器,各治安人员的对讲机一律挂在腰带右后侧,站岗、巡逻时不得拿在手中;

③发现对讲机有损坏或通讯失灵,持机人应立即向直属上级报告,由部门主管检查后进行处理,严禁自行拆修;

④严格按规定频率使用,严禁乱按或乱调其他频率(平常使用1频道,停电时使用2频道);

⑤严格按照对讲机充电程序充电,不得待机充电,电池使用完毕后方可进行充电,以保障电池的性能、寿命和使用效果;

⑥交接-班时,交机人要讲明对讲机当班使用状况,接机者当场检查,发现损坏或通讯失灵,立即报告当班班长。

2、对话要求

①呼叫对方,先报自己岗位,再呼对方,为:“我是×××,呼叫×××,收到请回话”;

②收接方回话后,呼方要简明扼要地情况讲清除,收接方收到情况或信号后,应回答“清楚”或“明白”;

③对讲机仅限于进行公事联络,用对讲机讲话应使用规范礼貌用语,严禁用对讲机讲粗言秽语、开玩笑或谈工作无关的事情;

凡违反以上规定者将严肃处理。对讲机丢失、损坏的,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赔偿损失,并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监控系统操作制度

1、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技能,熟练掌握监控系统的操作。

2、值班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监控录像,爱护设备,不得擅自修改系统各种设置、删除资料和进行非法操作,严禁私自在电脑上安装各种软件,不得进行玩游戏、打字等其他操作,确保其正常运作,违者从严处理,并承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3、未经上级部门主管批准,不得随意播放监控录像的录像内容;

4、未经上级部门主管批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监控室;

5、保持监控设备的清洁,定期进行擦拭、维护;

6、确保监控室的卫生和秩序,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背景音乐播放制度

1、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技能,熟练掌握背景音乐系统的操作;

2、值班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背景音乐系统,不得私自拆卸或更改设置,确保其正常运作;

3、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内容播放音乐;

4、非公司制定的操作人员不得擅自动用设备,一经发现,将追究当班人员相关责任;

4、保持背景音乐设备的清洁,定期进行擦拭、维护,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物品出入登记制度

1、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财产安全,确保辖区的公共秩序,辖区内的业主或住用人携带物品出入辖区时必须进行登记;

2、值班人员对携带进入物业辖区的可疑物品应进行盘查、询问,属于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性物品严禁进入辖区;

3、值班人员对携带大件物品出物业辖区的:

①属业主的,值班人员确属熟悉、认识的登记其情况,并承担由此可能引发的后果后放行;

②对自称是业主,值班人员不熟悉、认识的,必须核对其业主资料或登记其身份证件后方可放行;

③属外来人员的必须登记其身份证件号码等相关内容,进行相关的联系,认证其携带物品合法后方可放行;

4、值班人员应严格检查所携带物品的性质,可以进行适当的盘问,对未能执行物品出入登记,将给予相应的处罚,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员工制度2015-10-25 9:55 | #2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六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二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三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第五十四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六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八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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