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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检测人员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19 13:20:42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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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检测人员管理制度

监视和测量仪器管理及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业绩考核的补充规定

试验检测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项目部开工前,由项目部根据工程施工需要提出仪器设备配备申请,由公司工程管理部呈报公司领导审批并统一调配。

第二条 根据项目仪器设备的使用申请计划,原则上主要仪器设备由公司工程部在全公司范围内进行统一调配,当确实不能调配时,报请公司批准后,根据下达的购置计划购买。并按规定进行组资,未经过审批同意而购置的监视和测量仪器设备,购置费用一律由项目自行承担。

第三条 根据公司下达的购置计划,由公司工程部会同使用单位在保证质量和售后服务的前提下“货比三家”,所选销售厂商必须具有充分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的实际能力, 并统一购买经济适用的仪器设备,办理有关组资手续。

第四条 项目部必须将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购置合同和合同评审,以及销售厂商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资料复印后寄公司工程管理部归档,由公司相关部门对销售厂商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价,建立合格销售厂商名录。

第五条 仪器设备使用单位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当预计不再需用仪器设备时,应提前一个月对仪器设备进行清点并检查其完好性,建立台账清单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

第六条 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在收到调转计划前有责任继续对仪器设备进行保管和保养。

第七条 当收到仪器设备调转计划后,由调入单位和调出单位双方委派一名有责任心的人员到现场共同对仪器设备进行清点(包括仪器设备档案)和状态确认,并填写好设备交接单,交接清单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送公司工程管理部存档。

第八条 仪器设备调出单位对所有调出的仪器设备负责装车(精密仪器进行包装),保证仪器设备装车稳固、牢靠,不易移位损坏、淋雨并承担装车所发生的费用。仪器设备调入单位负责运输车辆的安排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及所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 试验室(未设试验室由质检部门)全面负责公司所有仪器设备的管理和台帐建立,并按中铁二局新运工程有限公司《测量管理体系》文件规定,统一建立项目部测量设备的管理编号和各类台帐。

第十条 当仪器设备(器具)无设备编号时,必须采取打字钉或油漆进行自编号,编号不得少于二位数,确保仪器设备(器具)的唯一追溯性。

第十一条 对性能不够稳定漂移率大的、使用非常频繁的和经常携带运输到现场检测以及在恶劣环境下使用的在用仪器设备,可采用等精度的仪器间的比对或标准物质进行验证等方法,在两次正式校准间隔期间内,必须完成期间核查,以防止在校准有校期内使用不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

第十二条 被例入固定资产、大型、须提供主要数据的仪器设备(器具)和高精测量设备必须按《测量设备履历书》的标准格式建立设备履历,并将设备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书、安装和随机资料 (对数显测量设备必须向销售厂商索取校准密码和校准操作指南) 原件寄公司工程管理部存档,项目部保留复印件。

第十三条 项目竣工后必须将第十条所例复印件、《测量设备履历书》和《测量设备使用保养履历薄》、整理装订后邮寄公司工程管理部存档,待该设备调出时,由公司工程管理部寄往新项目部续用。

第十四条 《测量设备履历书》和《测量设备使用保养履历薄》及封面统一按标准格式建立,并认真填写,其记录应严谨,不得有简化的勾或叉来表真,对不需填报的空白处应打横线,以表示无漏项。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或损坏,其维修费用等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使用单位负责送检或自校,送检可到就近具有检定资格的机构进行检定,检定证书和校验证书随仪器设备保存,其检定费用由所使用的项目部承担。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经计量部门检定确认精度下降不能达到原有精度要求时,可降级使用或作报废处理。

第十八条 对需作报废处理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工程部,由公司工程部提出报废建议并经公司领导审批后办理有关报废手续。

第十九条 报废的监视和测量装置仪器设备由公司工程部统一安排处理。

第二十条 公司工程试验室对已取得试验员证和从事试验检测在岗人员,必须建立《试验检测人员业绩档案》。

第二十一条 《试验检测人员业绩档案》包括人员简历、获奖情况、培训情况、科技成果、发表学术论文、书籍及一些复印件(学历证明书、职称证、上岗证、课题完成证书、获奖证书、专利证明等)所从事试验检测的人员须将以上证书复印件和填报表,邮寄到公司工程管理部由公司试验室和人资部存档。

第二十二条 业绩档案填报表统一按标准格式认真填写,不得有简化的勾或叉来表示,对不需填报的空白处应打横线,以示无漏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工程部负责解释。

廊涿高速公路试验检测管理规定2015-11-03 16:50 | #2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在廊涿高速公路(以下简称本项目)建设过程中,为充分发挥试验检测工作在工程质量控制和指导施工方面的作用,使试验室各项试验检测工作科学规范,为工程施工和工程质量评定提供可靠的数据,根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077-95)、《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招标文件和有关规范,结合本项目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廊涿高速公路试验检测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廊涿高速公路总监办中心试验室、驻地办试验室和承包人工地试验室等。

第二章  试验检测机构、任务及职责

第三条 本项目设置承包人工地试验室、驻地监理试验室、总监办中心试验室以及外委的社会检测机构、法定检测机构。各试验室应设试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专业试验检测人员。

第四条 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本项目试验检测工作的需要,廊涿高速公路各监理、施工单位均应组建试验室。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试验检测人员应满足合同要求和工程试验检测需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须经法定计量标定部门标定。各级试验室首先应通过河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验收,取得临时试验室资质,方可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第五条 承包人工地试验室的任务是:对本标段所有原材料试验、标准试验、工艺试验、现场检测试验(需外委的检测项目除外)按照规范规定的频率自检,使所有工程全部处于受控状态、并达到质量标准。同时配合做好外委试验取样及验收试验检测准备工作。要充分重视做好首件工程的试验检测工作,应向驻地监理工程师提供详实的试验检测报告。

第六条 驻地办试验室的任务是:检查验收承包人提供的工地试验室、仪器设备和承包人试验检测人员上岗情况;负责工程质量抽检试验、材料抽检试验和监理工程师的委托试验;进行平行验证试验与审核工作;监督检查承包人试验仪器设备的校核标定情况及其试验检测频率、方式、方法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全过程监督检查首件工程的试验情况,审查和评价试验检测结果,及时准确地为驻地监理工程师或专项监理工程师提供对基础资料的评价报告;承担工程交工验收的试验工作;协助总监办试验工程师工作;应按照招投标文件、合同等相关规定频率对所有工程进行抽检试验和检测。

第七条 总监办中心试验室的任务是:负责核实试验标准、规程,编制各种试验表格,提供各种试验统计报表的格式;指导与检查承包人、驻地办的试验室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试验检测人员的上岗情况,督促承包人、驻地办定期标定仪器;检查承包人、驻地办的试验工作,审查试验方法、检测频率和测试结果;监督检查首件工程试验情况;对C40、C50混凝土配合比、基层、沥青混凝土配合比等试验项目进行验证和批复;对关键项目应进行平行试验,对全线的试验项目应按照招投标文件、合同等相关规定频率进行抽检试验;负责本项目试验检测人员的业务培训及资质考核工作;参加单位工程的中间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八条 验证试验

验证试验是事前控制,主要是对材料、商品构件或工程设施采购前的预先鉴定或进场后的验收试验。验收试验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材料或商品构件订货前的审查按筹建处《原材料管理规定》执行。

(二)材料或商品构件进场后,承包人应按规定批量和频率自检,自检合格后填写《建筑材料进场报验单》报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核,驻地监理工程师根据自检报告及进场材料(商品构件)的数量按规定频率抽检。试验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或商品构件不准用于本项目工程,并限时要求清理出施工现场。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对关键项目按不少于10%,一般项目不少于5%的抽检频率独立进行抽检试验。

(三)在施工过程中对用于工程的材料或商品构件,各级试验室可随机抽样进行符合性试验,以保证材料和商品构件的质量。

第九条 标准试验

标准试验是对工程施工进行事前控制确定标准,是控制和指导施工的依据。标准试验包括各种标准击实试验、混凝土(砂浆、水泥净浆)配合比、路面组成设计等。标准试验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先完成标准试验,填写《标准试验结果签认表》并附试验报告(原件一式三份),与试验资料一起报驻地办试验室审查。

(二)根据承包人的试验报告,驻地办试验室对承包人的标准试验进行独立复核(对比)试验;对C30(含C30)以下混凝土配合比、所有砂浆配合比,标准击实试验由技术负责人进行审查和批复,并报总监办备案,总监办认为必要时要做复核试验。其余标准试验在驻地办复核对比试验后,报总监办中心试验室进行复核试验,由总监办中心试验室技术负责人根据复核试验结果进行审批。

第十条 抽样试验

抽样试验是事中控制,是对各项工程实施中的内在品质进行符合性的检查,其内容包括各种材料的物理性能、土方及其它填筑施工的密实度、混凝土(砂浆、水泥净浆)强度等测定和试验。抽检试验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承包人按规定频率自检,监理人员对其抽样频率、取样方法及试验过程进行检查监督。承包人自检达到质量标准后,驻地办试验室独立进行不少于30%的抽样试验,以鉴定承包人的抽样试验结果是否真实可靠。对于48小时内可以完成的一般性试验,要在48小时之内将试验检测结果书面告之承包人,如超过48小时未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可认为监理工程师对受检结果已默认。

(二)当现场监理人员对施工质量或材料有疑问时,驻地办试验室应随时进行抽样试验,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增加抽检频率,以保证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

(三)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应不定期地独立进行抽样试验,以鉴定承包人、驻地办的试验检测结果。

第十一条 中间验收试验

中间验收试验是事后控制,是在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完成后,对工程质量的全面试验检测和评定。中间验收试验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承包人对已完项目应进行全面的试验检测。在试验检测前,承包人应提出试验检测方案报驻地办审查、总监办审批。承包人根据批复的试验检测方案进行试验检测,并汇总出具详实的试验检测报告,报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查。

(二)驻地办试验室对已完工项目应按规定的检测频率进行抽检,以鉴定承包人的试验检测结果是否真实可靠,并汇总出具检测报告。

(三)总监办对承包人、驻地办的试验检检测过程进行全方位检查监督,对试验结果进行抽查。

(四)筹建处工程科应按《廊涿高速公路工程监督管理办法》及时组织质量评定。

第三章 试验检测依据及数据报告

第十二条 试验检测工作依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其他建设工程合同、招标文件、合同图纸及说明、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现行技术规范、规程、《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077-95)、《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河北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冀交基字[2015]510号)交通部及河北省颁布的监理法规及业主的相关管理办法、监理大纲及监理实施细则等。

第十三条 试验检测频率

(一)承包人应按现行技术规范、招标文件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等规定的检测频率进行100%自检。自检频率不得低于规定的检测频率,同时必须满足工程质量控制的需要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散装水泥每车作为一个批次100%取样进行取样试验。

(二)驻地办试验室按30%以上检测频率独立抽检;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对关键项目按不少于10%,一般项目不少于5%的检测频率独立抽检。与此同时应满足以下规定:

1、桥涵、路面、房建等混凝土工程及预制梁板的水泥净浆,驻地办应100%抽样。

2、散装水泥每车驻地办应100%取样。

3、路面基层、面层及其他野外工程实体的抽样试验,驻地办和承包人双方共同按承包人的抽检频率进行抽检。总监办的见证率不应低于30%。

4、对于野外破坏性工程实体试验,承包人、驻地办、总监办三方应共同进行检测试验。

5、对于新工艺、新材料及科技创新等试验检测,承包人、驻地办、总监办三方可共同进行检测试验,必要时三方应独立进行检测试验。

第十四条 为及时掌握各级试验室自检、抽检、送检的工作情况,为有效控制工程施工质量,建立试验月报制度。

(一)承包人试验月报表格包括自检、送检月报汇总表,并附主要进场材料数量汇总表。

(二)驻地办、总监办试验月报包括抽检月报汇总表。

(三)承包人、驻地办试验月报汇总表统计时段按自然月执行。

(四)承包人和监理单位的试验月报在每月初汇总上月试验检测情况并逐级上报。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应及时综合分析汇总试验月报,写出总结报告并报总监办,总监办审查无误后于在每月5日前上报筹建处。

第四章 试验检测管理

第十五条 试验检测旁站见证制度

驻地监理人员应完成现场抽检的一切工作,并执行试验检测旁站见证制度,以监督承包人试验室试验检测工作的运行情况,见证承包人试验室试验检测数据的真实性。驻地监理人员应对以下试验检测项目进行旁站见证:

1、桥涵、路面、房建等项目的混凝土工程及预制梁板的水泥净浆项目,对于承包人所留取的混凝土(水泥净浆)试件强度试验进行100%旁站见证。

2、承包人所进行的水泥稳定性及28d龄期强度试验进行旁站见证。

3、承包人所进行的钢筋焊接试验检测从取样到试验结束全过程旁站见证。

4、对于路面基层、面层以及其他野外工程实体试验检测进行全过程旁站见证。

5、对于承重模板拆除、松张、张拉、压浆等试件强度试验进行旁站见证。

6、对于新工艺、新材料及科技创新等试验进行旁站见证。

7、对于重点部位或返工处理工程进行旁站见证。

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应不定期对监理试验人员旁站进行检查和业务考核。根据现场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总监办(驻地办)可要求承包人增加抽检频率,必要时驻地办监理人员进行旁站见证。

第十六条 取样见证制度

总监办、驻地办抽取试样必须有监理、承包人试验检测人员在场,对所抽取的试样共同见证,并在“取样见证单”上签字认可。取样见证的内容包括:样品规格、型号、外观质量、厂家,取样部位、地点、时间、方法、封存等。取样见证应满足以下规定:

(一)取样方法和部位必须符合抽样原则。

(二)样品须由监理人员现场粘贴标签。标签要保证粘贴牢固,书写标签必须用碳素墨水或记号笔等标记。

(三)样品一般由取样单位封存。对于混凝土(砂浆、水泥净浆)试件抽样成型后,在工地现场由承包人负责养护一天(保证养护的温度和湿度),然后移交驻地办(总监办)。

第五章 试样取样、留存管理

第十七条 试件取样后必须及时进行有效编号,保证编号在试验前的清晰度,并做好取样台帐记录。

第十八条 对砂、石、水泥等原材料的取样要有代表性,如发现试验数据与实际检验情况相差异常,按无效报告处理,应按试验操作规程重新取样试验。

第十九条 监理工程师所应独立完成的试验检测项目不得利用承包人的试验室或以旁站方式采集抽检数据。

第二十条 水泥、沥青、水泥胶砂、砂浆、水泥净浆、混凝土、钢筋、灰土及路面等的各项试验的试件试验完毕后,试件残体暂时不要运走处理,以备溯源,要求留存6个月以上,检查后经总监办同意才能运走弃掉。

试件残体及溯源样品留存要建立独立的留存仓库,要求分门别类进行存放,对留存的样品进行标识并建立台帐。

第六章 外委试验检测管理

第二十一条 外委试验检测管理:未经省质监站批准的试验项目,或因试验仪器等不能满足试验及精度要求时,依据《河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检测室临时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可外委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乙级以上公路工程试验检测资质的单位承担”试验检测。同时可外委具有行业乙级以上试验检测资质的单位承担试验检测工作。

第二十二条 外委社会检测机构必须经总监办审查批准并报筹建处备案。总监办批准的外委社会检测机构必须在三家以上。非总监办批准的外委社会检测机构所进行的试验为无效试验,所出具的试验报告为无效报告。

第二十三条 外委试验检测执行取样见证制度。外委试样必须由承包人、驻地办、总监办三方取样见证,否则视为无效取样。样品由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封存保管。

第二十四条 每一批样品外委试验检测前,总监办和筹建处从已经批准外委社会检测机构范围内协商选定外委社会检测机构;同一批样品可同时委托两家以上社会检测机构进行试验检测。总监办或筹建处进行外委送样和提取检测报告。在样品外委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外委试验。

第二十五条 外委试验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受检单位承担,从受检单位工程结算中扣回。

第二十六条 必须完全外委试验项目包括:桩基检测、张拉所用材料、橡胶支座、伸缩缝、水泥搅拌桩检测、新工艺材料、土工格栅等。试验外委试验项目包括:路面面层、封层所用材料等。

第二十六条 筹建处对一切试验检测项目进行随时抽检试验,以鉴定承包人、监理单位的试验结果。

第七章 数据处理及数据溯源

第二十七条 异常数据处理制度

(一)异常数据,是指测量值低于或高出标准值较多的数据。在试验过程中发现有异常数据,应立即终止试验,如试验不能终止,也应该在试验段结束后暂停试验,不管属于哪种情况,须在事故后立即向所在试验室技术负责人报告。

(二)出现异常数据后,应细心观察样品的状态,及时分析原因: 如属于非破坏性试验或样品有剩余,在证实试件本身没有可疑问题后进行复核试验;如发现试件的尺寸或品质有明显的问题,应纠正后再试验;如未发现样品的问题,应检查仪器,如发现仪器故障,须及时校正,并对之前试验数据做出处理;如仪器运作正常,则重点分析试验方法、试验过程和其它不可预测因素;不属于以上问题的,应向专业工程师提供试验报告,分析工程实体质量。

(三)出现异常数据的样品,在原因查明之前,应存放在固定的地点并进行有效标识。

第二十八条 平行试验审批数据处理

标准击实试验采用驻地试验室和承包人试验室的平均数据为批复数据,如两者数据之差超过http://www.ahsrst.cn则视为无效试验。

配合比及其它试验项目应执行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复的数据。

第二十九条 数据溯源

各级试验室必须建立试验检测台帐和试验检测仪器使用台帐。

试验检测台帐应明确反映取样日期、取样地点、试验人员、检测频率、检测部位、材料批量、使用部位等。

试验检测仪器使用台帐应明确反映仪器操作人员、试验项目、试验日期、仪器设备维修、保养、运行情况等。

第八章 试验检测资料管理

第三十条 试验资料内容、格式应按河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及总监办文件要求填写。

第三十一条 资料整理要求分类归档,台帐条目清晰。

第三十二条 原始记录必须单独装订成册,手工填写,不允许记录在草纸上再转录于原始记录或计算机中,无原始记录的试验报告视为无效报告。

第三十三条 对故意弄虚作假、伪造试验检测资料的试验单位及个人,在全线进行通报批评,对责任单位进行重罚。情节严重者,将相关责任人清退出场,并抄报省质量监督站备案。

第三十四条 报告审核必须认真严肃,签字不得代签、不得打印,否则视为无效报告。试验检测资料整理必须具有准确性、统一性、时间性。

(一)试验检测资料必须使用本工程规定的统一试验检测表格,填写方法、要求、内容要保持一致;试验资料统一使用“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数据处理系统”软件中的表格,纸型为A4型纸。

(二)试验检测资料应结论明确,评定依据、使用标准、评定办法、分析统计、参数代号准确、计算无误,并有齐全的签字和试验室专用红色印章;签字实行三级签字制度即:试验员、复核人、试验室技术负责人。

(三)原始记录要清晰,一律用黑色签字笔填写,不得涂改,只能在错处划双横杠,以示作废,在错误记录上方填写更正记录,并加盖试验室专用章;对空白部位要加盖“以下空白”印章。监理工程师应不定期对试验检测资料进行检查审核。试验室专用章及“以下空白”印章由总监办统一制定。

(四)试验检测资料归档按照河北省交通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主要内容有:试验检测报告、原始记录、试验台帐等。

(五)由计算机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要根据工程需要进行打印,不得复印,并加盖试验室红色印章;同时备份电子版存档。在竣工验收时,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向业主提供一套完整的电子版本试验检测资料。

第三十五条 档案管理:设一名档案管-理-员负责试验检测资料归档的管理工作。技术资料存档时要办理交接手续,填写技术资料交接单,统一编号。试验检测人员借阅技术资料,应办理借阅手续,阅后按时归还,未经试验室主任同意不得随意复制试验检测报告或原始记录;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技术保密制度,未经试验室主任批准,不得将技术资料借予与试验检测工作无关人员。

第九章 试验室检测人员及设备管理

第三十六条 试验室人员及资质管理

省质量监督站对试验室验收时通过考试并备案的人员,一般不得更换,确需更换时必须事先书面申请业主批准。更换人员的资质不得低于原有人员的资质,并报省质监站重新备案与重新核定试验室资质。根据《河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检测室临时资质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未通过考试的备案人员无签字权。

试验检测人员资质、到位情况等由总监办中心试验室组织进行定期考核落实,并上报筹建处备案。

第三十七条 各施工、监理单位试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离开工地4天(含)以内,必须向驻地办请假,4天以上需报总监办中心试验室;擅自离开者按《监理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管理

(一)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每年必须经市级以上计量部门检定合格,每次使用前由试验操作员检查是否完好,并认真填写设备使用记录。

(二)对发生故障的仪器设备应挂牌标示并及时修复、标定,在使用记录中应明确记录故障发生、修复时间,在此期间需进行的相关试验项目,应根据外委试验检测规定进行外委检测。

(三)在试验检测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中必须认真填写使用时间、使用人、仪器设备运行情况及本批次使用次数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试验仪器的标定

为保证工地试验室数据的真实性,驻地试验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试验检测项目进行有效的旁站监督。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应经常到工地试验室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为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各级试验室须经国家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标定,同时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应不定期(至少每季度一次)对工地试验室仪器进行检查,并不定期组织工地试验室进行对比试验。

试验检测仪器的标定由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定期组织落实,并报筹建处备案。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请及时反馈,以便修改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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