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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离退休人员管理办法

时间:2022-04-19 14:39:11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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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离退休人员管理办法

一、全面剥离公立医院离退休人员,人员工资发放一律实行社会化管理对市第三人民医院(区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市区妇孺医院、区妇幼保健院的离退休人员未纳入人社局管理的,在2011年9月底前从医院剥离,实行全员参保,养老金实行打卡直发。

医院离退休人员管理办法

二、全面加强公立医院在职人员养老金的统筹和管理

(一)在职人员应缴纳的养老保险金由统筹金、2%积累金(其中1%划入个人账户)和个人费用(4%)三部分组成。缴费基数按区人社局核定的档案工资标准计算(绩效工资不纳入)。

(二)在职人员的养老保险金,单位负担部份由参保单位按时足额缴纳,个人费用由个人缴纳。区机保局将与参保单位签订缴费责任书,对单位和个人不按时足额缴纳保险金的,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滞纳金政策。如个别单位因发展滞后,无力承担和缴纳单位部分养老保险费,经报请区政府同意,由区财政根据单位财务收支状况代为缴纳该部分费用,以确保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三)今后参保单位的职工到了退休年龄,按照“即退即交”的原则,及时移交区机保局。

(四)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抚恤金、遗属补助等政策性费用由区财政全额预算。

三、实施时间

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在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市第三人民医院离退休人员的移交工作;2011年7月底前,完成市中医医院离退休人员的移交工作;2011年9月底前完成市区妇孺医院及区妇幼保健院离退休人员的移交工作。

离退休人员返聘管理规定 2015-11-04 17:18 | #2楼

返聘系指我院有关部门因工作需要,经批准聘用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本院离退休人员继续工作。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现阶段我院返聘的重点医疗岗位,医技、护理、行政岗位的离退休人员一般不予返聘,后勤人员一律不予返聘。 

一、返聘条件 

1.科室或医院工作需要,退休后暂无合适接替人员的岗位需要,本人同意返聘者。 

2.身体健康,适合在原岗位继续工作,且能坚持正常工作。 

3.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业务能力扎实,能独立操作业务相关的仪器设备,胜任应聘岗位工作。在退休前原岗位任职期间,无重大差错记录,未发生重大责任性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 

4.能坚持全日正常工作。担任副主任医(技、护)师以上职务者,确因工作需要,但身体等原因不能坚持全日工作,由科室提出申请,报人事科,由人事科程报院班子会批准,可以按半日工作聘任。 

5.担任副主任医师以上职务,如因各种原因不再返聘者,如科室工作需要,由科室申请,院班子会批准,可参加科室安排的专家门诊,本人不再享受返聘待遇。 

6.在院外没有个人收入的兼职服务工作。 

7.无论何种方式,专业技术人员返聘年龄,男的不超过65岁,女的不超过60岁,超龄不得返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可适当延长) 

二、返聘人员待遇、职责与要求 

(一)返聘工资补差 

补差工资形式,即补满退休前的工资额。

(二)返聘绩效工资 

依据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及实际出勤情况由受聘科室参照在职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三)离退休人员返聘期间,医院不安排其任何行政职务,亦不负责其专业技术职务的推荐晋升,其离退休费、生活补贴的调整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执行,继续享受医院内给予离退休人员提供的生活及福利待遇。 

(四)返聘人员与在编职工同样履行岗位职责,自觉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返聘人员要从医院利益出发,服从医院及科室工作安排。

(六)返聘人员到外单位会诊、手术或查房等,要按照医务部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不得自行联系外出。 

(七)返聘人员的返聘工资补差及返聘绩效工资计入科室成本。

四、返聘、续聘与解聘手续 

1.首先科室需要,由个人写出书面申请,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人事科审核后报主管院长批准并聘任,人事科备案。 

2.经批准返聘人员,由人事科与其签定聘用协议,明确聘期中的任务和要求。返聘实行聘期制,按期聘用,到期自动终止。返聘期一般一届为一年(也可数月),一人的返聘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3.返聘人员每年由院班子会讨论一次,以决定是否返聘和续聘。

4.个人自愿辞聘者,应提前一个月向医院申请。  

5.对违犯医院有关规定的返聘人员,医院有权随时解聘。  

注:中级职称及其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一般不返聘,但教学、科研、医疗特殊需要的,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暂行办法2015-11-04 16:27 | #3楼

第一条 老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做好老干部工作事关党的历史、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

第二条 学校老干部工作纳入学校党委和学校各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并分别明确一名领导分管老干部工作。

第三条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离退休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和服务工作,根据国家老干部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参照《湖南省公安厅机关离退休干部(职工)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职责任务

第四条 政治部老干科是学校老干部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学校离退休工作人员的宏观管理、教育和服务工作。

2、配合教工党总支部组织指导离退休党支部开展政治学习和组织生活。

3、负责学校老干部工作和离退休人员的宣传奖励工作。

4、负责组织离退休人员开展各项文化体育和健身活动。

5、重点做好离休干部和厅级退休干部的服务工作。

6、负责管理学校老同志活动中心。

二、党支部建设和党员教育

第五条 建立离退休党支部,不断加强党支部和党小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增强凝聚力、战斗力和号召力。

第六条 教职工办理离退休手续后,由离退休党支部统一编入党小组,支部和小组要积极组织其参加党的活动。

第七条 离退休党支部要根据老同志的特点和身体状况,协助老干科积极探索和开展各种有益于老同志身心健康的活动,教育老同志不断增强党性,永葆革命青春,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做一名永不褪色的好党员。

第八条 党员离退休后仍应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并积极参加老干科和离退休党支部组织的各项活动,不得无故缺席,因故不能参加,应向党支部或党小组长请假,并说明情况。

三、政治待遇

第九条 阅文和报刊杂志订订阅制度。上级发放的离退休干部文件,按原职级规定的阅文范围到学校机要室阅读。学校发放的文件由老干科统一安排离退休老同志组织阅读和学习。学校每年为离退休干部适当订阅一些报刊杂志。离休副厅级干部每人每年220元,退休副厅级干部每人每年200元。退休人员的报刊杂志统一订阅,放老干活动室由老干科统一管理。

第十条 通报工作制度。学校党委每半年召开一次学校离退休人员大会,通报学校工作情况;每年召开一次学校离退休工作人员代表座谈会,听取离退休同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参加各项政治活动和会议制度。学校召开重要会议或开展重大活动,可根据内容需要邀请离退休的校领导和离退休党支部主要负责人参加。

四、生活待遇

第十二条 生活福利待遇。离退休人员的各项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在出台涉及离退休人员切身利益的改革措施前,应听取老干科和离退休人员的意见,以保护老同志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走访慰问制度。除做好平时的走访慰问外,春节期间厅级离退休干部由学校领导负责走访慰问,其他离退休干部由二级机构领导和老干科同志负责走访慰问。根据学校规定,离休干部和副厅级退休干部过生日按下述经费标准赠送生日贺礼:70岁—300元,80岁—500元,90岁—800元,100岁—1000元。100岁以上1500元。

第十五条 慰问病人制度。学校对住院治疗的离退休人员要予以关心和慰问。离休老同志、副厅级退休老同志和学校原领导、教授住院、老干科负责报告政治部主管老干工作的负责人和学校领导,并陪同有关领导前往医院探望慰问,其他退休人员住院由老干科的同志代表学校前往医院探望慰问。

第十六条 医疗保健制度。离休干部和厅级退休干部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离休干部的医疗费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退休人员享受在职教职工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体检与在职教职工同时进行。

第十七条 车辆使用制度。学校为离休干部和厅级退休干部参加公务活动、看病、住院等方面提供服务;其他用车一律按学校用车规定收取费用。其他退休人员急病、住院需用车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 开展活动制度。老干科要有计划地组织离退休人员开展丰富多彩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娱活动,以丰富老同志的文化生活,使老同志老有所乐。

五、丧事规定

第十九条 离退休人员逝世后,由学校与家属共同负责料理治丧工作,建立治丧办公室。离休老同志、处以上退休老同志,由校领导致悼词,二级机构领导参加遗体告别仪式。厅级离退休老同志逝世学校向省公安厅报告,省公安厅的有关领导参加遗体告别仪式。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老干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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