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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人员管理办法

时间:2022-04-19 14:53:38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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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人员管理办法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建设管理局职责划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取消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原市建设管理局承担的城市客运及出租车行业管理职责划转市交通运输局。 

(四)将原市经委管理的室内装饰装潢资质、新型墙体材料使用职责划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五)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六)加强县域体系规划和乡(镇)、村的规划建设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 

(七)加强对市政重点工程建设的协调、服务、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中心城市建设管理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市政、园林、环卫、供水、排水、节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供气、供热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中心城市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县(市、区)的行业管理。 

(二)承担规范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拟定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政策建议。 

(三)承担保障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定全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市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有关廉租房资金安排。 

(四)承担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定适合市情的住房政策,指导全市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制定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五)承担规范和监督全市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定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全市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全市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 

(六)承担中心城市的城市道路、路灯管理、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市容、环卫、供排水、节约用水、城市建设档案、城市公共管线等建设管理和安全工作;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的城乡建设和管理工作。 

(七)承担规范全市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市级标准,执行全省工程建设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执行全省建设项目可行性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执行全省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监督国家和省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全市工程造价信息。 

(八)承担规范全市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省建筑业、勘察设计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制定全市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依法规范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市场,依法监管建筑市场执法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建筑企业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工业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九)承担指导各县(市、区)城乡建设管理的责任。拟定全市城乡建设管理的政策;指导全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运行、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全市城镇建设项目的审查报批工作;参与城镇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参与城镇防洪的有关工作;指导全市城乡市容环境综合治理和城建监察工作;拟定全市风景名胜区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报批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承担规范指导全市乡(镇)、村规划建设管理的责任。组织编制全市乡(镇)、村发展规划,制定村庄和小城镇建设、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市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及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全市小城镇、村庄基础设施和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全市村镇房屋产权产籍和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执行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政策、规章制度;执行全省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技术政策,执行全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执行全省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技术标准及规定;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依法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全市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十二)承担推进全市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执行国家、省建筑节能标准及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全市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全市房屋墙体材料革新,推进城镇减排工作;组织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重大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 

(十三)承担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方面的国际、省际交流与合作。 

(十四)承担中心城市及各县(市、区)住房、市政、园林、垃圾、污水、节能等重点工程建设的协调、服务、监督、管理责任。 

(十五)承担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设12个职能科室和党委办公室、监察室。 

(一)办公室 编制6名,其中工勤人员编制4名,职数2名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宣传、信访、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答复办理、机关文书档案工作;起草重要文稿;负责制定机关工作规章制度,组织协调政务公开工作,督察督办重要工作事项;参与拟定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政策和重大政策问题;参与并研究全市建设立法规划和计划;管理指导城乡建设档案和机关后勤服务工作;指导和管理机关、下属单位的保密、治安保卫、后勤保障等行政事务。 

(二)人事教育科 编制2名,职数1名 

负责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劳资管理工作;组织建设系统干部职工学习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配合有关科室搞好全市建设队伍各类人员职业技能岗位培训工作;负责制定建设系统行业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计划财务科 编制2名,职数1名 

负责制定城市维护投资计划和城市基础项目计划;负责编制建设系统年度财务计划和执行工作;组织建设系统重点工程项目的融资、筹资和资金争取工作;监督检查局属各单位财务收支计划、使用情况及审计工作;负责管理行业统计综合报表工作;负责全局经济合同签订、资金拨付和结算工作;负责全局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经济指标考核工作;监督管理局属各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财政预、决算工作;负责搞好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工作;参与各项计划的立项、审查、报批、审报工作。 

(四)政策法规科 编制2名,职数1名 

负责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贯彻执行工作;负责建设系统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修改、撤销、废止、备案工作;负责全市建设系统普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申诉、应诉和赔偿的有关工作;负责组织建设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考评工作,颁发证件、销缴证件工作;负责全局经济合同审核和备案工作。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下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五)房地产管理科 编制2名,职数1名 

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房屋安全使用工作。拟定全市房地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指导全市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指导全市城镇土地使用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城镇综合开发经营、房屋商品化、城市房屋拆迁、房产登记发证、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和经济适用房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中介资质管理;监督管理全市房屋权属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六)城市建设公用事业科 编制2名,职数1名 

负责全市市政公用事业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和安全运营工作;拟定全市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规章制度;负责中心城市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城市照明、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及地面附属设施和地下管网配套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全市供热和供气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运行、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全市市政公用企业和技术人员的初审和审报工作与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工作;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区内生物多样性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参与城市防汛防洪工作;负责拟定全市市政公用事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立项、建设和竣工验收工作;监督管理中心城市道路开挖审批工作。 

(七)城市综合管理科 编制2名,职数1名 

负责全市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定、考核、落实工作;负责监督管理中心城市综合治理、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的城建监察工作;拟定治理方案、措施和执行情况;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各单位履职和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监督管理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广告牌匾的规划设置审批工作。 

负责全市生活、医疗垃圾处理配套设施建设、运行、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参与全市城市生活、医疗垃圾处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八)建筑市场监管科 编制2名,职数1名 

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秩序监管工作。贯彻执行全省工程建设、建筑业的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组织制定全市工程建设市级标准并监督实施;监督市级各类工程建设定额标准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全市工程造价信息;制定规范全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房屋建筑内外装饰装修、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和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担保管理、劳动保险等有关工作;负责认定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认定全市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工作;负责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资格认证、工程监理管理工作;负责施工、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工作;指导和管理外地入运施工队伍和本市劳务输出工作;负责建设工业产品市场准入、准用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建筑行业统计工作;负责对建筑企业一线操作工人专业技术进行培训、鉴定和发证工作。 

(九)工程质量安全科(工程建设抗震办公室) 编制2名,职数1名 

负责全局安全生产工作;监管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或参与全市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全市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标准设计的编制、审定和推广;组织编制全市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工程竣工验收项目备案;负责施工现场综合评价、工程质量、劳动安全检查;指导和监督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程质量、劳动安全工作;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工业产品进行监督管理;承担建筑行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工作;负责受理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标准化工地证书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负责中心城市施工许可证审批工作;执行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十)园林绿化管理科 编制2名,职数1名 

负责中心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园林绿化工作;监督管理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实行绿线、绿章管理制度,并拟定全市园林绿化方面政策、制度;负责全市绿化企业资质审查、报批和审核工作;负责审查审批园林、绿化种植设计方案;负责监督全市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外地绿化企业入运承揽绿化工程许可证;监督指导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市公园建设和管理工作;参与指导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参与指导全市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和审查报批工作;监督管理中心城市园林绿化绿地、绿带的开口审批工作。 

(十一)村镇建设管理科 编制2名,职数1名 

负责全市乡(镇)、村规划编制、村镇建设和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市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乡(镇)、村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和管理全市村镇建设技术服务和标准设计、通用设计推广工作;指导全市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组织指导全市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市村镇人居环境改善和重点镇建设工作;指导全市受灾地区村镇重建和大型建设项目地区迁移建设工作;指导全市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村镇规划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和村容村貌管理工作;提出全市进城农民的住房政策建议;承担全市历史文化、旅游特色名镇、名村保护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十二)建筑节能与科技科 编制2名,职数1名 

负责全市建筑节能推广使用、城镇减排工作;贯彻执行建筑节能、工程勘察设计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负责以节能降耗为主要内容的建设行业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检测、认定和推广应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革新、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工作,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负责勘察设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工作;负责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工作。 

党委办公室 编制1名,职数1名 

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监察室 编制1名,职数1名 

四、人员编制 

运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3 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科级职数15名。 

工勤人员使用事业编制,编制4名。 

五、其它事项 

(一)新型墙体材料的职责分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管理工作,市经信委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组织工作。 

(二)节能减排职责的分工。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工作;市经信委负责全市节能降耗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全市污染减排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第一产业、第三产业(不含房地产业)节能工作;市经信委具体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交通运输节能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建筑节能工作和城镇生活减排有关工作;市机关事务局具体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三)原市建设管理局直属的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处和公交公司成建制划归市交通运输局管理。 

(四)城市规划管理职能由市规划勘测局负责。 

(五)中心城市供热和燃气工作的综合协调管理由市集中供热供气办公室具体负责并组织实施。 

六、附则 

本规定由运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运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机构编制人员管理办法2015-11-04 18:44 | #2楼

第一条 为加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民-主监督作用,切实提高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根据中央编办《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和《山东省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济南市机构编制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是由市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从市和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中聘请的兼职人员。

第三条 监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行政管理体制的相关政策,关心支持机构编制工作;

(二)有责任心,有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有一定的议政能力,公道正派;

(三)一般为处级以上(县为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四)身体健康,有参加各项活动的时间和精力。

第四条 监督员的聘请程序:

(一)市直部门(单位)和各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推荐拟聘人选;

(二)市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对推荐的拟聘人选进行考察,研究确定聘请监督员,书面通知本人和所在单位;

(三)市机构编制部门向监督员颁发聘书。

第五条 监督员的聘期:

(一)监督员每届聘期为三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续聘请,期满不再续聘的,自然解聘;

(二)监督员在聘期内,因本人工作变动、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监督员的,经市机构编制部门同意后予以解聘,并收回聘书。

第六条 监督员的职责任务:

(一)宣传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各级各部门的执行情况;

(二)参与机构编制部门组织的有关调研、考核、专项督查等活动,充分发挥咨询、参谋和监督作用;

(三)广泛了解和收集广大干部群众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的意见建议;

(四)监督机构编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等情况,对机构编制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五)及时向市机构编制部门反映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承办市机构编制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 监督员的工作方式:

(一)监督员可以采取听取群众意见、召开座谈会、查验相关资料等方式监督各级各部门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并做好记录;

(二)监督员可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信函、面谈等方式向市机构编制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也可向所在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员要与机构编制部门加强沟通和联系,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需要参加机构编制部门的有关会议、监督检查和调研等活动的,应事先提出要求,由机构编制部门统筹安排,机构编制部门工作中应主动安排监督员参与有关活动。

第八条 监督员的工作纪律:

(一)监督员在开展监督工作时,不干预被监督单位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具体事务,客观公正地了解和反映被监督单位存在的问题,与被监督单位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不得以监督员名义向社会或被监督单位发表处理意见或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第九条 监督员的管理:

(一)在市机构编制部门的领导下,市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处承担监督员的日常管理、联络服务和组织协调工作;

(二)市机构编制部门一般每年召开1-2次监督员座谈会(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传达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文件精神,通报全市机构编制工作情况,听取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安排阶段性工作任务。

第十条 监督员所在部门(单位)应当为监督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方便,各级各部门应积极配合监督员开展工作,确保监督员有效开展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 对打击报复监督员的有关组织和个人,将依据党纪国法和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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