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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林人员管理办法

时间:2022-04-19 14:54:05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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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林人员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护林员的管理,切实调动护林人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好护林员职能作用,更好的保护森林资源,巩固造林绿化成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森林法》及《山东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县生态防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护林员的主要职责。

(一)巡逻护林,进行森林防盗,防病虫及防火工作,遇有森林火灾,毁林案件及林木病虫害时要及时报告林业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及林木所有者;

(二)封山育林,护林员必须常年吃住在山上,要在自己管护范围内沿林区边缘垒砌护林墙或设置明显的护林标志及防火标语;

(三)配合林业部门进行森林资源调查及检测;

(四)有权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协助林业主管部门查处违法案件;

(五)定期向林木所有者、乡镇政府、林业站汇报护林工作情况;

(六)积极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及林业政策;

(七)对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及林中空地进行补植。 

二、护林员管理办法。

(一)护林员所看管的林区内,造成林木破坏、毁坏、被盗的,由护林员赔偿林木所有者2倍的损失,抓获作案人的,由有关部门按法定程序处理;

(二)护林员看管的林片内,擅自改变生态防护林地用途,每开垦林地一平方米,扣管护费10元;在林地内挖沙、采石、取土、割草、挖树桩(小盆景),护林员要及时制止,否则每发现一起扣护林员管护费50元;

(三)护林员发现火情、虫情不及时汇报的,每次扣管护费200元,对烧荒、烧地堰造成重大损失的,除扣除全年管护费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护林员看管林片内有牛、羊等进山者,每次每头(只)扣护林员管理费20元;

(五)在林区内非法收购木材的,护林员应及时制止,并向林业主管部门汇报,既不制止又不汇报者,每发现一起,扣护林员管护费100元;

(六)在林区内进行捕猎,逮鸟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护林员发现后,应及时制止并报告林业主管部门,否则,每发现一起,扣护林员管护费50元。

(七)护林员无故不参加学习、培训、会议等相关活动,或抽查时不在岗位者每次扣管护费30元。

(八)护林员实行聘用制,聘用期为一年,护林员原身份不变,对护林员实行动态管理,由县林业局、乡镇林业站对护林员进行不定期考核,合格的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按照合同约定免去护林员资格。 

三、护林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免去护林员资格; 

(一)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未能履行护林员职责,致使林木、林地受到破坏的; 

(三)经查实属监守自盗的; 

(四)身体条件不能适应护林工作或长期在外经商、打工等不能正常履行护林员职责的; 

(五)发生火灾、严重病虫害、林木盗伐或滥伐等情况,故意隐瞒事实不报的。 

护林员的免除,由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合同约定,依法解除合同关系,免去护林员资格。 

四、林业主管部门对护林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半年汇总一次,报县林业局备案。由县林业局、财政局按照检查的情况,待年底验收合格后发放管护费。 

五、实行护林员保证金制度,根据平森防指[20xx]18号文精神,对登记在册的护林员根据所管护林片大小每人交纳1000—20xx元不等的保证金,在年度防火期内未发生森林火灾的,退还保证金,并全额发放生态公益林补偿金;发生火灾的除没收保证金外扣发一定比例的生态公益林补偿金,对管护工作突出的护林员要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护林人员管理办法2015-11-04 13:39 | #2楼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淳安县 专职 护林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有效保护森林资源,促进生态公益林建设,根据《浙江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淳安县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专职护林员是指经公开招聘,报乡镇政府批准、公示,并与所属行政村签订护林合同,以护林为主要职责,并在林业部门登记备案的人员。

第三条专职护林员对其管护责任区内的森林资源负责,并协助做好毗邻管理责任区的护林联防工作。

二、专职护林员的设立

第四条专职护林员的任职条件

1 、 热爱林业,具有一定的林业基础知识,熟悉责任区范围及周边山区地形、林情,常年在农村从事农事活动;

2 、 身体健康,事业心、责任心强;

3 、 年龄在55 周岁以下,小学以上文化程度;

4 、有通讯、交通条件者优先;

5 、村两委主要干部不得担任专职护林员。

第五条专职护林员的配备

有公益林的行政村根据公益林面积,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护林员人数。

无公益林的行政村每村配备1 名。

第六条专职护林员的产生和录用

专职护林员采取自愿报名,民-主推荐,由所属乡镇组织公开招聘(具体办法由乡镇制订),经乡镇政府批准,并公示后录用,与所属行政村签订护林合同,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兼职护林员的配备

除专职 护林员外,各村根据本村实际配备相应数量的兼职护林人员(村两委主要干部可兼任)。

兼职护林人员 报乡镇政府批准。

三、专职护林员的管理

第八条专职护林员接受所属乡镇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的培训、管理和考核。

第九条各乡镇成立护林大队,并根据本乡镇山林现状,组织若干个专业护林分队,实行联合护林、分散巡山、定时定点集中等多种形式的巡山护林方式。

第十条各乡镇应明确专职护林员的管护责任区和岗位职责,建立考核制度。

第十一条专职护林员配备必需的装备,做到一遇火情能及时报警,及时扑救。

四、专职护林员的岗位职责

第十二条专职护林员负责本管护责任区范围内巡山护林,履行以下职责:

1、向群众宣传林业法律法规政策,提高群众生态公益林保护和护林防火意识;2、每天巡视管护责任区内山林,做好巡山记录;3、严格野外用火管理,建立进山人员登记制度,严格控制非生产性人员进山(旅游景点除外),杜绝明火上山,发现违规野外用火的行为应立即制止;4、做好管护责任区内森林资源保护工作,预防、阻止乱砍滥伐、乱采滥挖、乱捕滥猎、毁林开垦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发生;5、协助做好森林病虫害监测和防治工作,及时报告管护责任区内森林病虫害的发生和危害情况;协助做好枯死木清理及送检工作。6、发现破坏森林资源、森林火情等情况,立即报告村两委、乡镇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并主动协助处理;7、协助做好毗邻管理责任区的护林联防工作和营林生产等其他林业工作。五、专职护林员的报酬

第十三条专职护林员的管护报酬从公益林护林人员劳务费中支出。全县统筹,年工资标准为5000 —6000元。

兼职护林员,其管护报酬由各行政村自行解决(可以从各行政村的公益林损失性补助资金中支出)。年报酬800 —1000 元。

第十四条专职护林员管护报酬分两部分,其中日常管护工资80% ,岗位考核工资20% 。

日常管护工资按月发放,由县林业、财政部门直接发放到专职护林员工资卡内。

岗位考核工资根据专职护林员年终考核情况由县财政拨付乡镇核发。

第十五条各乡镇应将专职护林员考核工资及时核发到位,并于次年1 月底前将考核工资核发清册上报县林业局。

六、专职护林员的考核及奖惩

第十六条专职护林员考核:由乡镇公益林监管组织会同 村两委联合考核,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七条专职护林员 根据工作业绩,按照百分制计分法考核,具体考核内容如下:

1 、全年出勤率100% ,计10 分。缺勤一次扣1 分;在森林防火期督查未到岗的,每次扣5 分。

2 、台账记录完整、清楚,记载内容真实可靠,计20 分。记录不完整、内容不实的酌情扣分。

3 、严格野外用火管理,责任区内全年无火警(火灾),计40 分。发生一次火警扣10 分,一次火灾扣30分,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取消其护林员资格。

4 、管护责任区内全年未发生盗伐、滥伐;非法采矿、开垦;违法征占用林地;砍柴、烧炭;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乱挖野生植物,计20 分。发生一起扣5 分;管护责任区内发生林业刑事案件取消其考核资格。

5 、协助做好林业宣传、更新造林、林木采伐、林地征占用、森林病虫监测和防治、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监测,计10 分。对不配合工作的,每项扣2 分。

第十八条对年度护林工作突出、有重大贡献的专职护林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森林资源重大损失的专职护林员,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批评、 扣发岗位考核工资、解聘等处分。

第二十条考核得分与专职护林员岗位考核工资挂钩。

1 、得分在96 分(含)以上的,发放全年岗位考核工资;

2 、得分在91 —95 的,扣发全年岗位考核工资的10% ;

3 、得分在81 —90 的,扣发全年岗位考核工资的20% ;

4 、得分在71 —80 的,扣发全年岗位考核工资的30% ;

5 、得分在61 —70 的,扣发全年岗位考核工资的50% ;

6 、得分在60 分以下的,扣发全年岗位考核工资,并予解聘。

七、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办法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二〇〇 八年四月一日起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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