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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时间:2024-04-03 22:40:22 金磊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工勤人员管理办法(通用13篇)

  工勤人员就是在政府部门工作,但不是国家在编人员,属于政府内部任职,国家不负责管理,不拨付工资的人员。那么,对于这样的一类人群,政府要做好怎样的管理呢?下面就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吧!

  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各级机关工勤人员的管理,有效维护机关及机关工勤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机关工勤人员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关工勤人员,是指为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和生活提供服务,保障机关和职能部门正常运转,纳入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并由地方各级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坚持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升素质、人岗相适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各级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保障机关正常运转。

  第五条实施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和参照公务法管理单位的工勤人员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六条机关工勤人员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5 个等级(职务)。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第七条各级机关工勤人员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其中,区县(自治县)级机关最高岗位等级不超过技师,乡镇机关最高岗位等级不超过高级工。

  第八条机关工勤人员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岗位总量占工勤人员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机关总体控制在50%左右;高级技师、技师岗位总量占工勤人员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机关总体控制在10% 左右;高级技师岗位总量占工勤人员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机关总体控制在2% 左右。

  第九条市级机关(含实施垂直管理的部门,以下同)工勤人员岗位设置方案,由市政府人力社保部门核准。区县(自治县)、乡镇机关工勤人员岗位设置方案,由区县(自治县)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报经市政府人力社保部门核准。

  第三章招聘

  第十条各级机关在编制和岗位限额内需补充工勤人员,原则上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十一条经市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同意,补充涉密、技师、高级技师等特殊岗位工勤人员,可面向特定对象实行考核招聘。经同级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同意,补充政策性安置人员、已具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由用人机关面向一定范围对象实行定向选聘。

  第十二条市级机关工勤人员招聘工作由市政府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用人机关组织实施;区县(自治县)、乡镇机关工勤人员招聘工作由区县(自治县)政府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用人机关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市级机关公开招聘、定向选聘简章,由市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审定,区县(自治县)、乡镇机关公开招聘、定向选聘简章,经区县(自治县)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审定后,报市政府人力社保部门事前备案。

  简章经审定备案后,于招聘报名前10 个工作日在适当范围内发布。其中,公开招聘简章须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众信息网等媒体上公开发布。

  招聘简章应包括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时间、地点、方法及需交验的证件,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十四条公开招聘机关工勤人员原则上每半年一次,可结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一并进行。

  第十五条应聘机关工勤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品德优良;

  (二)具有履行机关工勤人员职责的能力和岗位所需的资质,招聘中级工以上等级(职务)岗位人员,应具备由政府人力社保部门评定的相应技术等级(职务)资格;

  (三)高中(技校或其他中职学校)以上学历;

  (四)年龄在18 周岁以上,35 周岁以下。已具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普通工和初级工岗位年龄可放宽到40 周岁以下,中级工以上岗位年龄可放宽到45 周岁以下;

  (五)身体健康;

  (六)符合聘用机关工勤人员所在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下列人员,不属机关工勤人员招聘对象: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二)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三)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

  (四)被单位辞退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五)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

  (六)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七)现役军人;

  (八)在校的全日制学生(应届毕业生除外);

  (九)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机关工勤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第十七条用人机关负责资格条件审查、体检和考察等,政府人力社保部门负责组织考试。

  (一)确定招聘岗位。招聘岗位人数与实际报名人数未达到1:3 比例的,除特殊岗位和急需紧缺人才外,取消或相应递减招聘岗位人数至规定比例。

  (二)考试。公开招聘考试采取公共科目考试与技能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综合基础知识》,由同级政府人力社保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技能考核内容为技能知识或实际操作,由同级政府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用人机关组织实施。

  技能性强的岗位技能考核,可委托专业测评机构进行。一般性岗位,由技能考核组进行考核,考核组一般由5至7 人组成,用人机关外的考官不少于3 人。

  (三)体检。市级机关工勤人员的体检由用人机关组织,区县(自治县)、乡镇机关工勤人员的体检由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组织。

  体检的项目、标准,在国家未出台有关规定之前,参照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执行。

  (四)考察。体检合格人员列为考察对象,考察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重点考察个人政治思想素质和道德品质,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十八条聘用办理

  根据考试、体检、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拟聘人员公示7 天无异议后,市级机关报市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审批,办理聘用手续。区县(自治县)、乡镇机关报区县(自治县)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审批,办理聘用手续。

  第四章岗位聘任

  第十九条机关工勤人员技能岗位基本聘任条件:

  (一)高级技师、技师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职务考评。

  (二)高级工、中级工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三)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初级工岗位。

  第二十条机关工勤人员的聘任,须在岗位限额内,报同级政府人力社保部门核准。其中,区县(自治县)、乡镇机关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的聘任应报市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第五章聘用合同

  第二十一条机关新进工勤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立单位和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6 个月。受聘人员为新参加工作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其中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的试用期为6 个月。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用人机关与工勤人员一般订立3 年至5 年的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到期后,由用人机关对聘用人员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且工作岗位需要,本人自愿的,可以继续聘用。

  在本机关连续工作已满10 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 年的工勤人员,提出聘期至退休的,用人机关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二十四条合同的变更。

  (一)用人机关与工勤人员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二)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经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三)合同确需变更的,由用人机关与工勤人员按照规定程序以书面形式确定合同变更的内容。

  (四)工勤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用人机关可以调整工勤人员的岗位或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并对合同作出相应的变更。

  第二十五条工勤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用人机关可以随时辞退,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不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或者不能达到工作标准的;

  (二)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 个工作日或者1 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的;

  (三)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用人机关、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劳动教养、有期徒刑缓刑和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第二十六条工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机关提前30 日书面通知后,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其他合理工作安排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用人机关合理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三)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二十七条工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机关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本机关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基本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工勤人员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工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前30 天书面通知用人机关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考入普通高等院校学习的`;

  (二)被录用或者选调为公务员的;

  (三)被招(选)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工勤人员提出解除本合同未能与用人机关协商一致的,工勤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 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用人机关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九条因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工勤人员,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一)合同期限届满;

  (二)用人机关与工勤人员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三)工勤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休或退职的;

  (四)工勤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五)用人机关被依法注销、撤销或者解散的。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机关应当向工勤人员支付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一)在聘用合同期限内,用人机关与工勤人员协商一致解除聘用合同的;

  (二)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聘用合同期满终止聘用合同,未续聘的;

  (四)单位被注销、撤销或者解散终止聘用合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根据工勤人员在本机关工作年限,在该聘用机关每工作1 年,支付其本人1 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 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 倍计算。

  第三十三条用人机关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证明,写明聘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机关工作的年限。

  第六章考核

  第三十四条对机关工勤人员考核应当贯彻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三十五条考核按年度进行,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指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表现;能,指业务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勤,指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绩,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廉,指廉洁自律情况。

  第三十六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 个等次。

  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比例,市级机关最高不得超过本机关工勤人员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5 %,区县(自治县)机关不得超过本辖区机关工勤人员总数的15 %。

  第三十七条年度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调整岗位、工资等级晋升和续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奖惩

  第三十八条各级机关应对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工勤人员,按照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奖励表彰。

  第三十九条奖励种类为:嘉奖、记功、记大功、荣誉称号4 种。

  对受到奖励人员或集体,颁发证书或奖章(奖牌),并给予一次性奖金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四十条对工勤人员的奖励,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嘉奖。由用人机关决定,报同级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二)记功。由用人机关提出,报同级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审批。

  (三)记大功。市级机关由用人机关提出,报市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审批。区县(自治县)、乡镇机关由用人机关提出,经区县(自治县)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报市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审批。

  (四)授予荣誉称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工勤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违反政治纪律,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二)违反工作纪律,致使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蒙受损失的;

  (三)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单位资财的;

  (四)违反职业道德、公序良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处分种类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聘用、开除4 种。

  受处分期限为:警告,6 个月;记过,12 个月;降低岗位等级聘用,24 个月。

  第四十三条对工勤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聘用,由用人机关决定;

  (二)开除,由用人机关决定,报同级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工勤人员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岗位聘任按以下处理:

  (一)警告,不得聘用到高于现岗位等级的岗位,当年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二)记过,不得聘用到高于现岗位等级的岗位,当年考核不确定等次;

  (三)降低岗位等级聘用,从处分生效之日起降低岗位等级,年度考核不合格。

  第四十五条 工勤人员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劳动教养、有期徒刑缓刑和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六条工勤人员处分期满解除处分后,岗位聘任等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八章培训

  第四十七条用人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工勤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四十八条培训情况和学习成绩纳入考核内容。

  第四十九条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工勤人员进行培训的,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和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九章人事争议处理

  第五十条工勤人员与用人机关发生争议的,依照《重庆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工勤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决定之日起30 日内向原作出决定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15 日内,向同级政府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诉: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不允许参加年度考核的;

  (二)受到处分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原作出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后30 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 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过去有关机关工勤人员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驻外人员队伍建设,规范和完善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工勤人员(以下简称驻外工勤人员)的选派和管理工作,根据我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驻外工勤人员是指派往驻外经济商务机构长期工作的厨师、维修工和招待员等。

  第三条 驻外工勤人员的选派和管理由商务部人事教育劳动司(以下简称人事司)负责。

  第四条 驻外经济商务机构负责驻外工勤人员在国外工作期间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选 派

  第五条 人事司根据国外工作需要,制定驻外工勤人员轮换计划,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各推荐驻外工勤人员的单位(以下简称推荐单位)下达本年度推荐计划。

  推荐单位包括:

  (一)本部各直属事业单位 、各商会、协会、学会;

  (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委 (厅、局);

  (三)有关省市人事厅(局)、劳动厅(局)等。

  第六条 各推荐单位根据人事司分配的名额,按照"驻外工勤人员选派条件"(见附1)组织预选工作,对候选工勤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工作态度、健康状况、家庭情况等进行综合考察,并对其专业技术进行重点考核。

  各推荐单位应通知预选合格的工勤人员所在单位填写《驻外经商机构工勤人员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见附2),并对《推荐表》中被推荐工勤人员填写的内容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后,连同被推荐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证书复印件一并寄交人事司。

  第七条 人事司对被推荐的工勤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委托有关机构对其进行技术考核,并对技术考核合格的人员进行组织考察 。

  第八条 凡通过技术考核和组织考察,符合外派条件的工勤人员均录入"驻外工勤人员后备库"(以下简称"后备库")。人事司应 及时将列入"后备库"人员名单通知各推荐单位。

  "后备库"中人员的后备期为两年,超过两年未派出人员需重新推荐和考核。

  第九条 人事司每年举办驻外工勤人员出国培训班,根据驻外工勤人员需求情况对"后备库"中列入年度外派计划的.工勤人员分别进行组织纪律 、外事纪律、安全保密和外交礼仪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条 人事司根据外派计划,从培训合格的人员中确定驻外工勤人员,并通过各推荐单位向其所在单位函商借调。

  第十一条 工勤人员所在单位根据人事司的要求填报《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一份,推荐单位负责人 须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人事司收到上述材料后按组织程序进行报批,并向各推荐单位下发"常驻国外人员批准通知单"。

  第十三条 各推荐单位应将"常驻国外人员批准通知单"转交驻外工勤人员原单位,通知驻外工勤人员按照人事司的具体要求办理有关出国手续。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驻外工勤人员 任期两年。对因政治素质、工作态度、技术水平等原因表现不好的,应提前调回,五年内不再派出;对表现优秀的,可列入"后备库",在今后选派中优先考虑。

  第十五条 驻外工勤人员出国工作期间,人事关系不转,国内工资停发,如涉及其住房公积金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等均由其本人与原单位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驻外工勤人员出国工作期间按照规定享受我驻外工作人员工资和医疗待遇 ;其国外工资档次的确定,根据其所在单位与当前工资挂钩的技术等级或实际工龄 核定。

  第十七条 驻外工勤人员每年参加驻外经济商务机构人员年度考核,期满调回时由驻外经济商务机构作组织鉴定 。人事司每年年底以适当方式向驻外工勤人员推荐单位反馈其本人驻外工作期间的表现情况。驻外工勤人员期满调回时,人事司将其出国期间的考核和鉴定材料一并寄交推荐单位。

  第十八条 驻外工勤人员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按有关规定赴其驻在国随任或探亲;驻外工勤人员的成年子女和父母可按规定自费探亲。驻外工勤人员家属在国外期间应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3

  随着学校办学规模扩大,学校编制紧缺,特别是工勤岗位编制极少,为提升学校管理品牌,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整体部署,规范工勤岗位服务行为,依照国家用人相关政策,结合我校工勤岗位工作实际,特制定我校工勤岗位人员管理制度。本制度适用全校工勤岗位人员。

  一、指导思想:

  通过建立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整合人才资源,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调动工勤岗位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工勤岗位的规范管理。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设岗、宏观调控的原则;坚持优化结构、精干高效的原则;坚持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坚持平稳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

  三、岗位设置:

  根据我校工勤岗位需求实际,主要设置生活教师、保安等管理岗位、服务性岗位。

  四、招聘办法:

  1、成立招聘机构,由校长牵头,分管校长组织相关处室负责人实施招聘工作。

  2、编制发布竞聘公告、竞聘须知、竞聘议程、工勤岗位人员聘用合同、服务经营合同。

  3、组织参聘人员报名登记、印制竞聘相关表册、审查竞聘人员资格和组织落实工勤岗位人员公开招聘会,根据竞聘办法确定符合条件的中选人。

  4、落实中选工勤岗位人员租金收缴、合同签订、资产交接和合同期间的管理。

  五、聘用及解聘:

  1、聘用:学校与受聘工勤管理岗位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受聘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

  2、管理:工勤岗位人员均实行合同管理,合同期满后未续聘,合同自行终止。合同期限:工勤管理岗位人员的聘用期、服务岗位人员的经营期均以年为单位,签订合同。合同期满,经本人申请,学校考核合格,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补齐手续后可续签合同,否则解除合同。

  3、解聘:合同期内聘用人员有违反国家国家法律、法规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合同自行终止。违反学校规定(生活教师从事经营活动,服务人员从事经营范围以外的项目等违规行为)予以解聘。

  六、岗位职责及工作考核:

  生活教师岗位职责及工作考核由德育处负责制定实施;保安人员岗位职责及工作考核由安检室负责制定实施;后勤服务人员职责及工作考核由总务处负责制定实施。

  七、工资待遇:

  1、生活教师、保安人员的待遇按照学校临聘人员待遇标准执行。

  2、服务岗位人员以学校设置的岗位为平台,按照学校规定通过给学生洗补衣物、手机充电、烧开水、吹头发等服务方式获取相应的报酬

  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4

  第一条目的

  为使专业技术人员职位的任用有所遵循,特依人事管理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位设定

  1.专业技工:同工务员。

  2.专业技术员:同助理工程师。

  3.专业技师:同副工程师。

  第三条资格

  (一)专业技工

  凡具备下列三项条件者,可晋升为专业技工:

  1.担任同种专业技术工作的`熟练工人在本职位中有四年考绩甲等以上。

  2.参加本企业专业技工检定合格或取得国家乙种相同性质技术检定合格者。

  3.经直属科长推荐者。

  二)专业技术员

  凡具备下列三项条件者,可晋升为专业技术员:

  1.胰担任专业技工员或工务员在本职位中有四年考绩甲等以上。

  2.参加本企业专业技术员检定合格或取得国家甲种相同性质技术检定合格者。

  3.经直属厂处长推荐者。

  (三)专业技师

  凡具备下列三项条件者,得晋升为专业技师:

  1.担任专业技术员在本职位中有四年考绩甲等以上。

  2.参加本企业专业技师检定合格者。

  3.经直属经理推荐者。

  (四)新进人员具有专精熟练的特殊技术者可比照公司内相同技术及资格的人员核定其职位。

  第四条限制

  (一)任用专业技术人员职位者,不得同时任用于其他职称。

  (二)从业人员在年度内受记过的处分而未抵消或上年度考绩在乙等以下者,本年不得晋升。

  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5

  一、目的

  为加强对日常工作的监督和控制,尽早发现问题与缺陷,提供问题追踪的依据,提高解决问题的速度和质量;以及将每个员工的实际工作以文档形式汇报并保留,作为员工能力、工作状况以及工作考评、调薪、晋升的重要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裁(不含总裁)以下的全体员工(不含场地施工人员)。

  三、主要内容

  1、总结本周、月的主要工作、完成情况、计划外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及处理办法,对未按工作计划完成的事项说明具体原因及预计完成时间。

  2、根据整体工作计划、实际工作进展及要求工作进度情况安排下周、月工作计划。

  3、员工周、月报表为本人报送给上级负责人的计划,最终工作计划内容及完成时间以上级负责人审批的结果为准。

  4、年报:以全年主要工作内容为主,总结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办法,讲述个人全年的感受体会及对工作和公司经营管理的建议或意见;制订具体的下年度工作计划,以年终工作总结的'形式报送上级。

  四、要求

  1、实事求是、客观负责、详细具体的填报个人/部门各类报表,不得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2、报表中计划工作及完成时间尽量准确并按时限完成。

  3、各类报表按规定时上报。

  4、所有报表公司提供统一标准格式,年报表自行以PPT的形式,并以电子版本的形式上交。

  5、报表文件命名标准:部门名称+姓名+周报/月报/年报+日期,(如:20xx年11月8日人力资源部小张的周报,则文件命名为:人力资源部-小芬周报1108)

  五、时间安排

  1、周报:员工每周五下午15:00前向部门负责人递交周报表,部门负责人将部门人员周报审阅并填写评语后进行汇总整理形成本部门周报表,于周六中午下班前将部门周报递交总裁秘书复核后呈送总裁审阅。

  2、月报:员工每月最后一周内向部门负责人递交月报表,部门负责人将部门人员月报审阅并填写评语后进行汇总整理形成本部门月报表(及电子档),于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递交总裁秘书复核后呈送总裁审阅。

  3、年报:员工于次年1月10日前将个人年终工作总结及下年计划自行递交总裁秘书,由总裁秘书统一呈送总裁审阅。

  4、以上报表如遇节假日等可提前或顺延,以总裁办通知为准。

  5、每周、月报表在审批结束后返回原部门或本人阅读并记录领导批示意见后由总裁秘书统一存档管理并跟进各部工作落实情况。

  六、违规处理

  1、未按时提交报表、未按要求提交或弄虚作假者(予以乐捐20元/次)。

  2、凡本制度规定条款,是考核日常工作表现的形式之一,也是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

  3、以上两种违规处理方式并用。

  七、附则

  1、附件1:周报标准格式

  2、附件2:月报表标准格式

  3、本制度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并自20xx年12月28日起执行。

  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6

  车间生产班组一般也就是管这么多,目的:为了维持良好的生产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证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以下管理度。范围:适应于生产车间全体工作人员。

  一、早会制度

  1、员工每一天空上班务必提前5分钟到达车间开早会,不得迟到、早退。

  2、员工在开早会时须站立端正,认真听主管或组长的讲话,不得做一些与早会无关的事项。

  3、各条线的组长每一天空上班务必提前10分钟到达车间组织员工准时开早会、

  4、各条线的组长在开早会时务必及时向员工传达前天的工作状况以及当天的生产计划,时间应控制在15分钟。

  5、组长开早会时讲话应宏亮有力,多以激励为主,不得随意批评和责骂员工。

  二、请假制度

  1、如特殊事情务必亲自处理,应在2小时前用书面的形式请假,经主管与相关领导签字后,才属请假生效,不可代请假或事后请假(如生病无法亲自请假,事后务必交医生证明方可),否则按旷工处理。

  2、杜绝非上班时间私下请假或批假。

  3、员工每月请假不得超过两次,每一天请假不得超过两人。

  4、员工请假核准权限:(同厂规一致)(1)一天以内由拉长批准;三天以内由车间主管批准;(2)超过三天务必由生产部经理批准;(3)连续请假按照累计天数依上述规定办理。

  三、清洁卫生制度

  1、员工要持续岗位的清洁干净,物品要按规定位置放置整齐,不得到处乱放,组长要持续办公台的`整齐干净。

  2、每一天下班后值日生打扫卫生,周末须进行大扫除(公司内的门、厕所、窗户、生产线、设备保养、饮水机等都须清洁)。

  3、卫生工具用完后须清洗干净放在指定的区域,工具由专组专人保管,不得乱丢,倒置、甚至损坏。

  4、不得随便在公司内乱丢垃圾、胡乱涂划流水线、。

  四、车间生产秩序管理制度

  1、、员工上班应着装整洁,不准穿奇装异服,进入公司需换拖鞋,鞋子按划分区域整齐摆放。务必正确佩带厂牌,穿工作服上班。不得携带任何个人物品,如手机、MP3、手袋、食品等。

  2、上班时,物料员须及时把物料备到生产线,并严格按照规定的运作流程操作,不得影响工作的顺利进行。

  3、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务必持续50—80CM以上的距离,不得挤坐在一起,作业时须按要求带好手套或指套,静电表同时务必自觉做好自检与互检工作,如发现问题并及时向品检与组长反应,不可擅自使用不良材料以及让不合格品流入下道工序,务必严格按照品质要求作业。

  4、每道工序务必理解车间品管检查、监督,不得蒙混过关,虚报数量,并配合品检工作,不得顶撞、辱骂。

  5、所有员工务必按照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检验规范等)操作,如有违规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6、员工在工序操作过程中,不得随意损坏物料,工具设备等违者按原价赔偿。

  7、工作时间离岗时,需经班组长同意并领取离岗证方可离开,限时十分钟内。

  8、下班前必需整理好自己岗位的产品物料和工作台面,凳子放入工作台下面。

  9、员工之间须互相监督,对包庇、隐瞒行为不良者一经查处严厉处罚、

  10、任何会议和培训,不得出现迟到、早退和旷会。

  11、本车间鼓励员工提倡好的推荐,一经采用根据实用价值予发奖励。

  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7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宣传工作,增强宣传工作的时效性、规范性,为公司发展打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推进公司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宣传工作分内部宣传和外部宣传两部分。内部宣传载体主要有公司内部刊物、宣传栏、员工博客交流等形式;外部宣传载体主要有网络、电视、视频、广播、报纸、宣传册、媒体广告、户外广告、大型户外活动等。

  第三条宣传工作宗旨。弘扬九间棚精神与文化,实施公司品牌规划,展示公司突出成就,包装公司主导产品,树立公司良好形象。

  第四条宣传工作的原则与要求。全面、准确、及时,实事求是,积极向上。

  二、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成立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廉士东常务副组长:刘守文副组长:郝军成员:杨晓、杨岩、崔宝龙

  第六条企划部是业务办事机构。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各部门、子公司、合作社工作类信息的收集、筛选、加工、发布;

  2、对公司重要会议、活动的跟踪宣传报道;

  3、在公司xxx上传公司动态(范本)、新闻及有价值的专业文章等。

  4、向外宣媒体报送有价值的新闻稿件、专题报道等;

  5、和外部传媒界保持良好沟通联系,必要时邀请他们帮助指导;

  6、及时搜寻媒体对九间棚及企业的报道,有选择的上传公司xxx。

  7、负责对子公司、合作社宣传品的设计、审核、把关。

  第七条部门、子公司、合作社宣传工作职责

  1、部门经理是本部门宣传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再推选一名宣传专员,是第二责任人,每位员工都是兼职宣传员。

  2、子公司及合作社,总经理或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是宣传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再推选一名宣传专员,是第二责任人,每位员工都是兼职宣传员。

  3、第一、二责任人对所在部门或子公司的宣传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

  4、第一责任人、宣传专员、兼职宣传员要对公司xxx宣传需要的有价值的信息、新闻素材进行写作、收集、筛选、加工、传报、反馈等工作;开展调查研究,针对工作中的创新做法,经验、教训等,及时写出有分析、有见解的专题调研信息。

  5、文化程度偏低,不具备基本写作能力的员工,由各部门、子公司、合作社的第一负责人提报企划部,由宣传工作领导小组xxx同意后备案,可不列为兼职宣传员对待。

  三、任务目标

  1、企划部员工每人每月不少于稿件;

  2、宣传专员每人每月不少于稿件,兼职宣传员每人每月不少于稿件;

  3、子公司宣传专员每人每月不少于稿件,兼职宣传员每人每月不少于稿件。

  四、工作流程

  1、稿件流程

  (1)网站专业类论文

  2、宣传品(宣传册、媒体广告、户外广告等)流程

  五、奖惩办法

  1、将企划部员工任务目标纳入岗位说明书,作为关键绩效指标(kpi)的重要一项,予以品绩考核;

  2、宣传专员、兼职宣传员的稿件被选用者,予以现金奖励;任务目标完不成者,予以现金罚款,并通报批评;

  3、奖惩标准:

  每选用一篇稿件奖励xx元,重量级的奖励xx元;每少报送一篇稿件,罚责任人xx元;奖罚由公司(九间棚农业科技园公司)负责兑现实施。

  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8

  一、工作纪律

  1、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2、各部门实行总经理领导下的部门经理负责制。

  3、公司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分级管理方式,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的总原则。

  4、为公司的健康成长,超常规发展,向社会提供安全、高效、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为公司赢得最佳经济利益是公司全体员工的行为准则,即公司最高利益原则。

  5、各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职工,必须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和权限处理各项工作。处理超越职权范围事项,须经上级授权或征得上级同意。特殊情况下,无法请示,则应以公司的最高利益原则为标准,恰当处置,事后尽快报告。重大事项,以先口头,后文字报告方式处理。

  6、公司对全体职工的基本要求:听从指挥;工作严谨、高效;信息传递渠道畅通;团结协作,工作不许推诿;勇于负责;开拓进取。

  7、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分配和调动。

  8、公司推行“唯贤、唯才是举”的用人标准,按能绩升降职级,全面测评,每年考核。

  二、劳动纪律

  1、严格遵守劳动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2、劳动中,认真负责,不脱岗,不串岗,不做与本职无关的事。严禁在工作场所打闹喧哗。

  3、在工作场所,不准穿拖鞋、短裤衩和背心。需统一着装岗位必须按要求着装。

  4、严格遵守本岗位的操作规程,按岗位要求完成任务,做好各种原始记录。真实、准确填报各种数据。反馈、传递各种信息。

  5、严格按规定使用生产设备,爱护各类财产、专用设备设施及其他劳动工具。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使生产设备等处于良好状态。

  6、学徒工,见习、实习及处于培训阶段的职工,未经本部门领导考核批准,不得擅自顶岗、上岗。

  7、严格上下班打卡制度,不得替他人代打出勤卡。出勤卡由各部门按月统计后送行政人事部审核。

  三、财务纪律

  1、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厉行节约,不浪费公司资财。

  2、严禁以各种形式侵吞公共财产,不许私自动用公款。

  3、严格遵守财务报销和审批制度,以及各种(项)财务开支标准。

  4、不得冒名多报、谎报业务招待、差旅费、各种生活补贴和工作补贴等。

  5、在与他人交谈中,不准涉及国家和公司的一切未经公布的经济情报和其他需保密事项。

  6、不准在无保密措施的地方,存放需保密的文件资料。

  7、不准携带机密文件资料外出访友、回家和出入非工作需要的'场所。

  8、不准在普通电话、电报、传真、邮件中传送机密事项。

  9、工作变动时,应及时办理保密文件、资料的移交。

  四、外联纪律

  1、严格执行公司的外联制度,发扬爱司爱岗的精神,维护公司的利益。

  2、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及时真实反映情况。

  3、与外单位人员交往,必须谦虚谨慎,不卑不亢,讲究文明礼貌。

  4、严禁酗酒。在外联活动中,饮酒不得超过本人酒量的一半,一般不饮烈性酒。

  5、在外联期间,不许同厂外机构或个人私自交易,不许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营私牟利或私自收受礼品。

  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9

  一、总则

  为保证项目进场材料性能、技术标准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范和图纸要求,坚持施工质量从源头抓起,严格控制进场材料和封样产品不一致、假冒伪劣、低品质等材料进入施工现场,保证项目所有材料设备的品质,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合肥万达城项目的工程管理。

  定义

  1、定厂定价:甲方认质认价并确定品牌、供应商,由乙方或甲方按指定的品牌和供应商进行采购。

  2、认质认价:甲方确定质量等级及限定价格,由乙方自行采购。

  三、封样材料分定厂定价封样材料和认质认价封样材料,基本原则如下:

  1、定厂定价封样材料:项目部制定产品技术要求,设计部根据材料所使用部位及影响最终效果不同,选择和确定样品(至少三种);

  成本部组织并参与样品评审;

  最终确定样品后,将材料封样确认单和封样材料黏贴在一起,一份存现场项目部,一份存成本部封样室;

  材料进场后,承包单位应及时报验监理和甲方,甲方项目部应刘存一份项目部人员签字版的材料报验单,材料和封样材料一致、复试合格后,才可大面积用于施工。

  2、认质认价材料封样:成本部通知乙供单位按图纸及规范要求,每种材料同时报送样品(同时报送现场验收记录、材料形式检验报告和出场合格证,作为《材料封样确认单》的附件)至甲方项目部,甲方项目部根据材料所使用部位及影响单体的最终效果不同,甲方工程部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及监理总工程师现场确认封样(封样一式5份),将材料封样确认单和封样材料黏贴在一起存于现场封样室;

  材料进场后,认质认价材料应及时报验监理和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项目部应留存一份项目部人员签字版的材料报验单,材料和封样材料一致、复试合格后,才可大面积用于施工。

  四、封样材料管理规定

  1、项目工地现场必须设置材料样板室,设计部和成本部签字确认的材料样板,在材料样板室内分类摆放并进行登记,作为材料进场验收和质量验收的依据。(封样材料由甲方项目部资料员统一管理)

  2、材料样板室的建立及管理标准:

  A、样板室:原则上设立独立的材料样板室。

  B、设计封板:设计责任人在样品表面签字封样。

  C、台账建立:各类材料分册建立;

  项目工程部安排专人负责做好材料样板的台账管理,并实行责任签收制度;

  台账内容包括材料样板名称、规格型号、品牌(生产厂家)、签收时间、编号、应用工程名称及部位、使用期限等栏目。

  D、分类摆放:按土建、装饰、水、电、暖等专业分类布置搁架,规整摆放。

  E、样板室不易(宜)存放的`大件或贵重样板(如门扇、大型设备等),其实物图片及相关资料必须由项目设计师的签名确认作为货品进场验收的参照物。

  F、施工单位(包括独立分包单位)也自行考虑设置存放中标材料、半成品和设备样板的房间,便于货物进场的参照自检。

  G、中标材料发生变更时,其封样(本)应由项目及时更换。

  H、中标材料样板原则上不外借,如确需外借必须征得甲方负责人书面同意,外借中标样板必须按时归还销账。

  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10

  一、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安全防火制度;严格遵守和自觉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认真执行卫生包干区域的清洁管理制度。

  二、认真执行上级领导交待的各项任务,负责完成好物业部经理安排、布置的各项工作。

  三、负责做好水泵房、空调机房及各楼层风机房、电器设备的保养及故障检修。

  四、负责做好电梯、空调、冷冻、安保中心、电话机房、常备电源的电器设备保养及故障检修。

  五、负责做好厨房、餐厅各楼层办公用房、动力照明电器设备的保养及故障检修。

  六、负责做好主楼、裙楼所有照明设备的保养和故障检修。

  七、负责做好公共区域,包括大厅内外照明灯具,泛光照明正常使用和维修保养。

  八、坚守工作岗位,自觉执行劳动纪律,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九、除完成好日常维修及计划维修任务外,还应有计划的尽可能完成好其它零星工程任务。

  十、积极协调好班次与员工相互间的工作关系,及时正确处理好突发事故。

  十一、做好每天巡楼点检工作,并对在巡检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如实记录在册。

  十二、当班时如发生电器故障应尽可能在本班次内解决,不能及时解决的,经征得领导同意后方可移交下一班解决;交接班时发生的故障原则上两班共同解决。

  十三、及时做好报修工作的登记、复查、验收工作,包括维修内容、维修工时、维修时所耗用的材料,报修人所在部门的领导或报修人的验收签名。

  十四、对任何设备的维修非经工程部经理的同意,不得随意更改原接线方式或损伤原装饰格调,维修后均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十五、正确使用、及时清点维修所用的.各种工具,做到没有遗留工具在现场,爱护使用、保管好、清洁好所借用的公用工具。

  十六、做好日常检修材料的消耗登记造册工作,及时向物业管理部申购常用、备用、易耗材料,如照明灯管灯泡、插座、开关、启辉器、绝缘胶带等,做到既不影响正常使用,又不过多储存备品件。

  十七、由于维修电工、值班电工工作不负责任,粗心大意或违反以上各项工作制度,给商铺、租户或其它部门造成不良影响或扩大事故损失的,或由于违纪违规给物业管理部造成不良后果的,其责任自负,同时将受到相应处罚。

  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11

  本制度适应于医院所有办公用计算机,各工作站所有使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站管理制度进行操作。

  一、工作站配置的计算机、打印机、ups等设备,科室应指定专人保管和保养,能够掌握计算、机基本知识和技能,对简单故障能够排除。

  二、所有操作人员在计算机系统发生故障时,应能说明故障发生的部位、故障现象等基本情况,以便于计算机中心维修人员能够较准确地判断故障原因,带好配件,快速处理。

  三、操作人员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随意扳动和操作无关的按钮或开关,不得打开机箱盖等外包装物。

  四、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更改、删除工作程序,桌面设置等选项,否则会造成程序不能正常运行操作人员要熟练掌握用户入网口令,及个人进入程序的用户名和密码,并注意保密,时常更换密码。

  五、操作人员上机操作时不得与无关人员闲谈,避免或减少操作错误发生。

  六、禁止非本工作站操作人员使用计算机,以免因误操作而造成不必要的应用程序或整个系统的混乱。

  七、严格按照正常的开、关机顺序操作,即:开机时先开显示器、打印机,再开主机;关机时先关主机,再关显示器、打印机。严禁人为非正常关机,否则,轻则造成长时间开机测试及部分软件损坏,重则造成整个系统的瘫痪,甚至发生电流回击,烧坏设备。

  八、在下班后或长时间不工作时,应关闭所有工作站及电源开关,一则节约电力,二则延长计算机使用寿命。

  九、在使用键盘、鼠标等机械性的设备时,应做到轻敲、轻触,避免因用力过猛造成损坏。

  十、第七十三条在计算机工作时,主机和显示器上面不得搭盖任何东西,以保持其散热好。在不使用时,应用防尘罩将显示器罩住,以防灰尘等的侵入。

  十一、在打印过程中,严禁强行撕纸,要用自动切纸和走纸功能。同时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纸张,以免缩短打印头的寿命。

  十二、遇到卡纸现象时,应参照“打印机使用手册”中的操作步骤解决,严禁生拉硬拽,造成打印头及卷轴不必要的损坏。

  十三、严禁频繁开、关机,应严格按照使用手册进行进纸或退纸操作,以延长打印机的使用寿命。

  十四、及时更换色带,以免旧色带将打印针拉断。在更换时,应严格按照“打印机使用手册”中的说明进行操作,禁止违章操作,以免发生损坏色带架的情况。

  十五、对喷墨打印机更换墨水,严禁强行将墨盒架拉出,应严格按照“打印机使用手册”中的说明进行操作,以免发生损坏墨盒架的'情况。

  十六、严禁使用打印机打印与工作无关的内容,做到节约用纸。

  十七、保持工作站使用环境的清洁卫生,注意防尘、防潮、防静电,切实做到对设备的维护和保养。

  十八、严禁在计算机上玩游戏,避免由此引发计算机病毒的侵害,给整个系统带来严重的损坏。

  十九、未经允许或未经杀毒,不准擅自使用外来盘,避免将病毒带入计算机网络内。

  二十、未经计算机中心人员的批准,不得擅自修改计算机的软、硬件设置及重装系统,严禁修改删除网上的软件。

  二十一、对于违犯规章制度进行操作的人员,视其情节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

  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12

  第一条目的

  为使专业技术人员职位的任用有所遵循,特依人事管理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位设定

  1.专业技工:同工务员。

  2.专业技术员:同助理工程师。

  3.专业技师:同副工程师。

  第三条资格

  (一)专业技工

  凡具备下列三项条件者,可晋升为专业技工:

  1.担任同种专业技术工作的`熟练工人在本职位中有四年考绩甲等以上。

  2.参加本企业专业技工检定合格或取得国家乙种相同性质技术检定合格者。

  3.经直属科长推荐者。

  二)专业技术员

  凡具备下列三项条件者,可晋升为专业技术员:

  胰担任专业技工员或工务员在本职位中有四年考绩甲等以上。

  2.参加本企业专业技术员检定合格或取得国家甲种相同性质技术检定合格者。

  3.经直属厂处长推荐者。

  (三)专业技师

  凡具备下列三项条件者,得晋升为专业技师:

  1.担任专业技术员在本职位中有四年考绩甲等以上。

  2.参加本企业专业技师检定合格者。

  3.经直属经理推荐者。

  (四)新进人员具有专精熟练的特殊技术者可比照公司内相同技术及资格的人员核定其职位。

  第四条限制

  (一)任用专业技术人员职位者,不得同时任用于其他职称。

  (二)从业人员在年度内受记过的处分而未抵消或上年度考绩在乙等以下者,本年不得晋升。

  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13

  第一条 依据

  本办法依据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第七条规定订定。

  第二条 人员的增补

  各部门因工作需要,需增补人员时,以厂处为单位,提出人员增补申请书依可能离职率及工作需要,临时工由各部拟订需要人数及工作日数呈经理核准,女性现场操作人员由各部门定期(视可能变化订定期限)拟订需要人数呈经理核准;其他人员呈总经理核准。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份人员增补资料列表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转报董事长。

  第三条 人员甄选主办部门

  经核准增补人员的甄选,大专以上由总管理处经营发展中心主办,高中以下由各公司(事业部)自办,并以公开登报招考为原则。主办部门核对报名应考人员之资格应详加审查,对不合报考资格或认有不拟采用的情况者,应即将报名的书表寄还,并附通知委婉说明未获初审通过之原因。

  第四条 甄选委员会的组成

  新进人员甄选时应由主办部门筹组甄选委员会办理有关下列事项:

  (一)考试日期、地点。

  (二)命题标准及答案。

  (三)命题、主考、监考及阅卷、人员及工作分配。

  (四)考试成绩评分标准及审定。

  (五)其他考试有关事项的处理。

  第五条 成绩的评分

  新进人员甄选成绩的评分标准分学科、术科、口试三项,其成绩分比例视甄选对象及实际需要由各甄选委员会订定,但口试成绩不得超过总成绩的40%。

  第六条 录用情形填报

  各甄选主办部门于考试成绩评定后,应将各应考人员成绩及录用情形填报总管理处总经理室。

  第七条 录取通知

  对于拟录取的'人员,主办部门应通知申请部门填写新进人员试用申请及核定表,大专毕业以上人员总经理核准,并列表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转报董事长。高中毕业程度以下(除现场女性操作人员及临时人员由经理核准外)人员呈总经理核准后,即通知录取人员报到。备取人员除以书面通知列为备取外,并说明遇有机会得依序通知前来递补。对于未取人员除应将原书表检还外,并附通知委婉说明未录取原因。自登报招考至通知前来报到的期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八条 报到应缴文件

  新进人员报到时应填缴人事资料卡、安全资料、保证书、体格检验表、户口誉本及照片,并应缴验学历证书、退伍证、以及其他经历证明文件。

  第九条 试用

  新进人员均应先行试用40天。试用期间应由各厂处参照其专长及工作需要,分别规定见习程序及训练方式,并指定专人负责指导。

  第十条 训练计划

  有关新进人员的训练计划规定另订。

  第十一条 试用期满的考核

  新进人员试用期满后由各该负责指导人员或主管于新进人员用申请及核定表详加考核,并依第七条规定权限呈核,如确认其适才适所则予以正式任用,如认尚需延长试用得酌予延长,如确属不能胜任或经安全调查有不法情事者即予辞退。

  第十二条 处分规定

  新进人员于试用期间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定,如有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应即辞退。

  第十三条 试用期间考勤规定

  新进人员于试用期间其考勤规定如下:

  (一)事假达5天者应即予辞退。

  (二)病假达7天者应即予辞退或延长其试用期间予以补足。

  (三)曾有旷职的记录或迟到三次者应即予辞退。

  (四)公假依所需日数给假,其已试用期间予以保留,假满复职后予以接计。

  (五)其他假比照人事管理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

  十四条 停止试用或辞退

  经停止试用或辞退者,仅付试用期间的薪资不另支任何费用,亦不发给任何证明。

  第十五条 试用期间的待遇

  试用期间薪资依人事管理规则薪级表标准核支,试用期间年资、考勤、奖惩均予并计。

  第十六条 实施及修改

  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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