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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外人员管理办法

时间:2022-04-19 15:01:33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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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外人员管理办法

随着农村综合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强农惠农财政补贴支付方式改革的稳步推进,为适应当前乡镇财政工作的发展,促进乡镇财政管理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管理,规范乡镇财政收支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改革乡镇财政管理体制,规范乡镇财政收支行为,提高乡镇财政保障能力,确保乡镇基本支出需要,防范和化解乡镇财政风险,促进全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预算管理权不变原则。按照《预算法》规定,继续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乡镇政府在县财政部门的指导下,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和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

2、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原则。乡镇财政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乡镇,资金结余归乡镇所有;乡镇原有各项债权、债务仍由乡镇享有和承担。

3、财务审批权不变原则。属于乡镇财权和事权范围内的支出,仍由乡镇按规定程序审批。

4、财政结算体制不变原则。按我县乡镇财政管理体制规定进行财政结算。

三、乡镇财政所的管理体制

乡镇财政所、人员、编制整建制归县财政局管理。

四、乡镇财政所主要职能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

2、负责乡镇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管,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工作。

3、负责社会抚养费(计划生育罚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等的征收工作。

4、负责编报年度乡镇财政收支预决算。

5、负责乡镇行政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规范财务收支行为。

6、负责对强农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积极推进惠农财政补贴“一册明”、“一折统”的贯彻落实。

7、负责乡镇国有资产管理,确保乡镇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8、依法监管乡镇行政企事业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会计信息,组织培训会计人员,督促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9、负责检查乡镇所属部门和单位对财税政策、财会制度的执行情况。

10、配合做好“村财乡管”、“乡财县管”、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化解等农村综合改革工作。

五、机构设置

每个乡镇财政所设置所长、会计、专管员(可按一岗多人设置)和文秘四个岗位。财政所长负责财政所的全面工作,组织安排全所人员业务分工,明确各自工作岗位职责,制订年度财政工作计划,制定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督促全所人员圆满完成各项财政工作任务;会计具体负责会计核算工作,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系统、完整的核算、监督和分析。专管员具体负责乡镇财政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的征管及强农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文秘具体负责做好各类文件的登记、保管、立卷、存档、草拟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做好办公室勤杂内务工作。

六、乡镇财政所的财务管理

乡镇财政所的财务实行独立核算,预算安排的经费全额拨入财政所,所有资金通过“乡财县管乡用”网络进行拨付、审核、支付、使用。必须严格按照《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所有财务工作。

1、预算共编。 按照“统一工作部署、统一支出范围,统一定额标准、统一核算办法”和“保人员工资、保正常运转、保重点支出”的原则,县级财政部门提出乡镇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指导意见,乡镇政府根据县级财政部门的指导意见,编制本级预算草案并按程序报批。

2、账户统设。由县级财政部门分不同用途,按规定统一为乡镇财政开设账户,实行集中核算。特殊情况需开设账户的,要单独上报审批。

3、集中收付。乡镇一般性财政收入直接缴入县级国库;非税收入直接缴入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开设的资金专户;体制结算收入、补助收入等由县财政部门统一办理。根据年初预算,乡镇工资性支出,由县财政部门按月及时拨付实行统发;乡镇财政对预算单位实行报账制,由乡镇财政所代行管理单位账务,乡镇公用经费支出和事业支出,由用款单位提出用款计划,经乡镇领导签批后,报乡镇财政所审核报帐;专项资金按有关规定拨付使用。对行政村通过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实行“村财乡管村用”。

4、采购统办。乡镇各项采购支出,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和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由乡镇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县政府采购办公室统一采购。采购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从县级国库或财政专户拨付供应商。

5、票据统管。乡镇使用的财政票据,按照有关规定购领和使用,采取“限量领用、定期核销、票款同行”的管理办法,做到以票管收、票款同行,严禁坐收坐支,严禁转移和隐匿各项收入。

本办法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礼县林业局

基层林业工作站人员划转乡镇后管理法(讨论)

一、乡镇财政所管理办法

(一)乡镇财政所上划县级财政局管理,属于县财政局派出机构。

(二)乡镇财政所人员的人事、工资一并纳入县财政局统一管理,由县财政局负责办理人事调转手续与工资的审批管理,组织实施日常岗位目标管理与考核。

(三)财政所人员党组织关系可继续实行属地化管理,参加所在乡镇党委的组织生活(政治学习、廉政建设、组织活动、组织纪律等)。财政所人员职责分工,由县财政局负责,人员的选拔、调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根据工作需要,在全县财政系统内部进行调剂。一般干部调动,由县财政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副所长级以上干部的选拔、调动,由县财政局按程序提出拟定人选,征求乡镇党委意见后确定。财政所所长和重要岗位人员应在全县范围内定期交流与轮岗。

(四)财政所业务工作由县财政局统一领导,财政所按县财政局的统一要求,为所在乡镇政府提供优质服务。财政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负责财政所的全面工作,其他工作人员在所长的领导下按岗位职责开展工作。

(五)有关业务工作规章制度,由县财政局根据工作实际制定。乡镇财政所人员要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县财政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乡镇党委、政府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实行文明办公,既要认真完成县财政局安排的工作,积极参加县财政局组织的各项活动,又要在不影响正常业务工作的前提下,支持当地党委、政府的重点工作,遵守工作时间。

(六)财政所人员参加县财政局岗位目标综合考评,对乡镇财政所人员实行县财政局与当地党委、政府双重考评的办法进行综合考评,每年至少考核一次。分值权重按县财政局考核占70%、当地党委、政府考核占30%累加后计算考核结果,作为评选“优、先、模”和干部选拔、任用的主要依据。乡镇党委、政府侧重考评政治学习、廉政建设、组织活动和组织纪律等方面情况,县财政局侧重考评业务工作完成情况。

(七)乡镇财政所的固定资产、办公设备与备品,要认真清查、登记造册,所有权归县财政局,财政所不得随意变更和处置;变更、处置和报废等,必须报县财政局批准。

(八)乡镇财政所的正常经费由县财政局根据管理工作需要核定拨付。

(九)乡镇财政所要严格执行所在乡镇政府和县财政局的安全制度,认真按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要求进行值班值宿;发生事故,按所在乡镇值班值宿制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财政所管理办法2015-11-04 23:44 | #2楼

为了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根据省政府《关于实行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财政体制和税费改革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

继续实行对一般乡镇财政实行“乡财县管”,经济中心乡镇财政实行“乡财乡管”的办法,逐步建立“区别对待,保证基本支出,确定固定上解或补助基数,超收奖励,增支不补,短收抵扣”的统收统支与分税制并用的财政体制。

二、基本原则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确保乡镇政府作为一级财政预算的法律地位不变;

(二)乡镇预算管理权、财政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财务审批权不变;

(三)乡镇财政所人员编制上划县财政管理,其同级财政监审管理权限,统一由县财政局负责;

(四)坚持区别对待,继续实行“乡财县管和乡财乡管”的政策,进一步完善“预算共编、账户统设、收入统管、支出统拨、工资统发、采购统办”的管理模式的原则。

三、收支范围划分

(一)收入范围划分

1、实行“乡财县管”的乡镇收入范围。按照乡镇财政体制收入口径,乡镇收入为一般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不含国税征收利息税)40%、企业所得税40%(地税征收部分)、土地增值税、城建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教育费附加和其它收入。

2、实行“乡财乡管”的乡镇收入范围。按照乡镇财政体制收入口径,乡镇收入为增值税25%、一般营业税、个人所得税40%、企业所得税40%、土地增值税、城建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教育费附加和其它收入。

为了保证乡镇财政收入的稳定性,各乡镇如遇到国家政策性投资或税种税率调整等特殊情况,所增加或减少的一次性税源或其他收入,不计入乡镇收入统计范围。

(二)支出范围划分

乡镇财政支出范围按照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实际,乡镇财政支出为农业支出、林业支出、水利和气象支出、文体广播事业费、其他部门事业费、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行政管理费及其他支出等。

四、乡镇收支基数确定

(一)收入基数确定。按照乡镇财政收入范围,2015年一般预算收入基数为,以2015年的收入计划为基数,再加上税收奖励基数和增长因素,在此基础上,根据乡镇经济发展和乡镇财政的现状确定乡镇收入建议数。以后每年递增,增速同县级同步。

(二)支出基数确定。按照乡镇财政支出范围,以2015年调后乡镇支出预算为基础,采取“零基预算”编制方法,结合税费改革的有关支出项目确定。基数确定后,凡政策性增支均由县级财政负担。

(三)固定上解或补助。乡镇一般预算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其差额为固定上解基数;乡镇一般预算支出基数大于收入基数,其差额为固定补助基数。

(四)超收奖励

1、对“乡财乡管”的合隆、华家、伏龙泉、哈拉海和农安镇五乡镇一般预算收入按现行体制办法,确定收支基数,增收全部留用,涉及“两税”比照省对县的办法,继续实行结算返还政策;农安镇征收区域确定为新工业园区和并入乡镇。

2、对“乡财县管”的乡镇一般预算收入超过建议数时,县级财政按超收部分的50%奖励。

乡镇超收的奖励在下一年度兑现。奖励资金使用由乡镇统筹提出意见,报经县财政部门审核。

(五)增支不补和短收抵扣。除政策性增支按财政管理体制由县级财政负担外,乡镇超计划增加支出部分自行负担,县财政不再追补财力;对乡镇未完成当年基数和建议数,短收部分县财政将在安排缓解困难乡镇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中通过结算方式进行抵扣,直至此项资金全部抵扣。实行“乡财乡管”乡镇当年不够抵扣数额的,结转下年抵扣(结转下年部分从结算奖励和缓解困难乡镇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抵扣)。

五、乡镇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通知》(吉财预[2004]1505号),结合我县实际,本着“统筹安排、专户管理、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优先保证乡村组织运转和农村义务教育的正常需要,在此基础上,视财力可能兼顾其他方面的支出需求。

(一)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除乡道修建、农村大病救助和民兵训练费留归县统筹安排外,其他全部下放,下放后的转移支付资金,由乡镇统筹安排编入乡镇年度预算,经本级人代会通过后,报县政府备案。县政府对乡镇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中不适当的安排,将予以调整。

(二)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安排范围:计划生育补贴、九年义务教育经费、“村财乡管”经费、村组计生人员报酬、优抚对象补助、敬老院和散居五保户补助、特困户补助、文化娱乐费和义务兵优待金。

(三)转移支付资金支付办法。为保证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年初县财政根据测算,将核给乡镇年度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支出总额,分季度或年度(以借款方式通过结算完成)直接拨入财政所专项支出账户。财政所按照县政府审核后的税费改革支出预算,及时拨付资金。

(四)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不准截留、挪用,或以任何形式改变资金用途。违背政策规定,截留、挪用转移支付资金的,财政部门将相应扣减下一年度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其他事项

(一)努力完成收入目标。每年初,县政府要对全县各乡镇下达财政组织收入和一般预算收入建议数目标任务,实行序时进度考核和年终考核。各乡镇政府要加强对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积极培植财源,使乡镇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同时,要规范收入秩序,专管员要坚持依法征税,填制税票时必须注明税款所属乡镇,不得擅自改变收入级次和所属乡镇,对故意扰乱收入秩序的,要按违反财经法规处理,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逐步实现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统发。乡镇干部及财政全额负担的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要逐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标准由财政统发。实行财政统发工资后,由银行代发工资部分仍然计入乡镇财政支出,列入乡镇结算资金。

(三)做好资金结算。按照县对乡镇财政管理方式,乡镇财政支出与一般预算收入挂钩结算,县财政根据乡镇一般预算收入、基数内固定补助或固定上解,向各乡镇财政分月以借款和上解形式调度资金,年终统一结算。

(四)加强预算管理和监督。为了保证体制的正常运行,乡镇政府要全面了解和掌握乡镇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财政所要加强对本乡镇财政收支的预算管理,规范财务核算行为。财政部门要认真检查乡镇收入的征管和收入报解工作,监督检查乡镇收支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七、本办法的确定是对我县《关于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实施办法》(农府[2015]13号文件)进一步完善和补充,如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办法为准。

八、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2015-11-04 8:41 | #3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院人事制度改革,规范编制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加强聘用人员队伍建设,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高聘用人员的整体素质,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聘用人员有关事项的通知〉》(云人〔2015〕4号)、《曲靖市卫生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试行)(曲卫字〔2015〕226号文件)、《曲靖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曲人社〔2015〕29号)、《曲靖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审核

备案及管理的通知》(曲人社〔2015〕1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编制外聘用人员”是指我单位因工作需要,在编制紧缺的情况下,为保证工作正常运转,以协商一致的方式从社会上聘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合同制人员(以下简称聘用人员),不包括退休返聘人员和后勤社会化托管人员及科室(部门)自行聘用人员。

第二章 聘 用

第三条 聘用原则

根据医院发展战略规划、学科建设目标、人力资源需求计划等,坚持因事设岗、人岗匹配的原则由医院统一组织招聘录用。

第三条 聘用条件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聘用岗位工作,具有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四)年龄要求:新进人员年龄一般要求在18-30周岁以内。具有中职及其以上职称任职资格的,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具有副高职称及其以上职称任职资格的,年龄可放宽到50周岁;硕士研究生学历可适当放宽;

(五)学历要求:应具有国家教育部认可的全日制统招本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及相应学位(硕士研究生要求全日制统招本科起点),护理专业全日制统招本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六)执业要求:符合国家行业执业资格的要求,具备

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他条件和资格。即临床岗位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应届毕业生参加工作后3年内取得执业资质);护理岗位需具有护士执业资格证;药学、医技及其他非卫生系列专业岗位需具有相应的准入资格条件;特殊岗位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或能力。

(七)未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第四条  聘用程序

(一)申报进人计划:科室结合床位数、业务开展情况、学科建设目标及人员梯队情况确因工作需要补充聘用人员,须由用人科室于每年12月份提出次年进人计划,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上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根据医院的发展战略规划,学科建设目标、综合运营情况等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研论证,提出次年聘用人员增补方案呈报院长,提交相关会议研究决定。

(二)上级部门审核备案:人力资源部提交年度聘用人员进人计划申请上报卫生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审核、批准及备案。

(三)组织招聘:人力资源部拟定招聘方案和计划,并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公告,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办理聘用手续等。

(四)签订劳动合同:医院依法与拟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   劳动合同

第五条  按照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医院与拟聘用人员在受聘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2份,院方(医院)和聘用人员各执1份。

第六条  劳动合同签订后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鉴证(备案)。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解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规定执行。

第七条  劳动合同期限原则上为一、三、五年,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者,医院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聘用人员在参工后3年内未取得相应岗位执业资质的、连续两年年度履职考核不合格,医院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连续工作满十年或已连续与医院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医院应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八条  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后,医院和受聘人员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有效期内,签约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内容加以变更或修改。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除法律、法规或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双方必须继续按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合同内容。

 第九条 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一)试用期考核、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连续两年年度

履职考核不合格者。

(二)聘用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三)严重违反工作规定或医院规章制度,发生医疗纠纷、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背职业道德,违纪违规造成极坏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五)有违纪违规行为被查处的,自认定之日起,医院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十条 自劳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院方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人员劳动关系终止。

第四章   休息休假管理

第十二条 聘用人员休息休假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员工请休假管理》(曲市一医〔2015〕108号)文件执行。

第五章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资格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家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执业资格考试)、考试取得的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指医院根据工作需要,在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医院与个人的劳动关系时,按照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由医院按规定程序从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进行择优聘任,明确双方责任、权力、义务等的职务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医院成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委员会,负责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评审、推荐、考核和聘任工作。职称评聘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医院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3人,由业务副院长、院长助理担任,委员9-10人,由副高级以上职称的相关专家担任。人力资源部是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聘管理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是职称评聘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聘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实行竞争上岗聘任;取得初级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从取得资格的下月起聘任十二级专业技术职务;取得员级任职资格的,从取得任职资格的下月起聘任十三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遵照“个人申报、逐级推荐、评聘分开”的原则。聘用人员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后,提出聘任申请,报由科室进行考核(德、能、勤、绩、廉),同时业务部门主管进行考核,人力资源部汇总考核情况报请职称评聘委员按照评审权限、程序、纪律、标准进行评议、讨论。评审结果提请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予以全院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者,医院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次月起享受相关岗位待遇。医院员工对职称评聘委员会所公布的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人力资源部提出,职称评聘委员会对审核结果进行重新审查,公布审查结果。对异议确定属实的,取消申请人的应聘资格,2年内不得申请再次应聘。对在应聘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情况的员工按照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行结构比例管理,在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时按照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卫生厅文件关于《关于印发云南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云人〔2015〕40号)文件,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聘用人员岗位等级比例。

第十九条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品行端正,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身体健康,能胜任聘用岗位的工作。

(二)取得国家、省市规定的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执业资格。

(三)年度履职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者。

(四)符合应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具体条件(参照在职自编职工同级同类人员条件执行)。

第二十条  医院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上报卫生主管部门或人社部门备案,从聘任的次月起享受新聘任岗位

第六章  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第十九条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聘用人员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条 聘用人员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其他津补贴。以上所列项目在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按月发放。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简称基本工资)是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按照在职在编人员同级同类人员计发,发放标准依据《云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5〕195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岗位工资(新进人员工资

(一)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本科以下学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二)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首次套改时,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三)工勤人员:有一年以上工作经验执行技术五级岗位工资,没有工作经验的按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工资待遇标准执行;取得相应资格、履职年限符合要求的聘任在相应岗位享受相应岗位工资标准。

第二十二条  薪级工资

薪级工资按照(云政发〔2015〕195号)文件套改,套改年限以聘用人员进入我院签订劳动合同时间算起,首次计算全日制中专及以下学历执行2级薪级工资,全日制大学专科学历执行5级薪级工资,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执行7级薪级工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执行11级薪级工资。

第二十三条   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构成,按照医院绩效考核分配方案执行。

(一)管理人员:聘任于八级及以上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执行1300元/月;聘任于九级以及下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执行1200元/月。

(二)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聘用岗位执行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聘任于三级至四级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执行2000元/月;聘任于五级至七级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执行1700元/月;聘任于八级至十级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执行1400元/月;聘任于十一级至十三级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执行1200元/月。

(三)工勤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执行1200元/月。

第二十四条  其他津补贴

(一)  改革性补贴及艰边津贴按照300元/月标准发

放。

(二)其他津补贴按照医院在职在编人员同级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如医院调整绩效考核分配方案,则按照新方案执行。

第七章   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

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省市社会保障相关规定,由医院和职工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医疗、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聘用人员个人缴纳部分由医院财务代扣代缴。用人科室年末按月上报本科室聘用人员的绩效收入明细表,以便统计核算聘用人员社会保险上缴基数。

第二十九条  聘用人员在合同期内,请休假、患病、工伤、退休、死亡以及女职工生育等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医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特殊岗位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单位与本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三十一条 聘用人员可申请加入党、团及工会组织,有权参与医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参加医院民-主决策,医院为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等手续。

第三十二条  聘用人员享受进修、培训等其他福利待遇。

第三十三条  逐步建立公积金制度。

第八章   管理与考核

第三十四条  聘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医院的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严守职业道德。对于严重违反纪律、严重失职、给医院造成重大损害的聘用人员,医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参照在职在编人员相关文件或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  医院为聘用人员建立个人临时档案,包括聘用人员的个人信息及专业技术材料。

第三十六条  年度履职考核

聘用人员年度履职考核与在职在编人员同步进行,考核标准参照上级部门下发的年度考核方案执行。考核结果作为聘用人员工资晋升、续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晋升一级薪级工资;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医院有权终止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 聘期考核

编制外人员聘期考核在合同期满前30天内组织考核,由本人提出续聘申请,所在科室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考核,提交医院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医院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十七条  聘用人员申请辞职的,应提前30天以书面方式提交辞职申请,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职能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后交人力资源部,待办理好各项交接手续方可解除合同,不按照医院规定办理手续未解除劳动合同擅自离职的,5年内不得参加医院公开招聘,必要时上报卫生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聘用人员与在职员工同等享受进修、培训学习的权利,并按照医院规定履行义务。聘用人员进修、培训学习等费用进人科室成本,其进修、培训或其他内容的脱产培训超过1个月(含1个月)的,必须在进修培训期满后为医院服务期满5年,若服务期未满,聘用人员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向医院支付培训学习期间所有的工资及进修培训、补助等费用。

第四十条  聘用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人员,其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自离职之日停止。

第九章 退 休

第四十一条  在我院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年龄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满的,可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如果因本人原因社保缴费年限不足不能办理退休手续的,由本人负责。

第四十三条  退休生活费的支付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未尽事宜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医院相关规定执行。今后若国家有心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医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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