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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人员着装管理规定

时间:2022-11-23 20:17:46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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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人员着装管理规定

  公务人员在着装上有什么要求呢?对于公务人员的着装上要做好哪些管理呢?下面就不妨和爱汇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公务人员着装管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各位有帮助!

  海关工作人员着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准军事化海关纪律部队建设,规范海关工作人员着装行为,提高海关内务管理水平,树立海关良好形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关工作人员着装,是指海关单位在编在职的工作人员穿着全国海关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海关制式服装分为海关制服和海关查验服两大系列:

  ( 一) 海关制服系列由夏装、制式长袖衬衣、春秋装、冬装、冬季大衣和制式毛衣等服装组成。

  ( 二) 海关查验服系列由夏装、春秋装、冬季防寒服、冬季防寒棉裤及罩裤、海上缉私和训犬人员专用长袖衣等服装组成。

  第四条海关工作人员于下列场所工作或公务活动时应当着海关制服:

  ( 一) 总署机关、分署机关、特派员办公室、各直属海关、院校、隶属海关和办事处办公场所工作时。

  ( 二) 关境通道、港口、码头、机场、车站、邮局等海关作业现场工作时。

  ( 三) 执行稽查等外勤任务时。

  ( 四) 接受中央、省市及总署领导接见、检阅和参加授衔、宣誓、重要会议等重大活动时。

  ( 五) 参加涉外礼仪活动时。

  ( 六) 根据情况和其他需要着装的场合。

  第五条海关工作人员下列工作时间应当着海关查验服:

  ( 一) 除第四条规定以外在海关业务现场执行查验任务时。

  ( 二) 缉私艇上人员执行任务时。

  ( 三) 训犬人员执行任务时。

  ( 四) 执行其他需要穿着查验服的任务时。

  第六条海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海关制服:

  ( 一) 执行特殊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的。

  ( 二) 非因公外出的。

  ( 三) 女关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 四) 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的.。

  ( 五) 其他不宜或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七条海关工作人员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配套穿着:

  ( 一) 着海关制服春秋装、冬装、冬季大衣和制式毛衣时,内着白色衬衫,扎系海关专用领带。

  ( 二) 着制式长、短袖衬衣时,衬衣下摆扎系于裤( 裙) 腰内,扎系海关专用腰带。着制式长袖衬衣时,扎系海关专用领带,佩戴海关制式领带夹,领带夹应夹于第3 、4 衣扣之间。着制式短袖衬衣时,可不扎系海关专用领带。

  ( 三) 着查验服短袖衬衣时,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腰内,扎系海关专用腰带; 着查验服春秋夹克衫和冬季防寒服时,衬衫下摆扎系在裤腰内,可不扎系海关专用领带。

  ( 四) 海关制式毛衣限于办公室内穿着。穿着海关制式毛衣时,内着白色衬衫,扎系海关专用领带; 着海关制式毛衣的季节为冬季或深秋初春。

  ( 五) 着海关制服时应当穿黑色皮鞋或黑色凉鞋,着深色的单色袜子。女关员可穿着肉色袜子,着裙装时袜子应当过膝。着查验服时应穿制式查验鞋或黑色皮鞋。

  ( 六) 着海关制式长、短袖衬衣时,佩戴软肩章。着海关查验服和制式毛衣时,佩戴套式软肩章。着海关春秋装、冬装和大衣时佩戴硬肩章。

  ( 七) 着海关制服时,应当按照规定缀钉、佩戴关衔标志、帽徽、领花、胸号牌等。领花和平鸽翅膀下沿应与领边平行。胸号牌佩戴于上衣左胸处。着制式长、短袖衬衣时,佩带白底黑字胸号牌; 着海关春秋装、冬装和制式毛衣时,佩带黑底金字胸号牌。着查验服时不佩戴领花、胸号牌。

  第八条海关工作人员着装时,除在办公室、宿舍或者其他不宜戴关帽的情形外,应当戴帽。

  ( 一) 着海关制服时,男关员戴大檐帽,女关员戴平顶帽; 寒区冬季男女关员戴棉帽。

  ( 二) 着查验服时,男女关员戴查验服便帽。

  ( 三) 大型集会和重大活动时戴礼帽。

  ( 四) 戴帽时,帽檐前缘应当与眉齐高。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冬季戴棉帽时,护脑下缘距眉男关员为一指,女关员为三指。女关员使用头饰时,应佩戴深色、单色头饰。

  ( 五) 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并将其挂在衣帽钩上( 帽徽朝下) 。无衣帽钩时,立姿可以将关帽用左手挟于左腋下( 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 坐姿可以将关帽置于桌( 台) 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 顶向上,帽徽朝前); 或者置于衣柜内。

  第九条海关工作人员着装时,应当保持制服整洁统一,仪容端庄。

  ( 一) 着海关制服时,不得内穿杂色衬衣和扎系杂色领带,内着非制式毛衣( 衫) 时,要注意领口及下摆不得外露。

  ( 二) 不得将海关制服、查验服或者其他便服混穿; 不得着海关制服外出闲逛或办私事。

  ( 三) 不得赤足或赤脚穿鞋; 不得穿布鞋。穿凉鞋时不得露出脚趾和后跟。男关员鞋跟不得高于三厘米,女关员鞋跟不得高于四厘米。

  ( 四) 不得歪戴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 五) 海关工作人员不得纹身,着关服时不得系扎围巾,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手机、腰包、饰品等和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 六) 男关员不得蓄胡须、剃光头、留长发和大鬓角,除自然卷发外,不得卷发。

  ( 七) 女关员发辫不得过肩,不得留奇怪发型、染彩发; 不得化浓妆,戴手镯和大耳环等首饰; 不得染指甲和留长指甲。

  ( 八) 除工作需要和眼疾等特殊情况外,工作时间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十条海关工作人员着装时,应当举止文明。不得边走边吸烟、吃东西、扇扇子; 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揽腰; 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

  第十一条海关工作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海关制服、关衔标志、胸号牌、帽徽、领花等,不得变卖、出售、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非海关人员。不得擅自加工制作、配发各种海关制服服饰和装具。

  第十二条海关工作人员辞职、调离海关或者被辞退、开除海关公职的,不得着装,并收回关衔、帽徽、领花、胸号牌等海关专用标志。

  第十三条海关工作人员季节换装时间由各海关单位规定。广东地区由广东分署统一规定。

  第十四条未授衔的海关在编在职工作人员穿着海关制服,佩戴有海关标志的肩章,其着装管理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海关院校注册在校海关专业的学员穿着海关制服,佩戴有海关标志的学员肩章,其着装管理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海关缉私警-察着海关查验服时按本规定执行,着警服时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各海关单位必须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按相关规定要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海关着装人员。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财务装备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北京市卫生监督员着装风纪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 规范全市卫生监督员着装风纪行为, 树立卫生监督队伍良好形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监督员( 以下简称监督员) 着装是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的卫生监督员, 按照规定穿着全国统一的监督员制式服装。监督员在工作时间应当着装。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和区、县卫生行政机关、卫生监督机构及其监督员。

  第四条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着装:

  ( 一) 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 二) 女监督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 三) 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或调查的;

  ( 四) 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情形的。

  第五条监督员退休、辞职、调离卫生监督机构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 由监督机构收回其监督证件及标志。

  第六条监督员着装应当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的监督员制服( 冬、春秋、夏季) 不得混穿, 皮鞋和皮带统一为黑色, 穿深色袜子。

  第七条市和区、县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本地区气候情况实行统一换装, 具体可参照以下时间执行。

  着春装:

  3 月15 日至4 月30 日, 蓝色春秋制服, 内穿蓝色衬衫, 系蓝领带, 蓝帽子。

  5 月1 日至5 月19 日, 蓝色带肩章衬衫、系蓝领带、蓝裤子( 衬衫系在裤子内), 戴蓝色帽子。

  着夏装:

  5 月20 日至8 月31 日

  男同志: 白色短袖衬衫、蓝裤子( 衬衫放在裤子外面), 戴白色帽子, 穿黑皮鞋, 不得露脚趾。

  女同志: 白色短袖衬衫、蓝裙子或蓝裤子( 衬衫放在裙子外面), 戴白色帽子, 穿黑皮鞋, 不得露脚趾。

  着秋装:

  9 月1 日至9 月30 日, 蓝色带肩章衬衫, 系蓝色领带、蓝裤子( 衬衫系在裤子内), 戴蓝色帽子。

  10 月1 日至10 月31 日, 蓝色春秋制服, 内穿蓝衬衫, 系蓝领带, 戴蓝色帽子。

  着冬装:

  11 月1 日至次年3 月14 日, 蓝色冬季制服, 内穿蓝色衬衫, 系蓝领带, 戴蓝色帽子。

  棉衣: 佩带专用的标志,

  第八条监督员着装时, 除在办公区或者其他不宜戴监督帽的情形外, 应当戴监督帽。戴帽时, 男监督员帽檐前沿与眉同高, 女监督员帽稍向后倾。

  第九条进入室内时, 通常脱帽并将其挂在衣帽钩上( 帽徽朝下) 或将其置于桌( 台) 前沿左侧( 帽顶向上, 帽徽朝前); 站立时可将其夹于左腋下( 帽顶向体外侧, 帽徽朝前) 。

  第十条监督员着装时, 应当按照规定佩带胸号、帽徽、肩章、臂章等。胸号佩带于外衣左胸前( 距上衣口袋上方1 公分正中方平), 臂章佩带于外衣左臂( 肩下4 横指) 。不得佩带其他与监督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第十一条监督员着装时, 应当严格遵守下列风纪规定:

  ( 一) 监督员制服不得与便服混穿;

  ( 二) 不得歪戴监督帽子, 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在监督员制服内着毛衣( 衫) 或者内衣时, 毛衣( 衫) 、内衣不得外露; 穿大衣时, 除第一个纽扣外, 其余纽扣必须扣好;

  ( 三) 不得赤脚穿鞋。男监督员鞋跟不得高于3 厘米, 女监督员鞋跟不得高于4 厘米;

  ( 四) 不得系扎围巾, 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 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

  ( 五) 男监督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 自然卷除外) 、剃光头或者蓄胡须, 女监督员不得梳披肩发, 戴帽时应将长发卷入帽内。

  第十二条监督员着装时应当举止文明。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 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 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

  第十三条监督员着装时, 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除参加重大礼仪性活动需要外, 不得在公共场所饮酒; 非因工作需要, 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十四条监督员着装时, 应当随身携带监督员证件。

  第十五条监督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监督员制服及胸号、帽徽、肩章、臂章等监督标志。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撞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非监督员, 监督证件及标志如有遗失或破损, 应当及时报告监督机构。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监督员, 由卫生监督机构稽查部门依照《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等规定进行纠正处理:

  ( 一) 情节轻微的', 可以当场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

  ( 二)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者拒绝、阻碍稽查人员执行现场稽查工作任务的, 可以扣留其证件, 并向其所在监督机构或部门出具《卫生监督稽查意见书》。

  第十七条监督机构或部门收到《卫生监督稽查意见书》后, 应当对违反规定的监督员进行批评教育, 并记入其年度个人考核; 如再次违反规定, 应当在本级卫生监督机构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违反规定的监督员所在监督机构或部门, 应当及时向发出《卫生监督稽查意见书》的卫生监督机构稽查部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监督员着装风纪管理应当列入监督机构的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队伍正规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着装行为,树立工商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制服管理和发放办法》(工商人字[1998]第170 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是指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着装范围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未列入着装范围的在编在职人员因工作需要可借用公用服,借用时机是临时执行市场监督检查任务、参加大型集会或在工商业务窗口工作时。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

  (一)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二)非工作时间未执行公务的;

  (三)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的;

  (四)因辞职、调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

  (五)身躯明显伤残、女同志因怀孕体形显著变化等不宜着装的。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以下简称着装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按照下列规定着装,保持仪容严整、着装整齐、举止端庄的仪容形象:

  (一)除在办公室、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帽的情形外,应当戴制式帽,按规定佩戴帽徽、肩章、领花、胸标;

  (二)男性着装人员戴大檐帽时,帽檐前缘应当与眉齐高;女性着装人员戴卷檐帽时,帽檐前缘应当与眉齐高。大檐帽帽墙黄色装饰带应平直,与帽沿成水平状;

  (三)男、女长袖立领衬衣做外衣穿着时,应佩戴软肩章、制式领带和高分子树指胸标,下摆应扎在裤腰内;穿着短袖开领夏衫,应佩戴软肩章、高分子树脂胸标,下摆不得扎在裤腰内;穿着短袖立领夏衫,应佩戴软肩章、高分子树脂胸标,下摆应扎在裤腰内;

  (四)着春秋服时,应配套穿着内穿立领长袖衬衣,系制式领带,佩戴硬肩章、领花和金属胸标;

  (五)着冬服时,应配套穿着内穿立领长袖衬衣或半高领毛衣,佩戴硬肩章、领花和金属胸标,穿着内穿立领长袖衬衣时,应系制式领带;

  (六)着防寒服时,防寒服内应着冬服,佩戴防寒服硬肩章和金属胸标;

  (七)着大衣时,大衣内应着冬服,佩戴大衣硬肩章、领花,不佩戴胸标;

  (八)着夏服时,男同志戴夏季大檐帽,女同志戴卷檐帽。着春秋服、冬服、防寒服和大衣时,男同志戴春秋季大檐帽,女同志戴卷檐帽;

  (九)胸标佩戴于衣服左胸处。着夏服佩戴高分子树脂胸标时,胸标位于口袋上方正中位置,胸标下沿应与衣服口袋上沿相距约一公分。

  第六条着装人员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 一) 不同制式制服不得混穿,制服不得与便服混穿;

  (二)不得歪戴大檐帽和卷檐帽,不得披衣、敞怀、拂袖、卷裤腿。春秋服和冬服内着衬衣或者毛衣时,衬衣和毛衣不得外露;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四)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足。着装时,穿黑、棕色皮鞋,不得穿其它颜色皮鞋,男同志鞋跟不得高于3 厘米,女同志鞋跟不得高于4 厘米;

  (五)男性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女性不得戴外露饰物(耳环、手饰、项链),不得浓妆艳抹、染指甲、染彩发;

  (六)除工作需要或者眼部有严重伤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七条着装人员着装时,应当举止文明。不得袖手、背手、插兜,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臂。

  第八条着装人员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除参加重大礼仪性活动需要外,不得在公共场所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九条着装人员不得围观和参与社会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不得传抄、张贴、私藏非法印刷品,不得组织和参与集体上访。

  第十条着装人员着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随身携带行政执法证。

  第十一条着装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服、帽徽、领花、肩章、胸标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非着装人员。着装人员调离、退休,其帽徽、肩章、领花、胸标等工商行政管理标志一律上交。

  第十二条季节换装的时间和着装要求,应根据当地气候情况由省各直属局统一规定。

  第十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加强对着装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对不按本规定着装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情节轻微的,可当场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屡教不改的,应作出相应的处罚。

  税务人员着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税务系统着装管理,规范税务人员着装行为,树立良好的税收执法形象,确保税务机关履行职责,促进税收工作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保障税务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确保国家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便于纳税人识别和监督,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从事税收征管、纳税服务、税务稽查的工作人员配发税务制服。

  第三条 税务制服包括服装和标志。

  (一)服装包括春秋服、冬服、 夏服、防寒服、帽子、皮鞋。

  (二)标志包括帽徽、领花、胸徽、肩章、纽扣、领带、腰带。

  第二章 税务着装范围

  第四条 税务系统直接从事税收征管、纳税服务、税务稽查工作的国家正式人员:

  (一)总局直接从事税务稽查的工作人员。

  (二)省局直接从事税收征收管理、税务稽查的工作人员。

  (三)副省级局直接从事税收征收管理、税务稽查、日常检查的工作人员。

  (四)市(地、盟、州)、县(区)局直接从事税收政策法规、税收征收、税源管理、税务稽查的工作人员。

  (五)税务分局、税务所直接从事税收征收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临时聘用、相对固定的从事税收征管、稽查的助征员,不列入着装范围,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发公用服。公用服标准:每人发税务制服一套,帽子一顶,同时配发胸章、帽徽,使用四年(不含胸章、帽徽)。

  第六条 未列入着装范围的税务系统国家正式工作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一定数量的'税务公用服,用于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

  第七条 税务着装人员离退休后不再配发税务制服。

  第八条 税务着装人员在税务系统内调动的,应由调出单位办理着装有关手续;调离税务系统的应交回税务标志。

  第三章 税务制服标准

  第九条 税务制服和标志图案工艺标准、样卡、样服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下发。

  第十条 供给标准。

  (一)冬服:首次着装发两套。热区使用五年;温区使用四年;寒区使用三年。到期换发一套。各地可根据本地区气候情况和穿着习惯改做春秋装样式。

  (二)春秋服:首次着装发两套(女同志裤、裙各一套),使用三至四年,到期换发一套。

  (三)夏服:包括长袖衬衣、短袖上衣、裤或裙(女同志裤、裙各一套)。首次着装发两套,使用两年,到期换发一套。

  (四)防寒服:寒区、温区可根据本地区气候情况配发防寒服,使用年限四年以上,到期换发。

  (五)帽子:春秋装和夏装分别配发帽子,每四年换发一顶。

  (六)冬帽:每人配发一顶,使用期五年。寒区发棉布皮帽,温区发布面栽绒帽。面料颜色与冬装相同。

  (七)领带:每两年换发黑色、红色领带各一条。

  (八)标志。帽徽、领花、肩章、肩徽分别随帽子和制服发放,到期以旧换新;胸章每人发一枚,到期以旧换新。税务标志丢失、损坏的,应向服装管理部门申请给予补发。

  第十一条 气候区域以省级为单位进行划分:

  寒区: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热区:广东省、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福建省。

  其他地区为温区。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上述标准对本地区的气候区域作具体划分。

  第十二条 税务制服面料、制作、标志的生产企业,必须依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用招标方式确定。

  第十三条 各地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总局下发的标准制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

  第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将定期对税务制服定点生产厂家实行质量考核,按规定取消不合格企业的生产资格。

  第四章 着装风纪

  第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重视和加强对税务着装人员税容风纪的管理工作,着装风纪纳入公务员考核范围。

  第十六条 各省级税务机关要成立着装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落实税务着装规定,指导税容风纪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检查。

  第十七条税务着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着装风纪,执行公务时必须按规定穿着税务制服。省(区)、市级以上税务机关从事稽查工作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按规定着装。服装穿着要整洁适体,扣好衣扣,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标志要完整清新,佩戴端正,保持良好的税收执法形象。

  第十八条税务人员着装要统一规范。服装必须成套穿着,不准制服、便服混穿,不准不同季节的制服混穿;春秋装要与夏装长袖衬衣配穿,系税务领带;帽子与衣服的穿戴要一致;鞋子颜色式样与衣服的搭配要协调;着冬装、春秋装时佩戴硬肩章,着夏装时佩戴软肩章,硬、软肩章不得混戴,帽徽佩戴要端正。

  第十九条税务人员在公共场所要自觉维护税务人员的形象和荣誉。着装执行公务时,不准吃零食、吸烟、酗酒;不准勾肩搭背、嬉戏打闹。除工作时间和执行公务外,严禁着税务制服。

  第二十条税务着装人员要爱护税务服装和标志,不准任意拆改服装、不准借给他人穿戴,不准赠送他人或变卖,旧税服由各省统一组织销毁。

  第二十一条 为了着装整齐一致,各单位可根据本地区气温变化情况,确定时间统一进行季节换装。

  第五章 着装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级税务机关要设置专门岗位负责税务着装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着装管理工作由财务管理司负责。主要负责制定着装管理制度;编制税务制服技术标准;负责税务制服定需求提出等。

  第二十四条省(区)、市级税务局着装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税务制服发放;负责统一着装的宣传教育和税容风纪的检查监督;负责税务制服产品的质量监管。

  第二十五条 地、州(市)、县级税务局着装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着装人员名册,办理税务制服的领发,检查本单位着装人员税容风纪。

  第二十六条建立着装管理年报制度。各省、区、市税务机关在每年二月底前,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报包括制服制作、换发、费用支出、着装风纪、生产厂家、产品质量等情况,并提出当年需求计划。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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