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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人员年薪管理办法

时间:2022-03-27 12:15:17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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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人员年薪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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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人员年薪管理办法

  高层管理人员年薪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有效的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公司资产运营效益,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发展和经济效益增长,实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应范围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副总经理。

  第三条 高层管理者年薪制是高层管理者经营责任,经营难度,经营风险和经营业务,按年度确定和发放高层管理者工资收入的分配制度。

  第四条 高层管理人员年薪制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高层管理人员年薪收入与其经营责任,经营风险和经营业绩紧密挂钩。

  (二)高层管理者收入与本企业职工工资收适当分离,建立利益制衡机制。

  (三)正确处理高层管理者基本年薪与风险收入,近期收入中长期收益的关系。

  (四)高层管理者年薪收入水平的确定应适应社会发展的总水平。

  (五)高层管理者年薪收入应审计,考核,后兑现。

  第二章 年薪的构成及确定

  第五条 高层管理者年薪是由基本年薪和业绩收入构成。

  第六条 高层管理者基本年薪主要根据公司经营规模,经营难度,行业特点等因素,并考虑本地区和本公司职工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

  基本年薪

  备注

  常务副总经理

  业务副总经理

  技术副总经理

  销售部经理

  第七条 高层管理者业绩收入根据其经营实绩确定赢利企业,亏损企业的考核指标计算方法有所区别。

  对赢利企业,高层管理者业绩收入的主要考核指标为净资产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完成规定的考核指标的,可以按以下规定执行:净资产增值率每增加1个百分点,按基本年薪的10%左右计提业绩收入;净资产收益率每增加1个百分点,按基本年薪的.15%左右计提业绩收入;社会贡献率每增加1个百分点,按基本年薪的5%左右计提业绩收入;未完成规定考核指标的,应同比例计算负业绩收入。

  对亏损企业,高层管理者业绩收入主要按减亏增盈指标考核,减少亏损的,可按减亏额的1-2%计提业绩收入,增加亏损的,应同比例计算负业绩收入。

  名项考核指标基数一般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数,并参考行业和区域内企业经济效益水平、行业特点,公司所处生产发展同期等因素合理确定,考核基数一年一定。

  第八条 对董事长主要考核资产保值增长情况,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主要考核资产收益情况。

  第九条 建立高层管理者任期风险保证金制度,任期风险保证金,由高层管理者个人出资和从高层管理者业绩收入中提取,第一年主要由个人出资,以后每年从业绩收入提取50-60%的数额存入高层管理者任期专用帐户。

  风险保证金由公司监事会和董事会负责管理,风险保证金用于抵补高层管理者以后年度可能出现的负业绩收入。经营者调动,解聘或退休时,经离任审计后结算,风险保证金余额连同利息一并退返。

  第三章 年薪的考核和兑现

  第十条 公司当年各项指标任务的完成情况,由股东大会在年底时进行严格考核,高层管理者的年薪收入应在三个月内确定并兑现。

  兑现高层管理者年薪收入要坚持既负盈又负亏的原则,公司高层管理者依法经营,无重大经营责任事故,完成规定的净资产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或(减亏指标)等指标任务的,可兑现基本年薪。高层管理者因经营管理努力而超额完成规定指标任务的,可获得业绩收入,高层管理者因经营不善等原因未完成规定指标任务,要相应计算负业绩收入,负业绩收入从高层管理者任期风险保证金中抵扣,风险保证金不足的,可扣减基本年薪,扣减基本年薪最多至50%,再不足部份则扣减以后年度的业绩收入。

  第十一条 高层管理者年薪收入要考核公司当年上交利税和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况,欠交利税和社会保险基金的,不能兑现高层管理者的业绩收入。

  第十二条 高层管理者收入的兑现和发放应与其所在公司分离,由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负责管理。公司每年在监事会、董事会审批年薪制实施方案以及明确考核兑现意见1个月内分别将管理者基本年薪和业绩收入划入专为高层管理者设立的年薪收入任期专户。

  高层管理者年薪收入任期专户设立在公司综合管理部,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高层管理者年薪收入月支付方式,首先按基本年薪的50%分月预付,然后按年度统一结算,经考核,当年不需扣减基本年薪的,将基本年薪的余额发放高层管理者,业绩收入近前述规定发放和处理。

  第十三条 高层管理者年薪收入在公司职工工资总额外单列,进入公司成本费用,高层者年薪收入作为公司工资总额组成部份纳入企业劳动工资统计。

  第四章 年薪的管理和审批

  第十四条 高层管理者年薪工作由公司综合管理部会同董事会、监事会负责。公司综合管理部要积极配合董事会和监事会工作,加强高层管理者工资收入和年薪制工作管理,严格审批。

  第十五条 高层管理者年薪制的审批程序

  (一)公司应在每年年底报公司高层管理者年薪制定方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实施。

  (二)公司应在每年底提交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年薪制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的审计报告,兑现高层管理者年薪收入的具体报告和有关报表资料,报股东大会。相关数据由监事会确认后,董事长的年薪由股东大会决定,总经理和副的年薪由董事会决定。

  (三)公司应对上报的会计决算报表数据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公司提供虚假数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高层管理年薪收入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

  第十七条 公司高层管理者实行年薪制后,不得再领取本公司其他工资性报酬,对利用职权,擅自给自己增加收入的高层管理者,要通报批评,责令纠正,并视情节严重给予经济处罚。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及企业其他负责人是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规定,列入中央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 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

  (二) 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 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 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五) 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已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稳定;企业负责人的工作责任、任务和目标明确。

  (二) 与国资委签订《中央企业负责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

  (三) 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进行了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四) 能按时发放职工工资,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近三年企业工资管理无违规行为。

  (五) 内部基础管理规范,财务报表和成本核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六) 已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机制。

  第二章 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薪、绩效薪金和中长期激励单元三部分构成。中长期激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主要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经营管理难度、所承担的战略责任和所在地区企业平均工资、所在行业平均工资、本企业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七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基薪按《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采用经审计并通过国资委审核确认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决算数据计算。基薪每年核定一次。

  第八条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基薪,由企业根据其任职岗位、责任、风险确定,应采取民-主测评等多种方式,合理拉开差距。

  第九条 因主辅分离、减员增效等因素,导致企业规模发生变化,相关规模系数在企业主要负责人当期的任期内不核减。

  第十条 绩效薪金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以基薪为基数,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级别及考核分数确定,具体规定按《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2号)执行。

  第三章 薪酬兑现

  第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基薪列入企业成本,按月支付。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纯净薪金列入企业成本,根据考核结果,由 企业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其中,绩效薪金的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延期兑现。

  第十三条 延期兑现收入与企业负责人任期资产经营考核结果挂钩,具体规定按《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号)执行。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由个人 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薪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企业根据本办法及实施细则制定本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

  第十七条 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进行审核,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年度薪酬方案予以批复。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年度薪酬方案,由企业按照本办法确定后报国资委备案。

  第十八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子企业兼职取酬的,需报国资委批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当逐步规范企业负责人职位消费,增加职位消费透明度,有条件的应逐步将职位消费货币化。

  (一) 对礼品费、招待费等公务消费,应当规范预算管理,加强财务监督、审核,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

  (二) 对企业负责人住房,按照属地化原则,严格执行其住房所在地的房改政策。

  (三) 实行公务车改革的企业,可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交通费用补贴标准,其补贴暂在基薪和绩效薪金外单列,按月发放。

  (四) 采取包干制等方式支付通讯费的企业,通讯费暂在基薪和绩效薪金外单列,按月发放。

  企业在报送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时,应当将企业负责人职位消费的相关材料报国资委。

  第二十条 因工作需要在一年内发生岗位变更的,按任职时段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二十一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及经国资委同意外,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年度薪酬方案(已经国资委审核)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的基薪和绩效薪金、符合国家规定和经国资委审核同意的其他货币性收入,由企业按照企业负责人的具体收入与支出设置明细账目,单独核算。

  企业负责人薪酬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并在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及实施结果应由企业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接受民-主监督。

  第二十四条 执行本办法的企业应根据劳动力市场价位和企业自身的情况,不断深化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得层层增加工资,不得超提、超发工资。

  第二十五条 国资委定期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 对于超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收入的,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对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 对在实行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过程中,超提、超发工资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相应扣减其绩效薪金。

  (三) 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除依法处理外,相应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绩效薪金或延期兑现收入。

  第二十六条 对于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或重大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相应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绩效薪金和延期兑现收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可根据人才市场价位,采取招聘和应聘双方协商的方式确定。

  第二十八条 国有控股及参股企业中国有股权代表可以参照本办法提出本企业负责人薪酬调控意见,并按法定程序分别提交企业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专职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长)薪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国资委将建立企业负责人特别奖励制度,以奖励服从组织调任到特定企业任职,以及对企业和社会有特殊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抓紧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后,本办法规定的实施对象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调整。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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