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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备灾仓库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20 02:02:07 仓库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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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备灾仓库管理制度

一、入库制度

救灾备灾仓库管理制度

1、各种捐赠及救灾物品在未办理入库手续前不得入库。

2、物品入库时要有入库单,仓库管理人员按单上所列物品名称、品种、数量、规格点收,清点无误后在入库单上签字。

3、无入库单或入库单与实物不符时,不能办理入库手续,要重新核查。

4、贵重物品要及时会同有关部门验收鉴定后再入库。

5、仓管员在物品入库后要及时入帐、登记。

二、出库制度

l、没有分管领导签字及有关批文,物品一律不得出库。

2、物品出库要填写救灾物资调拨单,根据调拨单与接收单位人员共同清点物品并装运。

3、物品出库后要及时销帐、登记。

4、按时做好物品进出库的统计报表,要求规范、数字真实、准确、完整。

三、物品保管制度

1、所有入库的物品要按货位分类整齐摆放。物品分新品、旧品两区,并按照成衣、棉被(褥、毯)、床上用品、生活用品、文化用品、食品、其它用品八大类别进行分类包装,并在包装袋(箱)上予以标明。

2、严格岗位责任制,定期点验库存物品,做到帐物相符。   

3、各种物品码放、搬运入库时应先内后外、先下后上;出库时应先外后内、先上后下,不得抛掷;做到离墙离地,防止受潮霉变。

4、仓库内要及时清理,保持整洁。

5、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库房。

江西省红十字会备灾救灾仓库管理规定2015-11-10 12:16 | #2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会备灾救灾仓库管理,规范备灾救灾物资出入库手续,确保备灾救灾物资储备安全。根据《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助规则》和《中国红十字会备灾救灾中心(物资库)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红十字会备灾救灾仓库主要承担我会救灾工作的物资保障任务,根据需要也可承担总会,香港、澳门红十字会拟救助我省及周边省份的备灾救灾物资的储存。

第三条 省红十字会备灾救灾仓库在分管会领导的领导下,由办公室、赈灾服务处、筹资财务处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办公室负责备灾救灾物资采购、入库验收,仓储管理、物资出库和转运工作。赈灾服务处负责制定备灾救灾物资采购(分配、回收、报废)计划,入库(出库、回收)物资的点验,跟踪物资到位情况,收缴物资接收使用凭证。筹资财务处负责对备灾救灾物资采购、接收以及发放帐、物的对帐、审核工作,参与仓库盘点,接受审计部门审查。

第二章 物资采购

第四条  物资采购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国红十字会救灾物资采购规定及省里的有关要求进行。

第五条  物资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在综合评定的基础上实行公开招标采购。

第六条  物资采购应选择三家或以上“三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的供货单位作正式报价,报价的货品应与采购物品同一规格,并须含运输、包装及印袋费。

第七条  物资采购必须和供货商签订购货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各方责任义务,物品名称、数量、价格、规格、质量要求及交货时间、方式等要求。

第八条  物资采购申请、批复、报价、供货单位资质、双方协议、物资签收等有关文书,应统一集中保管,建立采购档案。

第三章  物资入库

第九条  物资入库由赈灾服务处和办公室共同负责。入库物资经赈灾服务处和办公室联合验收合格后,由仓库管理人员根据物资储备(入库)通知或物资采购清单,及分管领导签发的执行意见入库。

第十条  入库人员在填写物资储备(入库)通知时,必须按要求对报表所列内容逐项填写,并有经手人、核准人、批准人的签字或盖章。

第十一条 仓库保管员必须对物资储备(入库)通知所列物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情况进行逐一清点,认真核对检查,确认无误后,进行接收,办理入库手续,填写物资入库清单,并签名盖章,做好入库记录。

第十二条  仓库管理人员在验收物资过程中,如发现物资的品名、规格、质量、数量等与物资储备(入库)通知不符或包装破损、雨淋、破碎等问题,有权拒绝办理入库手续,并视具体情况报告有关负责人。 

第十三条  严禁易燃、易爆、剧毒等物资进入仓库。各处室、直属单位非备灾救灾物资,不得存放仓库。

第四章 物资出库

第十四条 物资出库由赈灾服务处和办公室共同负责。物资出库必须凭会领导签发的物资分配(调拨)计划和赈灾服务处负责人签字的物资出库通知单方可出库。

第十五条 仓库管理人员要认真审查物资出库通知及相关凭证。对“白条”及手续不符的有权拒绝发货。如遇紧急救灾(救援)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时,可先按会领导指示办理,但事后必须按规定及时补办物资出库手续。

第十六条 仓库管理人员要认真做好物资出库的复核。必须按出库通知书及相关凭证所列项目,逐项逐件复核出库的物资,做到数量准确、质量完好、包装牢固、标志清楚,填写物资出库单后,与提货人或货物运输人员办理物资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物资装车时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安全,做到不错装、不漏装,防止偏载、超载、倒塌、坠落和超限。易潮易燃物资应采取相应防潮或防火措施。

第十八条 物资出库后仓库保管人员要及时销账,并做好出库记录。 

第五章  物资管理

第十九条 救灾物资要按照物资特性实行分区、分类存储,分别管理。互有影响的物资必须分库储存;贵重物资、危险品等,必须按有关规定采取专库(柜)分开储存;对于灭火方法不同的物资,必须分开存放。有一定有效期的物资必须注明特殊标志。

第二十条 储存的物资必须在存货架上注明物资名称、规格、数量、体积、物资来源、入库时间、有效期等。

第二十一条 储存的物资除填写物资入库通知单外,要建立储备救灾物资账簿,仓库管-理-员与记账员分账管理。分管处室要定期查库、查账,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帐卡相符。每半年会里组织一次盘点。

第二十二条 要建立严格的报损制度,仓库管-理-员要定期向主管部门汇报物资储备安全情况,对到保质期或发霉变质的物资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主管部门审查确认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及时报损。凡经报损的物资,要及时销账并注明损耗原因、数量、总价值、批准人等,以便备查。

第二十三条 救灾物资应实行必要的财产保险制度,对长期储存的救灾物资要及时办理财产保险。

第二十四条 救灾物资堆码前,应清除物资表面水渍、尘土、油污和其他杂物,确保救灾物资清洁,包装破损的应整修加固或换装。

(一)救灾物资码垛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根据救灾物资性能、场地、设备条件以及安全要求等,合理确定垛形。做到安全稳固、排列整齐、经济合理,便于检查、维护、通风和出库。

救灾物资按订货合同、品名、规格堆码,做到(:)磅次分明、批次清楚,不能恢复包装的散包物资,应分清批次单独堆码。

根据救灾物资性能以及防水浸、防潮湿、防锈蚀的要求,垛底应有适当的衬垫。

救灾物资堆码,应留出墙距(不小于0.5米)、垛距(不小于1米)、顶距(不小于1米)、灯距(不小于1米)、柱距(不小于0.5米)和消防、检查通道(不小于3米)。

救灾物资堆码完毕3个工作日内填挂救灾物资垛卡。

(二)库存救灾物资应按照其性能和保管保养要求进行检查维护,并根据救灾物资锈蚀、发霉变质情况,及时进行保养或倒垛。

(三)库内外设置温湿度仪表,并根据气候情况适时进行通风晾库或密封防潮。库内温、湿度应根据救灾物资特性,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调控,相对湿度一般应保持在75%以下,以保证救灾物资安全。

(四)库房及库内救灾物资应保持整洁,备品用具摆放整齐。库房不渗不漏,门窗、风洞、门锁严密完好,启闭灵活。库房周边3米内无10厘米以上杂草,排水畅通。

(五)货场应保持安全、整洁、畅通。货区划分合理、货位功能明确,充分发挥货场的储存能力。

第二十五条 社会捐赠的旧衣物、被褥要严格进行清洗和消毒、熨烫、分类、包装等程序;旧衣物和被褥要专库码放,明确登记。

第二十六条 救灾物资在储存保管期间,因不可抗力造成物资毁损、灭失的,仓库管理人员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保管不善或安全措施不当造成救灾物资毁损、灭失的,相关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仓库安全管理要严格落实“俩人双锁、同进同出”制度,严禁两把钥匙一人使用保管,严禁一人进出仓库、严禁非仓库保管员持有仓库钥匙。

第二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仓库保管员调整工作岗位时,有关处室应组织移交和接交人员对库存物资进行盘点,清理账目,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仓库管理人员要根据物资性质,仓库条件和气候变化,科学安排储存场所。要加强温度管理,正确采用通风、密封、吸潮、降温等养护方法和措施。要重视库房和库区环境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扫。

第三十条 仓库管理人员要做好治安保卫、消防等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自然灾害、防鼠害、防霉变残损等工作,确保救灾物资的安全。

第三十一条  仓库管理人员必须严格管理火种、火源、电源、水源,严禁携带火种、危险品进入仓库,仓库内禁止吸烟、用火。仓库内使用电器设备必须符合安全用电要求,每次作业完毕要将仓库内的电源切断。

第三十二条 仓库保管员出入库要做到“三检查”。即:入库前必须检查仓库门锁、门窗有无异常;入库后检查物资有无丢失,靠墙、靠窗物资是否有受潮情况;出库前检查是否锁门、拉闸、断电,是否存在不安全隐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文成县民政局救灾仓库管理制度的通知2015-11-10 10:18 | #3楼

各乡镇民政办,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了规范救灾物资的管理使用,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民政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入库管理

1、各种救灾物资及捐赠物品在未办理入库手续前不得入库。

2、物资入库时要有入库单,库房管理人员按单上所列物品名称、数量、规格点收,清点无误后在入库单上签字。

3、无入库单或入库单与实物不符时,不能办理入库手续,并通知相关部门处理,以便及时查清、解决问题。

4、物资入库时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安全无隐患后,方可入库。

5、贵重物品要及时会同有关部门验收鉴定后再入库。

6、物品入库后要及时入帐(总帐及分类帐)

二、出库管理

1、物资的发放如无特殊要求,均按照“推陈除新,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操作。

2、物资出库时要审查计划、手续是否齐全完备,由使用部门或对象开具领物单,经局领导审批后方可交由库房管理人员发放。库房管-理-员严格按所审批的领物单列明的规格型号、数量、重量等进行发放,发放时应与领物人当面点交清楚,防止差错出门。

3、物资出库后要及时登记入帐(总帐或分类帐),做到帐、卡、物相一致。

4、物资没有领物审批单一律不得出库。

三、物品的保管及安全防范

1、物资按种类不同分类放置,不得混放。

2、建立岗位责任制、设专人负责,定期点验库存物品,做到帐物相符。

3、仓库通道出入口要保持畅通,仓库内要及时清理,保持整洁。

4、严禁将易燃易爆及强酸强碱等危险品、腐蚀物品带入库存。

5、仓库内消毒、消防、通风等由专人操作、维修,无关人员不得操作。

6、各种物品码放、搬运入库时应先内后外、先下后上;出库时应先外后内、先上后下,防止坍塌伤人及损失机械设施。各种物品不得抛掷。

7、所有人员不得携带火种入库(如打火机、火柴、香烟等),引火物品请暂交门卫保管。

8、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库房。

9、非救灾物资及捐赠物品一律不得私自入库存放。

10、库存物品要码放整齐,做到离墙离地,防止受潮霉变。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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