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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县教师请假制度

时间:2022-04-20 16:18:22 请假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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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县教师请假制度

一、日常考勤

沧县教师请假制度

1.全体教师分教研组实行坐班制;

2.每天上午第二、三节,下午第一节各点到一次;

3.教师例会点到一次;

4.点到地点:教室、办公室(阅览室、乒乓球室、微机室、体育教师可在场地上);

5.考勤费逐月发放,全月满勤者可享受30元考勤费,每缺点到一次扣1元;

6.请假而未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或未获批准者按缺勤处理;

7.请事假、病假1~3天者,假期的课务必自行调换,学校不安排代课,若造成空堂的,学校追究请假人的责任。

二、正常上课期间按学校课程表执行,未经教导处同意不得随意调课。

三、班主任因事假、学习、患病等每月超过10天者,按当月班贴的标

准半数发给,超过20天的不发班贴。

四、旷职旷工

包括未经请假离校离岗,或虽经请假,超假后补假未获批准的,旷职半天扣本人1天的基本工资;旷职旷工1天扣本人2天的基本工资 ;旷职旷工2天扣本人4天的基本工资 ;旷职旷工3~7天的扣本人月工资的50%;一个星期以上者,扣除本人全月工资。旷职旷工者,除按上述规定扣发工资外,还要进行批评教育,根据情况责成其写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者,以自动离职处理,并上报上级部门批准除名。教师旷课一节扣20元;例会缺一次扣2元;班主任会、校务会每缺一次扣5元;上课、开会迟到、早退五分钟以上者每次扣2元。

五、事假

凡弃教经商或从事第二职业的均不列入事假。请事假期间一律由自己换好课,并把请假条交教导处登记备查,假期第一天扣除当天考勤费2元,第二天扣除4元,第三天扣8元,第四天扣16元,扣完为止。若造成上课空堂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扣除当事人每人10元/节。

六、病假(持有关证明)

1.病假1~3天,自行换好课,并把请假条交教导处登记备查,假期每天扣除考勤费2元,造成空堂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扣除当事人每人10元/节;

2.请病假4~7天,出示医院证明,请假批准后交教导处登记备查,课由教导处统一安排代课,假期每天扣除考勤费2元,若造成上课空堂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扣除当事人每人10元/节;

3.请病假7天以上,出示医院的证明,课由教导处统一安排,并扣除当月的考勤费。

七、公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八、婚假

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男女双方,各安排3天婚假;双方 不在一地的可根据路程适当增加路程假;晚婚假(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双方可安排晚婚假18天(路程假除外)。

九、产假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妇,可安排90天产假(含其中的星期天和节假日);晚育假,女教职工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可安排晚育假120天(含其中的星期天和节假日),男方护理假7天(外系统的男方本校不负责安排护理假)。

十、四大手术假

女教职工上环休假3天;人工流产休假15天;结扎休假30天(男教职工相同);引产假30天。以上休假,以医院和县乡计生办证明照批。

十一、丧假

直系父母(含祖父母,岳父岳母)、配偶、子女亡故的,可准予教职工丧假3天。

十二、请假审批手续

请假都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一天之内由教导主任审批,1~3天由主管的副校长审批,3天以上由校长审批,并及时将审批手续交教导处登记备查,如有特殊情况,由校长特殊处理。

教师请销假制度2015-11-18 8:47 | #2楼

为了进一步严肃劳动纪律,维护教学秩序,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教育工作实际,现就教职工请销假制度,做出如下规定:

一、假期的类别与期限

(一)产假

1、生育。女教职工晚婚晚育的产假为5个月,未达到晚婚晚育年龄但经批准生育的,产假为3个月,其中产前为15天。晚育的,女方生育时,男方可享受5-7天护理假。

2、流产。女教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意见,给予730天的产假。

3、哺乳。对产假期满,正常上班的女教职工,当婴儿未满一周岁时,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两次可合并使用,多胎哺乳的,每次的哺乳时间按每婴30分钟计算。

(二)病假   

教职工因重病、急病需要住院治疗或所患疾病致使行动不便、神志不清等不能正常工作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需休假治疗的,可准予病假。

(三)婚假

1、 教职工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为三天;

2、 符合晚婚(男满二十五周岁,女满二十三周岁)条件的为7天。

(四)丧假

教职工本人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一至三天丧假。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要本人去料理的,可延长4天,但累计最多不超过7天。

(五)事假

除国家明确规定的各种假日外,教职工离开教学岗位办私事时,必须请事假。

请事假时,本人要事先申明请假理由,经批准并将工作安排妥当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二、请销假程序和审批权限

教职工请假需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待批准后方可离岗。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

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在假后三天内补办 ,否则按旷工论处。

(一)请假

1、产假。女教职工休产假,由本人向单位(乡镇教委或县直学校)提交请假申请及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享受独生子女待遇的还需提交独生子女证,经乡镇教委(县直学校)领导审核后,由会计携带上述证件于该教职工休产假的第一个月内到县教育局人事科办理相关手续。

2、病假。携带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及本人申请于休假5天内请假。经核实确需休假的方能准假。其中15天以内由所在乡镇教委(县直学校)领导决定;15天以上由乡镇教委(县直学校)领导审核后(签字盖章),由会计报教育局审批,其中20天以内由人事科审批;20天以上由分管局长审批;40天以上由局长审批,一次病假一般不准超过60天。医院开具的建议证明只作参考,不作请假批准依据。对小病大养、多年养病不上班的,要专题报告教育局处理。

连续请病假六个月仍不能痊愈的,由本人写出病休申请,经乡镇教委(县直学校)审核,人事科指定县级以上医院复查后,报教育局局长审批。

3、婚丧假。由教职工所在乡镇教委(县直学校)审批。

4、事假。半个月以内由所在乡镇教委(县直学校)审批;半个月以上一个月以内的由教育局人事科审批;一个月以上的报请主管局长审批。

5、乡镇教委主任,县直学校、乡镇中学正职校长(书记)请假。病假10天以内、事假3天以内的由校务会审批并报教育局人事科备案;病假10天以上、事假3天以上的报县教育局审批。

6、乡镇教委主任,县直学校、乡镇中学正职校长到市外省内出差2天以内的,需告知教育局办公室,3天以上(含3天)或到省外出差,必须报教育局局长审批。

(二)销假

1、女教职工产假和教职工一个月以上的(含一个月)病假、事假期满,上班后的三日内,由本人携带乡镇教委(县直学校)开具的教职工返岗证明,到教育局人事科销假。

2、教职工婚丧假和未满一个月的病假、事假期满,上班后及时到乡镇教委(县直学校)销假。

三、 请假期间的待遇

1、产假、婚假、丧假、进修(培训)假、特殊事假工资照发。

2、根据国发[1981]52号文件要求,病假按下列标准发工资:

(1)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3)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同时,扣发全年各项奖金。

3、一般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3天,每超一天,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适当给予经济处罚。

4、全年病事假(公假除外)累计超过30天,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超过60天或有旷工行为者,年度考核不得定为良好及其以上等次。

四、 旷工的界定和处罚。

(一)旷工的界定

1、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上班者。

2、未履行请假手续,私自请人代课、代班者。

3、虽履行了请假手续,但未移交工作而离校或离岗,影响工作者。

4、本人虽提出请假或续假,但未获得批准,擅自不上班者。

5、请假期满不按时销假、续假,又不按时上班者。

6、无特殊原因,委托他人代交请假条或打电话请假且事后未履行请假手续者。

7、无故不参加有关会议、劳动、活动者。

8、无故不服从工作分配,虽在单位但不工作者。

9、工作调动后不按规定时间到新单位报到者。

(二)旷工的处罚

1、对旷工的教职工,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并进行批评教育。

2、全年连续旷工3天、累计旷工超过7天,不得参加年终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不发年终一次性奖金,不得参与当年的职称晋升。

3、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全学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按人调发[1992]18号文件规定报人事部门批准予以辞退。

五、其他  

1、伪造假证,骗取病事假的,经查实,除扣发请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各项福利待遇外,并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全县通报或行政处分。

2、对了解教职工违反请销假制度而知情不报或包庇、纵容教职工弄虚作假的单位领导,视情节轻重给予党政纪处分。

3、教职工考勤实行月报制度。各乡镇教委、县直各学校,要在每月五日前将所属教职工上月的考勤情况统计上报县教育局人事科。县教育局便于了解掌握,及时进行处理安排。

4、各乡镇教委、县直各学校要按本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考勤制度,并严格执行,加强管理。

六、 本规定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制定的请销假制度同时废止。

教师请假条制度2015-11-18 20:22 | #3楼

1、教职工因病请假,须凭市级医院的请假建议证明,并经学校批准方可休息。

2、婚假、产假、丧假等均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手续。公伤假要有市级医院的公伤证明,并也都要办理请假手续。

3、教职工否认请何种假,均需填写请假单,经批准方可离校,确因情况特殊来不及请假的,必须在返校两天内说明情况,办理补假手续,逾期不办的作旷工处理。

4、教职工请假半天以上(含半天)均由校长审批,校长不在校,由分管教育的副校长审批。教工上班时间中途离校1.5小时以内,须向室长请假,作好记载,1.5小时以上向教导主任职工则向有关领导请假。

5、校长书记请假,一天以内向同级领导说明,一天以上向教育局请假。

6、教职工请假,应将请假期间的工作向有关人员交待清楚。不经领导同意,教师不能擅自调课离校。

7、教师如突然身体不适或发生意外情况而不能准时到校,必须在上班前通知校领导,以便课务安排。如不事先通知,按规定处理。

为推行制度化管理,贯彻“以法治校”理念,严肃工作纪律,确保教育教学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根据牡丹区教育局人事管理办法和何楼中心校请假制度,并结合学校情况,制定《姜楼小学教师请假制度》

教师请销假及考勤制度2015-11-18 20:40 | #4楼

为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规范教职工出勤行为,依据《睢宁县教育局局机关请销假制度》,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请销假制度

全体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工作纪律,凡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坚持先办理后实施的原则,须由本人提前办理,以书面形式报告(请假条),经批准并安排好手头工作后方可离岗。因突发事件本人不能亲自请假者,应委托他人代替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方为有效。

1、工作日期间因事不能正常上班的,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2、事假:中心校工作人员请假2天(含)以内的由中心校长批准,各校教职工由各校校长批准;请假2天以上的由中心校长批准;要写好请假条送校长室备案。

3、病假:凭医疗单位诊断证明、病历、医疗发票,中心校工作人员请假2天(含)以内的由中心校长批准,各校教职工由各校校长批准;请假2天以上至1周者由中心校长批准。一周以上者由学校及请假人备齐诊断证明、病历、发票、个人申请,经中心校报县教育局批准,45岁以下女职工需提供计生证明。

4、婚假、产假等按国家法律规定办理。

5、未办理请假手续(包括未将假条送校长室备案),又无正当理由缺勤的,一律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6、请假期满,应及时向有关领导销假并报校长室备案。若需续假,必须履行续假手续。

二、各校考勤内容

1、各校教职工每天两次签到。

2、每天上午早读坐班,午饭后第一节课前坐班、空课坐班(由语数科老师安排)。

3、教师上课情况。

4、学校及上级召开的所有会议、教研集备活动、业务学习等参加情况。

5、值日教师到岗、节假日值班及值周值班情况。

三、考勤绩效工资奖惩

绩效工资中设立教师考勤奖,金额按绩效工资实施方案执行。

2015-8-26

教师请假考勤制度2015-11-18 10:26 | #5楼

一、请假制度:

1、教师有事必须严格执行请假制度,履行正确的请假手续,正确的请假程序为 :自己调课填写请假条审批消假

2、请假条必须写清具体事由、请假时间、节次并请代课教师签字,请假时间段内无课的须注明。再请教务主任签字,教务处把请假情况和调课情况做好记录,然后由校长签字方可离校。无签字的视为无效假条。回校后要主动消假,不消假的将在原有请假节次上累加。

3、请假教师需自己调课,确不能调课的由教导处负责调课,扣出相应分数补给代课教师,调课不准跨年级调课。

4、半天以内的由教导处刘鹏审批,半天以上一天以内的由邢长银审批,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由刘校长审批,三天以上的由教办审批。

二、考勤办法:

1、教师每天两次签到、两次签退,一律在传达室门口签名。

2、值勤教师应认真值勤,每天不定时查勤两次。

3、值勤教师提前到校拿出签到薄监督教师签到签退。

4、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当面请假的,事后要补写假条。

三、记分办法:

1、事假:一般事假每节课扣1分。每周请假不能超7节,超出部分加倍扣分。

3、特殊情况不扣分:如:婚丧嫁娶,培训学习,工作外派,公务外出。

4、请假时自己无法调课,需教导处调课的,每节扣当事人1分,把扣除的

分值作为酬劳计入代课教师。

5、考勤结果一周一公布,学期结束时直接计入量化。作为评优选模的重要依据。

注:本制度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教师结果每周公布一次,学期末按比例计入量化。(未尽事宜由学校校委会研究决定。)

泗水县星村小学

201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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