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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调班制度
为维持良好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公司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便于公司员工遵照执行。(本规定适用于工厂部以及行政办公人员。)
1、 加班
原则上公司不鼓励员工加班,但因生产或工作需求部门负责人可适当安排相关人员加班以便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1)员工若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填写《加班申请单》(附表),经部门经理同意并由主管副总经理签字批准后方才有效,部门每月将《加班申请单》报综合部汇总。(员工保留《加班申请单》存根,以便后期调休或算加班工资之用)。有指纹考勤机的部门的加班记录应与考勤机上的记录相符合,如有出入按指纹考勤机的记录为准。
(2)加班时间以0.5小时作为记时起点单位。累计4小时为0.5个工作日,累计8小时为1个工作日,依此类推。并以此作为计算加班补贴的依据。(加班补贴或调休见以下调休制度)
(3)各部门在员工加班后,应尽量安排员工调休,以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调休应在一年内使用完毕。由于工作关系,无法安排调休的,综合部将根据实际情况计发员工的加班工资。如因当天请假影响工作而加班的,不享受加班待遇。
予休假14天,超过天数视同病假。计划外人流、引产休假原则上一年不能超过一次。
5.婚假:正常婚假5天,双方均晚婚可享受15天婚假。
6.丧假:直系亲属逝世丧假3天,亲属在省外的可加路途天数3天。
7.申请国内探亲、旅游等应事先报街道办事处,经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批准后按事假处理。
8.公休假:居委会干部,凡在街道服务满10年的,每年可享受7天的公休假;满五年的,每年可享受5天的公休假;5年以下的,每年可享受3天的公休假,公休假不可累计。副主任、委员由居委会主任审批,书记、主任由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批。
此制度自2015年1月开始实行,如果与上级制度有违背,以上级制度为准。
东山区光宇街道办事处 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
19 加班调休请假制度
1. 目的:
公司要求员工能充分利用好上班时间,高效率地完成日常工作,不提倡因低效率而导致的无意义加班。同时,为补偿员工因工作需要(随叫随到)的加班、并在处理个人事务时有一定的机动灵活性,制订以下关于加班、调休、请假的补充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
调休规定适用于月薪制员工,加班、请假规定适用于全体员工
3. 职责
3.1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人员的加班、请假管理,对本部门加班情况进行例行监督检查,同时按规定程序将本部门人员的加班情况报至人力资源部,并负责对加班异常情况进行监督核实。
3.2部门主管/经理负责对所管部门人员的加班、请假的频次、时间安排,部门主管/经理负责审核,主管厂长或副总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
4. 加班认定:
4.1以下情况方可视作加班,且必须有加班申请单,并在人力资源部记录在案,作为申请调休的依据:
4.1.1应工作需要,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
4.1.2为完成公司下达的紧急任务的,公司安排周日加班的;
4.1.3因工作需要,工作日连续工作通宵至凌晨(3点后)的,第二天允许休息同等的加班时间,但不得超过8小时;
4.1.4普工的加班时间,以0.5小时为最小统计单位、按实际情况计算,月薪制员工的加班时间以2小时为最小统计单位。
4.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认定为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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