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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 局保密制度

时间:2022-04-22 13:20:15 保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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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 局保密制度

为做好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建设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建设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等具体要求,制定本制度。

安庆市 局保密制度

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应严格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二、公开发布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三、严格执行关于城市基础设施专项控制性详细规划公开的有关规定。城市的电力、电讯、给排水、供热、防洪、人防各专业工程整体规划、现状图及管线的综合图文资料,属于秘密级事项;经常性活动场所的地下专业工程的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图文资料,属于绝密事项。凡涉及上述工程的图文资料,均不得向社会公开。在城市基础设施专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电力、燃气、热力等能源系统,给水、排水、污水处理等给排水系统,通信、电讯、广播电视等通信系统,交通系统中的地铁等轨道交通系统,防灾系统中的防空、防洪等系统的规划信息,关系到国家的战略安全、城市的正常运转、社会的稳定有序和群众的正常生活,向社会公开会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带来威胁。涉及上述系统的专项控制性详细规划,无论是选址还是选线,无论是规划编制过程中,还是规划依法批准后,均不宜向社会公开。

四、对于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但是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要将保密内容予以删除,经法定程序解密后再予以公开。

五、机关各科室、分局在形成政务信息时,要明确该信息是否涉密,原则上主动公开范围内不涉密的信息均可公开。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业务科室审议后报请局主要领导确定。

六、政务信息发布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各科室、分局采写的政务信息,由各科室、分局负责人初审,办公室负责人复审,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在城市规划网站上发布或向新闻媒体投稿。

七、城市规划展示馆展示图片资料和城市规划网站政务公开业务内容,由局城市规划管理科负责人初审,分管领导复审,局主要领导批准确定。

八、规划公示内容,由局规划监察科牵头负责,相关业务科室、分局配合,局规划监察科负责人初审后,分管领导审批确定。

八、各科室、分局要严格执行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程序,落实责任,对信息发布的过程中违反规定发生失泄密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九、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庆市环保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2015-12-14 20:42 | #2楼

为做好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所属各科(室)和下属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三、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市保密局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四、应建立建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各科(室)及下属单位业务工作实际,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由各部门分管领导负责保密审查工作。

五、各科(室)及下属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信息:

1.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保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2.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3.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六、各科(室)及下属单位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由信息产生的部门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2.由信息产生部门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3. 各科(室)及下属单位负责保密审查工作人员提出审查意见;

4. 各科(室)及下属单位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七、不同部门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部门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部门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八、各科(室)及下属单位对拟发布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由局办公室报至市法制办或市保密局。

九、各科(室)及下属单位在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人员应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十、各科(室)及下属单位应当依法对同级部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保密规定的应予纠正。未经保密审查,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泄密的,应尽快向省环保厅和市保密局报告,并立即组织查处。

十一、各科(室)及下属单位要将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纳入保密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建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或执行保密制度不力的,由监察室、上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对其部门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十二、局系统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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