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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学习保密制度

时间:2022-04-22 14:32:42 保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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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学习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法院学习保密制度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各部门的全体工作人员。包括陪审员、聘用人员、实习生等都应遵守。

第二章 保密组织

第二条 本院保密领导组由院长任组长,纪检组组长为常务副组长,党组成员为副组长,各庭、室、队负责人为成员。下设院保密工作管理办公室(保密办),主任由办公室主任兼任,具体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单位保密工作实行分管领导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负责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把关。

第三章 保密范围

第四条 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的内部重要的部署、计划、总结、报告。

第五条 院审判委员会、合议庭以及庭室讨论案件的情况和记录;在审判过程中,就案件的处理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或由上级法院指示的情况及记录;各类案件诉讼卷宗证据材料及音像资料。在办案过程中公安、检察或其他部门移送、借调的卷宗材料。

第六条 本院的刑事案件统计表和加密字“情况”、“简报”、“信息”、“专题报告”;上级部门下发和其他部门转发的各类加密的文件、图片、资料等。

第七条 本院保存的各类案件档案、行政文书档案、人事档案和财务档案;警具、枪-支-弹-药的数量、存放地点、提取、保管和使用等情况;院内各种公务印章、介绍信;干警通讯录。

第八条 本院在通讯、收发、打印、复印、摄影、录音、微机处理过程中所涉及的机密;财务、装备、赃物保管人员的保险柜和保管室的使用。

第九条 本院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审判委员会会议等重要会议记录;涉及党风、廉政和违法违纪的举报、揭发材料内容和调查情况。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条 院保密办定期组织对干警进行保密教育;每年与院各部门签订保密责任书。对新进人员、计算机维修人员,必须进行保密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不得向亲友、熟人等任何与工作上无关人员泄露审判工作秘密和其他工作秘密。不得替当事人打听案情或私自调阅卷宗材料。

第十二条 严禁向当事人或其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工作上无关人员透露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意见、上下级法院之间对案件处理的不同意见以及领导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对案件的看法意见等。案件宣判前,不得向上述人员泄露案件的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 因办案需要复制诉讼案卷材料,必须经院办公室审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非因办案需要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复制诉讼案卷材料。

第十四条 不准在公共场所或其他不利于保密的场合谈及审判秘密,不准在有线、无线通讯中传递审判秘密,不准通过普通邮政、明传电报寄发属于审判秘密的文件、诉讼案卷和资料。

第十五条 严禁携带秘密文件和诉讼卷宗外出办私事或回家。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属于审判秘密的文件、诉讼案卷和资料外出的,须经院长批准,并妥善存放,确保安全。

第十六条 加强档案管理。

1、档案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档案利用范围,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2、涉密档案一般只能在档案室查阅;机密以上的档案要分别管理,严格借阅手续;绝密文件和院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审判委员会议等重要会议记录,非经院长批准,不准查阅、复印。

3、涉密材料的立卷、归档,必须专人进行,未经院长同意,不得传阅。

4、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阅卷,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其身份证件,准确无误后方可允许阅卷人在指定地点查阅诉讼案卷

第十七条 严格印章、介绍信管理

1、各种文书需盖院印或党组印鉴的,须附经有权签发人员签发的原件,并逐一留底或登记;需盖办公室印鉴的,须经院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同意;需盖各部门印鉴的,由各部门负责人审定。党组印鉴由院政治处负责保管和监印;院印、办公室印鉴由办公室主任负责保管和监印;院各部门印鉴由各部门负责人保管和监印。

2、外出办案需要开具介绍信,应如实填写并由承办人签名。介绍信由办公室主任负责保管、开具。

3、因特殊情况须随带盖有印章的空白信笺时,须经院长批准;未使用的,应及时交回,并完善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对外提供资料、稿件或接受采访,均不得涉密;对是否涉密把握不准的,应报院保密办审查。

第十九条 加强涉密文件管理。收发、传阅涉密文件都要严格登记手续,按规定范围传阅,原则上各传阅人在当天交回收发室。保密文件的处理由院保密办统一负责销毁或者移交上级保密部门。

第二十条 打印、复印和装订时作废的纸张,需销毁的,应当及时粉碎处理,不得随意丢弃。各类有院名的专用书面文稿纸和信笺信封需妥善保管,不得给无关人员使用。

第二十一条 涉密文件的移交。因调动、退休、辞退和内部交流岗位等,必须办理秘密材料移交登记手续,不得泄露秘密,并报院保密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 加强枪支、弹药、警具、戒具的保密管理工作。严禁泄露枪支、弹药的库存情况和配发运输情况等重要机密。

第五章 加强计算机及网络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人民法院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加强计算机保密工作。

1、计算机要固定使用,严禁将审判信息资料及统计数据等内部资料向公共信息网扩散。

2、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由院保密办确定和配发,登记编号后供专人使用,按相应密级文件的管理办法管理。

3、涉密计算机的维修,由法院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涉密计算机的报废,由院保密办进行相应处理。

4、涉密信息资料应放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中。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再使用时,应及时送交院保密管理部门处理。禁止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上互联网的电脑上使用。

5、内部计算机(包括笔记本电脑)不得私自带离法院,确因工作需要的,必须由所在庭室负责人同意,外出使用时不得与公共信息和互联网相连。

第二十四条 涉密计算机实行单机操作,严禁将涉密计算机网络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络相连;严禁用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上国际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络。涉密计算机网络与公共信息网络应实行有效的物理隔离。

第二十五条 院保密领导组每年对本院各庭室的保密工作进行一次以上检查。对模范遵守保密制度的,将予以一定奖励;对违反保密制度者,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一定后果的,将根据《保密法》等有关规定给以处分。

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保密工作制度2015-12-15 10:20 | #2楼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保密工作,增强全院干警的保密意识,真正实现保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保密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守审判工作秘密的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法院工作性质和业务范围,保密范围包括:审判秘密、档案秘密、公文秘密、计算机网络秘密等。

第三条 法院专门成立由院长任主任的保密工作领导委员会,具体负责保密工作,下设办公室。

第四条 法院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下列审判秘密:

(一)具有涉密内容的审判工作方面的意见、请示、报告等;

(二)审判委员会、合议庭讨论案件的情况和记录;    

(三)可能导致被告人逃跑、报复、串供、毁证、匿赃等妨害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有关事项及材料;

(四)可能导致被执行人躲避、转移财产等妨害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有关事项及材料;

(五)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情况;

(六)其他不得泄露的审判秘密。

第五条 接待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代理人查阅诉讼卷宗,必须查明其身份,然后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指定阅卷人在法院内适当场所查阅。

第六条 案件经办人必须妥善保管案件材料,下班前对案件材料经认真检查、清点,并妥善放置、收藏。外出办案需携带案卷时,必须经审判庭领导批准;乘车船时卷宗要随身携带;住宿时必须保证案卷安全;外出参观、游览、探亲访友、出入公共场所不得携带案卷,严防遗失或被盗。

第七条  严禁在无保密措施的传真、电话、通信中谈论审判工作秘密。对于涉密审判文件资料和诉讼卷宗的邮寄,必须用挂号以上方式,不能用普通邮政传递。

第八条 不准向亲属朋友或其他人员泄露未结案件案情和暴露内部关于案件处理上的分歧意见,不准在公开场合谈论审判秘密事项。

第九条 宣传工作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审判秘密。

第十条 打字室严禁无关人员入内,对交付打印法律文书应妥善保管,防止失密事件发生。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档案人员不得向任何人提供档案资料,不得泄露档案中涉密的内容,不得私自摘抄和复制档案材料。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律师及其他人员查阅卷宗或文件资料,必须出示身份证明,并持调卷函,经主管办公室院长批准后,方可在指定地点查阅。若需复制,由档案人员亲自进行,复制完毕后随即归档。 

第十三条  单位内部人员查阅或复制文书资料,必须进行登记,完毕后在规定时间内返还。

第十四条  未履行批准借阅手续的,档案管理人员有权拒绝查阅。

第十五条  对上级有关部门及本院下发的所有“三密”文件,实行专人专柜(铁柜、上保险锁)保管存放,根据密级和涉密内容,在规定范围内传阅。

第十六条  对本院所发涉密文件,必须实行定密登记管理。

第十七条  对上级有关部门及本院所发的“三密”、机要及相关涉密文件,严禁带离院机关,如因公确需带离院机关的需请示主管领导批准,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能将所需相关文件带离院机关。但因公出国不论何种原因严禁携带涉密文件。

第十八条 审委会记录由审委会秘书妥善保管,审判人员查阅摘抄记录必须进行登记,用完后随即归还。审判人员不得将记录内容随意向他人泄露,否则造成后果严肃查处。     

第十九条  党组会议记录由记录人妥善保管,有关讨论结果在未公开前,不得私自泄露,对讨论情况,一律不得公开。

第二十条  对行政管理事务中的一些涉密事项,知情人员必须严格保密,防止失密产生负面效应。

第二十一条  按照相关内定,计算机网络实行内、外网分离,由专人负责管理,内网计算机主要负责处理涉密文件、公文及裁判文书,严禁接入互联网,严禁使用移动存储设备(u盘、可移动硬盘、光盘等),如确须使用必须使用专用移动存储设备,不得将用于外网的移动存储设备用于内网计算机;外网计算机主要负责查阅法律法规及网上相关法律信息,并实行上网登记制度。严禁使用外网处理相关涉密文件、公文及裁判文书,禁止使用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处理涉密信息 。

第二十二条 所有的计算,一律由办公室配备、发放、维护、安装杀毒软件及防火墙,并定期升级操作系统和杀毒软件。

第二十三条 不得利用联网计算机从事危害局域网服务器的活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政治谣言、妨碍社会安定以及淫秽色情的信息。 

第二十四五条 对涉密计算机实行专人负责、专人使用,严禁乱人使用,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未经批准,外来人员不得查看、下载、复制本院网络信息内容。

第二十五条 在计算机网络上传输机密信息,必须严格依照规定采取加密措施。 

第二十六条 出现失泄密情形未造成后果的,作书面检查,并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后果的,停职检查,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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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人民法院档案保密制度2015-12-15 22:19 | #3楼

一、国-家-机-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二、档案人员要牢固树立保密观念,严格管理和保护好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保密档案。

三、对档案库房实行严格管理,严禁非库房管理人员进入。经常检查防护设备,每日检查防盗门、窗,防止档案失窃、毁损。

四、遵守保密法规。对任何秘密做到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不该看的不看,不该记录的不记录,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不在私人通讯中泄露秘密,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机密,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资料。

五、由于档案管理人员失职造成档案丢失(包括泄密)的,按照《档案法》的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都兰县人民法院保密管理制度2015-12-15 20:47 | #4楼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保密管理,严防失泄事件发生,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院保密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本院保密管理工作。根据日常工作中产生、传递、使用、制作、存储、保密国家秘密载体的实际情况确定本院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第三条 院保密领导小组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下列保密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制度;

(二)落实安全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三)组织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进行涉密资格审查和保密教育培训;

(四)定期检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和保密技术防范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五)组织查处失泄事件。

第四条   严格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管理。其录用、调动、辞退、辞职、因私出国(境),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保密规定经过批准。上岗前应参加保密部门对其进行的保密法规教育和保密知识培训,上岗后仍应定期接受保密知识培训,离岗时应视其涉密程度在6个月至3年内规定相应的脱密期。

第五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必须与所在单位签订保密责任书。保证:

(一)对知悉和接触到的国家秘密事项,在任何情况下绝不以任何方式向外泄露;

( 二)未经批准,不得辞职、调动和因私出国(境),遵守脱密期的管理规定;

(三)明确了解本机关、单位保密要害部门(位)的有关保密规定,并遵照执行;

(四)因个人故意或不当行为导致发生泄露国家秘密事项的违法犯罪行为,责任人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罚。

第六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及其他涉密人员要遵守下列保密守则:

(一)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二)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三)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

(四)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

(五)不准用无秘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

(六)不准与亲友和有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

(七)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八)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物品。

第七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必须配备铁门、铁窗和电脑密码柜等物防设施,国家秘密载体应在符合保密要求的电脑密码柜中保存。

第八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所在场所,应加强安全防范措施,根据实际需要安装电子监控、防盗、报警等安全保密装置,配备值班警卫人员。

第九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确定进入人员范围,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外来参观人员进入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由本院保密工作人员陪同。         第十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涉密计算机必须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网络实行物理隔离,必须使用口令或终端保护设备等进行访问控制,并采取电磁泄露发射防护措施。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磁介质要按同密级的文件资料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涉密计算机应做到“专室、专人、专机、专用”,严禁非使用、管理人员上机操作。涉密计算机出现故障,应实行专店、专人维修,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   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发送本院的涉密文件一律由保密员签收。保密员签收后根据院长对涉密文件资料由保密员及时收回并存方于保密室,年终送交档案员立卷、归档。

第十三条   禁止阅问领导或阅文者在办公室或保密室以外的场所阅处涉密文件。

第十四条   涉密文件办毕后,按上级规定和保密要求需要清退的,应及时完成文件清退任务,保证无短缺。

第十五条   涉密案件审结后,除上诉案件外,各业务庭应立即整卷并移交本院档案室登记保管。涉密的上诉案件经上级法院审结发回后,亦应及时移交档案室登记保管。

第十六条   办公室记录的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在非记录期间应存方于本院保密室。

第十七条   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上级法院就本院审理具有较大影响案件的内部指示、决定、安排、方案和案件处理中重要问题的请示、报告、批复等涉及审判秘密或国家秘密的档案资料,任何外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本院保密领导小组要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履行保密义务、遵守保密纪律等情况定期进行考核并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内容。考核结果要作为其提拔任用、晋职晋级、奖惩的重要依据。经考核不合格者,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应调离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岗位。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院保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峰区人民法院档案保密制度2015-12-15 10:56 | #5楼

一、各单位的档案属于国家秘密,不属于开放范围,应由专门机构或指定人员管理。

二、档案工作人员和接触档案的人员,必须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法规。

三、档案在立卷归档、整理保管、鉴定销毁、提供利用等各个环节中都应注意保密。

四、档案应在专门库房或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五、档案收进、移出必须建账登记,做到账档相符。

六、档案的提供利用、复制、摘抄,应根据秘密等级经相关领导批准,办理规定的手续。

七、销毁不归档文件材料和丢失保管价值的档案,应造具清册,经主管领导批准,到指定地点销毁,并有两人监销,不得卖给非指定的废品收购部门或个人。

八、不准在私人效和通信中泄露内容。携带秘密档案、资料外出工作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档案内容和保管状况。

九、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秘密档案、资料。

十、未经机关主要领导人批准,不得在报刊、书籍、声像制品和广播、电视、电影中公布档案。

十一、经营档案的专职人员出境,应当经过批准任命的机要审查,报国家主管机关批准。

十二、单位和档案机构应定期检查档案情况,发现泄密或可能泄密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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