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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政府采购制度

时间:2022-04-22 16:15:19 采购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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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政府采购制度

国税局政府采购制度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建立运转高效、职责明确的管理体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按预算管理体制,市局为具有集中采购权的政府采购单位。市以下国税分局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内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都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上报市局办公室,由办公室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要求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

二、政府采购工作在泰州市局财务处和市局领导下,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各分局未经批准,均不得擅自实施采购。其职责是:

(一)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草案,拟定具体采购项目的实施方式和时间;

(二)负责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建立和管理供应商和专家评委信息库;

(三)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政府采购政策和规定组织实施集中采购活动。

(四)根据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统一组织政府采购;

三、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包括

(1)车辆购置

(2)公务用车集中保险

(3)公务用车定点加(购)油(4)公务用车定点维修

(5)公务接待及会议定点   

(6)计算机及其网络工程

(7)办公自动化设备(打印及复印设备、扫描仪、传真机、投影仪等)

(8)空调器

(9)办公家具

(10)其他   

四、各单位因工作需要配置设备,需提出申请上报市局办公室,由办公室按程序组织采购或逐级上报审批、备案至泰州市局、省局、总局。

(一)市局应逐级上报审批的项目包括:

1、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或因废标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

2、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进口货物、服务或工程的。

3、按规定需报请上级采购部门实施采购或经审批后授权采购的(不含上级已以文件形式统一授权的采购事项),包括:

(1)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一次性采购金额在120万元以上的项目(不含工程);

(2)需对总局或省局已统一采购过的项目实行跟标采购的项目;

(3)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中因税收业务或技术等特殊原因、需要紧急采购的项目;

(4)需增购总局集中采购的信息化设备及其售后、技术服务的项目;

(5)因特殊原因、需向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供应商采购或采购协议供货商范围内的非中标货物的;

(6)其他按规定需规定需审批的授权采购事项。

4、其他按规定需上报审批的事项。

其中1、2两项应当逐级上报总局转财政部审批。

(二)市局应逐级上报备案的项目包括:

1、各级预算单位制定的本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实施办法、操作规程。

2、经总局批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执行情况。

3、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依法实行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情况。

4、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地方人民政府(采购中心)评审专家库以外产生或聘请评审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的情况。

5、经批准授权的跟标采购、“跟标+定点”采购、“协议+定点”采购和定点采购的主要情况。

6、实行总局协议供货的货物,因协议供应商提供的中标货物的成交价格高于相同条件下协议供货范围外其他代理商提供的同种货物价格,而从协议供货范围外其他代理商处采购的项目的主要情况。

7、实行总局协议供货的货物,在协议供货期内因停产或升级换代等原因无法采购原中标货物,而以不高于原中标货物价格从协议供应商处采购对应升级换代产品的主要情况。

8、其他按规定需要备案的事项。

(三)应向泰州市局及时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

1、供应商提出的质疑、投诉情况。

2、合同履行中发生的重大违约情况。

3、政府采购工作中发生的严重失误或违法违规情况。

4、媒体曝光事项。

5、参加地方政府协议供货或委托地方政府采购中心采购的项目,因地方政府采购中心制度变动而与全市国税系统现行制度相抵触的情况。

6、其他需报告的重大事项。

五、纪律要求

(一)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服务或工程项目,未通过采购小组擅自采购的,不得列支。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并处以责任人员违购金额5%的罚款。

(二)政府采购小组应严格按有关制度和规定的采购程序运作,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否则,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15-12-16 8:10 | #2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职责范围,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国税发〔2015〕210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国税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国家税务局机关及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拨款资金和其他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采购人为完成本部门管理职能、开展业务活动和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方式及程序,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总局制定的《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省局规定的《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系统集中采购目录》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实行目录和限额管理,凡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由政府集中采购渠道实施;凡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由总局集中采购渠道实施;凡属于《省局集中采购目录》内和上级授权采购项目,由省局组织实施;以上目录规定外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各采购人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 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性、效益性、竞争性和前瞻性原则。既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又要努力降低采购工作成本,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政府采购机构与职能

第六条 全省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归口财务(资金)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七条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财务管理处作为全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主管部门,设集中采购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相关制度;

(二)编制、调整省局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三)统一向上级部门报送有关政府采购的审批或备案文件、执行情况和编报信息统计报表;

(四)编报全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的预算和实施计划;

(五)统一组织实施全省国税系统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省局集中采购的工作;

(六)协调和管理省局机关和本系统政府采购事务,推动、监督、指导所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

(七)调查了解市场状况、价格信息、有关技术发展趋势,掌握供应商的资信、能力、经营情况,为制定采购计划及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八)对全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进行审核、汇总和评估分析;

(九)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市以下(含市级,下同)国家税务局的政府采购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实施办法、操作规程;

(二)编制、审核、汇总、上报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

(三)按规定权限或经授权对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管理;

(四)组织实施单位本级政府采购工作,依法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五)向上级部门报送有关政府采购的审批或备案文件、执行情况;

(六)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七)完成上级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省局政府采购实行岗位责任制度,设立政府采购综合管理岗位、项目操作岗位、审核监督岗位、合同执行岗位。市以下国家税务局可视具体情况设置相关岗位,市局至少配备一名专职政府采购工作人员。

第十条 综合管理岗位职责:拟定政府采购规章制度,界定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本级采购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编报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办理备案和审批事项,拟定质疑答复意见等。

第十一条 项目操作岗位职责: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组织实施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招标、谈判、询价的具体业务,拟订政府采购合同等。

第十二条 审核监督岗位职责:审核政府采购计划、程序、合同,管理采购文件,监督、检查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等。

第十三条 合同执行岗位职责:办理合同验收、采购资金的支付与结算手续,编报采购信息报表等。

第十四条 省局机关设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和政府采购工作组,建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政府采购工作组—集中采购办公室“三位一体”的内部运行机制。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和采购工作组的组成和职责,按照《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机关政府采购各部门职责和工作规程》确定。

第十五条 全省国税系统的采购人自行组织项目采购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确定项目的采购方式,并组建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组成和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第十六条 全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省局集中采购、授权采购和分散采购。

第十七条 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是指国税系统采购人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一般由总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省局集中采购,是指省局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外,《省局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的采购活动。

省局集中采购由省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授权采购,是指上一级授权下一级采购人采购没有采购权限的项目的采购。

授权采购分文件授权采购和审批授权采购两种形式:

(一)文件授权,是指以文件方式统一授予下一级采购人采购权限;

(二)审批授权,是指采购人因工作需要采购没有采购权限的采购项目,报经上一级审批后授予的采购权限。

第二十条 分散采购,也称单位自行采购,是指各采购人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和《省局集中采购目录》外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的采购。

分散采购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当地政府的集中采购机构或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实行委托采购的,应当与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采购限额标准由省局每年按照国务院和总局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公布。

 

第四章 政府采购方式与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全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总局认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方式适用的条件和标准,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章有关条款和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全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的采购方式。凡组织实施采购项目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而需要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需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货物和服务招标采购、谈判采购、询价采购的程序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的规定执行;工程招标采购的程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执行。

内部制定的采购程序应当与法定程序相衔接,不得以内部采购程序代替法定程序。

第二十五条 全省国税系统的采购人应该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建立内部采购工作程序,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政府采购事项内部决策程序:

1.政府采购领导小组;

2.政府采购工作组;

3.集中采购部门;

(二)政府采购事项内部协调程序;

(三)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程序;

(四)政府采购内部操作程序(流程):

1.采购项目立项审批程序;

2.业务需求提交程序;

3.技术方案提交程序;

4.采购方式的确定程序;

5.公开招标采购的程序;

6.邀请招标采购的程序;

7.废标处理程序;

8.竞争性谈判采购的程序;

9.询价采购的程序;

10.单一来源采购的程序;

11.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程序;

12.跟标采购的程序;

13.协议供货采购的程序;

14.合同审核及付款程序;

15.验收程序;

16.质量问题的处理程序;

17.询问的处理程序;

18.质疑的处理程序;

19.回避申请处理程序;

20.信息公告程序。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中评审专家的产生和产生程序,应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

第二十七条 全省国税系统的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实施政府采购,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未追加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二十八条 全省国税系统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单列,按程序和预算编制要求逐级上报。

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表时,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确定;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确定;省局集中采购项目按照《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单位自行采购项目由各市以下国家税务局确定。

第二十九条 全省国税系统的采购人应当根据上级国税机关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省局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和单位自行采购实施计划。

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是指采购人根据上一级国税机关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将本系统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省局集中采购目录》内和分散采购的项目,按照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使用时间等内容编制的具体采购实施计划。

第三十一条 市级国家税务局应当自接到上级下达的预算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本级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送省局(财务处)。

第六章 政府采购备案与审批

第三十二条 全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管理,是指省局对市级以下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按规定以文件形式报送备案、审批的有关政府采购文件或采购活动事项,依法予以备案或审批的管理行为。

第三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报上一级备案:

(一)制定的本单位有关政府采购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自行确定的采购目录和上一级授权采购的执行情况;

(三)按规定需要备案的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组成情况;

(四)上一级规定的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一)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采取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执行情况;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行单一来源采购的情况;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一)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

(二)需要审批的授权采购;

(三)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在备案和审批管理中,上一级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对下一级国税系统采购人的备案或审批管理权限进行授权。

第七章 政府采购合同与档案

第三十七条 政府采购合同(含委托采购代理协议,下同)由各级国家税务局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第三十八条 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有关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全省国税系统的采购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集中采购所需支付的资金由各采购人支付给供应商,或由省、市局从拨付给各采购人经费中扣除后,统一支付给供应商。授权采购、分散采购所需支付的资金由各采购人支付给供应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单位,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支付。

第四十条 全省国税系统的采购人应当加强政府采购基础管理工作,建立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档案保存期限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

第八章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与责任

第四十一条 省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权限对全省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政府采购活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实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制度。

第四十二条 对全省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和《省局集中采购目录》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五)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情况;

(六)内部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情况和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七)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

(八)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九)政府采购备案或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和上级授权事项落实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全省各级国家税务局的监察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采购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全省国税系统的采购人设立采购机构的,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综合管理岗位、项目操作岗位、审核监督岗位的人员应当相互分离,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职责和权限应当明确,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内控机制。

第四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

第四十六条 全省国税系统的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政府采购工作中出现违法违纪情况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皖国税发〔2001〕1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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