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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库房消防安全管理

时间:2022-04-24 17:30:58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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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库房消防安全管理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以防为主”的消防工作方针,加强档案馆库房防火安全管理,有效地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本馆馆藏档案、资料的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档案库房消防安全管理

一、必须注重安全消防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严格落实库房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档案库房必须配备防盗门、防盗窗、消防和报警装置,档案人员必须做到上、下班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库房内外应保持卫生、整洁,通道畅通,不得堆放杂物。

四、库房电源开关单独安装,每天下班应切断电源。电脑、空调、收录机和电风扇的用电,应做到电断人离。并经常检查电源、明线、插头等,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五、库房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烟火。

六、库房不得紧靠厨房、煤气等火源建筑设施。

七、固定地点设置的灭火器材、消防器材不能擅自动用,灭火器材每年检查一次

八、全体人员必须从思想上重视安全防范工作,要结合学习其他文件的同时学习消防安全知识,并学会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九、熟记火警电话“119”,刑警电话“110”及其使用报警方法。

十、对违反上述制度的,应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对发生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主管人员、主要负责人应做出严肃处理,对发现隐患、消灭事故中有贡献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档案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016-01-15 19:50 | #2楼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避免火灾对档案的危害,确保档案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特制定档案室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条 档案室消防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条 做好档案室消防安全管理,是部门领导、档案人员及有关人员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档案室协助保卫科对档案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的重点是档案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第四条 档案室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由档案室、公司保卫处确定,并挂牌明示。

第五条 档案室库房消防安全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一)档案库房严禁设置在存放易燃易爆品或带有火灾隐患的场所内。

(二)档案库房门、窗应采用防火门窗。

(三)严禁使用木制卷柜保存档案。

(四)档案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除照明用电外,严禁使用与档案保护无关的用电设备。

(五)档案库房用电设备安装或线路铺设应当符合防火要求。

(六)档案库房应设置防火标志(牌)。

(七)档案库房应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有利于保护档案的灭火器材。

(八)档案库房应配备火灾应急照明器材。

第六条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安全防火责任制,定期开展档案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火险隐患,档案管理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掌握防火、灭火基本知识和技能,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

档案室下设消防安全小组

组长:宋险峰

组员:周万丽 周银春

沈阳市档案消防安全管理办法2016-01-15 9:28 | #3楼

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避免火灾对档案的危害,确保档案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档案消防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严格管理。

第三条 做好档案消防安全管理,是每个单位领导、档案人员及有关人员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档案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把档案消防安全管理列入本单位消防工作计划,建立档案消防安全工作组织,保证档案消防安全管理所需经费。

第五条 市档案局协助市消防局对全市档案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的重点是全市档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

第六条 沈阳市档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由市档案局、市消防局依照以下条件确定,并挂牌明示。

(一)保存有珍贵的历史档案。

(二)保存的永久档案数量较大。

(三)保存的档案对我市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及国计民生、国防建设、国-家-安-全等方面有重要影响。

第七条 各单位档案库房消防安全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一)档案库房严禁设置在存放易燃易爆品或带有火灾隐患的场所内。

(二)档案库房宜设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其顶棚、墙面、隔断应当采用非燃材料,地面应采用难燃材料。

(三)档案库房门、窗应采用防火门窗,库房门应向外开启。

(四)档案库房窗帘应当采用阻燃织物。

(五)严禁使用木制卷柜保存档案。

(六)档案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除照明用电外,严禁使用与档案保护无关的用电设备。

(七)档案库房用电设备安装或线路敷设应当符合防火要求。

(八)档案库房应当设置防火标志(牌)。

(九)档案库房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有利于保护档案的灭火器材。

(十)档案库房应当配备火灾应急照明器材。

第八条 市档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除应达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要求外,应当设火灾(防盗)自动报警装置。

第九条 具备一定规模的档案馆的档案库房应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安全防火责任制,定期开展档案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火险隐患,档案管理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掌握防火、灭火基本知识和技能,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

第十一条 市档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应当制定档案库房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二条 市档案局、市消防局定期对市档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档案消防安全存在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对单位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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