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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局人事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25 04:07:21 人事档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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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局人事管理制度

为了建立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相适应的企业人事管理机制,实现企业人事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人事、劳动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我们粮食企业实际,制定洮南市洮食局及所属企业人事管理制度。

粮食局人事管理制度

一、总则

1、精干粮食队伍,强化职工素质,提高管理水平,增强业务能力。

2、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工人实行聘岗制,一律实行合同管理。

3、管理人员聘任和工人聘岗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

二、聘任

1、局党委书记、局长及其他班子成员由市政府依据讨论决定意见任命。

2、企业正副职领导由公司提名,经市局、公司党委考察研究后,由公司董事会聘任,聘期五年。

3、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由企业法人聘任,聘期一年。

4、一般管理人员和普通工种工人岗位,双向选择,择优上岗。

5、技术工种岗位,根据岗位设置,实行竞聘上岗。

6、职工被聘任或聘岗后,应与企业签订相应聘任书和聘岗合同,聘书和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待遇等。

三、考核

1、粮食局和所属企业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分别对职工进行综合素质合面考核。考核结果做为对职工的奖励惩罚、聘职聘岗、职务升降、工资调整的依据。

2、考核内容具体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3、考核办法: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民-主评议与民-意测验相结合,考试考核相结合,多角度,多层次,多渠道,多方位,多种方法进行。

(1)局领导班子成员由组织部门考核。

(2)局中层管理人和企业领导班子以及各企业财务科长由局党委组织考核,企业中层以下管理人员和职工的考核由企业班子负责。

(3)企业领导的考核分半年考核和年度考核,半年考核做为年度考核的基础。

(4)对企业领导半年考核时要先由个人写出总结,年度考核时要由被考核人先进行述职报告,再由市局组织民-意测验,民-主评议,在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确定考核等次,赞成票达不到60%给予免职。

(5)粮食局和企业中层以下管理人员及职工的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

4、考核等次。

(1)企业领导的考核划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2)职工的考核也划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由企业自行考核确定。

(3)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企业领导,免除职务,视一名普通职工在本企业对其聘岗。

(4)年终考核,按聘书规定权责、义务,对企业法人实行一票否决。

(5)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职工实行待岗处理,不续签劳动合同。

四、劳动纪律

劳动纪律是对劳动者做好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强化企业管理的基础条件。全系统广大干部和职工必须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1、考勤,各单位要实行严格的考勤制度。企业正职、公司各室部主任、经理外出离开单位一天以上必须向主管的副总经理请假,不请假者属自动离岗,对职工旷工、迟到、早退、病假、事假、婚丧假、产假等都要记载明确。对违犯劳动纪律者要按本规定对应的条款执行处理。

2、每月无故迟到二次早退三次或工作时间擅离职守干私事一次的给以一定的经济处罚。

3、月累计病假超过7天(含7天),事假超过5天(含5天)。旷工1天以上的(含1天)给以一定的经济处罚。病假累计二个月,事假累计到1个月,旷工累计到5天的给以一定的经济处罚及取消评选先进资格。

4、病假、事假一天扣一天工资,无故旷工一天扣5天工资,星期天因工作不能休息的串休,法定节假日因工作不能休息的可串休。固定工种具体工作量的特殊岗位,节假日上班不执行串休。

5、连续旷工时间超过5天的,给予警告处分;连续旷工超过10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20天者给予记过处分;连续旷工超1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超30天者,予以除名。

6、职工严禁在上班时间发生看电影、电视、睡觉、打麻将、上网及打游戏、下象棋、洗衣服、织毛衣等个人行为。违者处以罚款,经教育仍不改正者,视情节调离本岗位,直至除名。

7、职工在班时间不许喝酒,酒后严禁上岗,一经发现,停止工作1-2天,停发工资并罚款。

8、职工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不听从指挥或在工作时间内寻衅闹-事打架斗殴,直接影响生产、经营工作秩序,停止工作,停发工资并视情节,予以罚款或调离原工作岗位。

9、单位安排的值班值宿(节假日、星期天和正常的夜间值宿)人员,未经批准,不来值班值宿或擅自离岗的,当班出现的问题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减发当班人员当月工资的20-50%。

10、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应坚守岗位,恪尽职守,尽职尽责,严禁在班时间搞个人商务活动,一经发现调离、撤职、直至开除。

五、表彰奖励

市局和企业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以及有其他突出业绩的企业领导和职工给予奖励。

1、企业领导和职工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予以表彰奖励。

(1)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的;

(2)在生产经营收储经销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和企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3)爱护公共集体财产,节约国家资材有突出成绩的;

(4)敢于揭发、抵制企业收储经销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现象,使企业免受损失的。

(5)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重大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6)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7)有其他业绩的。

2、对职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授予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3、记功、记大功、授予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由企业班子提出建议,公司董事会决定。劳动模范报市政府以上机关批准。

4、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

5、职工获得上述奖励,由企业、公司分别注入本人档案。

六、处分、处罚

1、对职工的处罚分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经济处罚是给予一次性罚款。

2、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市局视不同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1)违反劳动纪律,无视法律法规,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目标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2)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骂斗欧,影响生产经营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要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查看处分。

(3)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并处以罚款。

(4)工作不负责任,人为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处分,同时给以经济处罚(赔偿经济损失1-5倍)减发不超过本人基本工资的20%,减发时间不超过六个月。对造成直接损失一千元以上或重伤以一人身事故者,行政给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同时给以经济处罚(赔偿损失1-5倍)基本工资减发20-50%,减发时间不超过一年。

(5)对工作不尽职责,本人经管、经营的物资、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不慎遗失、被骗、被盗,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要按数按价赔偿,并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处分。

(6)利用职务之便,窃取企业物资的,套取企业资金的,掺杂使假相互勾结侵占企业利益的,给予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并处以罚款。

(7)失职、渎职、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视情节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并处以罚款。

(8)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材,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视情节给予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并处以罚款。

(9)因考虑不周,研究不细,盲目决策冒然行事,造成一定后果和经济损失的视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处分。并处以罚款。

(10)有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11)目无领导,我行我素,对上级的指示要求与不顾,给公司造成极环影响,给企业造成一定损失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并处以罚款。

(12)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给予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13)职工在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3、职工违反聘职聘岗合同或岗位责任制条款应解聘的,按聘书约定条款处理。

4、对职工给予解聘或行政处分,需经法人提出,由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公司人事劳资部备案。

5、对职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由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执行。留用察看期满后,表现好的恢复为在编职工,工资重新评定,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6、给予职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企业班子研究,职代会讨论,慎重决定,允许受处分本人进行申辩。

7、职工受到处分、处罚或者开除,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本人档案。

8、在批准职工的处分以后,如果受处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后十日内向企业或公司提出书面申诉。但在公司未做出改变原处分决定以前,仍然按原处分执行。

9、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职工,在受处分满半年以后,受到留用察看的职工在被批准恢复在编职工以后,在评奖、提级等方面应当按规定的条件,与其他职工同样对待。

10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受处分职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七、企业用工管理

(一)、企业固定工(合同制)管理

1在岗人员:

(1)签定劳动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6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重新履行劳动合同,合同文本由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监制,市局统一组织实施。

(2)企业按工种建立配套规章制度。

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奖惩办法等。这些规章制度,需经职代会或职工全体会议通过。上报市局综合科备案。

(3)、对粮改后各企业之间没通过市局办理调转的人员,需到局综合科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签定新的劳动合同,与企业确定劳动关系,严格以法履行合同。

2、内退人员的管理:

内退人员仍执行粮改的各项政策,不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3、不再岗人员的管理:

对粮改后没解除劳动关系的固定工(合同制),因本人自愿离岗的,需有本人申请,企业与本人形成书面协议,协议应对工资,三项统筹,人身事故责任等做出明确规定,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上报市局备案。因企业辞退的,要与本人达成协议,写明辞退原因,连同处份意见一并上报市局备案。

(二)、企业临时用工的管理办法

按新劳动法规定,长期临时用工也要履行劳动合同,由市局统一组织签订。

1、各企业要向市局综合科打报告,提出用人计划,待批准后方可聘用,履行劳动合同。

2、对聘用的临时工,要建立档案,连同合同文本一并上报市局综合科备案。

3、对重点岗位聘用临时人员:如掌管财物的岗位,企业在聘用前,要向市局综合科。上报拟聘用人员情况,市局考察把关后方可聘用。

4、今后企业未经市局同意私自招聘的临时工,出现问题后果由企业负责。对以前聘用的临时工,按市局要求,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否则视为企业私自招聘,法人要对此负责。

5、企业要按季向综合科上报固定工和临时工工资表。

粮油公司人事管理制度2016-01-21 12:28 | #2楼

一、业务人员招聘、培训管理办法

公司确定未来五年以优秀的营销团队为核心竞争力,对业务人员的需求增多,对业务人员的素质要求提高,业务人员的招聘、面试、培训、考核、调动、离职按如下管理办法严格执行。

1、由经理助理主抓人力资源工作,人力资源办公室主任全程负责推动整个人力资源操作流程。 2、招聘:

各办事处如因岗位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须先填写《人员需求申请表》写明所需人员的资格,报人力资源办公室审核、调整后,开始招聘。 3、初试、复试:

应聘者填写个人应聘表,人力资源办公室进行初试,了解:形象气质、语言表达、工作态度、工作经验、求职动机、发展潜力等项目,同时填写《招聘初试评估表》;初试通过后,再由经理助理复试,重点考察:业务能力、工作经验、发展潜力、心态、薪酬等项目,复试通过后由人力资源办公室建立档案。 4、培训:

集中培训:集中招聘的业务人员由市场部组织进行行业知识、食用油知识、销售和营销基础知识培训,培训时间 3-7天,培训过程中市场部对新招业务人员进行考核,不合格者淘

汰;单独招聘的业务人员由市场部简单进行培训,不合格者淘汰。

5、实习:

(1)淄博办事处、烟台办事处、泰安办事处、济南办事处、潍坊办事处为“实习办事处”,负责新招业务人员实习期的培训工作。

(2)由人力资源办公室制定《新招业务人员培训计划表》,实习办事处主任收到后,安排培训。

(3)培训方式采用老业务员带新业务员的方式,进行实战培训;市场部人员进行不定期课堂培训。

(4)实习期间新招业务员必须每周提交《学习报告》到人力资源办公室,《学习报告》包括个人每天的工作内容,所学到的业务知识,对销售团队的看法,对市场的理解和建议。人力资源办公室与实习办事处主任及新招业务人员保持联系,全程跟踪新招业务人员的实习过程,适时进行调整。

(5)实习时间:1-3个月,表现优异者可由实习办事处主任向办公室反馈,以提前结束实习。

(6)实习期费用承担:新招业务人员生活费、住宿费、补助、差旅费由办事处承担,工资由公司承担。

6、录用:

(1)实习期结束后由实习办事处主任填写《新招业务人员实习期考评表》报人力资源办公室,由经理助理根据该表决定是否录用。

(2)新招业务人员录用后,由人力资源办公室分配到需求办事处,并签订劳动协议、建立正式人事档案。

7、考核:

(1)实习期间办事处主任对新招业务人员即时考核,对不合格的新招业务人员即时淘汰,报人力资源办公室。

(2)新招业务人员通过实习后分配到需求办事处,如其工作表现不符合要求被需求办事

处淘汰,则每淘汰一名业务人员扣实习办事处主任当月考评分2分。

8、调动:业务人员调动须经分管部长同意后,人力资源办公室办理手续。

9、离职:业务人员离职须经办事处主任同意,交接工作后,办公室办理手续;业务人员离职须按以下流程进行:

(1)离职人员提前15天提出离职申请,经办事处主任口头同意后进行工作交接,交接时

间在15天以内。

(2)交接工作明细:

市场资料(区域范围、客户档案、各种合同或协议等);

对经销网络进行交接:包括所辖区域经销商(带领接替人进行拜访);

对终端网络进行交接:包括重点店、关键人、存在问题、问题解决程度;

对应收帐款进行交接:形成呆死帐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正常欠款的,带领接替人拜访欠款终端或单位确认;

(3)交接完毕应填写《业务人员离职移交表》(一式三份)双方签字并由办事处主任签字,双方各持一份,办事处保留一份;

(4)办事处主任批准后,结算工资及其它费用,业务人员正式离职,办公室注销或修改员工档案。

二、后勤人事管理制度

1、招聘:

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填写《人员需求申请表》,经经理核准后,由人力资源办公室办理招聘事宜;有关招聘人员的条件参照龙大食品集团要求,即后勤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管理人员有特殊技能或特殊岗位要求的必须经经理批准。

2、面试:应聘人员必须经过需求部门负责人面试通过后方可试用。

3、实习:

(1)实习期三个月,期满考核合格者方可正式录用;有特殊技能或特殊岗位者经经理批准后可缩短实习期,实习期间表现突出者可缩短实习期。

(2)新进人员于报到后,实习开始前,应在办公室办妥下列手续:

①填妥龙大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档案卡》;

②缴验学历证件及身份证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各2张;

③半身正面免冠1寸照片(近照)2张;

④其他能够证明自己能力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⑤签订《劳动实习协议》。

4、培训:

在企业高速发展期,用人政策按照宽进严出的原则进行培训。培训分实习培训、在职培训两种。

(1)实习培训

在实习培训期间,各部门安排老员工带新员工,一师一徒,以使新员工尽快适应公司环境及工作内容;公司还将安排部门优秀员工对新员工进行集中的课堂培训。

培训结束后,实习人员必须找本部门负责人填写《培训鉴定表》,由部门负责人为其调整级别。

(2)在职培训

①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多人、专人业务培训;

②公司每年由市场部组织举办两次大型培训活动;

③各种培训教育期满后均举办测验,或提出心得报告,其成绩作为员工考核晋升的资料。

5、调动:人员调动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经理批准后,人力资源办公室办理手续。

6、晋升、任免:

(1)后勤部门员工每年分别于6月20日至30日、12月20日至31日调整级别。

(2)由部门负责人提交《部门员工级别调整申请》,预调级员工提交《述职报告》,由人力资源办公室接收。

(3)评审委员会由后勤各部门负责人组成,根据员工的《述职报告》、前期的各种考评表现及日常工作表现进行无记名投票,80%以上得票即为通过。

(4)部门负责人由经理提名,经过评审委员会决议是否任用。

7、后勤人员休班制度 (1)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日,周六、周日为休息日,各部门保证工作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允许每位员工每周休息一天,每月共计休息4天(不扣任何工资),在销售旺季不休班的情况下每月可以攒四天以后再休,但一年累计不得超过12天,每月休班超过4天,每超一天扣一天半实际工资。

(2)各部门负责人需要做好本部门员工休息日的正常工作安排,不得因休班而影响工作、部门增加员工。

(3)业务人员经办事处主任同意后可以休假,具体天数由办事处主任决定。

8、后勤人员请假制度

(1)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劳部发〔2015〕1号)。

(2)所有员工休假期间离厂必须有部门领导填写请假条,详细注明休假时间,回厂后必须销假并在原请假条上签字确认,不回厂签字销假者以旷工论处。

(3)公司内部对家庭住地离聊城市300公里以外工作人员每月60元的探亲补助;300公里以内东昌府区、开发区以外的工作人员每月30元的探亲补助;(以上补助每月随工资一起发放)东昌府区、开发区的工作人员不享受探亲补助;公司不再报销任何出差费用。副主任以上级别人员(含副主任)不享受以上探亲补助。

9、人才晋升奖励:

(1)公司员工在管理与技术方面通过学习及正规考试每提高一级学历的,公司给予涨一级工资的人才进步特别奖励。

(2)公司员工通过学习需要外出考试或参加学习培训3-5天的,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全部为带薪学习,并享受公司给予的差旅费补助。

(3)发生以上情况的员工,毕业后必须在公司连续工作5年,公司将根据人事管理制度保留追索权。

10、辞职:

(1)员工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经所属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办公室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2)部门负责人或办事处主任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向经理提出书面申请,经经理同意后转办公室或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办理有关交接手续。

(3)辞职未经同意或未交接清楚即自动离职的,依据公司相关规定及国家法律追究经济责任。

(4)任何员工辞职、离职、开除必须有本人的书面材料报经理审阅,并到办公室填写《员工辞职申请表》。

桂林市粮食局人事管理制度2016-01-21 18:58 | #3楼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局系统人事管理,有针对性开展工作,根据中共中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制定以下制度。

第二条 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以及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干部人事工作的各项规定,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务员法》,加强干部队伍的管理,保证党的组织人事路线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全局人事工作决定权在局党组。

第四条 人事工作的日常管理由人事科负责。人事科要掌握各科室的职能、编制、职位设置及人员的基本情况,经常了解干部的日常工作情况。

干部任免、调动、奖惩、退休、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五条 干部的选拔任用。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注重工作实绩,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干部职务晋升,应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六条 干部选拔任用要严格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民-主推荐。选拔任用领导和非领导干部要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局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二)竞争上岗。选拨担任正、副科长领导职务(含非领导职务转任领导职务),都要竞争上岗。竞争上岗必须在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不得超职数配备。选拨中层领导干部严格按照《桂林市直属机关中层领导干部竞争上岗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三)组织考察。对已经确定的提拔对象,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历史地、全面地了解其德、能、勤、绩、廉情况,重点考察工作实绩。组织考察按下列程序进行:组织考察组,通过一定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和有关人员个别谈话,查阅档案、资料与考察对象面谈深入了解情况,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研究提出初步方案,经考察组研究提出考察人选的任用意见,撰写考察材料,向局党组报告。

(四)党组审定。局党组听取考察意见后,集体研究决定。

(五)任前公示。选拔担任科级领导和非领导职务干部,在局领导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在一定范周内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

(六)上呈报批。正科级以下领导干部和非领导干部的任职须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七)任职时间的确定。任职时间从局党组会通过之日算起。

第七条 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按照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的限额、条件和程序办理。

第八条 人员的调配。

(一)调入调出和局内调整按管理权限办理。

(二)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军嫂、转业士官按市政府和市军转办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干部的培训学习。根据业务工作需要,每年年初由人事科制定干部学习培训计划并报局党组讨论通过。学习培训方式可采取参加上级部门选调培训、本系统或本单位组织培训、电教、讲座、学术报告、经验交流、提高学历层次和第二学历教育等多种形式进行。根据每年学习培训内容的不同,制定年度学习的考核形式、考核内容,作为岗位职务任职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 干部的考核。每年对本系统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局全体人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量化测评程序为 :

(1)建立年度考核领导小组,由党政一把手任组长;

(2)考核对象写出个人年度述职报告;

(3)考核按照上一级考核下一级的方法进行。局领导为本系统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机关正副科长考核负责人, 科长为本科人员考核负责人。考核负责人要审核考核对象任务完成情况、奖惩情况、平时考核情况及其他可以证明被考核人德、能、勤、绩、廉等的客观事实,并作好记录;

(4)组织述职。局系统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由局领导和局考核组组织述职和测评;科长以下(含科长)及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分管领导组织分组述职和测评;

(5)综合评语。考核负责人根据被考核者的量化测评得分情况,实事求是地写出评鉴意见;

(6)确定考核等次。科室根据年度考核量化测评得分情况提出本科室人员的初步等次意见。考核领导小组综合平衡后, 确定优秀、称职(合格) 、基本称职(基本合格) 、不称职(不合格)等次人选;

(7)拟确定为“优秀”等次人员在本单位实行公示, 时间为七天;

(8)将年度考核登记表和量化测评分数反馈给本人。本人在被考核人意见栏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干部的工资管理。人事科按照上级有关工资政策的规定对干部职工工资进行统一管理、按规定及时给干部职工调整工资。

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人事纪律,凡酝酿、考察、民-主推荐等有关干部人事工作的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对决定任免的干部、由组织确定专人谈话,其他人员不得在正式行文前向本人或外界透露。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档案法》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加强人事档案的管理,不得向无关人员议论干部档案内容。

第十四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粮食企业人事管理制度2016-01-21 15:57 | #4楼

第一节 总则

一、为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事法规、政策规定,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实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

三、企业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员工与企业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

四、企业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计划、员工的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

第二节 编制及定编

一、企业用人实行定员、定岗。

二、企业内设部门、编制、调整或撤销,由粮食局批准。

三、因工作及生产,业务发展需要,企业需要增加用工的,必须报粮食局审批。

四、企业需雇用临时工人的,必须提前1个月作出计划报粮食局审批,按核准的指标及指定的地点雇用临时工。严禁无指标雇用临时工。

第三节 员工的聘(雇)用

一、企业对聘(雇)用员工应本着精简原则,可聘可 1

不聘的坚决不聘,真正做到按需聘用,择才聘用,任人唯贤。

二、企业聘用的员工,一律与企业签订聘用合同。

三、企业聘用的员工,一律脱离原级职别,由企业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才能予以聘任。

四、各级员工的聘任程序如下:

1、企业正副经理(正副厂长)由粮食局聘(委)任,聘任期限为三年。

2、部门正副经理和直属库正副主任由各企业按有关程序(需提交请示、聘任职务审批表、个人考察材料)报粮食局审批。聘任期限为二年。

3、其他员工,经粮食局批准后,由企业聘任。 上述程序也适用于各级员工的解聘及续聘。

五、企业确需增加员工的,按如下原则办理。

1、先在本企业内部调整。

2、本企业内无法调配的,由用人单位提出计划,报粮食局批准后执行。

六、新聘(雇)员工,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必须填写“聘(雇)用员工审批表”和“员工登记表”,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拟定工作岗位,并签订聘(雇)用合同。

七、临时工由企业在上级核准的指标内雇用。

第四节 工资、待遇

一、企业所属员工的工资、待遇标准由公司确定后,报粮食局审批。

二、企业实行“按岗定酬”的原则,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能力、贡献、表现、工作年限及企业效益等情况综合考虑决定其工资。

三、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退休和缴交社保、医疗等保险。员工享有相应的保险待遇。

四、企业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员工享有相应的劳保待遇。

五、员工的奖金由企业根据实际效益按有关规定标准拟出提取、发放标准,报粮食局批准后执行。

六、员工享有医疗保险待遇。员工本人住院医药费由县社保局按规定核准报销。

第五节 假期及待遇

一、员工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因工作生产需要不能休假的,节日按日工资300%、假日按日工资200%计增发给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二、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如下待遇。

(一)婚假:法定婚假3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假13天,异地结婚可适当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照发。

(二)产育假:

1、女23周岁以下生育第一胎的,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生育时难产的(如剖腹产、III 度会阴破裂等)可增加产假30天;

2、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产假120天;难产可增加30天;

3、凡在生育期间内已办理“独生子女证”者另增加90天;产生女结扎的另增加21天;

4、产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哺乳期间发给75%的工资。

5、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

(三)节育手术假:

1、取环休息1天;

2、放环休息3天;

3、男结扎休息7天;

4、女结扎休息21天;

5、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休息15-30天;流产后结扎增加21天;流产假期1年内不能超过2次;

6、怀孕4个月以上引产休息42天;引产后结扎增加21天;

7、以上假期内工资津贴照发。

(四)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丧假5天;异地奔丧的适当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和津贴照发。

(五)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年休假的,由各单位统筹安排员工休假。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时间按本企业工龄计算: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因工作需要不能享受年假的,增发300%日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六节 请假

一、员工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请病徦连续超过30天以上的,企业有权停发工资。连续超过半年的,即予停薪留职,但以一年为限。

二、员工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请事假超过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内的,须向单位

提出书面申请并写明请事假原因,由单位领导审批;请事假超过6个月以上12个月内的,由企业班子研究审批;请事假超过1年以上的,企业班子研究并提出意见后,报粮食局审批。企业所有员工请事假都不能超过二年,超过二年聘用年限的不再续聘,企业直接给予解聘,并将解聘情况报粮食局备案。

三、员工因公伤可请公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请公伤假工资照发,且其治疗费按有关规定报销。

四、员工请假凡未经批假而擅离职守或未经批准续假而缺勤者,除因临时大病或重大事故经证明属实,并于事后三天内依规定呈核外,应按旷工论处。

第七节 辞职、辞退、开除

一、企业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手续。

二、员工与企业签订聘(雇)用合同后,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员工不得随便辞职,用人单位不准无故辞退员工。

三、合同期内员工辞职的,必须提前1个月向单位提出辞职报告,由用人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由企业给予办理辞职手续。

四、员工要求调离本单位,必须经单位领导同意,并按程序办理调动手续。

五、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企业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六、员工或用人单位认为其现工种不适合的,可向单位申请在单位内部调换另一种工作。在调换新工作半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企业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七、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八、企业对辞退员工持慎重态度。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辞退合同期未满的员工。确需辞退的,必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提出辞退理由,经局人秘股核实,由粮食局批准后,由企业通知被辞退的员工到单位办理辞退手续。未经局人秘股核实和粮食局批准的,不得辞退。

九、辞退员工,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被辞退者。

十、聘(雇)用期满,合同即告终止。员工或企业不续签聘(雇)用合同的,到单位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十一、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企业有权予以开除。

十二、员工辞职、被辞退、被开除或终止聘(雇)用,在离开企业以前,必须交还单位的一切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并移交业务渠道。否则,企业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对被辞退及未获公司续聘的员工,按其在公司的工龄计算每年发给其1个月工资。不满1年的按1年计。

第八则 附则

一、企业的人事管理,均适用本制度。

二、本制度由局人秘股负责解释。

三、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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