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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人事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25 04:15:22 人事档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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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人事管理制度

教师人事管理是搞好教育教学工作的前提,特制定教师人事管理制度,以抓好学校人事管理工作,造就师资强、师风纯、教风正的教师队伍。

高中人事管理制度

一、全体教师必须服从上级和学校的管理,自觉做到依规办事、依法治教,遵守上级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遵纪守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崇尚科学,反对邪教。

二、教师申请调动,要严格按教育局的规定,由教师书面提出申请,学校领导班子研究讨论加意见,由学校上送区教育局,由教育局作调配。

三、学校内部教师人事调整,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根据教师的专长和表现,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讨论决定,人事调配实行一次性讨论,一经讨论确定,原则上不得变动,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要经过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四、根据区教育局规定,实行教师人事考评和末位淘汰制,每学期对教师的各方面表现进行一次业绩考评,考评结果由高分到低分排队,末位的实行待岗;考评结果作为教师评聘、评优、评先、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

五、实行教师聘任制,学校根据教师的平时的表现和业绩考评结果,由领导班子根据县核定编制员额和岗位的需要,确定聘任教师的名单,各教师与学校签定聘任协议。

六、全体教师必须从大局出发,服从学校分工,按学校分工认真搞好本职工作,想方设法提高工作效率。如不服从分工的,视情节轻重,在学年度业绩考评“思想表现”和“工作态度”中扣分。

七、根据区教育局的规定,每学年组织我校教师到基层学校支教。学校根据区文件规定的有关条件,由教师提出申请,学校根据支教工作和学校工作的需要作好安排,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到基层学校开展支教工作;各教必须服从学校安排,服从工作需要,积极做好支教工作。凡无特殊情况不服从支教安排的,学校不再聘请,由教育局调配到其他学校任教。

八、建立教师工作档案,健全教师业务检查评比制度,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对教师各方面的表现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对教师各方面的表现每学期由学校考评小组作出公平的评价。

九、各教师要认真学习教育法律法规各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树立高尚的师德师风,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和教研教改活动,提高自身的教育教学能力,认真总结教育教学经验,积极撰写教育教学论文,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任务,想方设法在各自的岗位上做出成绩,为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而努力奋斗。

人事管理办法2016-01-21 12:15 | #2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人事管理工作,要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在减员增效的前提下,保证xx公司生产、经营、开发、创收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二条 根据国家、北京市、xx总公司的有关政策,结合xx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人事调配管理

第一节 职工内部调动

第三条 职工在xx公司内部调动必须以满足生产和工作需要为前提,以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为原则。每名职工均可通过xx公司内部人才交流来选择适合于自己的工作岗位,只要流向合理,各级人事部门都应给予支持和鼓励。

第四条 职工内部调动要依据减员增效和精简的原则,人员流向合理,保证重点岗位不缺员、空岗,满足经营生产需要,劳动人事处下达的人事调令,各有关单位,必须按要求遵照执行,不准以任何借口抵制或拖延不办。

第六条 因工作需要职工在本单位内部之间调动或借调由职工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办理;职工在xx公司直属单位之间调动或借调,由劳动人事处办理;跨大公司调动或借调,由双方协商办理。《职工内部调动审批表》由调出单位填写;调动的审批时限;跨大公司之间调动不得超过二个月,xx公司内部调动不得超过一个月,超过规定时限的,要重新履行内调手续。被调动人员要在接到调动通知后一周内办理完调动手续。

第七条 xx公司机关各处室因工作需要从各厂矿(工程公司)、直属单位抽调管理人员时,由人事部门负责考察配备,经xx公司领导审查批准后办理调入手续。由于工作需要或其它原因,调出xx公司机关的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负责办理。

第八条 职工因个人原因或工作需要,调往xx北京地区时,需填写“xx职工内调审批表”(一式五份),经xx公司和拟调入大公司研究审批,报总公司人事部审批后办理调动手续。

第九条 职工在xx公司内部调动,《劳动合同书》依然有效,原签订的岗位协议书失效,上岗前必须与调入的单位重新签订岗位协议书。

第十条 职工在xx公司内部调动并改变分工“项目”时(指《xx职工分工序列标准》中所列“项目”以下称“岗位”),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须同时填写“职工岗位异动表”并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一)操作岗位与管理岗位之间异动;

(二)实行学徒制岗位与实行熟练职岗位之间异动;

(三)从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它有害身体健康的岗位与其它岗位之间异动;

(四)进岗工资不同的岗位之间异动。

第十一条 实行学徒制岗位、实行上岗操作证岗位、紧缺岗位的移动,要严格控制。确需要移动时,要履行审批手续。上述岗位在xx公司内部单位之间调动,虽职工内部调动一并审批办理岗位移动手续。属于第十条(一)至(四)款的异动,又调入单位填写“职工岗位异动审批表”;厂矿、工程公司内部的岗位异动,由单位劳动人事科审查把关,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属于操作岗位与管理岗位之间异动、学徒制岗位与熟练制岗位之间异动及实行上岗操作证岗位、紧缺岗位、重要岗位的异动,须报劳动人事处审批。

第十二条 职工岗位异动后,要按xx公司工资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工资核定手续。

第十三条 职工在xx公司内部原则上不得借调。由于重点工程确实需要借调的,应由借调双方主管领导审批,并明确借调时间。xx公司机关处室重要岗位需要考察借调时,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四条 职工办理调动手续时要严格履行工作交接手续。包括工作内容、办公用品、劳动工具、技术资料等。未办理交接手续,劳动人事部门不予办理调动手续。在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交接的,厂矿劳动人事科应向劳动人事处反馈,待具备交接条件时,在办理人事关系。

第二节 职工调出xx

第十五条 职工因个人原因要求调出xx时,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经车间、科室及以上直属领导同意后,报所在单位劳动人事科审核,经厂矿主管领导审签同意后报劳动人事处审查把关,经xx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办理调出手续。

对申请调出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业务人员、中药紧缺岗位的人员和生产技术业务骨干,要从工作需要考虑,严格掌握。

第十六条 国家统一分配的高、中等院校毕业生、xx的技校毕业生,以及由xx出自培养的电大、业大、刊大、函大、职大五大毕业生,职业高中毕业生及各种培训班结业人员,毕业或结业后在xx服务期未满的人员,要求调出xx并已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个人须按调出xx人员收取费用标准缴纳培训补偿费后,所在单位方可办理调出手续。

第十七条 对职工报考国家出资培养为xx定向的研究生应予支持,报考者被录取后,由所在单位同录取院校签订培养合同。职工在校学习期间的待遇按xx公司有关规定执行,毕业后由所在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妥善安排。所在单位安排有困难,报xx公司劳动人事处按对口专业调整安排。

对报考非xx定向研究生的,一律按调出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经批准调出xx的职工,从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调出手续,逾期未办的,需重新履行审批手续。被批准调出的职工应认真做好交接,未交接清楚这劳动人事部门不予办理调出手续。

第十九条 夫妻双方均是xx职工,男方因个人原因要求调出时,原则上女方应随同办理调出。

第二十条 因工作需要借调出xx公司的人员,按有关审批权限参照职工调出xx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调出xx人员,在办理调动手续的同时,劳动保险部门应及时办理劳动保险转移手续。

第三节  外单位职工调入xx公司

第二十二条 xx公司调整经营方针时期,原则上不办理职工调入,但国家政府部门指令性必须安置的人员,须经总公司、xx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四节  复员、复转军人安置和技校生分配

第二十三条 复员、复转军人安置,由xx公司劳动人事处按北京市劳动局、人事局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以及下达的年度指标进行统一分配,各单位具体负责接收。

第二十四条 复员、复转军人服役前系xx公司职工,复员、复转后仍分配到xx公司的,应给予接收安置。复员、复转军人父母双方均在xx公司以外单位(三建总、金结厂、勘探公司)工作的,xx公司不予接受。

第二十五条 技校生分配,要根据经营生产需要,坚持控制总量、供需联合、择优录用。接收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变更技校生工种时,需经劳动人事处批准,方准办理。为录用学生,要参加专业培训班,培训考试合格,给予录用。

第三章  招收家居农村退休职工子女和

死亡职工子女或配偶参加工作

第二十六条 凡在1959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现家居农村的全民合同制职工,按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户口迁回原籍农村后,允许其一名在农村的符合条件的子女,参加退休职工原工作单位的招工考核。

第二十七条 参加单位招工考核的退休职工子女,必须是农业户口的未婚青年,凡属已婚或离婚的不能办理。因家庭生活基础发生变化,退休职工配偶已是城镇居民户口,其子女随仍是农业户口的,亦不能办理招工考核。

第二十八条 退休职工因丧偶、离婚、又在农村再婚,可申请办理招收一名在农村的符合条件子女参加单位招工考核。

第二十九条 职工死亡,可招手检举农村死亡职工的子女或配偶参加工作。但对农业户口的合同制职工死亡不实行本规定。

第三十条 招收死亡职工子女或配偶参加单位招工考核,必须是死亡职工家中无人在城镇就业,其子女、配偶现仍是农业户口,并按照“先子女、后配偶”的原则办理招工考核。

第三十一条 参加单位招工考核的人员,只限于退休或死亡职工的亲生子女(或死亡职工的配偶),不包括其兄弟、姐妹及其他亲属。如属非亲生子女,其子女在年幼时(指学龄前)即与退休或死亡职工确定了抚养关系,并在其原始档案中有明确记载,又符合条件的也可以办理招工考核。

第三十二条 跟单位按照上述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办理退休及死亡职工的子女或配偶参加招工考核,应在当年内办理,除在12月份职工退休或发生死亡的可在次年的第一季度内办理外,其他跨年度不予办理。

第三十三条 参加招工考核的退休或死亡职工的子女,硬是年满16周岁以上,30周岁及以下的农业户口的未婚青年,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现实表现好。死亡职工配偶年龄应在35周岁及以下,能从事正常的生产工作。

第三十四条 招收家居农村退休职工子女和死亡职工的子女或配偶,符合上述规定的原则、范围和条件,由单位持有关证明材料报总公司人事部审核后,到单位所在区县劳动局办理审批录用手续。

第三十五条 在招收工作中遇有超出规定、范围和条件的特殊情况,必须由单位报经所在区县劳动局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后,报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第三十六条 上述新招职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并与新招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新招职工要有三至六个月的试用期,由单位根据不同工种具体情况,在试用期内,如发现不符合招工条件或患有较严重疾病而不能坚持正产工作的,或违反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有关条款的,单位可对新招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将本人连同户口退回原籍农村,不允许更换或补招他人。

第三十七条 新招收职工劳动合同制管理和劳动合同签证和签证的法人委托等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严格按照《xx总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办理。

第四章  职工退休、退职管理

第一节  退休、退职的条件

第三十八条 退休条件

(一)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管理岗位年满55周岁、生产操作岗位年满50周岁(从事管理岗位工作不满3年,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二)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重体、有害身体健康工作,连续工龄满10年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

3、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三)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矿山医院证明,并经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公致残,由矿山医院证明,并经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符合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退休条件,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出勤或难以胜任本岗位工作的,可提前1-5年退休。

第三十九条 退职条件:

(一)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生产操作岗位年满50周岁,管理岗位年满55周岁,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

(二)未到退休年龄,由北京市劳动局、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四十条 延期退休的条件:

(一)具有高级职称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经本人同意、组织批准,退休年龄可延长1-5年;

(二)具有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骨干和担任领导职务的工作者,根据工作需要,经本人同意、组织批准,退休年龄可延长1-3年;

(三)重要操作岗位的骨干、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经本人同意、组织批准,退休年龄可延长1-3年。

第四十一条 其他条件:

(一)退休年龄以本人户口出生年月日为准;

(二)计算连续工龄时,从事井下、高温、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参照总公司劳动保险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从事井下、高温、重体及其它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年限以档案记载或劳动人事部门认定材料为准;

(四)高温岗位指经常在摄氏38度以上和热幅度强度3达卡/平方厘米以上的场所。

第二节  审批权限

第四十二条 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退休,经基层劳动人事部门审查后,由劳动人事处审批。

第四十三条 符合退职条件的职工退职,经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审核后,通过北京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由劳动人事处审批。

第四十四条 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可提前1-5年退休的职工,须由矿山医院出具证明,由所有在基层班组提出意见,经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审核,通过北京市劳动局鉴定,由劳动人事处审批。

第四十五条 获得xx“四化尖兵”及以上荣誉称号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含外埠单位),经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审查,总公司审批。

第四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延期退休的职工,按退休审批权限,经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审查,报xx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第四十七条 机关处室职工退休经本单位审查,报劳动人事处审批。

第四十八条 副科级以上职工退休,按任免权限由各级组织部门审批,并相应会知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符合退休条件并经xx公司批准退休的职工,最迟从次月起办理退休手续。如本人不同意退休,要劝其退休并在此月起按退休费标准发给退休费。

第五章  职工奖惩管理

第一节  职工奖励管理

第五十条 对职工实行奖励,由低至高一次分为:晋级、通令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大功、特等功。

第五十一条 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可给予晋级奖励。

(一)全面完成包保核规定的生产、建设、卡严、国际贸易、经营管理等各项任务,对提高产品、工程质量或服务质量,节约物资和能源,创汇和节约外汇,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做出较大贡献。

(二)在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科研、设计、教育、医疗以及改善劳动组织、劳动保护和保证安全生产等方面取得较大成绩。

(三)在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联营开发等方面做出较大贡献。

(四)模范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令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敢于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

(五)防止或者挽救事故,使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

(六)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有较大贡献。

(七)其他方面成绩较大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五十二条 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可给予通令嘉奖奖励。

(一)在xx改革中勇于创新,在国家化经营、生产、建设、科研、改善经营管理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科研设计、教育、医疗卫生以及改善劳动组织、劳动保护和保证安全生产等方面取得重要成绩。

(三)在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联营开发、体合理化建议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四)创优质名牌产品、优质工程或使产品、对瓦承包工程、成套设备打入国际市场,具有竞争能力,为出口创汇做出突出贡献。

(五)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维护社会治安,做出重要贡献。

(六)其他方面成绩显著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五十三条 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按其功绩大小可给予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奖励。

(一)在xx改革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

(二)在国际化经营、科研、设计、生产、重大工程建设以及生活服务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

(三)在开发应用和推广高新技术,提出合理化建议和发明创造,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方面做出重大贡献。

(四)在重大工程建设中勇挑重担,团结协作,高效率、高质量出色完成设计、设备制造和施工任务,为确保总进度提前完成做出重大贡献。

(五)善于带队伍,在组织指挥重大工程建设重点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取得突出成绩。

(六)在抢救人民生命财产是舍己为人,舍己为公,事迹突出。

(七)其他方面成绩突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五十四条 对有下列表现之一,可给予记大功奖励。

(一)为国家做出贡献,成绩优异。

(二)在xx改革发展中,有创造性的贡献,取得卓越成就。

(三)在国际化经营、科研、设计、生产、重大工程建设等方面达到或超过国际先进水平,做出重大贡献。

(四)应用保护公共财物的工作着生命安全,在防止或挽救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使国家或企业免受严重损失。

(五)其他方面成绩卓越,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五十五条 对有下列表现之一,可给予记特等功奖励。

(一)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功勋卓著。

(二)在xx改革发展中,有重要的建树,取得开拓性成就。

(三)在国际化经营、科研、设计、生产、重大工程建设等方面达到或超过国际先进水平,做出卓越贡献。

(四)在开发、运用和推广高新技术、有重大嘎名创造,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方面做出卓越贡献。

(五)其他方面成绩卓越,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五十六条 每年评选劳动模范,双文明先进职工,评选条件按规定执行。凡授予劳动模范、双文明先进职工荣誉称号分别颁发奖章、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晋级、通令嘉奖和记功,可结合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进行评定。

第五十八条 凡记一、二、三等功的职工,按有关规定授予立功登记勋章,颁发荣誉证书和物质嘉奖。

第五十九条 职工奖励的审批

(一)职工晋级奖励由基层厂矿、工程公司讨论批准。

(二)职工通令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的奖励,由xx公司审批。

(三)职工记一等功、记大功、记特等功的奖励,由xx总公司审批。

(四)授予职工xx公司及双文明先进职工荣誉称号,由xx公司研究审批。总公司及先进职工由xx公司初审,总公司审批。

(五)授予职工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由总公司审批。

(六)对厂处级以上干部的季度、年度表彰的审批,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分别办理。

(七)荣获全国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北京市劳动模范、首都劳动奖章、总公司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奖励调配住房;先进职工优先调配住房,由xx公司、直属单位实施。

第六十条 给予职工的各种奖励,要重事实、重数据、重业绩,履行民-主程序,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奖励,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

第二节  职工惩处管理

第六十一条 对职工行政处分由轻至重依次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第六十二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给予警告处分:

(一)违反劳动既,无故迟到、早退,经批评教育无效的。

(二)不服从工作调动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

(三)违反安全规程、技术操作规程、设备使用规程和交接-班、保卫、防火等制度,给工作、生产造成一定影响的。

(四)未按规定时限、标准完成中药出口产品或设备制造任务,造成一定损失的。

(五)未按时、按质完成重点工程的施工进度,影响工程按期竣工造成一定损失的主要责任者。

第六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给予记过处分。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在班中打架斗殴,给生产经营、管理、施工带来较大影响的。

(二)在生产、施工等工作中,违反劳动规程、技术操作规程、设备使用维护规程和交接-班等制度,造成事故,给生产、施工造成交易影响的。

(三)违反民-主管理制度,经批评教育坚持不改在群众中造成较大影响的。

(四)未经领导批准,私自转让本单位技术成果,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

(五)在对外经济交往中,违反有关制度规定,其行为有损xx声誉的。

(六)丢失人事、科技档案资料和上级机关颁发的文件,给工作造成影响的。

第六十四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给予记大过处分:

(一)严重违反xx有关制度规定,给生产、经营、建设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严重违反厂规厂法,干扰生产、经营、建设、国际化经营等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

(三)违反民-主管理制度,滥用职权,打击报复,在群众中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违反财经纪律及有关制度规定,利用职权谋私利,严重损害国家与企业利益的。

(五)在经济交往活动中,侵占公共资财,侵犯职工利益 ,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违反规章制度责任制规定,玩忽职守,严重违规操作,造成重大人身、设备或质量事故的。

(七)犯有贪污、偷盗、行贿、受贿、赌博等行为的。

(八)违反保密规定,泄露经济,技术等保密资料,给生产经营、工程招标、出口创汇等造成严重影响的。

(九)歪曲事实,诬陷他人,破坏团结,给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从事第二职业,经帮助教育无效,在职工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十五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给予降级处分:

(一)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损失或废品,损坏设备及重要生产工具,使原材料、能源大量浪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因工作失职,管理混乱,使财产、设备、产品、重要工具被盗、北片、丢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利用职权,损公肥私,收受不正当的收入,使xx声誉、经济受到重大损失的。

(四)在重点工程施工或生产工作中,拒不服从调动和指挥,致使重点工程不能按期竣工,使生产、建设受到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第六十六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撤职处分:

(一)因个人原因工作不力,经营组织不善,未按项、按量、按质完成总公司下达的生产与施工任务,给整体效益带来重大影响的。

(二)工作失职,管理混乱,造成原材料、燃料的重大浪费,使xx声誉、经济受到重大损失的。

(三)不做严重不负责任,使财产被盗、北片、丢失、经济上受重大损失的。

(四)工作严重失职,违章指挥,使单位出现重大人身伤亡、质量,设备事故的。

(五)因违章指挥或个人原因,使重点工程竣工严重拖期,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

(六)在生产、建设、科研、国际化经营活动中,无全局观念,未认真完成总公司交办的任务或规定的协作项目,给兄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给整体效益带来重大影响的。

(七)无视财经纪律,违反财务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六十七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给予开除厂籍,留用察看处分:

(一)职工因触犯刑律,被司-法-部门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

(二)因违法乱纪,被司-法-部门劳动教养、处处劳教后,不思悔改,又犯有严重错误的。

(三)犯有贪污、偷窃、行贿、受贿、赌博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虽不够刑事处分,但情节及其严重的。

(四)违反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在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的。

第六十八条 对有些行为之一的职工给予开除处分:

(一)职工因触犯刑律,被国家司-法-部门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二)因违法乱纪,被劳动教养二次及以上的。

(三)受开除厂籍留用察看处分期间无悔改表现,又犯有严重错误的。

第六十九条 对受上述行政处分的职工,有关工资、奖金、挂率工资及新增长的工资额和有关福利待遇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给国家与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职工,在给与其行政处分的同时,还可按有关规定,责令其赔偿全部或部分经济损失,赔偿金额在保证赔偿人基本生活费用后,每月从其工资中扣除。

第七十一条 给予职工开除厂籍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二年以上执行的,应延长一年以上留察期,对在留用察看期间表现突出的,根据其表现,经xx公司研究审批后,可提前恢复厂籍。

第七十二条 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必须先弄清错误事实、性质、情节及后果,取得证据,经单位讨论提出意见,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后,按规定的管理和任免权限办理审批:

(一)给予职工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由基层厂矿、工程公司审批,报劳动人事处备案。

(二)给予职工降级、撤职、开除厂籍留用察看、开除厂籍处分,由基层厂矿、工程公司提出意见,xx公司审批。

(三)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如受记过以上处分,需经xx总公司批准。

第七十三条 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12个月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xx公司有权予以除名。(农民合同工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十四条 职工犯有其他错误的,可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情节、性质及影响程度,按上述有关条款作出相应处理。

第七十五条 职工受到行政处分或被除名,经办部门应书面通知本人,如本人不服,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但在上级部门未做出改变原处分决定之前,仍按原处分决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对于滥用职权,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对应受处分的职工进行包庇,一经查实从严从重处理。

第六章  职工证章管理

第一节  职工“工作证”管理

第七十七条 《xx总公司工作证》(以下简称

“工作证”)是xx职工人事关系的身份的证明,也是职工享受正当权益的标志。每名职工必须办理“工作证”,并妥善保管、随身携带,不得转借他人,不得遗失。

第七十八条 职工“工作证”的统一更换,由总公司人事部依据“工作证”的使用情况和总公司发展的需要,提出更换方案,经总公司主管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工作证”的样式及栏目内容有总公司人事部确定并统一印制,证芯的编号一律只用职工工号。

第七十九条 xx公司劳动人事处安总公司的统一要求,具体负责所属单位职工“工作证”的业务管理。

第八十条 新录用的职工(含外调入、复转军人、人才引进、招工、学生分配等)分配到单位后,由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按规定程序负责办理“工作证”后,交职工使用。

第八十一条 在xx内部夸大公司调动的职工,需办理更换“工作证”的证芯手续(指工号不变),具体又调入单位依据“内调通知单”与办理人事关系一并进行,并将原“工作证”的证芯同时收回销毁。

第八十二条 职工遗失“工作证”后,由本人写出书面检查材料,并登报宣布作废后,由本人向财务部门交付“工作证”手续费2元,持一寸半身免冠照片及财务收据,向本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办理补发手续。

第八十三条 职工离、退休、退职或调出xx时,由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手续时讲“工作证”收回销毁。职工除名、开除后,在其人事档案转出之前将“工作证”收回销毁,否则不予转档。

第二节  职工卡片管理

第八十四条 职工卡片登记工作按xx公司机构的设置情况,采取逐级负责、分工管理、统一归口进行。卡片内容、样式由xx公司统一印制,组织各厂矿(工程公司)实施。

第八十五条 职工登记卡片式查询职工的基本情况和职工所在单位的基础资料。每名职工(含离、退休、离职、除名、开除、死亡等)必须做到人人有卡,人卡相符、不丢不漏,拼音编号准确,项目填写齐全,并及时按人员的分类变动而调整,随时满足查询要求。

第八十六条 各厂矿、工程公司、处室劳动人事部门,根据每名职工人事调动通知书及档案资料,按卡片内容逐项填写并粘贴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半身照片,报劳动人事处。

第八十七条 各厂矿、工程公司、处室劳动人事部门,对职工卡片,要按照拼音编号数的大小程序排列,并按在籍、调出、退离休、退离职、死亡、除名和开除等七个类别进行管理。

第八十八条 职工的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含跨公司调动),调出单位要将职工卡片及时移动到“调出类”以备存查。调入单位按职工调动通知书及档案资料填写卡片,纳入本单位管理范围。

第八十九条 各厂矿、工程公司、处室对接到已批复的调出、离、退休、离职、除名、开除、死亡等人员,应及时填写减员通知书,送劳动人事处办减员手续,劳动人事处依据减员通知书移动职工登记卡片。

第九十条 各级劳动人事部门要定期检查卡片管理执行情况,不断完善有关制度,使卡片管理符合人员查询要求。

第三节  职工工号管理

第九十一条 职工工号由劳动人事处统一归口管理,并依据各厂矿、直属单位的职工人数和发展,统一划拨职工工号的起止号。

第九十二条 各厂矿、直属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在劳动人事处核发的职工号起止范围内控制使用,填写职工号通知单一式二份。(一份存入本人档案,一份单位留存)

第九十三条 调入xx公司和xx公司录用的职工在办理调动手续时,由劳动人事处确定职工号并加盖职工号印记,登入“职工号登记册”纳入正常管理渠道。

第九十四条 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其退休证的编号按职工退休管理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节  钢印管理

第九十五条 职工“工作证”专用钢印由总公司人事部提出钢印的规格样式,经总公司主管经理批准后,由人事部统一刻制,编排钢印号,并在规定范围内使用。

第九十六条 加盖专用钢印是证明职工“工作证”有效的依据,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不得挪作他用或转借其他单位。

第七章  调出xx人员收取费用管理

第一节  各类毕业生收费范围和标准

第九十七条 xx出资委托外部院校培养和国家出资定向培养的研究生,毕业后在xx服务期未满六年者,收费12000元,六年后每满一年减收20%。

第九十八条 以有偿分配形似和设定向奖学金招收的高、中等院校毕业生,分配到xx后,见习期未满调出xx时,按实际发生费用收取,见习期满后,每满一年减收20%。

第九十九条 非北京生源的硕士生、大学本科生、大专生,分配到xx后,见习期未满调出xx,收费4000元;见习期满后,每满一年减收20%。

第一00条 以有偿分配形式分配到xx工作,服务期未满。考取国家公务员、研究生(硕士生)和调独资、三资及外企单位者,收费标准按以下条款执行:

(一)经单位同意考取国家重点部、委的公务员,调出xx时免收服务费。

(二)经单位同意考取市(区、县)属一般部门的公务员,调出xx时,酌情减收服务期内服务费。

(三)未经单位同意,考取国家公务员,调出xx时,按第二条和第三条办理。

(四)经组织推荐考取研究生(硕士生),毕业后回xx工作的,免收服务费,毕业后不回xx工作者,减收服务期内服务费的一半。

(五)未经组织推荐,考取研究生(硕士生),毕业后回xx工作者,减收服务期内服务费的一半;毕业后不回xx工作的,收费按第二条办理。

(六)调独资、三资和外企单位者,按实际发生费用收取。

第一0一条 xx工学院本科、大专、中专毕业生,服务期未满调出xx时,收费标准按以下条款办理。

(一)见习期未满调出xx的本科生,收费8000元;大专生收费4800元;中专生收费5120元。

(二)本科生、大专生、中专生见习期满后,调出xx时,每满一年减收20%。

(三)服务期未满,考取国家公务员、研究生和调独资、三资及外企单位者,收费标准同第四条。

第一0二条 xx出资全脱产培训取得国家承认大学本科学历后在xx服务期未满五年者,按每年每人收费2200元;服务期满后调出,每满一年减收20%。

第一0三条 xx出自全脱产培训取得国家大专学历、xx内部大专学历的职工,取得学历或在xx服务期未满五年者,分别按参加培训每年每人1700元、1200元收费。服务期满后,每满一年减收20%。

第一0四条 xx出自全脱产培训取得国家中专学历、xx内部中专学历的职工,取得学历后在xx服务期未满三年者,分别按参加培训每年每人1300元、800元收费;服务期满后,每满一年减收33%。

第一0五条 半脱产参加xx组织的大学本科班学习的职工,取得学历后在xx服务期未满三年者,按参加培训每年每人800元收费;服务期满后,每满一年减收33%。

第一0六条 半脱产参加xx组织的大专班学习的职工,取得学历后在xx服务期未满三年者,按参加培训每年每人700元收费;服务期满后,每满一年减收33%。

第一0七条 半脱产参加xx组织的中专班学习的职工,取得学历后在xx服务期未满三年者,按参加培训每年每人500元收费;服务期满后,每满一年减收33%。

第一0八条 xx技校毕业生,毕业后在xx服务期未满三年者,按参加培训每年每人1500元收费;服务期满后,每满一年减收33%。

第一0九条 xx出资委托代培或招收得职高生,上岗后服务期未满三年者,按出资标准收费;服务期满后,每满一年减收33%。

第二节  各类专业技术培训人员收费范围和标准

第一一0条 xx公司出资全脱产半年以上专业培训的结业生,结业后在xx服务不满二年者,按参加培训时间每月100元收费。

第一一一条 xx出资参加的岗位进修、取证培训的结业人员,按参加培训的实际费用收取。

第三节  岗前培训人员收费范围和标准

第一一二条 凡参加岗前培训学习的学员,再培训期间,由于本人原因提出退学的,一律属于收取退赔费用的范围。

第一一三条 收费标准:

(一)生活、交通费用按实际发放标准收取;

(二)招生费以当年北京市招生办公室的收费额为标准收取;

(三)培训补偿费按每人每月75元标准收取;

(四)其他费用,如劳保、医疗等按实际金额收取。

第一一四条 岗前培训学员培训期满合格办理录用手续的人员,录用后在xx服务期未满二年者,按参加培训每月75元收费。

第四节  收费方法及其它

第一一五条 因个人原因调离xx的职工和自动离退学员所缴纳的各项费用由劳动人事处按标准开具交费通知单,由计财处统一收取。

第一一六条 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在班里人员调离xx审批时,必须核准是否属于应收费范围人员。各单位人事部门要在收到财务部门收费证明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和将其人事档案转出。

第一一七条 属于应收费范围的被除名、开除人员,必须缴纳费用后,人事部门方可将其档案转出。档案转出时应收取档案保管费和手续费。保管费以除名或开除后通知到本人(或直系亲属)之日算起,每月20元(不足一月不计收);手续费每人100元。

第一一八条 岗前培训人员服务期未满被除名,从被除名之日算起,满一年后不来缴纳费用,人事部门可将其档案转至户口所在地,向当地有关部门说明情况,请他们协助收取。

第八章  人事档案管理

第一节  人事档案管理的原则

第一一九条 人事档案管理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劳动人事处负责xx公司人事档案的归口管理。

第一二0条 xx公司组织部负责xx公司厂处级及机关处室、直属单位科级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劳动人事处负责机关处室、直属单位一般管理人员和生产操作岗位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各厂矿组织部负责本单位科级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劳动人事科负责本厂矿一般管理人员及生产操作岗位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第一二一条 劳动人事处负责指导检查各厂矿、工程公司一般管理人员和生产操作岗位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第一二二条 人事档案管理必须严格保密,确保材料的机密。各级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必须配备中共-党员负责。

第一二三条 各单位专职档案管理人员的本人人事档案,由同级组织部门与劳动人事部门交叉保管,其他个人不得代管。

第二节  人事档案的建立

第一二四条 新录用的职工,在进厂一个月内有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将弃招工录用审批手续、劳动合同、体检表、职工登记表等进行整理。填写档案材料目录,装入总公司统一印制的人事档案袋并编号,注名职工姓名及职工工号后存入档案柜。

第一二五条 外调入人员、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等接收后,要对其档案内容进行鉴别,同时更换成总公司的人事档案袋并编号。

第一二六条 人事档案材料包括:一类:职工登记表(履历表);

二类:由职工本人填写的叙述本人经历(简历),思想变化过程、家庭情况、社会关系等自传性质的资料:

三类:鉴定、考察(核)材料,包括:

1、鉴定表(含自我鉴定、业绩考核);

2、有组织出据职工的正式考查材料;

3、考核登记表;

4、人事、组织部门级单位考察部门出具的考查材料和民-主评议的综合材料。

四类:学历、学位、学绩、培训和专业技术情况的材料,包括:

1、职高(技校)以上学历及各类学校毕业的毕业生登记表、学历证明、学位证书(证明):

2、各类脱产学历培训(三个月以上)成绩表:

3、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申报审批表:

4、有创造、发明、科研成果、著作及有重大影响的学术论文等目录(目录要经单位注明意见并盖章后方可归档;论文、著作可不归档)。

五类:政治历史问题审查材料,包括:

1、有关职工政治历史情况的调查材料、审查结论、上级批复、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代户有关证明材料;

2、甄别复查材料(意见、决定),调查报告、批复及有关的依据材料;

3、在考察、选拔人才中,职工本人填写得本人经历、家庭情况、社会关系等材料;

4、入党、入团、参军、出国等政审调查材料;

5、更改姓名、国籍、更正民族、年龄和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组织审查材料、上报批复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

6、职工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政治历史情况的证明,以及有关问题在档案中的记载和现已甄别平反的证明材料(平反决定、通知等)。

六类:参加党团组织的材料:

1、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申请书、团员登记表及退团材料;

2、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

3、中国共-产-党党员登记表,不予登记的决定;组织审批意见及所依据的材料;民-主评议党员中形成的组织意见或党员登记表,认定为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被除名的主要事实依据材料,以及组织部门批准的材料及退-党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

4、参加民-主党派的有关材料。

七类:党内外奖励材料

1、各种先进人物登记表(审批表)先进模范事迹、嘉奖、通报表扬等材料;

2、创造发明,科技成果及业务上的奖励材料;

3、在重点工程、项目中的立功奖励等材料;

4、年终表彰、立功授勋等材料。

八类:党内外处分材料:

1、党内外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意见)、查证核实报告和上级的批复、本人对处分的意见及检查材料;

2、甄别复查报告、决定,上级的批复及本人意见;

3、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形成的正式材料(判决书);

4、退-党、退团及开除党籍、团籍的处分材料(原入党、入团志愿书等材料仍存放第六类,但需在封面注明:已“退-党”或“已开除”字样);

5、上级机关或本系统内点名通报批评而形成的正式材料。

九类:招工录用、任免、出国、工资、应征入伍、复员(退伍)、转业、离休、退休等材料:

1、招工录用、劳动合同、职务任免、工作调动、岗位变动的登记表(审批表)等;

2、出国、应征入伍、复员(退伍)、转业登记表、审批表;

3、离、退休、退职审批表;

4、工龄证明和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5、转正定级、浮动升级、奖励晋级、工资调改、工资挂率、职务工资等审批表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的审批表;

6、职工患病领取疾病救济费的起止日期或因公负伤等证明材料;

十类:其它可供组织参考的有价值材料:

1、证明残疾的体检表、残疾等级材料;

2、工会会员材料;

3、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

4、职工号通知、大中专毕业生报到通知书;

5、其它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第三节  人事档案的日常管理

第一二七条 人事档案的归档材料、应按第八条规定的内容分类,并在档案目录上作详细登记,将目录置于每册卷首并设置档案封面及分类隔页。

第一二八条 各级人事档案管理人员要定期对档案材料进行收集、补充和整理。

第一二九条 档案材料的鉴定,应由档案管理人员与有关部门进行鉴别审查,核实后一个月内分类归档。

第一三0条 凡属归档材料,一律使用钢笔、毛笔书写,字迹清楚,达到规范化后方可装入档案。

第一三一条 各级人事、组织部门要建立、健全人事档案名册,每半年对管理的人事档案整顿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到人、档一致。

第一三二条 人事档案中,职工登记表、目录、隔页纸封皮及档案袋,均使用xx公司统一制定的规格标准。

第一三三条 按照排列有序的原则,保证档案柜及档案要有醒目标志。

第一三四条 各级人事、组织部门要做好查阅、借阅、收转档案记录做到登记及时准确、手续齐全。

第四节  档案室设置要求

第一三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坚固的防火、防潮的专用人事档案库房,配置铁质档案柜。

第一三六条 档案库内应设置去湿、灭火等设备。

第一三七条 档案库房的防火、防潮、防虫、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和安全措施应经常检查,要保持库内的清洁和适宜的温、湿度(要求温度14-24度,相对湿度45-65%)。

第一三八条 除档案管-理-员外,其他闲杂人员严禁进入档案库房。

第五节  人事档案的查阅、借用和转递

第一三九条 各级人事、组织部门要做好档案的查阅、借用和转递工作,做到手续完备,记录清楚。

第一四0条 查阅和借用人事档案,查阅人员需持单位认识或组织部门的介绍信(注明查阅、借用者身份、政治面目及目的与范围),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方能进行查阅。对因工作需要必须将档案借出的,须经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及借用时限后,方可借出。

第一四一条 档案归还时,关于人员要按档案目录进行检查核实,确认无误后办理退借手续。

第一四二条 在查阅或借用人事档案过程中,严禁拆散、抽出、涂改、勾画、撤换及损坏各项材料,查阅时要在查阅室或指定地点进行。任何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亲属档案,下级不得查阅上级档案。查阅或借用人员必须是中共-党员。

第一四三条 对人事档案中有关材料需复印时,要经档案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同时档案管理人员要在登记册上注明复印材料名称、复印人姓名及原因。

第一四四条 在总公司范围内调动,调出单位半月内必须将调出人员档案送到调入单位。调入单位人事档案管-理-员接到调入人员档案应对档案清点无误后,在回执上签字盖章并及时将回执退回调出单位主管部门。

第一四五条 职工调出xx总公司时,对调处人员档案进行整理、核对后,由指定专人送往调入单位或通过机要转递,同时均要办理转递交换手续。

第一四六条 转出xx的人事档案,本市一个月,外省市二个月,逾期未收到回执时,转出单位应通过电话、电报、书信等形式进行催问,同时做好记录,以免丢失。

第一四七条 职工无论是在总公司内部调动或是调出xx总公司,其人事档案均不准交本人懈怠。

第一四八条 职工离(退)休、退职后的人事档案仍由原单位人事档案部门管理,上述人员及在职职工病故(含其他原因死亡)满一年后,可将其人事档案移交总公司档案馆,移交手续要清楚。

第一四九条 凡被开除、除名、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其所在单位转递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五0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1994年3月15日xx公司劳动人事处颁发的原劳动人事处[1994]022号《人事调配管理》、劳动人事处[1994]017号《招收录用工作者管理》、劳动人事处[1994]018号《工作者惩处管理》、劳动人事处[1994]021号《工作者证、章管理》、劳动人事处[1994]023号《调离xx人员收取费用管理》、劳动人事处[1994]015号《人事档案管理》、劳动人事处[1994]016号《工作者退休退职管理》同时废止。

第一五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xx公司劳动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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