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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病事假工资待遇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精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为: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机关工作人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奖金之和,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和奖金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职务工资、津贴之和,事业单位工人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和津贴之和,下同):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3、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1、2、3项中,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可以提高百分之五。
(四)1949年9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病假期间工资低于本地最低生活费标准的,按照最低生活标准费执行。
(六)病假期间有个人盈利收入的停发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
(七)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八)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九)工作人员连续病假达到三个月,全年累计病假达到66天,不发年终奖金(年终奖金的发放,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在国家未准许发放前,暂不执行,下同)。
(十)病假期间不发午餐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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