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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加班费如何计算

时间:2022-04-25 10:37:12 加班与考勤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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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加班费如何计算

以2015年元旦假期为例。

工作加班费如何计算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的通知,2015年元旦放假公休日期为1日至3日3天。其中——1月1日(星期五)为法定节假日; 1月2日(星期六)、1月3日(星期日)是休息日,照常公休。

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性质不同,加班工资也不一样,节假日的加班工资要高于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依据相关法规,用人单位在1月1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在2日、3日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每小时的加班工资,则以日工资标准除以8小时。

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对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对工资没有明确约定的,按集体合同约定执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确定。如按上述规定计算出的基数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加班费计算标准及方法2016-01-25 9:26 | #2楼

加班费计算标准及方法

加班费的计算,是一个很令人头疼的问题,如何计算,本文拟对加班费问题作一个简单梳理。

加班、加点费习惯称加班费

第一部分、加班工资倍数与时间计算: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一)8小时外加点:根据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因此,如果安排劳动者在每天8小时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二)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200%的工资

(三)法定节日加班: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即: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4)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也就是说,以上日期就是法定休假日,如果在以上日期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300%的工资。

(四)计件工资时的加班加点: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五)综合计算工时的加点:依据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2000年3月17日颁发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因此,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如果月平均工作天数超过20.92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时间超过167.4小时的,应该视为加点,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每月制度工作天数(即月平均工作天数)明确规定为20.83天,月平均工作时间为166.67小时。

第二部分、加班费的计算公式

加班费=加班时间×每单位工资标准(即加班天数乘以日工资标准,或者加班小时数乘以小时工资标准),再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乘以相应的倍数。

第三部分、单位工资标准的计算(即加班费计算基数)

这个问题非常麻烦,目前关于加班费计算的规定

第一种: 1995年8月4日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意见》比较麻烦的是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也属于工资,即加班费就是工资之一,这样子好像有点循环计算的意思。

对于这个《意见的规定》我认为以下的计算方法是比较合理的,即把工资中延长工资剔出,得出的就事基数工资。譬如:

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为5000,其中延长工资是1000,那么月工资标准即为4000元,那么该劳动者日工资标准=4000/20.92=191.2元/天;时工资标准=4000/167.4=23.89元/小时。

第二种:国家统计局于1990年1月1日《<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的第五条:

(一)标准工资是指按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包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

(二)非标准工资是指标准工资以外的各种工资。

该解释用“标准工资”作计算加班费的基数,但没有考虑工资变动情况,而实务中,工资变动是很常见的。

第三种:广东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三、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当天加班工资按如下办法计算:

(1)实行月、周工资制的,根据法定工作时间折算出日工资标准,用日工资标准乘以300%得出当天应发的加班工资。举例:某职工合同规定月工资标准800元,所在企业实行五天工作制,日工资标准为800/21.5=37.2(元)。

法定休假节日加班工资是37.2×300%=111.6(元)。”

该通知用“合同规定月工资标准”作计算加班费的基数,这个规定同样没有考虑工资变动情况。

第四种:2004年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公布加班工资的规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海这个规定,凭空来了70%,不知道是不是制定这个东西的人脑袋瓜进水。如果把这个70%拿掉,这个规定可能就更合理一点了。

第五种: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2年12月5日对外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劳社工[2002]14号)文,对企业职工加班管理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明确企业加班费基数的5种计算原则,其中,劳动者加班费基数不得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折算数。这5种原则的具体内容是:

(1) 劳动者加班工资基数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协商确定,但应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折算数;

(2)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实际工资额高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额的,加班工资基数应在劳动者本人上月实际工资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范围内商定;

(3)劳动合同无约定工资的、应以劳动者本人上月实际工资为基数;

(4)实行计件工资的,以法定工作时间的计件单价为加班工资基数;

(5) 加班工资基数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应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加班工资基数。 客观的说,这个《通知》有参考价值。

规定多多,但是整体上而言,还是有点不清楚,个人结论:

加班加点月工资的基数=月实发工资—加班津贴(即单位有给加班加点补贴补助的情况下)

这个加班基数的计算问题,这里仅作抛砖引玉的作用,希望更多的人发表真知灼见。

关于各种加班费的计算2016-01-25 9:15 | #3楼

法定假日加班费怎么算?

如依据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发布的国庆、中秋放假安排,今年10月1日至8日放假,共8天。其中,10月1日(星期四)、2日(星期五)、3日(星期六及中秋节)为国庆节法定节假日;4日(星期日)照常公休;3日的星期六公休调至5日(星期一);3日的中秋节调至6日(星期二);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公休日调至10月7日(星期三)、10月8日(星期四)。9月27日和10月10日上班。

法定假日加班需支付三倍工资

根据相关法规,法定假日,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须在正常支付员工工资的基础上,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也就是说,10月1日、2日、3日三天,加班费明确无疑地按3倍标准执行。

同时,10月4日、5日、7日、8日四天,属于公休日或者由公休日调整而来,按照法规,在这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可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6日加班费按法定假日处理

这次8天假期,比较特殊的要属10月6日,这一天的假期由10月3日的中秋节调整而来,那这一天的加班费怎么算呢?由于是第一次遇到法定假重叠的情况(10月3日国庆法定假与中秋法定假重合),社会上因此对6日这天的加班费支付标准产生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10月3日当天是中秋节,虽然中秋节休息时间调至10月6日(星期二),但也只是补充休息了一天,而不能说法定假日也跟着走了,因为中秋节的时间是固定的,就是3日,是没法改变的,因此6日不能按3倍标准支付加班费。第二种观点觉得,既然中秋节(3日)的休息时间调至6日,那6日应当视同为法定假日。

针对上述不同意见,记者向劳动部门进行了解,得到的回复是10月6日视同法定假日。因此,10月1日、2日、3日、6日四天都要支付三倍标准的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怎么算?

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应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在集体合同中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上述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办法确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低于最低工资的,则要按最低工资计算,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为960元。

日工资该如何折算

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在日工资基础上除以8小时。即春节长假期间每日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为: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

上海加班费怎么计算2016-01-25 22:37 | #4楼

小王在一家运输公司工作,每月工资1100元。这次春节回老家,和同样在上海打工的同村人老赵聊天中得知,老赵的工资和他的工资一样,都是1100元,但是他平时加班时间多于老赵,可是老赵每月工资加上加班工资,却可以拿得比小王多。小王不解,问老赵怎么算的,老赵说他也不知道怎么算的,在外打工,公司发给多少就拿多少娄,还要问为什么,不是自己砸自己饭碗嘛。春节过后,小王又回到公司开始工作。但是他还是忍不住心中这个疑惑,去问了公司财务部发工资的小蔡,小蔡帮他算了这样一笔账:按规定,加班工资要先打七折,也就是1100元的七折是770元,然后除以每月平均计薪日,现在为21.75天,算出每天的工资,最后再根据规定乘以2倍或者3倍。小王还是不能理解,那么为老赵的加班工资是怎么算的呢?为什么会比他高?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了加班工资计算的基数,“(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因此,如果公司与小王的劳动合同中没有任何约定,公司也没有集体合同或者工资集体协议,那么正如财务部小蔡解释的那样,按照小王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来计算。这样来看,公司的计算并没有错误。但是公司却忽略了一点,那就是根据规定,加班工资基数不管是约定还是根据70%来确定,都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如果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则要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由此看来,小王的加班基数是770元,低于上海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960(2015年为1120元),因此,尽管公司用来计算加班工资基数的方法是正确的,但是由于低于了最低工资标准,公司还必须补足这部分的差额。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既有共同的利益,又有不同的利益需求,是一对既统一又对立的矛盾共同体,但总体来说,还是合作共赢、相辅相成的关系。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需要劳动者的贡献,需要劳动者对企业的归属感;劳动者的主要生活保障来自于企业提供的相对稳定的就业岗位和能体现社会经济发展的工资收入增长。预防和减少加班和加班工资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共同努力。(

如何计算加班费?2016-01-25 19:58 | #5楼

那么加班费到底该如何计算?记者采访了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处长陈斯毅。陈斯毅表示,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由省人大通过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中已经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是延长工作时间,应该按照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基数,来计算加班工资。其中工作日是日或者小时工资的150%,休息日是日或者小时工资的200%,法定休假日是日或者小时工资的300%。

所谓日工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也有明确的规定:按照劳动者月工资额除以国家规定的月平均工资天数确定;小时工资以日工资除以日工作时间确定,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陈斯毅表示,以前广东的加班工资是月工资除以20.92,因为新的法定节假日的执行,比以前的节假日多了一天,所以正常的月工作时间减少,变成了20.83天,这一点的确有了变化。也就是说,今后加班费基数的计算公式是:正常工作时间下的月工资额除以2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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