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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转移制度

时间:2022-03-29 05:22:35 人事档案 我要投稿

人事档案转移制度

  转递制度是关于企业人事档案转投递的制度。档案的转递一般是由工作变化等原因引起的,转递的大致程序如下!下面就随爱汇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吧!

人事档案转移制度

  人事档案转移制度范本篇1

  第一条 取出应转走的档案

  第二条 在档案底账上注销

  第三条 填写《转递人事档案材料的通知单》

  第四条 按发文要求包装、密封档案在转递中必须遵循保密原则,一般通过机要通道转递,不能交由本人自带。另外,收档单位在收到档案,核对无误后,必须在回执上签字盖章,且及时退回。

  人事档案转移制度范本篇2

  一、人事档案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严禁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

  二、转出的`档案必须是按《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的要求整理过的档案,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三、因干部职务或干部管理体制变动,干部管理权限发生变化时,原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将干部档案转递给有关干部档案管理部门。

  四、转递人事档案或档案材料,转出单位应逐项填写《转递干部档案(材料)通知单》,与干部档案或档案材料一并严密包封。对成批移交的档案或档案材料,转出单位应填写《干部档案(材料)移交清单》,一式两份。

  五、接收单位收到干部档案或档案材料,检查核对无误后,将回执或移交清单签字盖章并及时退回转出单位。转出干部档案或档案材料一个月后,尚未收到回执的,转出单位应主动向接收单位查询、索要。

  人事档案转移制度范本篇3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哈尔滨市人才服务局流动人员人事管理处

  责任人:承办人、处长、分管局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组织部、黑龙江省人事厅、黑人联字[1991]26号《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若干处理意见》

  第二条

  (一)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的党团组织,可代管流动人员的党团组织关系。

  (二)国家计划内分配的应届中专以上毕业生,自愿到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乡镇企业、民办科研机构工作的,经毕业生分配部门分配后,由人才交流机构按流动人员进行管理。

  (三)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要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人事关系的管理工作,为委托保管人事档案、人事关系的人员提供人事管理方面的服务,切实承担起流动人员人事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一)接转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及人事关系,要视流动人员原单位的人事管理权限办理接转手续;原单位有人事调配权的,可直接办理接转手续;否则,要通过该单位有人事调配权的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接转手续。

  (二)应届中专以上毕业生自愿到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乡镇企业、民办科研机构、私人企业以及自费出国留学或自谋职业的,由毕业生分配部门分配后再由毕业生的接收单位(自费出国留学、自谋职业的由本人)与人才交流机构签订该毕业生的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委托保管合同。由人才交流机构流动人员进行管理。

  (三)流动人员档案工资的调整核定工作,由保管其人事档案、人事关系的人才交流机构按照《关于流动人员档案工资调整问题的通知》(黑人联字[1991]15号)规定办理。

  (四)流动人员的出国(出境)政审工作,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要严格按照《关于流动人员出国(出境)政审工作的试行办法》(黑人联字[1991]8号)的规定执行,由行署、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出具政审意见,加盖流动人员出国(出境)政审专用章。

  (五)委托保管人事档案、人事关系的流动人员找到接收单位后,管理其档案的人才交流机构,按政策规定核算连续工龄,填写《流动人员工龄计算表》并加盖地市以上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印章装入本人档案,按干部档案管理权限移交接收单位或主管部门。

  (六)流动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吸收录用干部等工作,人才交流机构承办的,要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审查同意后,报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的主管科、处办理有关考试、评审、审批手续。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的服务项目应予以批准:

  (一)人事档案接收

  1、年龄:男性55周岁以下,女性45周岁以下;

  2、无违法违纪行为,被劳动教养、改造服刑、缓刑、开除公职党籍,工龄买断、已在企业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人事档案不予接收。

  (二)人事档案调转

  需持以下单位出具的有效调档函

  1、中央在各省、省会城市的直属单位、省属单位、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人事、干部、政工处)。

  2、解放军、武警部队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

  3、省内外各区、(县)市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职业介绍、社会保险机构。

  4、哈市政府所属各委、办、局(含直属特设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国有大型企业。

  5、非国有企业及社会各类人才中介机构出具的调函必须要有当地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人事授权。

  四、所需材料

  办事人员应提交以下材料:

  统招毕业证:报到证、人事档案。

  单位调转人员:人事档案、行政关系、工资关系。

  学籍档案:身份证原件、户口原件、学籍档案。

  五、受理

  承办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办事人员需要补正的内容。

  六、审查与决定

  (一)人事档案接收

  1、哈市生源大中专院校统招类应、往届毕业生或非哈生源大专以上学历统招类应、往届毕业生持身份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及学籍档案;成人教育、自学考试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生持身份证、毕业证及学籍档案可办理学籍档案保管手续。

  2、由企事业单位调入的人员及引进的外地人才,存档人员先由哈尔滨市人才服务局出具调档函回原单位将人事档案、行政关系、工资关系介绍信一并转出开至哈尔滨市人才服务局,持身份证办理存档。

  3、退役军人存放人事档案持省、市民政部门给哈尔滨市人才服务局出具的退役士兵分配通知书,身份证及个人档案方可办理存档手续。

  4、辞职辞退人员持身份证,本人档案及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盖章的辞职申请表到哈尔滨市人才服务局合同鉴证处办理人事关系接转手续,然后办理存档手续。

  (二)人事档案调转

  1、由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调入人员、中专以上学历统招类毕业生、退役军人、辞职辞退人员,持调档函、调出人身份证、代办人身份证,在“个人人事代理”窗口办理调出手续。

  2、成人教育、自学考试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生,持调档函、调出人身份证、代办人身份证,在“个人人事代理”窗口办理调出手续。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在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期公布。

  八、审批时限

  1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十、责任追究

  执行《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人事档案转移制度范本篇4

  1.因工作调动、职务变动和干部调配,任免工作部门应及时将干部调动函和任免通知及时告诉档案管理部门,并建立必要的联系,及时转递,避免人档分离。

  2.档案必须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指定专人送取,不准本人携带自己的档案或普通邮寄。

  3.转递人事档案必须认真履行手续,档案管理部门没有接到调动通知函,不得擅自转出档案。转出干部档案必须由档案管理人员专人办理。

  4.转出人事档案必须内容完整、整理规范,装订整齐。不得擅自抽取、扣留档案材料或分批零散转出。

  5.转递人事档案时要严格按照规定,逐项填写“干部档案材料转递通知单”,作好记载,以便备查,并严密包封盖好印章,防止在转递过程中失密、散落。

  6.接收人事档案材料,要严格与档案目录进行核对,在确保档案材料齐全无误后,方可在回执单上签章退回,对接收档案逾期一个月未到的,要去函催收,以防丢失。转出的干部人事档案,要及时催促接收单位退回回执。

  7.对人事档案由本人自带到接收单位的,应不予接收;凡转出的`档案,应查明接收单位是否具备档案管理权限,否则不予转出。收到不属于本处管理的人事档案,要立即退回转出单位。

  8.职工死亡后,其档案由人事部门保管五年后,移交本单位文书档案保管。

  人事档案转移制度范本篇5

  一、转递人事档案和档案材料,必须做到:及时、完整、准确、安全、保密。

  二、人员调动,职务变动或改变主管单位后,应及时将档案转给新的主管单位。

  三、人事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中共-党员)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及亲属自带。不得转往无人事权的部门或民办机构。成批移交档案的要派人护送。

  四、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五、转递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项目详细登记,并随档案一并严密包封。

  六、收到的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及时退回原单位;转出的档案,逾期一个月未退回执的,转出单位应及时催退回执,以防丢失。

  七、对已出现的“无头档案”,应认真查转。对确属查不到下落人员,又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或档案材料,应转到当事人的原籍档案馆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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