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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校差旅报销制度

时间:2022-04-26 01:12:29 福利补贴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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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校差旅报销制度

根据文件精神,按照赫章县财政局和赫章县教育局对差旅费报销标准的相关规定,为确保我镇各学校高效运行、规范学校教职工外出参加各类会议、听课、培训、学习等公务出差行为,保证学校工作正常开展和学校经费按照节约,高效,规范原则开支,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中心校差旅报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进一步规范差旅费管理制度和报销流程,保证公务行为高效,费用节约、规范。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六曲河镇教育管理中心及六曲河镇各中小学校教职员工。

第二章 出差审批

第三条 普通教职工及学校中层领导根据上级文件通知,外出参加会议、听课、学习、培训、业务评比,各类比赛(含带学生参加比赛)等活动和因工作需要临时出差的,由所在学校出具派差单经校长或副校长审核批准(片区学校校长因出差在外不在校时由总务主任审批)后再出差;各校校长各类出差,由学校出具派差单,报教管中心主任或副主任审批后出差。

第四条 教管中心工作人员及由教管中心指定的学校教职工出差的,由教管中心出具派差单并经教管中心主任或副主任审批后出差。

第五条 教管中心主任由上级通知出差的,由教管中心副主 1

任审批,无上级通知出差的要由镇分管领导审批;教管中心副主任出差由教管中心主任审批。

第六条 教管中心及各校应根据所办理事务的工作量、时限、难易、复杂程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及出差天数。各学校必需实行先审批后出差,严禁出差后再补审批手续。如果是开会、培训的,要在出差事由栏注明:是短信通知、或是电话通知或是文件通知。若审批把关不严或弄虚作假套取差旅费的,经查实后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追退违规所报的差旅费,并视情节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上报教育局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出差管理

第七条 出差暂时不存在落单报销。即当出差人数或性别为单时,住宿费按个人的标准凭票报销,暂不按在多一人标准的范围内报销 。

第八条 到赫章参加会议、培训等活动等出差的,活动在上午9点钟以后开始的不能报活动前一天的费用;活动在下午6点以后结束的,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住宿的,可以报销当晚住宿费及第二天的生活补助费费用;到县外出差的按文件规定执行,若活动提前结束的据实报销。

第九条 出差人员必须选择最经济、快捷的交通工具。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准开私车出差或租车出差。

第十条 县内出差原则上不住宿,若因工作和特殊原因需住宿的,需报请派差审批人审批。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要努力提高办事效率,尽量做到“一差多能”,既要完成出差人的主办事宜,还应做好各项托办事项。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教职员工擅自出差的,不予报销差旅费,外出期间按旷工处理。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经审核批准后,要安排好自己所负责的各项工作后方可外出,在外公务出差期间,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相关工作,需要增加出差天数的,必须以短信或电话向派差审批人请示汇报,并在出差回来后及时完善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因公务紧急,未能履行出差审批手续的,出差前可以通讯方式请示并经批准,出差归后两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未经请示,私自延长出差时间,超过审核天数的部分不予报销超出时间部分的费用,私自延长期间并按旷工处理。

第十六条 教育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到所辖学校开展工作据实审核报销。

第十七条 在周末和假期到赫章或县外出差的,最多只能按从工作所在地(教育管理中心、学校)到出差地出差费用报销,若费用低于从工作所在地到出差地出差费用的据实报销。

第四章 报销管理

第十八条 当出差人数或性别为单时,住宿费不再执行第三章第十五条第(7)款规定,即不再按多一人的标准报销。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作报销标准规定的,各项出差报销标准严格按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在差旅费的审核报销上,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虚开冒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六曲河镇教育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5年11月8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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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0日

儿教中心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2016-02-02 21:33 | #2楼

一、由幼儿园指派的教职工因公出差或外出学习所产生的会务费、车旅费等方能纳入报销范围。

二、公派外出学习的教师在经费使用上应自觉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

三、教师公派外出学习的学习时间严格按照有关通知文件执行。 

四、因公出差或学习的教师须遵守各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幼儿园的相关规定,如因违反规定造成的经济损失幼儿园不予承担,如外出学习的教师有违法、违纪行为,幼儿园将不予报销任何费用,同时将根据相关条例给予严厉的处罚。

五、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报销规定:

(一)城市交通费:

1.凭票据报销。

2.到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3.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4.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5.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和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

(二)住宿费:

1.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住宿费标准最高限额,省内不得超过每人每天200元;省外不得超过每人每天250元。    

2.出差人员应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公派外出学习的教师如相关文件上有规定的,请根据有关文件执行。 

3.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限额标准的部分自理,不予报销。

4.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提供住宿或住在亲友家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三)伙食补助费:

1.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每人每天60元,省外每人每天100元。

2.进行伙食补助必须含有住宿-费-发-票。

3.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4.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发-票为凭据按规定标准计算报销。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凭住宿-费-发-票计算报销。

(四)市内交通费

1.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2.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协助提供免费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不报市内交通费。

3.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凭票据实际报销。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每人每天40元。

六、报销管理

1.出差人员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车船票、住宿发票等相关凭证,教师公派外出学习的有文件的要提供相关文件,出差人员要对其真实性负责。

2.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3.财务部门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各项开支,未按照规定开支的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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