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资料网>人事资料>福利补贴>《辽宁省公积金提取办法

辽宁省公积金提取办法

时间:2022-04-26 04:24:55 福利补贴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辽宁省公积金提取办法

第一章 总则

辽宁省公积金提取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溪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管理中心)负责本溪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提取条件和额度

第四条 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一)职工退休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三)出境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

(四)职工调离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五)职工死亡。

(六)职工被判处刑罚。

第五条 缴存职工发生住房消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私有产权)的,提取额为私产房票办理日期上月末的余额(金额到百元)。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购买住房(私产),使用住房贷款并且没有违约记录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专项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提取额为不超过一年应偿还贷款本息额(金额到百元)。

(三)职工住房动迁的,提取额为办理提取日期上月末余额(金额到百元)。

(四)租赁公租房在本年度内没有欠交租金的职工,可一年提取一次,提取额度应不超过一年的房租额。

第六条 职工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住院治疗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包括心肌梗塞、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风心二狭二闭、脑血管畸形、脑血管意外、坏死性肠梗阻、肝萎缩、严重复合性外伤、严重电击伤、各种癌性病变、重大器官移植、冠状动脉搭桥术、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良性脑肿瘤、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帕金森病、严重 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第三章 提供的材料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共同资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龙卡。

(一)职工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证的可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医院证明或者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出境定居的,提供单位介绍信、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境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单位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职工调离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户口迁出证明、接收单位证明或聘用合同、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职工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单位介绍信、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六)职工被判处刑罚的,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单位证明、本人或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八条 缴存职工发生住房消费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以下材料: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私产房票)、购房发票或契税发票、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公产买私产,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职工购房,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在本溪市房产产权管理处备案),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或契税发票、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职工购房,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在本溪市房产产权管理处备案),提供购房协议、购房交款收据、进户证明、该房所交的取暖费发票、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职工住房动迁的,提供城镇房屋拆迁产权审定书、城市住宅房屋协议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进户单、产权调换房屋价款收据、提取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六)职工购买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贷款合同、身份证、提取日上月的还款证明、户口簿或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使用商业银行贷款提供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购房合同或协议、契税发票、提取日上月的还款证明、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七)租赁公租房的职工,提供租赁合同、租金收据、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九条 职工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住院治疗需提供相关的住院病历证明、提取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出质人,待质押合同结束后方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第十一条 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偿还贷款期间退休、死亡的,只能用住房公积金余额抵顶贷款或偿还完贷款本息后,方可办理提取业务。

第四章 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职工向本单位提出提取申请。单位对职工是否符合提取条件进行初审。核实的内容包括:是否是职工本人、职工姓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是否符合提取条件等内容。单位审核后,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盖财务专用章和法人名章。

(二)管理中心服务大厅办理审核的人员在收到单位提供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手续后,依据有关的政策规定审核,查看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办理要求,审核手续填写是否准确无误,申请提取手续的时间是否在规定的时限之内,有无逾期问题,金额填写是否清晰,不应存在任何改动的字迹。

(三)经审核人员确认手续完备、同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予以办理提取情况登记,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上加盖审核人员名戳和提取专用章。录入提取的相关手续,打印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后,在大厅银行专柜,将提取金额直接划入提取人住房公积金龙卡内。

第五章 提取监督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职工有权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属实的,按照《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管理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