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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

时间:2022-04-26 04:29:17 福利补贴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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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

第一章总则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范围

第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或在本市无产权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八)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符合(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六)项(不含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中的房租按实际承租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超过下列标准的,按下列标准计算租金:一人户40平方米,二人户50平方米,三人及三人以上户60平方米。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

(二)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四)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重大疾病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五条 职工与父母(或子女)购买同一住房的,均可以提取;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购买同一住房的,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

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且该住房剩余产权未变动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2015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2016-02-04 10:28 | #2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委托由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商业银行承办(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受委托银行负责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贷前调查、资料核查、指导借款人填写《借款合同》、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并按月连续、足额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到受委托银行申请公积金贷款。

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以及其他非居住用房的;购买住房土地性质为非国有土地的公积金缴存职工,不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和配偶已经办理了公积金贷款的,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任何一方均不能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还清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其最高额度由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不得阻挠符合条件的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售房单位须与管理中心签订《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协议书》。

(二)各单位应当按《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要求为职工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以保证职工顺利进行公积金贷款。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六条 申请贷款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借款人必须是购房人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贷款前借款人单位和本人须住房公积金开户并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其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

(二)具有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外地户口的需提供户口簿和出具南京市公安机关的《暂住证》。

(三)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购买商品房的,在买卖契约签订后一年之内;购买二手房的,在买卖契约签订后半年之内。

(四)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购买商品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少于购房总价的30%;购买二手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少于购房总价的40%。且购房总金额=首付款金额+贷款金额(公积金+商业性)+房款差额。

(六)借款人及共有产权人同意用所购房产作抵押,并出具能够在处分抵押物时自行安置的承诺书。

第三章 贷款申请资料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本人、配偶身份证原件;户口簿、暂住证原件。

(二)《住房公积金卡》;结婚证(婚姻状况证明)。

(三)购买住房的材料: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提供经鉴证的《商品房买卖契约》正本原件。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正本原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原件;《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地址不符的,提供住房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南京市街巷门牌号码编排(变更)证明单》。

(四)购买商品房的,具有售房单位出具的不少于购房总价30%的首付款证明;购买二手房的,具有售房人(单位)出具的不少于购房总价40%的首付款证明;房款差额付款证明。

(五)借款人亲笔签字的《自行安置承诺书》,同意受委托银行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并打印《个人信用报告》的承诺书。

(六)由中心委托的人才服务中心代为扣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连续缴存半年以上的缴存证明。

(七)借款人配偶为军官(含士官)的出具军队统一颁发的有效证件。

第四章 贷款担保、公证

第八条 贷款担保

(一)担保方式

1、购买商品房的,采取售房单位或有资质的担保机构阶段性担保加所购买自住住房抵押的担保方式。所购住房须已领取合法有效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取得《房屋他项权证》并交受委托银行执管前, 由售房单位或有资质的担保机构实行短期担保。

2、购买二手房的,可采取以下担保方式:有资质的担保机构短期担保加所购买自住住房抵押担保;直接用所购买自住住房抵押担保。采取担保机构短期担保的,房屋买卖双方须与担保机构签订《担保合同》,担保机构须在《借款合同》上加盖公章;采取直接用所购自住住房抵押担保方式的,应在《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过户完毕三个月内申请贷款,受委托银行须在取得《房屋他项权证》后放款。

(二)抵押合同签订

借款人及共有产权人须与受委托银行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抵押行为须按照《房地产抵押合同》执行。

(三)抵押率

购买商品房的,为房产总价的70%;购买二手房的,为购房总价或评估价(二者取低)的60%。

第九条 贷款公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按要求进行公证:

(一)借款人为单身或未能提供有效婚姻证明的,须对借款人的婚姻状况进行公证。

(二) 二手房卖方非产权人的,须对产权人委托他人买卖房产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公证。

(三)二手房产权人为未成年人或共有权人为未成年人的,须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身份进行公证。

(四) 二手房卖方有共有权人的,须对共有权人共同指定的收款账户的确认书进行公证。

(五) 因借款人死亡,需要变更产权人时,须对遗产分割协议书进行公证,有司法文书的除外。

(六) 增加(减少)共有权人的,须对房屋买卖协议或赠与协议进行公证。

(七) 管理中心认为需要公证的其他情形。

公证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后的法律文书执行。

第五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条 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为以下三项计算的最小值:

(一)按照借款人还贷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个人还贷能力系数×12(月)×实际可贷年限。夫妻双方均缴存公积金且共同借款的,贷款额度为夫妻双方分别计算的贷款额度之和。配偶为军官的视为按可贷公式计算结果为个人贷款最高限额。

(二)规定的个人贷款最高限额,夫妻双方均缴存公积金的职工贷款最高限额为个人贷款最高限额的两倍。

(三)购买商品房的,不超过购房总价的70%;购买二手房的,不超过购房总价或评估价(二者取低)的60%。二手房交易价格认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原件上填写的价格和《房地产买卖契约》原件上填写的价格对比,取其价格低者作为房屋的成交价格。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取整计算。

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5年(含)以上且具有稳定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贷款期限可以放宽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1-5年。

购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购二手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20年。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一年期贷款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期限内利率不做调整,执行合同利率。一年期以上公积金贷款采取每年确定利率的方法,遇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新办理的贷款按新利率执行;已经办理过的贷款,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