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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公积金提取条件
1.购买商品房;
2.购买二手房(含开发单位转为自管产的商品房);
3.购买公有住房;
4.购买经济适用房;
5.单位集资建房;
6.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7.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8.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
9.租住公共租赁房;
10.租住商品房。
南京提取公积金条件具体是什么?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
4、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领取《失业证》的。
5、外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工作调离、户口迁出本市、出境定居的。
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同一户口簿内父母和子女之间)购买自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三)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
(四)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
(五)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同一户口簿内父母和子女之间)遭受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七)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八)离(退)休的;
(九)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1、户口迁出本市;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3、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4、原单位改制、破产;5、连续失业2年以上。
(十)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连续人、受遗赠人请求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
(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城镇自住住房;
(二) 离休、退休;
(三)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失业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
(五) 户口迁出济南行政区域或者出境定居;
(六) 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
(七) 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
(八)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九)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支付房租,或者支付当年的物业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