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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公积金提取条件

时间:2022-03-28 17:13:41 福利补贴 我要投稿

省直公积金提取条件

  省直公积金提取需要什么条件呢?以及省直公积金提取有哪些流程呢?下面就随爱汇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吧!

省直公积金提取条件

  省直公积金提取的必备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购买仅指产权自有的自住住房);

  (二)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赁住房自住的;

  (四)离休、退休(退职)的;

  (五)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

  (七)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发生购房或住房按揭行为的;

  (八)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出国、出境定居的;

  (十一)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安徽省直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直、中央驻肥等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省直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职工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 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以下简称省直分中心)负责省直、中央驻肥等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 提取和使用条件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本市无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的(含廉租房、公租房及商品住房);

  (四)家庭成员发生重大疾病(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九种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五)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 ;

  (六)连续失业两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七)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八)离休、退休的;

  (九)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户口迁出本市;

  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4.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第六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七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一)、(二)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配偶或房产共有人可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前,职工本人、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同时不再受理其他住房类型的提取。

  第九条 职工因商业贷款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仅限一套住房,贷款未结清前,不允许变更。

  第十条 下列情况均可一次性办理提取公积金手续,逾期不予办理。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应在网上备案之日起一年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自有效材料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其它类型住房,自最后一次开具购房有效凭证之日起一年内;全额集资建房,自有效材料签发之日起一年内由单位统一办理。

  第三章 提取程序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可凭有效凭证,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核实或不为职工出具《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的,职工可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省直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

  第十二条 改制、破产企业的原单位封存户职工,由原行业改制服务中心(或行业指定的留守组织、管理机构)进行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第十三条 职工凭提取凭证及单位核实的《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到省直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省直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在省直分中心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凭提取凭证直接到省直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经省直分中心审核准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可根据职工要求,由受托银行将核定的支取额转入单位财务账户,职工到单位财务部门领取或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该职工个人储蓄账户。

  第四章 提取材料

  第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单位审核的《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产权共有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房屋产权共有人身份证、房屋共有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 提取人除提供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外,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须提供下列合法有效凭证:

  1.购买自住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须提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监制并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含商品房网上备案确认单)和不低于购房总价30%的付款凭证。

  2.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须提供属地拆迁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拆迁批复(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缴款通知书、结算清单、缴款凭证。

  3.购买单位全额集资建房的,须提供房改部门签发的单位全额集资建房批复、经房改部门审核过的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核定单或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明细表、职工与单位签订集资建房合同或协议、交款收据及尚有多少集资房款未交清的证明。

  4.购买单位公有住房的,须提供由房改部门审核过的价格核定单、预付款收据或尚有多少房款未交清证明。

  5.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的,须提供交易合同、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交易费、销售不动产发票等凭据。

  (二)建造自住住房的,须提供市、县级规划土地和建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房费用等有效凭证;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农村集镇自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的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房费用等有效凭证。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由属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内容建议为翻建、大修的《房屋修缮工程勘查意见书》以及相关费用证明。

  (四)支付房租的,须提供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的《无房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租房单位和居住地街道出具的.租房证明,税务部门出具的租赁纳税发票,租房合同。

  (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须提供县、区级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六)连续失业两年以上未再就业,须提供失业证及县、市级以上社保部门提供的有效证明。

  (七)家庭成员(指父母、配偶、和子女)发生重大疾病的,须提供二级(含)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疾病诊断证明和出院小结、户口本或相关亲属证明,医疗费发票。

  (八)偿还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一次,也可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同时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证及婚姻状况等相关证明;偿还自住房商业性贷款和其他市、区等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须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出具的已还贷本息清单及现实贷款余额。

  (九)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十)职工离、退休的,须提供离、退休批准文件或离、退休证。

  (十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九)项规定提取条件的,除须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外,另须提供下列材料:

  户口迁出本市,提供已落户的外地户口本;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的,提供原籍户口证明以及单位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供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证明;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等相关证明。

  (十二)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书面申请和法定有效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公积金转入职工生前所在单位结算户,由单位支付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第五章 提取额度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提取本人、配偶或房产共有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自购房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提取,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已付费用;凡办理住房贷款的职工,自购房之日起一年内首次提取总额不超过前期支付的房款总额,提取金额取至百元。

  第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偿还实际已还款本息,提取金额至百元。夫妻双方及房屋产权共有人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已偿还的贷款本息(不含罚息)。贷款还清后一年内,凭最后一次还清贷款凭证,可再提取一次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不得超过贷款本息总额。委托划转住房公积金还贷的,按委托划转住房公积金还贷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租赁住房年度最高可提额度为15000元。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不得超过当期实际支付住房租赁租金的总额,提取金额至百元。每年一次提出申请,且每次提取不得超过12个月的规定提取限额。

  第二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五)(六)(七)(八)(九)项规定和第六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账户在封存状态下,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一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个人账户为封存状态且符合提取条件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5月30日。

  福建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

  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持经单位核实盖章后的提取申请表、住房公积金存折和以下相关材料到省直中心办理:

  1、离退休的:①离退休证(或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②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出境出国定居的:①护照或定居地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②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工作调离本市的:①工作调动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②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未重新就业的:①失业证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②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办理时另须面签一份“二年内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的承诺书。

  5、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已异地就业的:①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②外地用工单位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③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①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②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③申请人和死亡人关系证明(婚姻关系证明、户口簿或单位开具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7、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解困房的:①购房合同或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②房屋预告登记证或契税完(免)税证原件和复印件;③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8、购买二手房的:①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②契税完(免)税证原件和复印件;③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9、购买拍卖房的:①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和复印件;②交款发票原件和复印件;③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10、购买拆迁安置房的:①拆迁安置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②交款发票原件和复印件;③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11、购买公有住房或集资房的:①产权证或公有住房专用发票原件和复印件;②房改计算表原件和复印件;③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12、建造自住住房的:①建设用地或宅基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②建筑规划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③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④工程预算书原件和复印件;⑤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13、扩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①原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②建筑规划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③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④工程预算书原件和复印件;⑤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大修的还需提供危房鉴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14、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①购房借款合同原件和复印件;②贷款银行出具的现时贷款余额证明原件;③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15、房租超过家庭收入15%的:①单位开具并经房改部门核实确认的夫妻双方未参加房改、未购买经济适用房、安居房、解困房证明原件和复印件;②房屋租赁证原件和复印件;③房屋租赁合同或税收发票原件和复印件;④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⑤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6、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①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和复印件;②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③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7、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原件和复印件;②夫妻双方单位出具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原件;③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④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8、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患特殊病症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①县级以上医院特殊病症审批表(或病历)原件和复印件;②医保中心特殊病症确认表原件和复印件;③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等有效票据原件和复印件;④夫妻双方单位出具收入及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原件;⑤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⑥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等直属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9、遇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①乡、镇、街道以上民政部门或公安机关出具的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时间、地点、损失情况证明原件和复印件;②夫妻双方单位出具收入及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原件;③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④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黑龙江省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非贷款购买具有产权的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等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二)建造、翻建以及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三)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可以提取;

  (四)租赁本市住房、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收入25%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五)调离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六)非本市户口、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九)离休、退休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十)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十一)出境定居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省直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一)离休、退休的;

  (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1年后仍未重新就业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出国(境)定居的;

  (四)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五)调离本市行政区域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1年内;

  (二)翻建、建造自住住房的,自审批之日起1年内;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自危房鉴定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

  (四)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自贷款结清之日起6个月内;

  (五)无房户租赁住房用于本人居住且每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或者承租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可以提取的情形。

  符合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条件的,同一套住房可以提取一次;符合前款第(三)、(四)、(五)、(六)项规定条件的,可以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多次提取间隔时间应当在1年以上。

  职工符合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但本人或者其配偶有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尚未结清的,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结清时准予提取。

  职工符合提取条件,但为住房公积金借款人提供了联合担保的,在借款人未还清贷款前,不能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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