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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时间:2022-04-26 04:45:41 福利补贴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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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苏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2016-02-04 13:53 | #2楼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离休、退休的;

(4)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5)发生下述情况之一的;

a、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

b、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年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c、职工本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九种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但必须得到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6)符合下述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a、户口迁出本市;

b、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

c、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等情况的(由继承人、受遗赠人领取)。

职工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办理提取时除需携带相关的证明材料和经单位核实后出具盖章的《滁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外,同时须提供本人公积金卡、身份证及复印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房产共有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共有产权人身份证、房屋共有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单位集中统一办理的,须出具经办人身份证。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2016-02-04 17:38 | #3楼

一、住房消费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2、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3、租赁住房自住

二、非住房消费类

1、离休、退休(退职);

2、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3、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

4、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

5、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6、出国、出境定居;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住房公积金全额提取条件2016-02-04 20:23 | #4楼

1、离休、退休的;

2、调离本市或出国(境)定居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为一级至四级),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一年后,未重新就业和续缴住房公积金的;对非公企业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给予区别对待,即非本市户籍的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出具终止劳动关系及其个人身份证明,即可支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

5、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职工办理失业登记,并停缴住房公积金的;

6、职工被人民法院判刑,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处没收个人财产的;

7、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公积金提取条件2016-02-04 22:32 | #5楼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户口迁出所在市、县或者处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