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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民事起诉书

时间:2022-05-03 14:19:34 起诉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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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民事起诉书

原告:易辉清,男,生于1946年03月04日,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7194603040011,联系电话:。 被告:石楚军,男,生于1987年01月15日,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7198701155311,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将承租的房产交还原告;2、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160000元(大写壹拾陆万元);3、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84000元(大写捌万肆仟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合同解除民事起诉书

事实与理由:

2012年6月29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所有的位于巫山县高唐街道净坛二路236—238号2至8层住房,建筑面积约1600平方米,租赁期共5年,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17年8月1日止,年租金为28万整(大写贰拾捌万元)。合同约定,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租、转让;2、乙方在租赁期间不交租金、拖欠租金;3、乙方在租赁期间有违约行为的。可是在原告依约将房屋租赁给被告后,被告只向原告支付了120000元租金,剩余160000元租金至今未向原

告支付。2015年9月初,被告在未经原告的同意下擅自将2—4层承租房转租给第三人,并向第三人收取高额租金。原告知其后,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解除合同并向其支付拖欠的160000元租金,被告都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辞。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据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6条、第8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巫山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民事合同起诉状2016-05-15 23:29 | #2楼

原告:横店天意婚礼馆

地址: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应伟 职务:系横店天意婚礼馆。。。。(填) 联系方法:15067081581

被告:

性别:男

出生年月:

民族:

籍贯(可省略):

职业:

工作单位和住址:

联系方法:

诉讼请求:

1、判决原向被告支付剩余婚礼款项共计人民币13600元整;

2、判决原告向被告支付由于诉讼产生的一切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2年5月20日,原告(横店天意婚礼馆)与被告盛永达于2012年5月20日签订《天意婚礼馆婚庆服务协议》。合同约定由甲方提供婚礼庆典策划与婚礼现场布置,乙方在婚礼完成后需向甲方支付共计人民币共计15100元整。 2012年6月3日,原告顺利完成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但是乙方在婚礼完成后,尚欠余款13600元整,未按协议完全履行合同,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余款,但被告拒不支付。原告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特向贵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并对原告的请求予以支持。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天意婚礼馆婚庆服务协议》一份;

(能用到的都用上,视频肯定是少不了的,还有花费的清单,你为此跑到金华 的车旅费什么的,这里不能开车,只能坐车,发票才能报)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应伟 年 月 日

附:1、本状副本二份。

2、证据材料二份。

合同纠纷的民事起诉状2016-05-15 12:28 | #3楼

原告: 乙厂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xx区xx路227号

法定代表人:汪直 职务:乙厂副厂长

委托代理人:胡风 江西省南昌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甲贸易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南京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张宇 职务:甲公司总经理 案由:购销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支付拖欠货款50000万元。

2、请求被告支付欠款期间所产生的利息共计8000元。

3、本案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5年1月2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一份购买1000台电风扇的购销合同。合同规定原告应于同年6月底以前交货,原告因故至8月底才电报通知被告准备发货。被告接到原告的电报通知后未作答复就接收了货物并发往门市部销售。后因销售旺季已过导致电风扇滞销,被告遂以原告逾期交货未经公司同意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 被告在收到原告发出的交货通知后没有及时明确回复原告,并对原告发来的货物进行了签收。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规

定,被告的行为已经明确表示出对原告之前违反合同规定的延期交货行为的追认并放弃了解除合同的权利。故被告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的要求是不合法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和利息,但被告拒不支付。原告在多次催要无果情况下,特向贵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并对原告的请求予以支持。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乙厂和甲贸易公司电风扇购销合同复印件一份

此致

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诉讼人:乙厂 2015年12月6日 附:

1、本诉状副本二份。

2、证据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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