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书

时间:2022-05-03 14:32:55 起诉书 我要投稿

民事起诉书 模板

1.怎样写民事起诉状

一、写明当事人的有关情况;

1、原告的基本情况: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所在工作单位及地址、家庭地址和户口所在地及电话号码、邮政编码。

2、被告的基本情况: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所在单位及地址、经常居住地(一年以上)和户口所在地、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二、请求事项:

应简明扼要地写出需解决的主要问题。

三、事实和理由:

1、纠纷的发生和主要经过等事实。

2、处理纠纷的要求和理由。

3、提供相关的证据。

四、写明受诉法院的名称、注明起诉的日期并签名盖章。

五、其他应注意的事项:

1、起诉书用蓝黑或碳素墨水书写,字迹必须清楚、端正,起诉书一式二份。

2、如诉讼用纸不够,可另附与诉讼用纸大小相当的信纸,在状纸左边须留出(约三厘米)装订线。

2.起诉状格式

原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务、单位地址、户口所在地、住址、电话、邮政编码)

被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务、单位地址、户口所在地、住址、电话、邮政编码)

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说明:1、事实和理由部分空格不够用时,可与状纸同样大小增加中页。

2、用钢笔或毛笔书写。

3、起诉状副本份数、应按被告的人数提交法院。

3.民事起诉状 1

原告:周勇,男,汉族,1975年11月6日出生,住株洲市荷塘区新华西路72号顺达花园5栋604号

被告:郭春宏,男,汉族,1979年2月27日出生,住衡阳市石鼓区明翰路2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154132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8184元;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支付。

事实与理由

2015年原告与被告及旷越三人合伙出资经营衡阳市宏远商务宾馆,约定原告出资18万元,被告出资57万元,旷越出资25万元,原告实际出资164132元,宾馆由被告全权负责经营管理,原告、旷越两人不参与经营管理,只参与分红。期间旷越退出合伙,被告购买其所有股权。2015年11月6日原告退出合伙,与被告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原告退出合伙,原告将自己所持的衡阳

宏远宾馆股份以164132元全部转让给被告,股份转让金由被告于2015年11月5日开始支付,在2011年2月30日支付两万元,余款在2011年 月1日前全部付清。然而协议签订后被告仅支付元一万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要求其支付余款,但是被告始终未予支付。

鉴于以上事实,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双方签订的协议,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依据《民诉法》第108条之规定,向贵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望贵院依法秉公处理,判如所请。

此致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1年8月5日

4.民事起诉状2

原告韩瑞兰,女,193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秦家屯村,联系电话,69737010(家)。

委托代理人:王学棉,北京逸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昌平区回龙观云趣园1区,联系方式:13910602689。

被告:倪艳莉,28岁,住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田各庄村,邮编:101300。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3231.95元,营养费500元,护理费1100元(22天*50),共计 4831.95元。

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原告人工心脏起搏器植入手术费的(49689.95元)的60%,即49689.95×60%=29813.97元

3、请求判决被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费2000元。

4、判决对方承担诉讼费用。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事实理由:

2015年4月20日中午12点左右。原告正在家中吃午饭。原告的大儿子与二儿子及被告等一伙人因家庭琐事到原告家闹-事。在原告要求他们出去的过程中,被告往屋外拖原告,并对原告进行殴打。导致原告双腕、双膝被打伤,不得不入院治疗。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原告因为遭到殴打,受到刺激后引发心律失常,不稳定性心绞痛和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不得不接受植入人工心脏起搏器手术。前后总共花费52921.9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判决。

证据及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附件:

1、起诉书副本一份

2、鉴定书复印件一份。

3、诊断证明复印件一份。

4、费用报销凭证复印件一份。

民事起诉书 模板2016-05-15 20:26 | #2楼

原告:XXXX

地址: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XXX

被告:XXX,男,XX,出生于XX年XX月XX日,系XXXXX人,现任XXXXX长,身份证号: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XXX偿还原告XXXX元和XXXX,以及XXXXXX。

二、请求法院执行原告财产:XXXX。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告人XXXX于XXXX年XX月XX日向原告XXXX借款XXX元。XXX年XX月XXX日,原告曾多次催收,被告人却至今仍未及时归还。截止目前被告人尚欠原告XXXX元未归还。 该笔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被告逾期不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XXXX,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及合同的严肃性。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原告:XXXXXXXXXXXXXXXXXX

二〇一X年XX月XX日

民事起诉状范本2016-05-15 12:45 | #3楼

原告:李××,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南白镇白龙社区六小区。身份号码:522121197202197810,联系电话:13595271115,13308526663

被告:黄××,男,40岁,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遵义县公安局干警,住遵义县南白镇西大街遵义县公安局家属楼。联系电话:15985241188

被告:王××,女,35岁,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遵义市电线杆厂职工,住址同上。

诉讼请求:

一、判令二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借款30万元,并支付原告相应利息(利息按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其中8万元从2015年5月30日起算,10万元从本案起诉之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双方系朋友关系。2015年12月1日,被告黄宏在遵义市红花岗区老城红军街向原告借款1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未约定还款期限。2015年3月6日,被告黄××在遵义市红花岗区再次向原告借款20万元,出具借条一张, 1

约定2015年5月30日前还款8万元,2015年7月30日前还款7万元,9月30日前还款5万元。上述两笔借款发生后,原告仅收到被告黄××还2015年所借款项2万元。2015年5月30日,原告向被告催告还款无果。此后,原告通过多种途径找被告催告还款,但被告采取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债务,也未向原告提供债务履行的担保,致使原告已到期的借款不能实现,且尚未到期的借款也将面临无法实现的局面。因被告黄××与王××系夫妻关系,黄××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欺间,所借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对原告承担共同清偿的连带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债权的实现,特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关于不安抗辩权之规定,以及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关于借款合同之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

二0一0年六月十八日

附:

借条2份复印件;

2

民事起诉状副本2份。 3

民事起诉书范本2016-05-15 22:52 | #4楼

原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

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与原告关系(如果委托律师代理 诉讼,不需写律师基本情况,只写:“委托代理人:姓名,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有共同原告的,按照权利大小接着排列,所列项目同前)。

被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与原告的关系。

被告:……(有共同被告的,按照义务大小接着排列,所列项目同前)。

第三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

诉讼请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 实 和 理 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据和证据的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

(签名或盖章)

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

1.本诉状副本______份;

2.证物____(名称)____件;

3.书证____(名称)____件。

民事起诉书-2016-05-15 13:23 | #5楼

原告:庞显芳,女,出生于×年×月×日,×族,职业,工作于××单位,住于市××街××号。

章显祖,男,出生于×年×月×日,×族,职业,工作于××单位,住于市××街××号。

被告:重庆国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市××楼××号

邮编:××××××

法定代表人:×××

住址:××市××楼××号

邮编:××××××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拖欠的14万元债务以及赔偿欠款时间内借款所产生的相应的利息。

2,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相应损失,并按照协议支付违约金。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 实 和 理 由

2002年,我和妻子庞显芳同重庆世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签订挂靠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我支付重庆世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16万元的管理费用获得该公司的线路运输牌照的使用权。但协议签订后,重庆世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按照协议履行,故本人要求重庆世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返还所支付款项。但经多次索要,其法定代表人都以公司资金周转不开为由,拒不返还。期间,重庆世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重庆公路运输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重庆公路运输世通汽车运输公司,2015年10月更名为重庆国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同年9月重庆世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已注销。直至2015年,重庆国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重庆世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决定先支付现金2万元并以重庆国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义出具14万的欠条,承诺近期还完所欠债务。并要求本人出具16万元的收据(由本人的代理人完成)。但直至2011年被告都未还清所欠的14万元。

根据以上事实,被告重庆国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欠债情况属实,应当及时还清所欠债务以及赔偿欠款时间内借款所产生的相应的利息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

任。理由如下:

1,本人于重庆世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签订的挂靠协议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相应条款并无违法之处,应属有效。

2,签订协议后,重庆世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并未按照协议履行义务,所以显然应承担违约责任,理应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而导致的相应的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被告理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3,重庆世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虽已于2015年注销,但其与重庆公路运输公司共同出资成立重庆公路运输世通汽车运输公司,后更名为重庆国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以上解释,重庆国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明显存在利用子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来躲避债务,所以其应当偿还欠款。

综上所述,重庆国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确实应为其原公司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所欠余款,并赔偿相应的损失以及支付欠款多年来应产生的利息。

此致

__重庆市_____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

(签名或盖章)

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

1.本诉状副本______份;

2.证物____(名称)____件;

3.书证____(名称)____件。

民事起诉书实例模版2016-05-15 13:44 | #6楼

原告:吴XX、女、汉族、初中、现年34岁,住崇州市怀远镇枫崇村七组。身份证号码:

被告:马XX、男、汉族、32岁,住崇州市怀远镇枫崇村七组。身份证号码: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额承担。

事实理由为下:

原被告于一九九八年四月三十日登记结婚,组织家庭,婚后夫妻尚能相处。于当年八月生有一子吴X杰,(原名:马X)现在已经10岁,随母亲生活。

二零零二年起,原被告一起到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红星村一组租房搞建材生意(房主人:钟XX)生意比较顺利,原告守门市,被告负责进货。外勤,因此经营了四年以后,有一 定的积蓄,有固定资金、流动资金近十万元。并购买川A-MF990奥拓小车一部。二零零六年三月外出,将小车开走,并将货款带走。(出走情况见村镇两级证明)。从二零零六三月至今已两年有余,未予原告联系,被告未尽夫妻责任,未对婚生子女尽到抚养责任,属于遗弃行为。原、被告的夫妻关系早已是死亡的婚姻关系,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 共同财产有砖木结构2间半,因儿子吴X杰才10岁。只能有原告抚养,因此房子只能由原告母-子居住、所有。被告带走的小车、财

产,原告保留对被告的结蒜权利。

以上是事情起诉: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崇州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吴

XX 二零零八年四月十六日

【民事起诉书 】相关文章:

民事起诉书02-23

欠债民事起诉书04-13

民事起诉书借款04-09

法院民事起诉书04-20

民事起诉书范本05-19

【荐】民事起诉书05-06

【热门】民事起诉书05-06

离婚民事起诉书05-05

民事起诉书【热门】05-10

【精】民事起诉书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