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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发生交通事故起诉状

时间:2022-05-04 00:37:56 起诉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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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发生交通事故起诉状

原告:张××,女,19××年×月×日出生,×族 现住××市××路××号××楼××房

未成年人发生交通事故起诉状

身份证号码:×××××××××。电话:×××××× 被告一:陈××,男,19××年××月××日出生,×族 现住××市××路××号

身份证号码:×××××××××。电话:××××× 被告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地址:××市××路××号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一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赔偿金等共计1402526元(计算方式详见附件);

2、依法判决被告二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责任;

3、依法判决被告一、被告二连带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原告张××沿××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突然遭受被告陈××驾驶的××××北京现代牌小汽车追尾。××市

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到场后,经合法程序作出×公交认字

[2015]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事故中,原告严重受伤,在××××医院住院治疗××天,于××年×月×日出院,出院诊断为:×××、脊髓损伤并双下肢全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同时根据本案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和实际情况,被告一应承担本次事故全部的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项目、数额和计算方式详见附件。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被告二做为被告一肇事车辆的保险人,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5年 月 日

附件:

×××交通事故致残民事赔偿项目清单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2016-05-21 16:23 | #2楼

原告:李××,男,1988年11月10

日出生,汉族,长春××集团吉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木工班技工,现住长春市朝阳区清河街道万宝小区。

委托代理人:侯国宇律师,吉林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红,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现住农安县××乡

被告:王×涛,男,看着民间借贷民事起诉状。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车主,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西昌小区××栋6门716室。电话××,××

被告:吉林省××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街××小区,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经营场所地:长春市西四马路××号××房地产3楼。法定代表人:朱××,总经理联系电话××,××被告:宋××,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现住长春市宽城区黑水路。电话××。被告:长春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新月花园××栋××室。法定代表人:高××,总经理联系电话××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听听附带民事诉讼状。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号××广场1号楼12层××号。负责人:刘××,经理联系电话××诉讼请求 1

、判决五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0元,护理费2017.2元(67.24元×2人×9天+67.24元×12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50元×21天),误工费元400元×67天),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4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扣除已付2000元,以上合计79,457.5元; 2、判决五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待鉴定后确定); 3、判决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4、诉讼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由五被告承担。 5、判令被告赔偿车辆停运期间损失10783.92元; 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 2011年7月25日19时许,被告王×红驾驶吉AZ20××号捷达出租车沿解放大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万宝街交汇处时,因违反禁令标志向左转弯,与被告宋×明驾驶的吉AZ83××号捷达出租车相撞,在人行步道上等信号灯的原告撞伤。经医院诊断,原告头部开放性颅脑损伤、

左侧顶骨凹陷性骨折、气颅症等多处损伤。经认定,此次交通事故被告王×红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宋××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王×涛系王×红驾驶吉AZ20××号捷达出租车车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吉林省××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西吉AZ20××号捷达出租车的挂靠公司,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长春市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系宋××驾驶的吉AZ83××号捷达出租车车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作为两辆出租车的保险人,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并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为维护原

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 2015年4月18日原告罗忠厚驾驶深圳市海怡出租车公司粤BGC508出租车与被告杨福康驾驶粤BOM636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经深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认定被告方司机杨福康负全部责任。原告罗忠厚所驾驶的车辆因事故造成损坏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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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定损为10482 元,损坏后送到修理厂修理,2015年4月29日修理完毕交给原告罗忠厚行驶。原告认为:被告杨福康在行车中未确保安全行车,与原告车辆发生追尾,致使原告车辆损坏并造成车辆无法正常营运,由此造成的车辆停运损失,被告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薛会群作为车主理应对肇事司机杨福康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的车辆是从事出租营运的,由于被告的肇事行为致使原告的车辆停止营运12天,损失十分惨重。根据我国

《民法通则》第117条之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或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中指出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用于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据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的停运损失。此致公主岭市人民法院起诉人:年月日

1234567890ABCDEFGHIJKLMNabcdefghijklmn!@#$%^&&*()_+.一三五七九贰肆陆扒拾,。青玉案元夕东风夜放花千树更吹落星如雨宝马雕车香满路凤箫声动玉壶光转一夜鱼龙舞蛾儿雪柳黄金缕笑语盈盈暗香去众里寻他千百度暮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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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起诉状2016-05-21 19:53 | #3楼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刘xx、蒋xx、桂林骏达运输有限公司xx汽车总站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90015.44元【其中残疾赔偿金24400元(12xx0元/年×xx年×10%),误工费14470.64元(328天×44.12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45天×40元/天),护理费2700元(45天×60元/天),被抚养人生活费10494.80元(17.5年×8151.3元/年÷2×10%+16.5年×8151.3/年÷4×10%),司法鉴定费650元,车费500元,后续治疗

费xx00元,营养费3000元,精神损害赔偿30000元。

2、被告中国xx保险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在承保责任范围内先予赔偿。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xx07年 12月26日被告蒋xx驾驶桂CJ01xx中型普通客车由桂林市往海洋乡行驶至桂海线19Km+250m处占道超车,碰撞原告驾驶的两轮摩托车。致使原告左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左膝关节开放性损伤,左小腿软组织缺失,左锁骨骨折,左侧第2、3肋骨骨折。原告受伤后,虽经两次住院治疗,目前左下肢支架外固定仍在位,不能从事劳动,左下肢较右下肢短缩2.5cm,经过桂林市华源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伤构成十级伤残。事故经过xx县交通警-察大队勘察事故现场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被告蒋xx驾

车占道行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醉酒驾车,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蒋xx驾驶桂CJ01xx中型普通客车系被告桂林骏达运输有限公司xx汽车总站所有,由被告刘xx承包,被告蒋xx系被告刘xx和被告桂林骏达运输有限公司xx汽车总站雇佣的专职司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三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中国xx保险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作为桂CJ01xx中型普通客车的承保单位,对原告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由被告中国xx保险公司桂林中心

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

被告蒋xx作为一名专职的客车司机,持有国家要求最严格的驾驶证,担负着保障全车乘客生命财产安全的重任,本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尽最大注意义务安全驾驶车辆;但在驾驶桂CJ01xx中型普通客车时,却在禁止超车和限速30公里的窄桥上面占道超车,致使原告无路可让,并将原告撞伤,对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赔偿部分应当承担90%赔偿责任。原告醉酒驾车的行为的确是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但是原告是

否醉酒驾车与本案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联系,原告当时既没有超速,也没有占道,没有危害其他车辆、行人的通行安全,完全是在正常行驶,对本案事故的发生过错极小,对超过机动

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损失只应承担10%的责任。

原告属于大圩镇的居民,全家一直居住在大圩镇上,在大圩镇上与哥哥一起从事商品零售工作,收入全部来源于大圩镇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的规定,原告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原告在大圩镇上从事商品零售工作,原告的误工费应当按照“批发和零售业”的工资标准计算;原告受伤后到现在还是无法从事劳动,属于持续误工,误工时间应当计算到原告定残日前一天。原告多处骨折,为了使骨头早日愈合,原告不得不经常加强骨质方面的营养补充,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适当营养费的诉请于法有据、于情有理。原告的女儿毛xx静于xx08年7月2日出生,原告的父亲毛xx坤于1945年3月4日出生,因两人都没有劳动能力和其他生活来源,需要原告扶养,所以被告应当依法支付原告女儿和父亲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作为家中的主要劳动力,上有年迈的父亲需要赡养,下有未成年的子女需要抚养、教育,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左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左膝关节开放性损伤及左锁骨骨折,并构成残疾,致使原告终身不能负重,劳动能力受到极大的损害,行动极为不便,大部分劳动能力受到限制,不能履行对家庭应尽的责任,在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同时,也使原告和家人在精神上遭受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原告虽然已经要求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但并不足以弥补由此给原告带来的损失,所以被告应当对原告

在精神上遭受的精神损害给予赔偿。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交通事故起诉状3002016-05-21 20:38 | #4楼

原告:××,性别×,××年×月×日出生,×民族,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号码××××。

被告:××,性别×,××年×月×日出生,×民族,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号码×××。

被告:××××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号码:××××

(注:驾驶人和车辆所有人不一致的,可以将驾驶人和车辆所有人都列为被告。车辆已投保的,还可以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元(分别列明赔偿款的性质、金额并写明总金额)。

2、被告××在××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3、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优先并直接将赔偿款支付给原告(只起诉驾驶人的,不要写这些内容)。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被告××驾驶××牌照小车由××方向行驶至××路口时,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造成××程度损伤。××交-警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对此事故承担××(相同或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产生的治疗费、护理费(相关费用具体明确)等共计××元。另,被告驾驶的××小车投保于××保险公司……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原告:××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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