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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起诉状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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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起诉状2016版

原告:刘伟,女, 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

交通事故起诉状2016版

被告1:纩三,男,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沙县星沙派出所星沙镇开元路社区长沙环宇石英砂有限公司特立路2号。联系电话:

被告2:XXXXX客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黄永科。联系电话:

被告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1、被告2连带赔偿伤残补偿金33132 元、住院伙食费1260元、营养费5640元、护理费12720元、交通费630元、误工费112504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鉴定费 元、共计 元;

2、判令被告3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湘AFC68Q系被告2XXXXX客运公司出租车,被告1系该车辆驾驶员,被告3系该车辆承保人。2011年4月26日10时10分,被告1纩三驾驶湘AFC68Q号小汽车经过三一路农业银行路段时,由于被告纩三严重忽视交通安全,未按规定让行,导致与原告刘伟所骑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刘伟右踝部粉碎性骨折的交通事故。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沙县交-警大队到场后,经相关程序作出长公交认字[2011]第0004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纩三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刘伟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浏阳市骨科医院后转至长沙县星沙医院就诊,前后共花费医疗费 18630元(此款被告已付)。2012年1月4日经长沙兴湘司法鉴定所 [2011]临鉴字第764号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刘伟右胫腓骨远端粉碎性开放性骨折,右踝关节活动不能,构成10级伤残,休息治疗期为8个月,后期治疗费约需10000元。

事发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纩三严重忽视交通安全导致了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XXXXX客运公司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人,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承保人,依据《道路交通法》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鉴于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2年 2 月 20 日

交通事故 起诉书样例

2011-01-18作者: 未知来源: 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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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起诉书样例

原告:王×,女,汉族,生于 1954年 3 月25 日,兰州××有限公司职工。 住址:兰州市××路××号101室,电话:××××

被告:胡×,男,汉族,甘肃××有限公司驾驶员。

住址:兰州市××路××号672室,

被告:甘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住所:兰州市××路××号。

邮编:730030 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80000 元(具体详见清单);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0元;

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6000 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5年4月1日下午一时许,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助动车正常行经兰州市××路与××路交叉路口时,遭遇被告胡×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甘A×××××)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助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压痛、耳聋等。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原告又于2015年6月18日,经甘肃××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 “路交通事故致颅底骨折,遗留头痛、头晕,左耳伟导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 (见证据2)。又于2015年7月30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胪脑受伤,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于2015年5月9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书,要求原告应住院手术检查,但由于住院手术检查费用高达1万余元,且当时原告经济窘迫而被告拒绝作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原告不得不放弃了住院手术治疗的机会(见证据4)。现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兰州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

2015年×月×日

附件:1、本诉状副本 2 份。

2、证据 10 份,共 13 页。

3、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告的信息资料。

交通事故赔偿民事起诉状

原告:×,性别,汉族,生于 年 月 日,原在××公司工作

住址:××路××号 室,电话:×××××

被告:×,性别,汉族,××公司驾驶员

被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路**号 邮编:200030 电话: ××××

诉讼请求:

一、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 、、、、、、、共计 元;

二、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 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 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年X月X日下午X时 ,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车正常行经××路、××路路口时,遭遇被告×驾驶的车(牌号为沪×)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自行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XX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等。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X)。原告又于X年X月X日,经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 “XXXXXXXXX,属X级伤残” (见证据X)。双方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因被高的行为无法上班。。。。。。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 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原告: (签名)

年 月 日

附:交通事故致刘伟各类损失统计

交通事故起诉状范文2016-05-21 15:53 | #2楼

原告一:张三(化名)

住址:

身份证号:

原告二:

住址:

身份证号:

被告一: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二:钟七

住址:

身份证号:

被告三: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被告四:某某物流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在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住宿费等共计738234.5元;

2、判令被二、三、四在上诉请求1中被告一保险责任范围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5年4月25日被告二驾驶粤B5498解放重型牵引车、粤A4558挂华昌牌重型半挂车从寮步方向往南城方向,发生交通事故,车身从郭二身上碾压过去,造成郭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肇事车辆的粤B5498解放重型牵引车所有人及实际支配人为被告三;粤A4558挂华昌牌重型半挂车的所有人为被告四,实际支配人为被告三;肇事车辆投保单位为被告一。2015年7月4日,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城大队作出东公交认字[2015]第5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二与被害人承担同等责任。

事发后,被告从未出面协商处理,至今未给家属一个交代。由于被告钟**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本次事故,应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二、被告三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人及实际支配人,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承保人,依据《道路交通法》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鉴于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起诉金额计算附表:

2015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文档2016-05-21 19:21 | #3楼

原告:李**,女,汉族,35岁,住安徽省临泉县关庙镇姚寨行政村师寨54号。

委托人代理人:浙江圣港律师史正南律师

被告一:曹**,男,汉族,住富阳市场口镇上村村幸福路75号,系浙AD2L31肇事车辆车主,联系电话:13362173550。

被告二:英大泰&&&&&,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李*** 系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一对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49573.04元(计算方法详见赔偿清单)承担赔偿责任;

二、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款项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二在商业第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5年9月5日11时15分许,被告曹**驾驶浙AD2***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永兴路驶至金苑路交叉路口时,车前部与师***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的右侧发生碰撞,造成师***和原告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富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被告曹***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师***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另查

明,浙AD**1号车在被告二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本次交通事故原告已经花去如下费用:医疗费24646.9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50元(50元/天×57天)、护理费12520.62元(57天×109.83元∕天×2人)、误工费9555.21元(109.83元/天×87天),合计49573.04元。且尚需继续复诊治疗,原告就已经产生的医疗费等费用先行起诉。其余损失待治疗终结再主张。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贵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富阳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李***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范本(受害人死亡)2016-05-21 22:39 | #4楼

原告:________,男,____年__月___日出生,住____市(县)____街(路)____

号____室

原告:________,女,____年__月___日出生,住____市(县)____街(路)____

号____室

被告:________,男,____年__月___日出生,住____市(县)____街(路)____

号____室

被告:________,住所地为____市(县)____街(路)____号____室,法定代表人

为________,职务为________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________元。

(2) 判令被告________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

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付。

(3) 判令不足部分由被告________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4) 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为案外人________(已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法定继承人。____年__月___日,被告________驾驶号牌为________的小型客车在________,与________所乘非机动车发生碰撞,导致________死亡及财产损失。经________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________负全部责任,________无责任。事故导致原告各项损失金额合计________元,详见附件《损失清单》。经查,被告________为车辆________登记的所有权人,该车辆在被告________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限内。

原告认为,被告________的侵权行为导致________死亡,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和财产损失,应当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________作为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

因原被告各方无法就事故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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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赔偿项目明细》

2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样本)2016-05-21 19:12 | #5楼

原告:李××,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长春××集团吉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木工班技工,现住长春市朝阳区清河街道万宝小区。 委托代理人:侯国宇律师,吉林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红,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现住农安县××乡 被告:王×涛,男,看着民间借贷民事起诉状。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车主,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西昌小区××栋6门716室。电话××,×× 被告:吉林省××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街××小区,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经营场所地:长春市西四马路××号××房地产3楼。

法定代表人:朱××,总经理

联系电话××,××

被告:宋××,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现住长春市宽城区黑水路。电话××。

被告:长春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新月花园××栋××室。 法定代表人:高××,总经理

联系电话××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听听附带民事诉讼状。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号××广场1号楼12层××号。

负责人:刘××,经理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决五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0元,护理费2017.2元(67.24元×2人×9天+67.24元×12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50元×21天),误工费元400元×67天),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4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扣除已付2000元,以上合计79,457.5元;

2、判决五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待鉴定后确定);

3、判决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4、诉讼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由五被告承担。

5、判令被告赔偿车辆停运期间损失10783.92元;

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2011年7月25日19时许,被告王×红驾驶吉AZ20××号捷达出租车沿解放大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万宝街交汇处时,因违反禁令标志向左转弯,与被告宋×明驾驶的吉AZ83××号捷达出租车相撞,在人行步道上等信号灯的原告撞伤。经医院诊断,原告头部开放性颅脑损伤、左侧顶骨凹陷性骨折、气颅症等多处损伤。经认定,此次交通事故被告王×红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宋××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

被告王×涛系王×红驾驶吉AZ20××号捷达出租车车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吉林省××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西吉AZ20××号捷达出租车的挂靠公司,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长春市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系宋××驾驶的吉AZ83××号捷达出租车车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作为两辆出租车的保险人,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并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

2015年4月18日原告罗忠厚驾驶深圳市海怡出租车公司粤BGC508出租车与被告杨福康驾驶粤BOM636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经深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认定被告方司机杨福康负全部责任。原告罗忠厚所驾驶的车辆因事故造成损坏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定损为10482 元,损坏后送到修理厂修理,2015年4月29日修理完毕交给原告罗忠厚行驶。

原告认为:被告杨福康在行车中未确保安全行车,与原告车辆发生追尾,致使原告车辆损坏并造成车辆无法正常营运,由此造成的车辆停运损失,被告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薛会群作为车主理应对肇事司机杨福康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的车辆是从事出租营运的,由于被告的肇事行为致使原告的车辆停止营运12天,损失十分惨重。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之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或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中指出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用于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据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的停运损失。

此致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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