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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民事起诉状

时间:2022-03-27 08:19:08 起诉书 我要投稿

交通事故赔偿民事起诉状

  外出车辆多,交通安全事故也发生频繁。那么交通事故赔偿民事起诉状到底怎么写?以下是小编为你整理的交通事故赔偿民事起诉状,希望能帮到你。

交通事故赔偿民事起诉状

  交通事故赔偿民事起诉状篇1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原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案由:交通事故赔偿

  请求事项:(写明向法院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1、

  2、

  ……

  事实和理由:(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签名或盖章)

  __年__月___日

  附:一、本诉状副本 份(按被告人数确定份数);

  二、证据 份;

  三、其他材料 份。

  交通事故赔偿民事起诉状篇2

  原告:X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现住XX市XX街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

  被告:X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现住XX市XX街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地址:XX市XX区XX街X号附X号. XX大厦。电话: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一、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XX元、医药费:XX元、交通费:XX元、误工费:XX元,合计XXXX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均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XX年X月XX日X时,被告XXX驾驶车牌照为川AXXX的奇瑞轿车在XXXX道上由东向西行驶,由于驾驶不当XXXX原因,与在此道上正常行驶的原告XXXX的川AXXXX长安轿车发生擦挂事故,事故造成两车受损,一人受伤。该事故已由XX市公安交管局XX区分局交-警大队出具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如下:由于被告XXX不当操作,导致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前车牌号川AXXXX号轿车已购买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依法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也应对原告所受损失予以赔偿。

  事故发生责任判定后,原告与被告商议原告车辆维修完好后取车时,被告支付修车款并接收原告提供资料,但取车时被告始终不到场,不予配合;之后原告多次主动联系被告解决问题,但被告均以各种无理要求和条件拒绝

  和推诿原告,作为交通肇事全责方,被告非但没有主动联系过受害方和承担一分钱赔偿,相反以各种理由和无理要求推诿,行为是及其不负责任和恶劣的`。现原告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XX元、医药费:XX元、交通费:XX元、误工费:XX元,合计XXXX元。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判如所请。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赔偿民事起诉状篇3

  原告:李××,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长春××集团吉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木工班技工,现住长春市朝阳区清河街道万宝小区。 委托代理人:侯国宇律师,吉林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红,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现住农安县××乡 被告:王×涛,男,看着民间借贷民事起诉状。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车主,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西昌小区××栋6门716室。电话××,×× 被告:吉林省××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街××小区,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经营场所地:长春市西四马路××号××房地产3楼。

  法定代表人:朱××,总经理

  联系电话××,××

  被告:宋××,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现住长春市宽城区黑水路。电话××。

  被告:长春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新月花园××栋××室。 法定代表人:高××,总经理

  联系电话××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听听附带民事诉讼状。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号××广场1号楼12层××号。

  负责人:刘××,经理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决五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0元,护理费2017.2元(67.24元×2人×9天+67.24元×12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50元×21天),误工费元400元×67天),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4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扣除已付2000元,以上合计79,457.5元;

  2、判决五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待鉴定后确定);

  3、判决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4、诉讼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由五被告承担。

  5、判令被告赔偿车辆停运期间损失10783.92元;

  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2011年7月25日19时许,被告王×红驾驶吉AZ20××号捷达出租车沿解放大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万宝街交汇处时,因违反禁令标志向左转弯,与被告宋×明驾驶的吉AZ83××号捷达出租车相撞,在人行步道上等信号灯的原告撞伤。经医院诊断,原告头部开放性颅脑损伤、左侧顶骨凹陷性骨折、气颅症等多处损伤。经认定,此次交通事故被告王×红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宋××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

  被告王×涛系王×红驾驶吉AZ20××号捷达出租车车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吉林省××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西吉AZ20××号捷达出租车的挂靠公司,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长春市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系宋××驾驶的吉AZ83××号捷达出租车车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作为两辆出租车的保险人,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并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

  2015年4月18日原告罗忠厚驾驶深圳市海怡出租车公司粤BGC508出租车与被告杨福康驾驶粤BOM636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经深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认定被告方司机杨福康负全部责任。原告罗忠厚所驾驶的车辆因事故造成损坏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定损为10482 元,损坏后送到修理厂修理,2015年4月29日修理完毕交给原告罗忠厚行驶。

  原告认为:被告杨福康在行车中未确保安全行车,与原告车辆发生追尾,致使原告车辆损坏并造成车辆无法正常营运,由此造成的车辆停运损失,被告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薛会群作为车主理应对肇事司机杨福康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的车辆是从事出租营运的,由于被告的肇事行为致使原告的'车辆停止营运12天,损失十分惨重。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之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或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中指出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用于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据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的停运损失。

  此致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赔偿民事起诉状篇4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元,二次手术费##万元,残疾器具费##元,护理费##元,伙食补助费##元,交通费##7元,营养费##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以上1~2项共计1#####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5年#月#日#时##分,原告与被告在北京市西城区###街4#号门前人行横道处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当时依法在人行横道内由北向南横过道路,被告则驾驶小型客车(车牌号:京H####)由东向西行驶并将原告撞倒,造成原告受伤,受伤后被送往北京大学第一医院进行抢救。原告被诊断为“##骨折、右锁骨骨折、头皮裂伤”,住院##天,出院后一周突然出现言语含混,多睡并难以唤醒,原告家属急送原告到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救治。经诊断为“1、左额顶慢性硬膜下血肿;2、右锁骨骨折及左双踝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后”,住院##天。期间,被告支付过3000元后,就不再负担原告因伤所发生的费用。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作出的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由于被告的过错发生了此次交通事故,给无辜的原告带来了经济上和精神上的.巨大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 原告的上列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交通事故起诉书

  交通事故起诉书

  民事起诉书

  原告:郭某,女,汉族,40岁,现住址:锦州市黑 山县【】镇,身份证号:210726************ 被告:王某,男,汉族,45岁,现住址:锦州市开发区【】村,身份证号:211402************ 1

  诉 讼 请 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因交通事故给我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6588.25元(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营养费、伙食补助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

  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 实 与 理 由

  2015年12月25日7时40分,被告王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锦州开发区南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锦港大街十字路口时,与同向行驶的骑自行车的郭某相刮,造成郭某受伤。郭某于2015年12月25日至2015年3月26日在锦州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93天。经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某的伤残程度为十级。2015年3月28日,锦州市开发区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下达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郭某无责任。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身心均造成了巨大伤害,被告已给付医疗费23000.00元,故依法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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