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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民事起诉书

时间:2022-05-04 00:49:29 起诉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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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民事起诉书

原告黄某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公民身份号码…………。电话:…………。 原告刘某甲(系原告黄某甲女儿),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公民身份号码…………。电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民事起诉书

原告刘某乙(系原告黄某甲儿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公民身份号码…………。电话:…………。

原告刘某丙(系原告黄某甲儿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公民身份号码…………。电话:…………。

被告邹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公民身份号码…………。电话:…………。 诉讼请求:一、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9319.65元(其中治疗费6503.85元、丧葬费32395元、死亡补偿费220420.8元)。

二、本案诉讼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8日下午,被告邹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某县龙母镇加油站开往某县某镇某村委会,14时50分度,行至xx线xx处,因被告邹某驾驶车辆在转弯时没有降低行驶速度,保持安全车速,临危措施不当,碰撞到路边行人刘某,致刘某受伤。后刘某被送某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5年3月9日送回家中后,当晚8时10分死亡,构 1

成重大道路交道事故。该事故经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邹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在此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方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未果。为此,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敬请法院准予我的诉讼请求为盼!

某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2 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民事起诉书2016-05-21 17:45 | #2楼

原告傅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公民身份号码。电话:。 原告袁某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公民身份号码。电话:。 法定代理人傅某(系原告袁某甲母亲),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公民身份号码。电话:。

原告袁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公民身份号码。电话:。 原告邬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公民身份号码。电话:。 被告巫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公民身份号码。电话:。 委托代理人巫某乙(系巫某甲儿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公民身份号码。电话:。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某市XX路XX号人保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诉讼请求:一、被告巫某甲赔偿原告人民币538849.7元。具体赔偿项目如下:1、抚养费206906.4元;2、死亡赔偿金651974 1

元;3、丧葬费32395元;4、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5、处理事故人员的费用:误工费(3人)3124元、伙食费(3人)4000元、交通费(3人)4000元、住宿费(3人)15300元。上述五项合计967699.4元,其中交强险部分110000元(不含医疗费10000元),按事故责任比例划分后被告应承担部分为

(967699.4-110000)÷2+110000=538849.7元。二、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的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前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理赔。三、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被告巫某甲驾驶XX号小轿车由甲市乙镇往丙县丁镇方向行驶,遇袁A驾驶二轮摩托车从丙新县丁镇往甲市乙镇方向行驶,两车碰撞,造成袁A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xx-xx年xx月xx日出具公交重字【xx-xx】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巫某甲与袁A对事故负同等责任。此外,被告巫某甲系粤XX小轿车的车主,其为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及商业险,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同时,袁A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一直在A市居住及工作生活,其已在A市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故相应的赔偿标准应按城镇标准计算。四原告均为袁A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期间四原告多次与两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至今无果。为此,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敬请法院准予我的诉讼请求为盼!

民事起诉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6-05-21 19:32 | #3楼

原告:张三,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

被告一:李四,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

被告二:好厉害保险公司XX分公司,地址XXXXXXXXXXXXXXXXX,注册号: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五。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XXXX元;

二、判令被告二在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本案诉讼费用两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XX年X月XX日XX时,原告驾驶车牌号为MMM小轿车自广州向XX方向行驶至XX高速XX段,因被告一车牌号为NNN小轿车车辆变更车道时与原告车辆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该事故已由XX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大队做出事故编号为NO.nnnnnnnnn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前被告NNN小轿车已在被告二好厉害保险公司XX分公司购买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依法应由被告二对原告所受损失予以赔偿。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X年XX月XX日

[原创]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范文2016-05-21 14:24 | #4楼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张××,女,78岁,汉族,小学文化。保定市××厂退休职工。 住所地:保定市兴华路××号。

身份证号:130604193300000000

委托代理人:孙××,男,44岁,汉族,高中文化,保定××厂下岗职工。系原告之子。

身份证号:130604196700000000

委托代理人:张××,河北凯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男,52岁。

住所地:保定市兴华路179号××号。

身份证号:130605195900000000

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保定市五四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该公司经理。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4074.54元+10元+2元=14086.54元;护理费2000元×12月×2年=60000元;住院火食补助费50元×36天×2人=3600元;交通费170元;鉴定费3000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24395.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4395.1元 以上各项损失共计129646.74元。

3、诉讼费由被告支付。

事实和理由:

2011年6月19日11时40分,被告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保定市普庆路410号门前由南向北倒车,由于被告违章和过失将正在普庆路由东向西行走的原告张××碰倒,造成原告右腿股骨颈骨折住院治疗36天出院。原告出院并未治愈,是因为年龄偏大,医院不给做麻醉手术,采取外固定术后回家保守疗养至今。

经公安交-警出警现场勘察,认定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被告负全部责任(见附件)

原告的骨折长期不愈合,功能不能恢复,致使原本能够独立生活的原告瘫在床上,不仅给原告带来很大痛苦,还给家人带来很大困难。

截止到目前,被告李××仅垫付了8000元。原告方家人由于各种开销较大,又都是下岗职工已无力支撑。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诉讼请求。

此 致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

2011年10月8日

附项:1、起诉状一式三份。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医疗费单据三张复印件一份。

4、市内交通费170元复印件一份。

5、鉴定费收据复印件一份。

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复印件二份。

7、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复印件二份。

8、保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证明一份。

9、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一份。

10、法医学鉴定书彩印件一份。

11、陪床人孙××工资证明一份。

12、××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企业注册基本信息网页材料一份。

2015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文档2016-05-21 11:25 | #5楼

原告:李**,女,汉族,35岁,住安徽省临泉县关庙镇姚寨行政村师寨54号。

委托人代理人:浙江圣港律师史正南律师

被告一:曹**,男,汉族,住富阳市场口镇上村村幸福路75号,系浙AD2L31肇事车辆车主,联系电话:13362173550。

被告二:英大泰&&&&&,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李*** 系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一对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49573.04元(计算方法详见赔偿清单)承担赔偿责任;

二、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款项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二在商业第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5年9月5日11时15分许,被告曹**驾驶浙AD2***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永兴路驶至金苑路交叉路口时,车前部与师***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的右侧发生碰撞,造成师***和原告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富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被告曹***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师***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另查

明,浙AD**1号车在被告二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本次交通事故原告已经花去如下费用:医疗费24646.9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50元(50元/天×57天)、护理费12520.62元(57天×109.83元∕天×2人)、误工费9555.21元(109.83元/天×87天),合计49573.04元。且尚需继续复诊治疗,原告就已经产生的医疗费等费用先行起诉。其余损失待治疗终结再主张。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贵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富阳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李***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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