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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时间:2022-05-04 00:51:52 起诉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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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萧天妻(系受害人萧天之妻),女,汉族,19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 ,现住址: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系受害人萧天之女),女,汉族,出生,身份证号: ,住址同上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系受害人萧天之继女),女,汉族,出生,身份证号: ,住址同上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系受害人萧天之父),男,汉族, 出生,身份证号: ,住址同上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系受害人萧天之母),女,汉族, 出生,身份证号: ,住址同上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王罢,男,汉族,出生年月: 出生,身份证号: ,住址:

请求事项:

1、依法追究被告王罢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赔偿因交通肇事致被害人萧天死亡的死亡赔偿金 元,丧葬费 元,被抚养人生活费 元,以上各项赔偿金额总计 元; 1

事实与理由:

年 月 日 时许,,被告人王罢驾驶伪造号牌京db2888 轿车沿蓝山区蓝化路方向行驶,行驶至旅游学校门前路段时,车头右前角将同时向右前方驾驶自行车的被害人萧天撞倒。萧天被撞后当场死亡,被告人王罢肇事后驾车逃逸。本次事故经蓝山区交通警-察大队公交蓝认字 第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罢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萧天不负责任。后被告人王罢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被告人王罢交通肇事一案,经西京市蓝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已由蓝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告人王罢应当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抚养费等合理费用.而从 年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数据得知,被告应赔偿原告各项赔偿金额总计 元 。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罢无视国家道路安全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原告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判如所请!

此致

2

西京市蓝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人: 年 月 日

3

范文: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2016-05-21 13:11 | #2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永贵(系死者李治军之父),男,生于1962年12月23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巴州区上八庙镇盘龙村149号。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开秀(系死者李治军之母),女,生于1965年2月4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巴中市腾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腾达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涛,该公司经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月国,男,生于1974年2月17日,住巴州区双胜乡天良村5组,系四川Y19822福田牌运输型拖拉机驾驶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现被羁押在巴州区看守所。

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支公司(简称人保巴中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毅,该公司经理。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请求目的:

1、依照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从重追究被告人杨月国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被告人共同赔偿因交通肇事致原告人李永贵、朱开秀之子李治军死亡的死亡赔偿金187002元

(9350.1元/年×20年),丧葬费8926元(17852÷12×6),处理事故的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1500元,此项合共同赔偿计:198428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决上列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万元。

4、判决第三人人保巴中支公司将四川Y19822车辆的保险金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给上列原告人。

事实及理由:

2015年8月19日上午7时15分许,被告人杨月国驾驶巴中腾达公司所有的四川Y19822号运输型拖拉机,从巴州区万安乡九村载预制板十五张到双胜乡十三村,当车行至巴州区高(店子)双(胜)路11Km+200m处时,由于操作不当,所驾车辆制动不良,车辆侧翻,致路边行人两死一伤,造成重大车损人亡交通事故,其中死者之一李治军乃二原告人之子。该次事故经巴州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第(2015)00062号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杨月国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李治军不负责任。现被告人杨月国交通肇事一案,已经巴州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已由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巴州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书中有详细的叙述,这里不再重复。

同时经查,四川Y19822号运输拖拉机系被告人杨月国2015年5月购买后于2015年11月17日变更过户到巴中腾达公司,登记产权为公有,车主是腾达公司。杨月国并与腾达公司签订货运汽车联合经营合同,由腾达公司于2015年 5月14日至2015年5月14日在第三人人保巴中支公司投保车辆保险,保额限额为2500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杨月国无视国家道路安全法规,病车上路且操作不当,因此造成新被录取的大学生李治军,这名未来的国家栋梁之材命归黄泉,同时造成其他死伤,其交通肇事行为已构成犯罪。其犯罪行为,不仅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人才损失,而且给原告人家庭造成了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原告人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理。

此致

巴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人:李永贵

朱开秀

二OO七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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