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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民事诉状

时间:2022-05-04 01:04:45 起诉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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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民事诉状

原告:徐甲,男,197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广化街道壮士路911号,电话:13777777777。

被告:陈乙,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广化街道横巷789号,电话:88777777、13999999999。

诉讼请求

偿还借款人民币270000元正。

事实与理由

2015年3月15日被告以做生意及妻子治病做手术急需费用为借口向原告借人民币270000元正,言明2015年3月24日还款,但到时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并避而不见。为此,特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其即时还款。

此致

鹿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5年5月21日

附证据清单一份

欠款起诉书范本2016-05-21 22:21 | #2楼

原告:xx-x,女,xx-xx年xx月xx日,汉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位,住址:_____________。 被告:xx-x,男,xx年xx月xx日,汉族,中专,工作单位,职位,住址:_________。 请求事项:

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xx-x元及利息XXX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年*月*日,债务人***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x万元,并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XXX偿还原告XXX人民币x万元,并支付利息,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原告:xx-x

XXXX年X月XX日

附:一、本诉状副本X份(按被告人数确定份数);

二、证据一份(借条为证);

欠款民事起诉状范文2016-05-21 12:27 | #3楼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1、请依法判令被告某某给付欠款本金壹佰万元整(¥1000 000.00元)。

2、给付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3、本案诉讼费用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人某某于 年 月 日,给我出具了1000 000万元欠条一枚,并约定还款日期为 年 月 日。到期后我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托不还,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欠款本金1000 000.00元,并给付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此致

某某某人民法院

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欠条复印件一枚

起诉人:

年 月 日

欠款民事起诉状(例)2016-05-21 20:56 | #4楼

欠款民事起诉状(例)

原 告:杨某,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现住某市甲区某街道12组97 号.

被告人:李某,男,1954年3月12日出生,现住某市乙区某街道18组12号. 诉讼请求:

1、李某返还杨某欠款18000元人民币;

2、诉讼费XX元由李某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4年4月1日,李某因经营资金紧张向杨某18000元用于周转,写下并约定6个月后一次还清欠款,利息按照银行利息支付。到期后,李某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李某所写欠条一张。

2、见证人王某,某市甲区某街道司法所长。

此致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1份

起诉人 杨某

2015年3月5日

注:1、本诉状供公民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用,用钢笔或毛笔书写。

2、“原告”、“被告”栏,均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对民事被告的出生年月日确实 不知的,可写其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项。被告是法人、 组织或行政机关的,应写明其名称和所在地址。

3、“事实与理由”部分的空格不够用时,可增加中页。

4、起诉状副本份数,应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交。

民间借贷民事诉状范本2016-05-21 17:37 | #5楼

原告:XXX,男,汉族,1969年6月4日出生,住XX省资阳市安岳县高屋乡社皇村5组,公民身份号码511023,联系电话:。 被告:XXX,女,汉族,1969年9月5日出生,住XX省三台县新生镇星火裕民村1组023号,公民身份号码510,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人民币60720.59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被告xx-x于x年x月x日向原告xx-x借款人民币xx-xx(xx-xx)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双方约定x年x月x日还款x万元,余下欠款x月x日还清。约定的首次还款日(x月x日)到来后,原告xx-x向被告xx-x多次催要欠款,被告xx-x一直借故拖延至今。约定的最后还款期限(x月xx日)已过,被告xx-x至今分文未还。且原告xx-x用手机拨打被告xx-x的手机时,还多次出现被告xx-x不接听电话的情况。

原告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XX作为债务人,有义务向债权人偿还债款。 综上所述,上述被告的行为已侵犯原告的财产权益,给原告造成

了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如诉讼请求!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零 年一月二日

欠款起诉书2016-05-21 19:48 | #6楼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XXX万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150.41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2年6月9日起算,暂计算至2012年6月19日)。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被告xx-x于x年x月x日向原告xx-x借款人民币xx-xx(xx-xx)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双方约定x年x月x日还款x万元,余下欠款x月x日还清。约定的首次还款日(x月x日)到来后,原告xx-x向被告xx-x多次催要欠款,被告xx-x一直借故拖延至今。约定的最后还款期限(x月xx日)已过,被告xx-x至今分文未还。且原告xx-x用手机拨打被告xx-x的手机时,还多次出现被告xx-x不接听电话的情况。

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个人向企业最要欠款的民事上诉状2016-05-21 20:56 | #7楼

上诉人 ,男,43岁,汉族,乌海人,个体户,现住查布石膏工业园区,联系方式:13904737696

被上诉人:鄂尔多斯市创源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胜区宝日陶亥东街6号街坊

法定代表人:苏怀忠,职务总经理,联系方式:13294899798 上诉人不服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1)鄂托法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1. 撤销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1)鄂托法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

2. 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3.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改判。

一、上诉人的行为属于严重的侵权行为,原审判决对这一事实认定不清,理由如下:

第一、上诉人根据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2001年3月6日发布的《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查布工业开发区的会议纪要》(【2001】3号)和《中共鄂托克旗委员会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内蒙古鄂托克旗查布石膏工业开发区的决定》(鄂党字【2001】14号)两个文件的精神,在鄂托克旗查布石膏工业开发区建立石膏加工

企业,进行石膏加工和销售,并缴纳了相关的土地使用费(土地与征收款等费用),也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反诉人在自己场内建有厂房两间,并且整个场子有围墙环绕。

对于这个事实,即使上诉人在庭审中反复提及,并且出示公证书、营业执照等证据加以证明,原审判决对公证书的效力也予以采信,但是为什么原审判决为什么不对上诉人的财产权属进行审查?原审判决应当确认被破坏的财产属于上诉人所有的事实没有确认,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第二、2015年10月2日,被上诉人在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动用车辆强行把上诉人的围墙推倒,并且把上诉人的厂房、财物全部损坏,造成了1497463.75元的经济损失,上诉人当天就已经通过110报警,为了保护财产和人员不受继续侵害,上诉人将被上诉人实施侵权的工具留在侵权地点,同时等待公安部门处理。

对于这一事实,原审判决应当依法查明被上诉人为什么推到上诉人的围墙,拆除上诉人的库房,被上诉人辩称是因为有所谓的施工合同,那么原审法院也应当查明被上诉人的施工合同的方位、四至以及范围,这些案件事实都不查明,原审判决如何就能够确认被上诉人所谓的施工合同就包括上诉人的厂区?原审判决仅凭上诉人扣留被上诉人机械的事实就认定被上诉人侵犯上诉人财产的行为是合法的,这样的认定实在与案件的客观事实大相径庭。

第三、原审判决对于上诉人的报案材料竟然以“未经鉴定、情况反映不明、原告不认可”为由,不予采信,首先,上诉人对于原审法

院这一认定有异议,该证据材料是否鉴定是由被上诉人提出,或者原审法院认为必要可以依职权提出鉴定,被上诉人不提出鉴定,原审法院又不依职权主动鉴定,难道由上诉人自己提出对自己提交的证据进行鉴定吗?其次:该证据是在被上诉人破坏上诉人的财产的时候,上诉人报案的证据,难道上诉人胆敢报假案吗?对于该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原审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中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的审核证据,并且对立的进行判断,不应当以原告是否认可为由,确定是否采信证据,况且根据证据规定第七十条第(二、三)项之规定,原审判决应当认定该证据为具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第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原审法院认为占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难道所有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不受法律保护吗,占有权属于用益物权,而所有权属于完全物权,当用益物权侵犯完全物权的时候,保护的是用益物权,这符合法律常识吗?

第二、上诉人对于被上诉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报警,并且扣留其不法侵害工具交由警-察处理的私力救济,属于典型的正当防卫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之规定第三、四条的规定,警-察部门是否立案,并不影响被上诉人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第三 原审判决把《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作为法律依据属于严重的适用法律错误,因为原审判决并没有明确列明适用的是该法律的那个条款,没有明确详细法律条文条、款、项的法律依据不应当作为判案的依据,另外,如果原审判决认为上诉人的行为属于对于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侵占,那么这种情形显然是不存在的,如果原审判决认为上诉人的行为是对占有人对占有的妨害,那么根据立法原意,上诉人认为对占有人的占有造成的侵权,进行正当防卫不属于对占有行为的妨害,而是对占有行为侵害上诉人财产所有权的行为进行的正当防卫,是一种合法的救济手段,是一种制止不法侵害继续进行的正当行为,故,原审判决适用该法律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无视上诉人合法财产所有权被被上诉人违法侵害的客观事实,无视被上诉人给上诉人造成的财产损失,从而作出错误的判决。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判如所请。

此呈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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