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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支教安全责任书

时间:2022-05-04 06:35:36 责任状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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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支教安全责任书

我向日葵志愿者协会志愿者队队员自愿参加2011年4月6日至2011年7月在长清区实验小学进行的主题为“走进社会,寓教于乐,爱心传递,培育希望”的支教活动,并保证本志愿者队所有成员的身体和心理状况适合参加本次支教活动,对本次支教活动的目的、性质、支教学校的情况,详细阅读并全部理解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9月1日生效)。在参与支教活动期间,所有成员保证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学院纪律,严格执行学校关于校外社会实践的各项规定:

暑假支教安全责任书

1.出发前,应再次与支教学校联系,确保所有安排(如年级课程)都已妥当。

2.出发前,应办理好并带好在支教学校所需的必要证件(如学生证)和证明。

3.在整个支教活动过程中,队员必须听从带队负责人的指挥安排,不准擅自离队或中途退出;若是由于队员本身不听从负责人安排的,造成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4.去支教学校的路上应注意安全,乘坐正规公交车,不乘坐非法车辆;乘坐公交车时要有秩序,不争不抢;不在危险的地区(如江边,湖边)逗留;遇到突发事件,应该沉着冷静。

5、支教活动中,不得擅自离开学校,不得私自带本校学生外出;不得体罚辱骂学生,若不听从支教前的指导,造成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6、必须遵守山东师范大学和长清区实验小学的校规校纪;不得做任何有损害支教学校及教师学生利益的事情;违反者将以学生处分论处。

7.整个支教活动过程中,队员们应互相关心,互相帮助,队长应及时了解每名队员的课堂活动情况。返回时,队长应与每名队员保持联系,确保每名队员都安全返回。

8.外出活动期间要注意维护国家、学校、学院荣誉,不得做出任何有损国家、学校、学院利益的事情。

如出现下列情况,依据本责任书和有关规定处理:

1.本志愿者成员财物的遗失、被盗等经济损失由本成员承担;

2.由于本志愿者队成员过错、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导致的自身人身伤害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第十二条处理;

3.本志愿者队成员实施的违法行为或违反支教学校校规校纪以及当地各项规定等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引起的法律责任由本志愿者队队成员承担;

4.由于本志愿者队成员的过错造成的第三方的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由本志愿者队成员承担。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志愿者队成员本人及负责老师各执一份。本志愿者队所有成员已经详细阅读并认可本责任书,对整体内容和各项规定均无异议。

志愿者队名称:

领队签字:

队员签字:

2016年 月 日

暑期支教团安全责任书2016-05-24 18:56 | #2楼

为贯彻落实有关安全工作的规定,增强志愿者的安全观念,提高自防、自卫、自治、自救的能力,保证活动的顺利开展及活动期间志愿者的人身安全,支教队(甲方)与志愿者(乙方)特签订此安全责任书。

为了确保每位支教队员的安全,也是为了使志愿者在支教中能更好地进行自我价值的体现,使所有队员都能在一个安全和-谐的环境下进行公益服务,特制定此安全责任书。如已经阅读完毕,请本人签字确认。经本人签字,视为已经阅读了以下条款并已同意了本次活动规定。

第一款:活动性质及责任

1、参加支教活动者为身体健康,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公民,具有法律意义 的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活动初期,天津外国语大学雷锋志愿服务团支教队发起,发起后,志愿者组建支教团队,进行相关培训(包括教学及心理辅导等方面)。

3.、活动费用AA制(路费等相关费用志愿者自己承担),公共费用一律平 摊,活动中的收支公开透明,志愿者相互监督。

4、支教活动是纯粹的爱心公益,所有成员在有限的时间里要竭尽全力地从 事教学等工作,而不要作秀。并且每位志愿者必须具有团队意识,听从支教

团队安排,不得擅自离队。

5、本活动虽属自发组织性质,但在所有志愿者的公约下,每一位志愿者,应该服从组织纪律,杜绝无组织的个人行为,没有任何人有权力强制队员做某事,所有行为一律自愿。

6、活动成员在活动期间携带的贵重个人财产应该以必要为前提,如果携带 与活动无关的个人财产,其损失由本人负责。

7、支教过程中任何人都不得单独出游或私自上山,有要求可以向团队负责 人进行申请;任何队员私自出游的一切安全问题将自己承担责任。

8 、支教结束后,所有队员将会集中到县城,各自回家。支教期间所有志愿 者的个人安全均自己负责,一旦发生意外,支教队不承担任何责任。

9、 统一为志愿者购买活动期间的保险,增加支教队员的安全保障。

10、本次活动志愿者自愿参加,为了活动顺利进行,志愿者自行进行财务管理。

11、凡签字者均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公民,志愿者需充分了解本次活动的性质及潜在的各种危险性和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并自行告之家长相关情况,家长充分了解组织性质和责任,同意子女参与活动后方才在安全责任承诺书上亲笔签名。凡签字者均视为了解本公约后,自愿参与,对各自的一切行为后果负责,与任何人无关。支教前,志愿者有权力退出,如若不退出,则视为自愿,意外事故自负责任。

第二款:活动组织纪律

进一步帮助大家明确安全工作的规范要求,提高大家的自律、自救、自治能力,防患于未然,确保此次活动的安全完成,志愿者应遵守以下纪律责任。

第一条

必须绝对保证一切行动听指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当地政策法规,不做任何违法违纪事情。

第二条

参加此次活动的个人均须是自愿参加的同学,并经父母同意;由于当地气候、环境、习俗等各方面原因,以防万一,因此各位志愿者务必与父母保持联系。

第三条

队员在出发前如果出现身体状况不佳(如重感冒、高烧、呕吐、疲劳过度等)或进行手术之后,应及时向队长报告情况,退出活动,不可隐瞒病情;坚持参加活动,否后果自负。

第四条

对于任何人员在活动中出现的身体不适或意外事故(如发烧、呕吐、疲劳过度等),应及时与队长和当地老师取得联系以便及时治疗或处理。

第五条

尊重活动地民族、民俗习惯,任何情况都不允许与当地群众发生冲突。

第六条

要加强组织纪律观念,严格遵守团队的组织纪律,不擅自行动;如有不服从 组织安排,单独行动发生意外事故者,后果自负。

第七条

爱护当地公共财物,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第八条

活动过程要提高警惕,注意防窃、防骗、防止发生意外伤害及事故。

第九条

活动期间,出现意外事故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并第一时间向各支教点负 责人汇报。

本责任书有效期为 2015年 7 月 15日至 2015年 8月 05日。

甲方(支教队) 乙方(志愿者)

天外雷锋团(签字): 责任人(签字):

(负责老师签字): 家长(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爱心支教安全责任书2016-05-24 15:13 | #3楼

甲方:监护人姓名:

(学生姓名: 所在学校: 年级: )

乙方:

由福州大学校青年志愿者协会爱心支教组主办的“爱心支教活动”即将开始,为了使这个活动能长期持久进行下去,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

1. 甲方的子女有权获得精神上的引导和学习上的辅导,如有不满可向乙方直接反应,反应后乙方应当及时解决以使甲方的权利不受损害。

2. 甲方的子女由于个人学习紧张,伤病等可理解的原因要求退出支教活动,可向福州大学校青年志愿者协会爱心支教项目办汇报,经查实后,可以退出。

3. 甲方由于搬迁等可理解的原因致其子女无法继续参与支教活动,经查实后,可以终止参与此项活动。

4. 甲方有权了解支教活动的相关情况。

5. 甲方有权向乙方了解其子女的学习情况。

甲方的义务:

1. 甲方应保证其子女在来回途中的安全,若在来回途中有出现问题,乙方概不负责;学生放学后应立即回家,非乙方原因学生在校内滞留、嬉戏玩耍造成伤害的,乙方不承当责任。

2. 甲方及子女不得中途无故退出本活动。活动时间从签署责任书开始至学期结束。法定假日期间由双方共同协商。

3. 甲方的子女如若不能参与活动,需提前请假。

4.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使支教工作有所成效。

5. 甲方有教育学生遵纪守法,爱护公共财产和公共设施的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的权利:

1. 乙方有权对甲方的子女教学、管理,甲方的子女应配合。

2. 乙方有权调解甲方的子女在活动期间出现的摩擦。

3. 如甲方子女有故意损坏公共财物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乙方的义务:

1. 活动期间乙方应保证甲方的子女在亚周小学校内的安全,若有出现安全问题,由乙方承担责任。

2. 乙方有对甲方关于其子女情况的询问作出积极解答的义务。

3. 乙方有做好学期计划,认真准备教学内容的义务。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且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福州大学校青年志愿者协会。)

甲方(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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