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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财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2-05-06 06:27:36 财务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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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教育局财务管理,建立财务工作的正常秩序,充分发挥财务工作在教育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教育局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工作任务

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国家财务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本着精打细算,勤俭节约的原则,对各种资金的使用,进行合理的分配和有效的核算控制。通过记帐、算帐、报帐等一系列程序,反映资金的使用情况,完善财务规章制度,堵塞漏洞,严格监督资金的有效使用。对教育经费使用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二、经费收入管理

教育局计财股管理以下各项资金:

1、上级拨入的事业经费、专项拨款、基本建设拨款。

2、上级拨入的预算外资金。

3、教育股会考费、招生办报考费等事业收入。

4、各股室按规定上交的各种收入。

5、城区学校收取的教育储蓄。

7、各种捐赠款项收入。

8、其他收入。

计财股对事业费、基建经费和预算外收入应分开管理,严禁将预算内经费转入预算外使用。

三、经费计划管理

1

1、教育局各股室应于每年第四季度末向计财股提供下年度各科室预计需要的办公设备和主要项目费用的开支计划,由计财股据此作出下年度局机关财务预算,报分管领导审核。

2、计财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经费,结合各股室具体情况,安排各股室当年经费,并下达给各股室。

3、各股室根据计财股下达经费,列出具体用款计划报计财股,在经费使用中应坚持严格按计划用款、专款专用的原则,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若确需要更改经费使用计划,须经分管领导签字批准。

4、各股室不按规定报送用款计划,计财股不保证资金供应,影响工作,责任自负。

四、经费使用管理

1、各股室的费用报销一律先由股室负责人签字后交分管或主管领导审核,然后到计财股报销。

2、办公用品购置,各股室提前一周做出计划经财务股长、分管局长审核同意后,交计财股作为购置、报销审核的依据。

3、预算外的各项经费,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在分管领导审核批准的项目和限额内开支使用。

4、基建经费,根据批准的基建预算和工程承包合同,按照基建财务制度的规定支拨基建费用。小型基建项目应编造用款计划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开支。

2

5、职工因公出差借款,须持分管领导批签,由财务股长和分管财务的领导批签后到财务室取款。

6、凡是外出的各种考察学习,须持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市教育局、区政府等部门的通知,到人秘股履行有关手续,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按照外出考察学习的有关规定,进行经费报销或借款,职工教育经费的开支列入股室包干经费。

7、物资采购人员为各股室购物借款,由计财股长和分管财务的领导根据使用股室提供的采购计划批签后,采购人员方可到财务室办理借款手续,采购设备的借款金额在2000元以上,须经主管领导和分管财务的领导批签。

8、物资采购人员在完成采购任务,按物资管理规定办完验收手续,持验收入库单方可到财务部门办理费用报销手续。

9、采购人员日常采购借款金额在2000元以上者,须主管领导批签。

10、出差人员回单位后7天以内,采购人员完成采购任务后3天以内,应按规定到财务室办理结算报销手续。

11、任何人不得因私借用公-款。因公借款,须由股室负责人先批注意见后再交分管领导批签,不得越级批签。

12、加强资金管理,单位的现金、银行存款不得向私人借出,支票、账户不外借,往来款项应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五、会计凭证、帐票、报表以及会计档案管理

1、计财股应按照财务制度和局机关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各项原始凭证。符合财务规定的开支单据给予报销,不符合规定的单据,不予报销。否则,追究当事人责任。

2、计财股应按会计制度对各类经济业务事项,通过会计凭证及时记帐、算帐。做到日清月结,手续完备,内容真实,帐目清楚,数字准确,资料齐全。

3、财务经办人员,应按要求按时向计财股长提供各项经费开支的明细科目余额表,按时编制会计月报、季报、年度决算报表。编制的各种报表,经计财股长和分管财务的领导审阅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4、计财股各经办人员,应按财务档案管理要求,将会计凭证、帐薄、财务计划、会计报表,以及有关开支的经济文件资料,分类清理、装订、编号、造册交档案管理人员归档。

5、严格坚持收支两条线管理,教育局预外各项收入必须设置统一账户,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六、财务监督与检查

1、计财股应认真执行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对于不执行计划,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开支,财务人员有权拒绝付款或报销,同时报局领导处理。

2、计财股有权对局机关有经济收支的股室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收支调查,每年至少审查一次。

3、计财股有权对机关财产、物资的使用和保管股室进行财产、物资的核对和检查,以保证机关财产、物资的完整和安全。

4、分管领导每年对计财股的会计凭证、帐薄抽查一次,以保证机关财务计划和财务制度的正确贯彻执行。

5、财务人员有责任帮助和监督领导认真执行《会计法》和财经纪律,对于领导违反《会计法》和财经纪律的行为,经指出不改正的,财务人员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七、机关财产、办公用品的使用管理

1、各股室配发的各种财产由财产保管人员登记造册后交各股室使用管理,未经股室负责人同意不得随意向外单位或个人借用。

2、各股室负责人须对本股室使用的财产负全部责任,对故意损坏或因保管不善丢失的财产,除按照有关规定须照价赔偿后,还要追求当事人的责任。

3、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对使用的财产,须向所在股室负责人进行财产移交,持股室负责人签批的财产移交清单到人秘股办理调动手续,否则,人秘股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教育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2016-06-27 11:55 | #2楼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财务管理,按会计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的财务现状,制订如下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一、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1、实行机关财务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局机关所有收入、支出统一归口局计财股管理。经费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统筹安排,统筹使用”的原则。

2、实行一支笔审批的原则。局机关财务由分管财务领导按规定实行一支笔审批。规定如下:1000元以内和有文件、合同、协议、会议记要、领导批示依据等的1000元以上款项由分管财务领导直接审批;单项支出1000元~20000元(含20000元)的必须报主要领导同意后,再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列支;单项支出20000元以上的必须报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再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列支。

3、实行财务收支定期报告的原则。财务人员每月10号前必须将上月财务收支的真实情况书面报主要领导和财务分管领导(计财股存档一份)。

二、预算编制和执行的指导思想

1、计财股每年要根据局机关的财务现状,认真合理地编制收支预算计划,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2、收入预算应贯彻执行积极、稳妥的原则,合理、合规的应

加以充分利用,以拓宽收入渠道;编制时要细化、准确、做到可操作性强。

3、支出预算要结合本局机关当年的实际情况,参照历年机关的财务收支,坚持保证重点,统筹兼顾,勤俭节约的原则。第一,确保在原有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干部职工的生活待遇;第二确保机关各项活动正常运转的公用经费;第三,逐步改善办公条件,配置办公自动化设备,提高工作效益。

4、预算审批:计财股编好年初预算后,报分管财务领导把关再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三、收入预算的执行规定

1、教育局机关所有各项收费(含各项代收费)都必须归口计财股管理。具有收费项目的股室负责统一收取并编制好收费清单,各股室负责编制收费清单,交计财股统一入帐、统一核算。

2、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有关管理规定,各项收费必须及时足额纳入财政专户;不得坐支、挪用、转借,不得公-款私存。

3、与有关单位的代收费等往来应视情及时按月或按学期结清。

四、支出管理的执行规定

1、差旅费管理

(1)差旅费报销必须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出差支出标准执行。出差或下乡工作原则上不予租车,特殊情况经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租车。

(2)县外出差的由个人填写出差审批单报分管领导审定,一次出差费用(含外出考察学习)超出1000元以上的由主要领导审定,县内下乡工作由股长审定,每次的审批单附差旅费报销单后作附件。

(3)县外出差的:车票、住宿、伙食费按财务规定标准报销;凭据中明确注明收取了会议费和住宿费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

(4)任何人不准借支公-款。确因出差需要,由分管财务领导按照出差人数、出差天数、路程远近,审批定额、定人借支;出差人员返回单位后,一周内办理报账冲销手续。

(5)差旅费报销单填写时,项目、内容要清楚,并将规范的住宿发票、车(船、机)票等原始票据分项、分类并按规范要求粘贴在报销单后面。

2、会议费管理

(1)本着节约原则不必开的会议原则上不召开,能够集中开的会尽量集中召开,召开各种会议必须下发正式通知或会议召开的申请书面审批依据交办公室安排。

(2)会议用膳标准:视参会对象确定为80——120元/桌;中餐尽量不用酒水,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请示主要领导。

(3)报销时将会议通知和参加会议人数等附件附发票后,凭发票、会议通知及参加人数审核报销,并作为会计记帐凭证附件。

3、办公费管理

(1)各股、室应将需要购置的小额办公用品编制计划清单,

交办公室专人汇总,编制计划,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财务等组成的采购小组统一批发购置,办理验收手续。

(2)教育局各股室的材料印刷须经主要领导同意后统一归口县教育印刷厂印制。其它材料的打印或复印统一由各股室股长签字后归口局打印室打印或复印。为了提高电子政务水平,减少印刷费用,要尽量避免材料印刷,促进教育系统网络化办公建设。

(3)财务报销时必须凭有关附件方可审核报销。

4、招待费管理

本着“招待热情、事前控制、勤俭节约、统一管理”的原则,所有来客接待按以下规定执行:

(1)所有来局办事的工作人员或领导等确需在局用餐的,由对口股室或经办人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按来客级别到定点酒店按标准统一安排,用餐结算时必须由办公室经办人和对口股室接待人共同签单,并注明接待对象、人数和交办领导、主陪领导。

(2)用餐标准(含酒水、烟):

本系统内一般工作餐标准每人每餐12元;

本县兄弟单位和乡镇、村人员每人每餐30元左右;

市级来县领导或工作人员每人每餐40元左右;

省级来县领导或工作人员每人每餐50-80元左右。

(3)来客住宿安排。所有来局工作的人员或领导确需在县内住宿的,由经办人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交办公室到定点宾馆按

协议价安排住宿,客人无法结算的住宿费由办公室人员在住宿单上注明住宿对象、人数、天数和交办领导。

(4)确因工作需要赠送礼品或土特产的,必须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指派二名以上人员经办,临时急用或特殊情况,由经办人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也须二人以上按指定地点、范围和标准办理,并注明赠送对象及人数。

(5)接待费(含住宿接待和赠送礼品)由秘书股、计财股每两个月统计一次,并制作成报表在局机关周例会上进行通报,对公务接待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予以纠正。

5、财产物资的管理

(1)财产物资管理的范围:办公桌、椅、柜、沙发、电脑设备、数码设备、音响设备、通讯设备、打印设备、空调设备、测量设备、低值易耗品(电风扇、电水壶、热水瓶等)、以及成批购进的物资等。

(2)财产的使用:局机关所有财产的使用要分股室和使用人造册登记,责任到人,保证安全并正常使用,因保管或操作不当损坏或丢失的,使用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人员调动需办理财产移交手续,所有财产物资不得外借,否则造成损失的,由经办人员负责赔偿。

(3)物资的使用:局机关成批购进的物资或集中购置并下发学校使用的设备、器材、仪器等,必须由股室指定人员办理,要有进出库手续,每年底将物资进出库依据交财务核实存档备查。

(4)财产的购置与更新:各股室因工作需要申请购置或更新设备的,需提出申请报主要领导审批,10000元以上的财产设备需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再按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采购,不需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由办公室按程序实施采购。报废后的财产设备需及时报财务办理账务调整手续。

6、车辆费用管理

(1)车辆维修。驾驶员要爱护车辆,保持清洁,做好车辆保养。车辆确需维修,司机必须与秘书股取得联系,由秘书股确认并做出预算后报财务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修理理,每次修车超过500元以上的必须报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修理,修车时,办公室必须派人参加。

(2)车辆燃料。实行政府采购定点加油,在本省境内按政府采购中心用IC卡加油。耗油量与行驶公里每年度按车辆使用年限予以考核。

(3)车辆违规。驾驶员要认真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车,不得违章。在行驶过程中,出现交通事故,要按事故大小追究驾驶员的经济责任,以实际经济损失的比例进行处罚:一般事故(实际经济损失2000以下)负主要责任的按50%处罚,责任各半的按40%处罚,次要责任的按30%处罚;重大事故(实际经济损失2000—5000元以下)负主要责任的按40%处罚,责任各半的按30%处罚,次要责任的按20%处罚;;特大事故(实际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负主要责任的按30%处罚,责任各半的按20%处罚,次要责任的按

10%处罚。实际经济损失是指本次事故总经济损失扣除保险公司理赔数后的损失。年度内驾驶员无任何事故发生的,发放每人每年500元安全奖金。

6、专项支出管理

高招、中招、会考、评卷、竞赛、录用、选用教师等专项费用支出,各有关股室必须编制明细的预算支出计划经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再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列支。

五、报帐程序

1、所有报销的票据必须真实规范,即:有经手人、证明人的亲笔签名,必须是财政统一印制的发票或税票,发票内容具有单位名称、商品名称、单价、数量等。费用报销人员要对票据进行分类整理,主要有办公用品费、差旅费、招待费、汽油费、汽车修理费、其他费用等。

2、所报销的票据及附件需由主办会计审核后再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3、将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好的票据到计财股报支。

4、财务人员要当好领导参谋,严把财务审核关。对不符合要求、手续不全或有疑点之处的开支有权拒绝报销。

二○○九年元月十二日

区教育局财务管理规定2016-06-27 22:55 | #3楼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教育系统的财务行为, 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会计法》、《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15]4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5]5号)以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农村中小学经费实行“校财局管”的通知》(鄂财教发[2015]108号)等有关财务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育系统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利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二条 教育系统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学校(单位)预算;依法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规范资金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单位)财务状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必要的数据资料;对学校(单位)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三条 教育系统财务实行报账制,全面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根据财政四项改革和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全面实行“校财局管”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集中管理、分校核算”的财务管理办法。坚持学校(单位)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自主权,债权债务权属,会计主体法律责任不变。

第四条 教育系统财会人员及管理职责:各单位财务人员的调整,必须报区教育局主管部门审批。直属学校(二级单位) 会计人员由区教育局直接聘任、街(镇乡)财务核算点会计人员由区教育局计财科直接聘任,或由学校(单位)提名报区教育局研究同意后,由区教育局计财科聘用。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财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遵守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不得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不得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本单位的财务信息;不得向单位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供虚假的财务信息,严禁将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各单位要定期组织、选派财会人员参加专业技能、职业道德和相关法律知识等培训。区教育局将定期对各单位的财务工作进行审计、检查、总结、评比,建立奖惩制度,健全激励机制。

第五条 教育系统财务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教育系统财务统一在区

教育局计财科的指导下开展财务会计工作。区教育局设立校财局管服务中心,直属学校(二级单位)设财务室,并配备报账员一至二名。街(镇乡)中心学校设立财务核算点,并配备主管会计、出纳和专职记账员,街(镇乡)中小学校财务核算点业务由主管会计全面负责;街(镇乡)核算点人员配备,一般规模的街(镇乡)配备两人,规模较大的街(镇乡)配备两至三人,各中小学校配备一名报账员。各学校(单位)校长(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财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单位财务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报账员在校长(单位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学校(单位)的财务活动,并向教育局校财局管服务中心或街(镇乡)财务核算点报账。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各学校(单位)应成立预算编审小组,按照区财政局、教育局制定的编制口径,结合本单位事业发展的需要,科学编制预算。学校(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确保落实和管理好各项资金。

第七条 预算编制原则:各学校(单位)应严格执行《预算法》、《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八条 预算编制方法:

1.收入预算,应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学校(单位)的收入预算主要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基建等专项拨款、按政策规定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及其他收入。

2.支出预算,根据学校(单位)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来测算编制。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在保证教学业务需要和人员工资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项支出。学校(单位)的支出预算主要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和基建等专项经费支出。预算一经确定,中途一般不予调整。当年确需增列预算项目的,需经区教育局、财政局审核批准,严禁透支,切实维护预算的严肃性。

第九条 预算执行:各学校(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严格区分资金的使用用途,全面落实财政国库收付管理体制。学校(单位)资金必须做到收缴分离,支出由国库集中支付,严格按照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的要求办理资金结算。

第十条 各学校(单位)负责人应当每月听取本单位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情况汇报,及时掌握本单位财务收支状况。每学期应向教师会(或“教代会”、“职代会”)通报本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单位)的收入主要包括:教育经费拨款(含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如:杂费、学费、其他事业收入等)、

勤工俭学收入、附属单位缴款、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如:投资收益、利息收入、学校后勤服务项目承包经营收入、房屋资产出租收入等)。

第十二条 学校(单位)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上级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

准,严禁搭车收费,严禁自立项目、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等乱收费。取得收入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不得使用自制票据,严格做好收据的购买、领用和核销工作。严格实行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公示制度。

第十三条 学校(单位)的各项收入要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财政拨款和上级补助收入直接列单位预算;收取的学费(杂费)等预算外资金必须及时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所有收入都不得截留或隐瞒,事项发生后当月内不办理经费上缴手续的视为挪用教育经费,对学校(单位)领导人和经办人进行全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交局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单位)对外投资收益,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利息收入,学校后勤服务项目承包经营收入,零星杂项收入,接受捐赠和赞助收入,代收代管费等所有收入,都必须纳入学校(单位)财务统一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处室、年级、班级、个人一律不准收取任何经费。

第十五条 非义务教育学校所收学生的教材费、资料费及其他代管经费,每学期必须将收费明细项目及标准报区物价局、区教育局计财科审查备案,学期结束后必须向学生家长公示使用情况,及时结算有关费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义务教育学校代管经费应在学生自愿情况下由服务方收取,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学生收取代管经费。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各学校(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制定具体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学校(单位)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各项支出的审核,根据真实、有效的凭据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办理报销手续,不得以预算数或分配数列报事业支出。严禁用预算外资金投资房地产、从事股票、期货等交易活动。

第十七条 学校公用经费支出的管理。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等方面的开支。学校公用经费实行限额管理,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1、日常公用支出占公用经费收入比例必须保证70%。其中:教师培训费不得低于5%,劳务费不得高于2%,年节福利费不得高于5%,公务接待费不得超过2%,交通(小车、租车)费不超过2%。

2、专项公用支出占公用经费收入比例必须保证30%。其中:专用设备仪器购置费(教学仪器、仪表、电器设备、机电设备、标本、音乐器材、体育设备、图书等)不得低于15%。专用设备仪器购置由电教仪器站按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集中采购,配送各中小学。各中小学按配送单办理财务收支和固定资产的变更与

调整。

第十八条 学校(单位)出差费的管理。单位人员出差支出是指单位公派外出办事、进行业务学习或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会议、培训等支出。

1.交通费:交通费的报销标准分别为:省内:凭车票报销(不含出租小车),自驾车(含摩托车)不予报销;省外:如乘坐火车或轮船,则按硬座车和三等舱标准报销;如乘坐飞机,则按经济舱标准报销;超出标准部分由个人负担。如果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硬卧票。

2.住宿费:若出差区外需要住宿而组织单位不安排住宿的,学校按每人每天80元的标准凭票报销;若组织单位安排住宿的,则以组织单位开具的发票报销。

3.伙食费:出差超过半天,若组织单位不安排伙食的,单位则给予伙食费补助,标准为:区内街(镇乡)15元/人.天;区外30元/人.天;若组织单位安排伙食的,则参照上述标准凭发票报销。

4.凡绕道到达目的地的,因绕道而增加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不得报销。

第十九条 学校(单位)大宗物品购置,校舍维修、装璜等大型项目,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实施方案;一次支出小学在3000元以上,初级中学在5000元以上,高中(局属学校单位)在10000元以上的,要经学校(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由教代会(职代会)表决通过并按政府采购的要求办理政府采购的相关手续后才能执行;会计人员必须根据财会制度把住报销关,不办无计划开支,不办理超标准开支,不办理手续不全的开支。

第二十条 学校(单位)津补贴的支出管理。各学校(单位)应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加班费、毕业年级补课费和劳务费等津补贴的发放;学校(单位)津补贴的发放必须符合中小学绩效工资政策的规定,严禁用单位预算外资金、各种专项资金发放个人津补贴。

第二十一条 学校(单位)的基建工程项目必须先经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按先立项后预算再招标,最后与承建单位签订合同的程序进行。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变更,应按程序办理变更报批手续,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应及时办理工程造价决算,报有关部门审计。所有建设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项目申报、审批、招投标、结算、审计等程序,未完成上述程序的基建工程项目,不予办理付款手续。付款时,承建单位必须持税务部门开具的建筑专用发票。所有项目必须实行公示,严格工程预算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严禁超预算建设,对超预算的工程款,由学校负债偿还,并按当年新增债务,对学校和校长进行责任追究。严格控制工程以外的费用支出,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单位)采购的物品必须制定采购的审批程序,对采购金额较大、品种较多的物品所取得的原始票据应附有明细,不得接受无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对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如:大宗物品购置、车辆维修等),年初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际采购时,填制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经区教育局同意后由

政府采购部门办理采购。对拒不履行手续而被处罚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教育系统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第二十四条 各学校(单位)必须按照区财政局、国资委关于固定资产的管理要求,制订资产管理办法,规范管理,加强对学校(单位)校舍、场地、设备、设施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国有财产,如发生侵占国有财产的行为,学校(单位)应及时制止,并向区教育局报告。

第二十五条 学校(单位)由总务处(后勤处)归口对实物进行管理,严格按照财政局国资办有关要求对本单位财产进行规范化管理,建立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设置固定资产卡片,新增固定资产应及时入账;新增的基建项目竣工或采购项目完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手续。对已竣工验收投入使用但没有办理决算的基建项目,应估价入账,待决算后再作调整。各学校(单位)每年暑假要对实物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并将清查盘点结果与会计总账核对,保证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各学校(单位)的固定资产,应纳入“湖北省国有资产动态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更新一次。

第二十六条 学校(单位)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特别是土地、房屋、车辆及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的报废和转让,必须报区教育局或财政局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任何学校(单位)都不得将固定资产擅自以任何理由进行变卖或出借。对长期闲置资产,经区教育局审核,报财政部门审批后,在中小学校之间调剂使用。学校(单位)的各类资产不得抵押、担保。

第二十七条 学校(单位)撤销、合并,资产交由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置,并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发生固定资产的出租、出让收入,全额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拖欠。

第六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学校(单位)应根据各项负债的性质分别进行管理,及时清理借入款项、各种应收应付款项等,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区教育局、街(镇乡)教育总支对所属学校(单位)的负债要建立台账,每年与各单位核对一次,学校(单位)对负债应制定具体的化解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偿还。2015年后任何学校(单位)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举新债运行。要将负债管理纳入学校目标考核和校长绩效考核的内容,对于擅自举新债的学校和校长在年度考核时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学校和校长当年的评先资格,并扣发校长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对离任时发

现新增债务的,追扣其任期内三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对于按计划积极偿还债务的学校,教育局将以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第七章 会计档案和会计交接

第二十九条 中小学校(单位)应按照国家财政部、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会计档案,妥善管理会计资料。学校(单位)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年度预决算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会计资料。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装订成册,并整理立卷,在会计年度终了以后,由本单位财会部门保管。

第三十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未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和离职。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第八章 财务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区教育局要加强对各学校(单位)的财务监督和审计,及时了解学校(单位)各项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定期分析,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各街(镇乡)要加强对所属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二条 各学校(单位)必须成立民-主理财小组(3-5人组成),其中教师代表2人(教师代表必须民-主推选产生)。理财小组每学期对本单位财务收支进行一次审核,对审核后的的凭证加盖“审核”专用章,并将审核结果向教代会(职代会)及全体教职工公布或在公示栏内公示,实行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三条 各学校(单位)的财务人员应对本单位财务活动实行会计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违规的收支不予办理,并及时制止和纠正。

第三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此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公布的财务管理规定中,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今后国家如出台新的财务管理办法,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此规定由区教育局计财科负责解释。

教育系统财务管理规定[1]2016-06-27 22:35 | #4楼

各乡镇(街道)教育办及所属学校:

按照“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要求,根据我市《关于深化义务

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X政发[2015]1号)精神,成立XX市教育财务核算管理中心,对农村中小学经费实行“校财局管”。为切实加强乡镇(街道)教育财务管理,特制定以下规定,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收入管理

(一)各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依法组织收

费并同时加强代收费的管理。收费及代收费的收取,必须以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为依据,九年义务教育学校必须严格按照省定“一费制”标准或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标准、范围收费。严禁巧立名目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搭车收费。所有收费及代收费由财务核算管理中心统一安排,由学校收取。收取时应分别开具收据,分别进行核算。收费项目使用“非税收入缴款书”,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的管理办法,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收取代收费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按照有关规定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直接交存财务核算管理中心统管户,如有结余,学期末应据实、及时退还学生,学校不得计入收入或用于其他开支。

(二)各单位取得的其他收入(如社会捐赠等)和在业务活

1

动中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的预收、代管款项,由学校收取。学校取得的其他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的管理办法,收取时使用“非税收入缴款书”,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的预收、代收款项,收取时使用“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直接交存财务核算管理中心统管户。严禁任何学校隐瞒收入,私自设置“账外账”、“小金库”,否则,将严肃追究校长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经营性和服务性项目,要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并严格执行上级规定,不得违规操作。

二、支出管理

(一)严格实行收支预算管理制度

①建立和健全单位收支预算管理制度,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每年末,各学校根据本单位的发展计划和资金需求情况,制定下一年度的收支预算,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要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的规定执行。市教育局本着“先急后缓、保证重点”的原则,于年初批复各单位收支预算。

②各单位根据市教育局批复的收支预算,每季每月定期向市教育局申报用款计划,经教育局批准后,各学校方可报请市财政局拨付。

③各单位应按照市教育局批复的收支预算使用资金,不允许 2

挪用或扩大适用范围。市教育局将把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列入年度财务收支审计内容,加大审计检查力度,切实将收支预算管理制度落到实处。乡镇(街道)学校的预算表报教育办,由教育办汇总后报计财科。

(二)严格实行支出审批制度

各单位要制定出符合本单位实际的支出审批限额,大额支出必须集体研究决定。凡基建、维修项目、一次性设备购置及大型活动支出在 1 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必须事前报教育局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项目完成后,应及时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并接受教育局的检查。各种支出必须注明事由,由经办人、学校负责人、乡镇(街道)教育办负责人等 3人(含3人)以上签字。

(三)严格控制招待费等费用支出

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业务招待费支出控制在年度预算支出“公务费”的2%以内。在报销招待费、办公用品、设备购置等费用时,必须有明细项目清单或合同等作附件。

(四)严格控制奖金、福利的发放

奖金、福利的发放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学校不得随意提高标准。奖金、福利的发放不得占用教育事业费、教育费附加、上级补助收入、专款收入、杂费经费以及各项代收费,并同时要尽量降低福利发放比例。

(五)加强学校基本建设支出的管理

学校基建及零星工程都要进行预、决算,工程技术资料不能

作为结算依据,基本建设所有工程都要填写《工程结算证明单》,并有甲、乙双方相关人员签字认定,方可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工程竣工后必须实行工程决算审计。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工程,必须通过质检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后,方可交付使用。各项工程通过决算审计后,要及时索取发票,及时登记固定资产帐簿,对工程欠款进行挂账处理。

(六)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坚持专项经费审批制度,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或改变其用途。

(七)加强其他支出的管理

各单位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科学规范的单位报销制度,经教育局审批后,报教育财务核算管理中心备案。有关会议费、差旅费、手机费等经费的支出标准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其他符合开支范围但无文件规定的支出,需报经教育局审核批准后执行。

(八)加强票据管理

发生收费行为时,必须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不能使用自制收据,或白条收费,更不能收费不开票。报帐时,对票据的合法性要进行审核,报销的各种发票必须有税务部门的监制章,收据必须有财政部门的监制章,凡不符合规定的票证,不得作为报销凭证。报销凭证内容必须符合有关财经法规 、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项目真实完整、用途清楚、时间准确、

摘要简明、大小写人民币金额相符;经办人签字、学校及乡镇(街道)教育办负责人审批、报账人员签字等手续齐全。

(九)加强贷款及公-款借支管理

①为了教育事业发展,确实需要贷款的单位,必须报教育局审批并备案。未经批准不得借贷。不准学校以福利性质等名义向私人高息贷款。学校负债较大的,要严格控制支出,优先偿还贷款,减少学校负债。

②对确因特殊情况须借款的教职工,借款额未超出本人月工资额的,经领导签字审批后,财务人员方可借出。大额借支必须集体研究决定,由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并按计划分期还款。

三、固定资产管理

各单位应对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 500 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800 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以及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并按规定的固定资产类别、标准、建立固定资产帐,做到帐、卡、物相符。人员调动必须先办理完公有财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开出工资转移手续。学校每年要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对盘盈、盘亏、报废及闲置资产的处理按教育局《关于闲置教育设备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各单位不准私自处置。

四、备用金的管理

备用金主要用于小额零星支出。具体范围包括:①日常办公

必需的小额零星支出。②支付给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③其他确需支付的小额现金支出。不得以“白条”抵充备用金。

五、实行财务公示制度

完善财务公示制度,实施“阳光工程”,各单位按月对学校财务收支情况予以公示;每学年初,各单位对学生收费项目、标准等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审计监督

各单位要在贯彻落实本规定的前提下,修改完善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学校财务管理科学规范。教育局将定期对各单位进行年度审计,对不按财务管理规定导致财务管理混乱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进一步完善和改进校长在任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明确校长的经济责任,加强对校长任期财务管理的监督。

除本意见规定的绩效工资外,各单位不准利用任何账户、任何资金以任何名任何形式发放或变相发放补贴、奖金和实物。严禁公-款私存,严禁 小金库,违反规定的,将没收全部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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