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资料网>规章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基建财务管理制度

基建财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2-05-06 06:32:19 财务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基建财务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基建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基建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学院的有关规定,特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基建财务管理制度

一、合理使用基本建设拨款

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在财经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关财务制度。

2 .严格监督各项基建资金的合理使用,对资金来源、投资使用和资金完成的三个阶段,认真做好日常的会计核算、记账、算账、报账的工作。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充实、数字真实准确、账目清楚、按期报账。

3 .严格履行会计手续,资金的使用必须按程序由负责基建工作的院领导签批后方能使用。

4 .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保护国家基建资金的安全。

5 .按照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制凭证、月报、季报,年终决算,做到报表及时、数字真实准确、内容完整、实事求是。

6 .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对违反财经制度、对不真实和不符合基建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的票据一律拒绝报账。

二、严格现金的管理

1 .加强对现金的管理,严格按照银行核准的库存现金金额储存、支取、保管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超过现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2 .任何人不准因私借用基建财务现金,外出出差人员需到财务部支取备用金。极特殊情况需借用财务室现金时要经处长签字后支取,并在三日内报账。

3 .超过支票起点的经济往来,必须使用支票。

三、加强支票的管理

1 .凡因工作需要领取支票者,首先填制预算单,写清日期、

用途、预算金额,经领导签字后出纳方可签发,签发支票必须填好签发日期和用途,字迹要工整清楚、不得涂改。印章要分开存放,设专人保管。

2 .工程合同范围内伍万元以下的开支由处长审批支付,超过伍万元的开支由主管院长批签。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开支,壹万元以下的由处长审批,超过壹万元的由主管院长审批。需要经市财政局审批的开支按有关规定执行。

3 .支付支票后需尽快报账,一般不超过十天,外出人员不得超过一个月。如到期不能报账要追究经办人的责任,在未处理完毕之前不得再行支用。

4 .如发生支票遗失现象,应立即通知财务部并同时办理登报声明作废等事宜。如不报告一切后果由丢失者自负。

四、规范工程款的支付

1 .各项工程开工前需将经签证的合同、协议交财务科(包括临时工程)。无合同、无协议的项目财务部一律不予支付工程款和结算。

2 .工程款审批程序

( 1 )由乙方提供工程形象进度。

( 2 )国拨项目根据工程形象进度,由下列人员按程序在市财政局颁发的六联单上依次签字盖章:工程承包方、施工单位、监理公司、建设单位、教委、财政局等有关人员。

( 3 )财务负责人根据上述审批程序审核无误并告知处长后办理工程款拨付手续。

( 4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决算时,要预留工程结算款 5% 作为保证金。按学院规定从工程结算中扣回水电费。一年后经认定工程无质量问题后再支付乙方保证金。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2016-06-27 8:53 | #2楼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极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作为安排项目

年度预算的依据。

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同极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

第六条 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照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帐务设置和帐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所属的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七条 经营性项目,应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在项目总投资(以经批准的动态投资计算)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项目本金。

本规定中有关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划分,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第八条 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投入项目的资本金,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评估作价。

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 ,在项目建设期间和生产经营期间,

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第九条:经营性项目收到投资者投入项目的资本金,要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分别以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单独反映。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外商资本金。

第十条:凡使用国家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的程序,财政资金按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到位.

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一条:经营性项目对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包括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接受捐赠的财产、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在项目建设期间,作为资本公积金,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资本公积金。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

第十三条:经营性项目在建设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作冲减工程成本处理。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清理结余资金。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

公开变价处理,应收,应付款项要及时清理,清理出来的结余资金按下列情况财务处理:

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相应转入生产经营企业的有关资产。 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30%作为建设单位留成收入,主要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70%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应交财政的竣工结余资金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上交财政。

第十六条: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十七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第十九条: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

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服复恳及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实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贷款)项目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招投标费、经济合同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汇兑损益、报废工程损失、坏帐损失、借款利息、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企业债卷发行费用、航道维护费、航标设施费、航测费、其他待摊投资等。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第二十条:其他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支出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险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费性质开支。

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施工现场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椐实列支。 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并按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一。

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须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发生单项工程报废,必须经有关部门鉴定。报废单项工程的净损失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作增加建设成本处理,计入待摊投资。

第二十四条: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退耕还林(草)、封山(沙)育林(草)、水土保持、城市绿化、取消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报废及其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作待核销处理。在财政部门批复竣工决算后,冲销相应的资金。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第二十五条:非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等,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转出投资处理,冲销相应的资金。

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铁路线、专用公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专用码头等,建

设单位必须与有关部门明确界定投资来源和产权关系。由本单位负责投资但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无形资产处理;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财务关系划转,要认真做好各项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交接工作,主要包括各项投资来源、已交付使用的资产、在建工程、结余资金、各项债权和债务等,由划转双方的主管部门报同级财务部门审批,并办理资产、财务划转手续。

第二十七条:基建收入是指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负荷试车和试运行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一)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包括:煤炭建设中的工程煤收入,矿山建设中的矿产品收入,油(汽)田钻井机建设中的原油(汽)收入和森工建设中的路影材收入等。

(二)经营性项目为检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的负荷试车或按合同及国家规定进行试运行所实现的产品收入包括:水利、电力建设移交生产前的水、电、热费收入;原材料、机电轻纺、农林建设移交生产前的产品收入,铁路、交通临时运营收入等。

(三)其他收入包括:1、各类建设项目总体建设尚未完成和移交生产,但其中部分工程简易投产而发生的 营业性收入等;2、工程建设期间各项索赔以及违约金等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条:各类副产品和负荷试车产品基建收入按实际销售收入扣除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和税金确定。负荷试车费用计

入建设成本。

试运行期间基建收入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减去销售费用及其他费用和销售税金后的纯收入确定。

第二十九条:试运行期间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引进国外设备项目按建设合同中规定的试运行期执行;国内一般性建设项目试运行期原则上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期限执行。个别行业的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需要超过规定试运行期的,应报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建成,工业项目经负荷试车考核(引进国外设备项目合同规定试车考核欺瞒)或试运行期能够正常生产合格产品,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时,应及时组织验收,移交生产或使用。凡已超过批准的试运行期,并已符合验收条件但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建设项目,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试运行期一经确定,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擅自缩短或延长。

第三十一条:各项索赔、违约金等收入,首先用于弥补工程损失,结余部分按规定第三十二条处理。

第三十二条:基建收入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收入按以下规定处理:

经营性项目基建收入的税后收入,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盈余

公积。

非经营性项目基建收入的税后收入,相应转入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条:试生产期间一律不得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定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定的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公程价款结算,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

第三十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三十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各编制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的财务核算办法,严肃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地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

编制工作。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三十八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书);历年投资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帐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帐帐、帐政、帐实、帐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

第四十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规定:

(一)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报表

主要有以下报表(表式见附件二):

1.封面

2.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

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4.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5.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建设项目概况

2.会计帐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3.基建结余资金等分配情况

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5.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

6.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

7.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按下列要求报批:

(一)中央级项目

1.小型项目

属国家确定的重点项目,其竣工财务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或由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主管部门审批。

2.大、中型项目

中央级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二)地方级项目

地方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报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确定。

第四十二条:财政部对中央级大中型项目、国家确定的重点小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即先委托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再按规定批复。对审核中审减的概算内投资,经财政部审核确认后,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

第四十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大中小型划分标准。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非经营性项目投资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为大中型项目。其他项目为小型项目。

第四十四条: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各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 ,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管理。

第四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建设项目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财政部1998年印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文)同时废止。

二00二年十月十五日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2016-06-27 13:31 | #3楼

第一条 为适应院知识创新工程建设对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的要求,合理有效规范基建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现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以及国家和科学院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单位基本建设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经费管理主要任务:贯彻执行国家和院有关基本建设各项方针和政策,严格遵守基本建设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与使用基本建设资金,确保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做好基建项目资金预算、核算、决算监督工作;全面正确、及时考核基建投资计划、财务计划和概算执行情况,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不断降低建设成本,厉行节约,提高基建投资经济效益。

第三条 基本建设资金专款专用及效益原则:基建资金必须按院规定用于批准的基建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基本建设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用于工程建设;基建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控制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财务管理处是负责我所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必须按照国家和院有关财经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基建资金,设置基本建设账簿和基本建设备查账簿,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所有立项基建项目,必须按规定公开进行招标。招标工作应

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竞标前财务管理处应该对投标人以前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以及下一会计年度的财务预测报告进行严格审查。

第六章 在基建项目开始实施前,基建管理部门应根据院批复的投资规模和经费来源,本着实事求是和量力而行的原则,编制项目投资实施计划(含基本收支预算),报所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执行;计划执行中发生变更的,必须报所经长办公会议批准。

不需院立项的零星维修项目,也要编制详细的计划,经由主管所领导审批后,纳入研究院经费预算中。

第七条 组织筹集纳入年度预算的基建资金,保证工程进度用款。对于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国家基建投资,财务管理处要及时编制项目用款计划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财务人员和基建管理人员根据基建用款需要,共同提出基建自筹资金的来源,经所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根据基建项目完成情况,并考虑项目资金来源情况,认真编制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调整,并根据基建审批程序,报请主管所长或院基建局审核批准。

第九条 严格按预算、合同办理工程及设备等价款结算,控制一般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建设资金。财务处相关人员应当审核有关合同履行情况的凭证,并以此作为支付合同价款的依据。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基建材料和设备的购置,严格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先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经批准后再进行资产购置和

资金支付。政府采购计划由财务管理处和基建管理部门共同制定完全。

基本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基建材料,原则上采取包工包料的办法,根据甲方对于品种、型号、规格和价格的要求,由乙方负责购置。

第十条 财务管理处要做好基建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帐务设置和帐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岗位分工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财务管理处应参与工程项目的签定,审核合同的金额、支付条件、结算方式,支付时间等内容。书面合同应留存财务处一份,以便监督执行。

第十一条 我所基建资金包括:院计划内拨款、院拨创新专项资金、院拨财政专项资金(引进国外杰出人才)、经批准自筹基建资金。 第十二条 基建资金需按建设程序支付,院基建投资计划未下达前,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十三条 根据工程概算及合同规定,按工程进度来支付基建资金。没有列入计划没有经费预算没有合同的项目不得开支,超过计划预算和合同规定的开支,要按照原审批程序审批

基建支出根据开支性质和金额大小实行分级审批。其中工作进度款的

支付首先由工程监理根据施工进度进行审核,然后由基建管理人员提出付款建议,报主管所长审批,主管所长签字后方可支付款项。 对于基建项目单笔支出特别数额大的,必须要由所领导会签。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核算采取项目成本核算与财务收支核算互相牵制的办法,项目成本核算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的各项费用开支的时间顺序在项目核算本上登记,财务收支核算由财务人员报照基建会计核算的规定进行,双方根据需要定期核对一次,以确保项目开支核算准确无误。

基建项目实行定期先所领导汇报制度。汇报内容包括投资计划完成情况,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监理公司质量和进度报告,前期施工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下一步需要领导决定解决的问题和其他相关建议。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拨付工程款必须与工程进度相适应,工程全部竣工验收且经审计部门审计工程决算后,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经所内基建管理部门再次验收方可按合同条款清算。

第十六条基建管理费是指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施工现场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 建设项目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并按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

第十八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财务可不予支付基建资金: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不符合财经纪律的;

2. 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3. 计划外投资、不符合批准建设内容和改变建设内容的;

4. 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5. 工程质量有问题的;

6. 竣工及结算手续不完备的;

7. 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及手续不完备的。

第十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并按批准的建设项目编制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前要认真做好清理工作。主要包括项目的档案资料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第二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调整文件;历年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项目支出预算;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资料;招投标文件,项目合同(协议)、工程结算等;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等。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按财政部具体要求编制。

第二十二条 要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并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审核管理。项目结余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审验结束后,及时办理移交转固定资产手续,增加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我所财务预算管理且已立项基建项目经费和零星维修经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开始执行。由财务管理处负责解释。

【基建财务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基建财务管理制度12-13

基建财务管理制度(3篇)02-08

基建财务管理制度3篇02-07

高校基建财务管理制度规定04-05

基建财务管理制度(通用3篇)04-04

基建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精选9篇)09-08

基建项目管理制度04-19

基建人员管理制度04-07

基建管理制度04-09